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法治建设问题与完善措施

2021-11-24 22:42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群体法治法律

张 静

(太原工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在执行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时,应将建设与完善乡村法治作为基层治理工作中的基础问题与核心研究方向,可以认为此方面工作的实施,在全面推进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未来的乡村振兴战略中,有关领导部门与组织单位也会将乡村法治作为核心研讨话题。但综合目前乡村法治建设工作的实施现状可知,在试点乡村进一步落实与推进乡村战略时发现,执行法治建设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大部分乡村长期居住群体仍没有意识到相关方面工作对于其未来发展的重要性[1]。为此,可将落实此项工作作为建设新农村与推进其未来发展与建设的内在需求,只有将法律制度与约束条件在地区真正落实,并培养乡村居住群体法治思维,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使“三农”问题得到改善与解决。为了满足此项工作,试点乡村政府联合乡委会展开了多次联合会议,会议中明确了与乡村振兴发展有关的战略部署,但制定的方案与提出的战略仍未落实的主要原因是:战略执行缺少法律制度与法律政策的监督与支撑。因此,本文将以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研究背景,对乡村法治建设策略与完善策略展开研究,以此实现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

一、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大部分乡村地区具有占地范围广、居住群体集中等特点,但针对乡村地区的基层执法大部分局限在市级地区与县级地区,因此,可以认为制约乡村法治完善的主要原因是地区执法力度与监督政策不足。即便存在少部分执法人员为乡级人员,但由于地方法律制度的普及力度不足,导致乡级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甚至有少部分群体未经过系统化的法律培训便直接参与执法行为,导致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官僚现象严重的问题。其中也涵盖一部分的公职人员存在工作作风与社会行为方面的不当问题,例如,在办公过程中,人员的依法办事、秉公执行的行为习惯与意识均较为匮乏,此种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乡村法治工作的持续推进。

除上述提出的问题,在进一步对此方面的研究中发现,现如今的乡村法治保障工作也仍未落实。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司法保障是维护地区农村居住群体个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综合群体反馈的信息可知,司法资源在我国存在严重的不公正与不和谐现象,大部分地区存在案例事件多、处理人员少的问题。此外,在法律援助方面,部分居住在较为偏远地区的个体无法有效地得到地方司法保障单位给予其的援助。这些问题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或抑制了乡村法治建设与完善工作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及时根据乡村振兴工作的推进现状,对此方面相关工作的执行展开进一步研究。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法治建设措施

(一)强化乡村司法部门工作与监督

为了切实地解决乡村长期居住群体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相关问题,本文提出强化乡村司法部门工作与监督的建设措施,通过维护农村居住群体的个人利益,使更多乡村住户感受到法律给予其的公平与公正,树立法治与法律在乡村群体中的地位与权威。为落实此项工作,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可以根据不同新农村推进建设的需求,增加地区法律保障单位的储备人员数量与质量。加大人才的持续引进数量,并由地方政府联合法律部门,出台相关大学生下乡援助的优惠政策,保证更多的优质人才参与到与此方面相关的工作中[2]。并在人才入职前,根据其任职岗位的不同,对其进行专项的定岗培训,保障工作人员的质量。

其二,倡导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多元化的晋升渠道,鼓励岗位工作人员参与到乡村群体多元纷争解决方案的建设中。此种方式不仅可以实现对法律建设工作的推进,也可以实现对人才能力的多维度提升。

其三,推进法律公职人员在乡村地区的覆盖面,并给予更多的基层人员就职机会,确保乡村法治建设工作从基层入手。并降低基层人员接受法律服务的门槛与支出,确保有需求的群体均可以寻求到法律帮助。

(二)优化乡村农业持续发展保障法律体系

除上述提出的内容,可从优化乡村农业持续发展保障法律体系层面入手,解决法律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例如,建立乡村地区民主监督制度,由乡村基层群体,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职责,此种工作方式可以保证相关工作的实施“从群体中进、从群体中出”。同时,明确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核心为农业建设,因此,在落实此方面工作时,可建立《土地资源保障制度》,以法律作为依托,优化乡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在保证乡村农户个体收入的同时,正确处理个人占地与农业生产用地之间的关系,实现对乡村现有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3]。此外,完善土地确认权利的标准,落实土地权利的物权化,解决农户个体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推进乡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落实乡村法治建设。

三、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法治完善措施

(一)完善农村法治宣传渠道

尽管在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时,地方政府已为基层群体提供了较多的宣传渠道,但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乡村法治工作的完善,还需要加大对宣传渠道的延展。例如,创新传统的普法方式,尝试以贴近生活的方式,探索更多符合老百姓需求的信息宣传方式,以此种方式,满足乡村居住群体的生活需求[4]。同时,加大对现有法律制度与内容的宣传,包括对我国《土地承包责任制度》《乡村委员会公平公正选举制度》《个人生活保障标准》等法律文件的宣传,致力于通过此种方式,提高法律在乡村地区的覆盖范围,提升提供给群体法律帮助的综合水平,实现法律援助的“一条龙”服务,确保法律意识在乡村群体内的普及与大众化。

(二)完善乡村产业法律运作机制

要实现对乡村产业法律运作机制的建设,应当将完善乡村农业立法作为前提条件。在立法工作实施前,应当征求广大群体的意见与建议,获得更多基层群体的支持,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推进。

同时,及时更正、删除、清理或整改一些无法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律文件,或根据现有文件内容,对其进行规范化整改,确保乡村法律运作的协调性与规范性[5]。对于一些地方文化较为显著的地区,可以通过制定地方特色化文件的方式,保障区域经济的个性化发展趋势。并坚持有关立法的完善,夯实基础性建设工作,不断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实现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法律制度的健全,以此确保法律运作机制的完善。

四、结束语

为了解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法治建设不完善问题,本文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研究背景,对乡村法治建设策略与完善策略展开研究。但此次研究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工作,并未从更加深刻层面进行法律的研究。因此,可将后续工作的切入点建立在本文研究成果之上,结合此次研究成果,进行乡村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保障乡村居住群体享有更高利益的同时,夯实基础法律建设,实现为基层群体提供更加优化的法律服务,提升乡村地区法律援助的综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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