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芳琴
(西安欧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智慧养老模式成为化解我国养老服务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选择。智慧养老成为我国多种养老模式中的助力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使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养老服务的供给与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智慧养老是传统养老服务与互联网技术相互融合而产生的新型养老模式,本质在于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及智能化养老产品,为老年人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养老服务,最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需求。科技快速发展带动智慧养老产业链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如养老终端设备产业、远程智慧医疗产业、智慧养老的智能终端平台将为老年人提供系统化的服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的信息实时采集、及时进行信息推送与信息共享、提供个性化服务等。[1]
目前国内对智慧养老进行积极探索,如北京市利用物联网、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把老人的医疗与康复、疾病与保健、生活照护与数据监控等,形成一个信息数据共享智慧平台,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安全监控、紧急救援和精神慰藉五类服务。2017年颁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到人工智能促进智能家居、智能医疗、智能健康和养老等方面的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颁布标志着智慧养老第一个国家级产业规划出台,由此智慧养老模式将会成为我国众多养老模式的重要组成。
与传统养老模式相比,智慧养老模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智慧养老模式构建的关键是建设一个能够满足老年人多元需求的智能化养老平台,确保能及时提供智慧养老服务,政府、医疗机构、产品服务商、个人、家庭、社会组织甚至老年人本身都会成为智慧养老模式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共同参与智慧养老服务。[2]政府负责整体统筹与运行,发挥引导、协调、监督和兜底的功能;医疗机构、产品服务商、社会组织、家庭,甚至个人都是智能养老服务的供给者和提供者;老年人根据自身养老需求接受养老服务并行使相关权利。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智慧养老模式下存在多元化法律主体,多元化主体间形成复杂的权利义务交叉,老人与其他主体间也形成多种权利义务关系,如老人与智慧养老平台、老人与养老产品服务商、老人与政府、老人与医疗机构、老人与家庭、老人与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之间形成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智慧养老模式下老年人逐步得到需要的照护与服务,由此也催生了新兴权利,比如老人的自决权和被遗忘权。老人自决权是老人在接受智能养老服务的过程中,作为被监护人被动接受服务的同时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享有的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删除涉及的个人信息,以防止其传播滥用的权利。智慧养老模式中通信部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会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需要接触、运用和分析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因此要求这些主体在合理使用这些信息的同时履行保密和删除义务。[2]
依据《立法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特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智慧养老模式还处于探索之中,国家在立法上无明确规定。1996年颁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对老年人权利的基本保护。伴随智慧养老模式的运行,智慧养老模式下的养老照护保险制度、医养结合制度及老年人的信息保护制度等重要法律制度缺位,不利于新时代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阻碍我国智慧养老的发展。《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等属于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不属法律之列。
智慧养老的核心理念在于养老需求精准识别、养老风险及时预警、即时服务快速提供。智能设备精准识别老年人的健康、物质、医疗健康及精神需求后实时传递需求与风险信号,智能化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响应,实现满足即时化、个性化需求的养老服务。我国智慧养老政策近几年密集出台,体现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态度,凸显政府对智慧养老法制化建设的重视。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导致老龄化地区差异,已有智慧养老政策呈碎片化状态,未形成统一体系。
智慧养老是整个社会对养老信息的全面利用和应急状况的迅速反应,最终落脚点在老年人身上,老年人政策的制定执行需要真正、全面、客观地考虑老年群体现实利益的实现与权利保护,使老年人能有尊严、有品质地享受自己的晚年时光。目前针对智慧养老服务的质量标准、老年人信息采集与使用、信息安全管理与系统应用等方面的关键性政策体系并未建立,规范化不足,老年人在享受智慧养老服务过程中对诸如个人信息及隐私等相关保护等都可能面临一定风险。[3]
我国“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观念在老年人心中根深蒂固,老年人对于信息技术使用存在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智慧养老的普及难度。2020年疫情以来更多的老人逐渐接受智慧型养老服务。总体上来说,我国老年人养老理念仍处于落后状态。伴随当今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时代,老年人与互联网之间天然的隔阂,这些因素都造成老年人参与智慧养老的积极性不高。
老年人在养老期间享受保障、救助和照护,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需要,也是基于宪法基本权利在养老方面的体现。智慧养老服务是新型养老服务模式,主体众多,事务繁杂,法律关系复杂,亟待立法的规范。在原有《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立法基础上,积极探索智慧养老立法以提高智慧养老政策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效果,完善智慧养老法律法规制度,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立法依据,确保个人信息与隐私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让老年人安心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智慧养老模式下的养老服务政策作为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也须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因此要重视智慧养老政策的顶层设计,加快其体系化建设,以此来保证社会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使老年人权利真正得到保障。
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发展为我国养老模式提供更多可能,要在构建智慧养老平台提供服务的同时逐步建立智慧养老服务的标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利,规范智慧养老服务产业。对各类主体提供的养老服务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服务管理和评价制度,避免智慧养老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和不法分子利用政策不足实施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4]
伴随我国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老年人完全依靠子女与家庭赡养的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已经面临现实的挑战。因此要加强对智慧养老模式的宣传,提供及时的技术辅导与帮助,精准提供高质量的养老信息服务与帮助,使老年人切实感受到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更新传统养老观念,切实保障其合法权利。
智慧养老将信息技术对传统养老服务模式改造升级,扩宽传统模式下养老服务内容与服务项目,让更多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提高老年人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健全的法律与政策体系、标准的服务、与时俱进的观念能确保智慧养老服务产业有序推进,充分保障老年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