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男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我国台湾地区将其定义为帮助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分的声音;美国将其定义为依靠听觉分辨商标的一种标志。我国《商标法》中对声音商标的含义未制定具体的规定,只是将其列入可注册的商标类型中[1]。
从各国对声音商标的定义可以看出,定义声音商标需要从下面两点考虑[2]:首先,声音商标必须能够帮助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或者对其享有的服务进行明确的辨别;其次,声音商标要突出其通过声音传播的特点。
声音商标虽然与传统商标并列,但因其本身独特的特点,成为一种特殊的商标类型,其特点主要有[3]:
第一,不可视性。传统商标是实实在在可视的图形,所以人们对传统商标的感知主要通过视觉活动来实现。而声音商标通常是通过一段音乐或者制造的声音表达出来,具有不可视性,消费者主要是依靠听觉感知声音商标。声音商标的不可视性使其与传统商标相比更具优势,仅仅通过听觉就能辨别有助于扩大接收人群,利于声音商标的传播。
第二,非静态性。声音商标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音乐标志、非音乐标志。两者虽然包含内容不同,但其表达方式以及所处状态都是非静止的,声音商标会在其持续时间内不断变化,没有一个稳定的状态。
第三,较强主观性。声音商标由消费者通过听觉活动进行感受,不同消费者人群以及处在不同环境下的消费者对其听到声音商标的感受不尽相同,使得声音商标相比于传统商标具有更强的主观性,这也造成了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要比可视性商标更加严苛[4]。
商标能否被顺利注册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显著性。声音商标既然属于商标的范畴,普通商标的显著性也必然在其中体现出来[5]。
目前,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一样,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但此种保护也仅仅局限于普通的法律保护,并未针对声音商标指定特殊的保护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后续规定在此方面有所改进,列出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但对实质性审查依然没有详细规定[6]。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是以传统商标作为参照,但这两种商标的差异导致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方式的不合理。商标的灵魂是其显著性,对于一个商标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我国商标法只是简单提出了显著性问题,对于声音商标的特性及其显著性并没有结合分析,导致对声音商标进行显著性判断时,出现结果不明确。
1.通用性声音的限制标准不明确
第一,关于通用性声音商标的注册在我国《商标法》中没有进行相关规定,目前所禁止注册的通用性商标都在传统商标类型的范畴之内,没有包括通用性声音商标。所以对于通用性声音商标的注册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标准。
第二,声音商标在显著性和通用性方面存在矛盾。若一个商标具有通用性标志,那么就不具有显著性,只有通过长时间的注册才能成功。但其中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通用性商标是一个行业使用较多的标志,若被允许注册,这就造成同行业的竞争者无法再使用这一商标,不仅激化矛盾,还容易产生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因此,此类型的声音商标能否成功注册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2.功能性声音的限制标准不明确
在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中,“功能性”商标的保护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7]。“功能性声音”具有较为狭隘的范围,会对市场形成公平竞争环境产生不利的条件。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此类声音标志限制性规定的缺乏,在遇到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时,无法很好地解决[8]。
1.列举禁止注册的声音商标类型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注册的商标类型,比如对国家尊严、社会利益产生损害的商标,伤风败俗的商标等。类似的,声音商标中难免也会出现此类问题,商标局也应当出台相应的措施予以禁止:第一,与国歌、军歌等相似的声音商标禁止注册;第二,宣扬恐怖主义、暴力等的声音商标禁止注册;第三,带有歧视的声音商标禁止注册。
不仅如此,对于声音商标的时长也应有所限制,持续时间过长或者过短的声音商标都不适合被注册。声音商标时间过短,消费者难以对其作出反应;时间过长,难以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甚至容易被当作歌曲,难以辨认。所以,时长不合适的声音商标不具备显著性,不应当被注册。
2.禁止通用性声音标志注册
禁止通用性声音商标注册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相一致。通用性声音标志通常已经被长期使用,且已在行业里有巨大熟悉度的商标,如果通用性声音得以注册,将会导致某一商家对这一商标拥有独占使用的权利,进而有很大概率造成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现象,甚至产生垄断。所以,禁止通用性声音商标注册,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有重要意义。
1.以消费者区分和辨别为首要标准
决定一个声音标志能否顺利成功注册的关键因素,就是当消费者听到此声音标志的同时,能立即将该声音与对应的商品或品牌联系起来。只要声音商标符合这一特征,就代表其有能力对服务来源进行区分和辨别。
2.将持续且广泛使用作为认定的重要标准
一个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声音商标,则需要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在使用过程中,逐渐积累商标的知名度和被接受程度,从而使得商标具备显著性,消费者也能够将其与其他声音商标区分开来。腾讯QQ的提示音就是一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典型案例。腾讯的提示音本身是一个描述性的单音节声音,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由于腾讯QQ软件拥有数以亿计的用户数量,使得该提示音具有显著性。所以,对于通过长时间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声音商标,可以根据当前科技发展程度、声音商标传播速度等方面设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长度。
1.借助先进科技手段
基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声音商标能够成功注册的前提条件就是,该商标禁止与其他商标相近似或者混淆,但所要进行的检查手段十分繁琐。目前主要的检查手段是人工筛查,此种方式的弊端就是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且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加大了审查的难度。近几年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国家可以针对所有声音商标建立一个“人工智能库”,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声音商标进行对比分析,以判断此商标是否与别的声音商标类似,解决了人工难以完成的工作。
2.建立声音商标检索平台
我国目前的商标宣传和检索使用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商标网,查询方式有下面七种方式:申请号、汉字、拼音、英文、数字、字头、图形。但是对于商标申请者或普通公众,上述几种方法很难有效起到帮助,因为一般只有申请人才知道申请号。所以,可以面对社会开放一种开源查询平台,便于有意愿注册商标的客户第一时间了解声音商标的相关信息,高效又科学。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这会带来声音商标大量注册的现象,各种各样复杂的现实问题也会随之出现。但在声音商标的保护方面,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所以亟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加强声音商标的保护力度。声音商标显著性理论的完善将弥补商标显著性理论认定存在的不足,从而推动整个商标显著性理论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