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伟 张 帆
(1.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河北 秦皇岛 066200;2.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河南 郑州 451100)
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杀人案现场往往保留着大量的犯罪信息。杀人案现场勘查是杀人案侦查的起点,通过现场勘查所获取的案件信息决定着杀人案能否顺利侦办。杀人案现场勘查需要用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如侦查学、现场勘查学、司法鉴定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法医学等等。杀人案侦办中法医的现场勘验是重要一环,也是必不可少的。杀人案现场勘查应当有法医参加。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九条:“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法医现场勘验是法医人员到达杀人案现场后,重点围绕尸体进行发现和提取现场有关法医物证的过程。法医现场勘验的重点是查明现场尸体的位置、姿势、尸体所处的环境及其与周围物品的关系、法医学物证检材(如血迹、毛发、精斑等)的发现和提取等,法医通过对现场进行勘验和对尸体进行初步检查,从法医学的角度来分析推断案件性质、死亡时间、致伤工具等。法医在现场勘验的基础上综合现场勘查的情况对现场进行分析和重建,进而对作案人进行刻画。法医现场勘验与痕迹现场勘验的注重点与研究的内容不同,痕迹现场勘验更加注重作案人进出现场路径,作案人在现场活动遗留有关手、足、工、枪、特等痕迹和现场物品的变动。
高质量的现场检查有助于判断案件性质,进行现场分析重建、案犯刻画。对于系列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所提取的痕迹物证是实施串并案件重要基础,可有效地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在案件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侦查进程和能否顺利起诉,法医现场勘验是其中重要一环,因此有必要对于法医现场勘验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探讨。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造成法医不重视现场勘验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在杀人案侦查中,痕检、照相人员等都被视为“技术员”,在现场勘查中,“侦查员”负责现场访问,“技术员”负责现场实地勘验,法医只负责尸体检查,认为法医解剖尸体明确死因就可以了,而忽视了现场的勘验工作;二是自身的现场勘验水平不高,也是法医不重视现场勘查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法医的升职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致使部分法医缺少现场勘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杀人案现场勘查中过分强调痕检、法医等的技术勘验手段,而忽视了其他侦查人员同步进行的现场勘查这一重要侦查措施的环节,如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搜索等,提到杀人案现场勘查就是痕检、法医的事情,跟侦查员无关。[1]
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不了解现场勘查工作机制,进入现场前未做相应的准备工作,不明确自己的任务;二是现场勘验不仔细,不全面,诉讼证据意识差,不注重先进科学设备的使用,导致现场法医学物证检材的发现提取率低;三是对现场血迹分布、形态的观察分析不到位,对尸体所处环境以及尸体周围物品观察不细致,不认真对提取的法医学物证检材进行标记和编号,导致物证混淆或遗漏。
法医在思想上要重视现场勘验,在现场勘查中必须坚持技术现场实地勘验与综合侦查并重的理念,郝宏奎教授在评价《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时重点提出了这样的理念。[2]法医如果没有到杀人案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只凭尸体检验就做出对于死亡原因的分析是不够全面的,有时候甚至会得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法医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对各种有尸体的现场进行勘验,通过现场勘验,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进而在现场分析中充分运用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和尸体检验中的细致观察,准确地进行现场分析,为杀人案侦查提供方向。这是公安机关法医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提高杀人案勘查质量的必要手段。许多学者都强调法医参与现场勘查的重要性。有学者指出,法医检验必须与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紧密结合,相互启发、互相印证,才能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案件的及时侦破;……法医只管检验尸体或活体伤情,不懂也不愿认真参加现场勘查,不重视案情调查的情况;而刑侦、刑技人员又不懂法医,况且尸体又脏又臭,更不愿意在法医尸检时接近尸体。这种法医检验鉴定与刑侦、刑技工作脱节是造成许多案件久侦不破成为悬案的症结所在。[3]
法医应该加强学习和现场勘验的经验积累,通过参加杀人案现场勘验的研讨会和日常的培训教育提高现场勘验水平。提高新进法医的准入门槛,提高公安机关法医的综合素质。杀人案现场保留有大量的法医学物证,参与现场勘验的法医要对杀人案现场的尸体和物品进行全面勘验和检查。法医在杀人案现场勘验中首先要注意观察尸体的位置和形态,以及尸体和周围物品的关系,及时对尸体以及其他被害人的人身进行初步检验,同步提取尸体的口腔、阴道、乳头等拭子,有时根据需要提取肛门阴茎拭子,对现场中的斑迹、毛发等法医学物证进行发现和提取,并做好记录。其次是以尸体为中心向周围扩展,对其周边环境和物品进行搜索,发现存在的血迹、粘附法医学物证的擦拭物、遗留物等。法医还应通过现场的初步分析对发现的法医学物证检材进行选择性提取,尽量做到有针对性,减少无用检材的提取,以节约鉴定资源。此外,对于侦查员及时锁定的嫌疑人,应注意对其人身进行详细检查,从其衣物上发现法医学物证,检查身体有无损伤,并留取嫌疑人的DNA样本。
法医勘验人员应积极参与现场勘查,尽量全面掌握案情,结合自身对现场信息的采集,积极参与同痕迹检验人员、侦查员的现场分析讨论,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对有关位置进行重点勘验和检查,根据不同种类法医物证的特点对有关位置进行重点查验,注重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工具进行全面查找,力求发现提取潜在的法医物证。
提高法医现场勘验的积极性,借助于警察职务序列改革的春风,尊重法医技术人才成长发展规律,拓展民警职业发展空间。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改变“侦技分离”的侦查模式,使得法医在现场勘验中认识到自己的价值,更加注重提高自己的勘验水平。有学者提出了在基层公安机关实施“侦勘合一”的构想。[4]还有学者提出“侦技一体化”体制的构建思想。[5]
笔者认为县级公安机关法医应当将现场勘验和尸体的初步检验作为工作重点,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医应当将尸体解剖检验、死因鉴定、病理损伤检验鉴定、毒化检验鉴定和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作为工作重点,在体制改革上可以将现有的鉴定职能统一放到省市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机构,将负责现场勘验的法医和负责法医类检验鉴定的人员进行分级分层次管理。把县区级公安机关法医从繁杂的鉴定工作中解脱出来,让县区局公安机关法医可以有充分的精力投入到现场勘验中,提高现场勘验的质量。
此外,借助于警察职务序列改革的落地实施,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医配备也应该科学制定人才储备方案,尊重警务技术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对于一些杀人案发案少的县级区域可以尝试由地市级公安机关法医机构内部设立法医现场勘验大队专门负责杀人案现场勘验。这些体制模式的设想无疑是打开了体制改革新的思路,笔者认为可以一定范围内先进行尝试,效果好可以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