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鉴定理论在签名笔迹检验中的应用

2021-11-24 22:42郭晓玲杜英杰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笔迹特征笔迹检材

郭晓玲 杜英杰

(1.山东海川司法鉴定中心,山东 青岛 266520;2.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系统鉴定在签名笔迹检验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系统鉴定是围绕涉案文件中的可疑要素(如签名笔迹)所展开的全方位、深层次、关联性的有序检验鉴定方法。由其定义可知,系统鉴定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可疑要素,与可疑要素相关的其他文件内容都应作为鉴定对象。签名笔迹通常是由几个数量固定的汉字组成,同时签名又作为其中一个要素与文件中的其他要素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了另一个更大的有机整体,并最终形成一个文件系统。[1]因此,签名笔迹检验完全可以引入系统鉴定理论,这也意味着鉴定客体不再局限于委托方要求鉴定的签名笔迹,涉案文件中的其他字迹、符号、内容,甚至涉案案情等相关要素都要纳入鉴定分析的范围[2]。

将系统鉴定理论引入签名笔迹检验中,一方面可以防止“形而上学”的机械比对可能导致的错检;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鉴定人自身对出具鉴定意见的自信程度,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本文结合一起实际案例的检验,介绍系统鉴定理论在签名笔迹检验中的应用程序与方法,并提出应用系统鉴定理论的注意事项。

二、案例分析与应用

(一)案情资料

2017年8月,某市发生一起诈骗案件,案件原告王某与案件被告毕忠伟之间是否存在附加委托协议事实存有争议。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涉案的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的《附加委托协议条款》中“毕忠伟”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二)对检材进行检验

检材《附加委托协议条款》是原件,系白色A4规格纸张,保存状况基本正常。经文检仪对整份检材内容进行检验,未发现添加、刮擦等异常痕迹存在;经体视显微镜对落款处需检的“毕忠伟”签名字迹进行放大观察,未发现复制笔迹特征的反映,系黑色水笔直接书写形成,且在签名字迹右下部有书写笔压痕迹。需检的“毕忠伟”签名字迹在“毕”字横笔画处有一纸张破损痕迹,并伴有纤维翘起、笔画中断、停顿、另起笔等特征,“毕忠伟”三个字所反映出来的整体书写水平较高,书写速度较快,连笔趋势较强,为组合连写式签名,笔迹特征反映较好,具备鉴定条件。

(三)对样本进行检验

送检样本1至样本11均是自然样本,其中样本1至样本5为案前自然样本;样本6《独家委托协议》(当事人毕忠伟认可该样本)是与检材标注日期为同一天的样本;样本7至样本11为案后自然样本。样本1至样本11中毕忠伟的签名字迹反映出来的书写水平较高,书写速度较快,运笔自然流利,均为正常书写的组合连写式签名,具备比对条件。

经对样本1至样本11中毕忠伟的签名字迹进行相互比对和鉴别,发现11个样本中的笔迹特征表现形式虽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但符合同一人笔迹特征的变化规律,可确认系出自同一人笔迹。

(四)比对检验

将检材中“毕忠伟”签名字迹与送检样本1至样本11中毕忠伟的签名字迹,运用显微镜放大检验,通过直观比较法、显微比较法、扫描软件制图比较法等方法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签名字迹的书写水平、书写风格、布局等概貌特征相符,两者单字的写法、运笔、笔顺和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的符合点多于差异点。如:两者签名字迹中书写“毕”字的写法、连笔形式、部首间的搭配位置等特征相符,但个别笔画的形态存有差异;“忠”字的搭配比例特征相符,但写法、形态存有差异;“伟”字的写法、连笔方式、笔顺、收笔的形态位置等细节特征相符,但绕笔形态以及部分笔画的搭配位置等特征存有差异。

(五)分析说明

综上检验,检材中“毕忠伟”签名字迹与送检样本1至样本11中毕忠伟的签名字迹,两者所表现出来的书写水平、书写风格、单字的写法、运笔、笔顺和搭配比例等特征符合点的数量多,质量高,属本质性符合。在检验中出现的个别差异点,分析系书写人在检材中书写“毕”字时因笔力较大导致纸张破损,从而使接下来的书写动作受到影响,在部分笔画中反映出降低书写速度另起笔续写的书写动作痕迹,致使“毕忠伟”三字在个别笔画的形态、写法方面出现非本质差异。

为进一步确认两者笔迹特征差异的性质,经分析案情得知,由于检材《附加委托协议条款》与送检样本6《独家委托协议》(当事人毕忠伟认可该样本的真实性)系标注为同一天签署的相关文件,且检材《附加委托协议条款》中落款处需检的“毕忠伟”签名字迹右下部有一书写笔压痕迹,经采用RTI智能光源仪显现该书写压痕,发现应为书写“毕忠伟”三字时留下的笔压痕迹。将检材落款处需检的“毕忠伟”签名字迹右下部的书写笔压痕迹与样本6中毕忠伟签名字迹进行重合实验,发现两者能够完全重合。

结合该案案情以及检材签名字迹书写人当时的书写条件,经全方位的系统鉴定后,可确认检材中“毕忠伟”签名字迹右下部的书写笔压痕迹系毕忠伟在样本6中书写毕忠伟签名字迹时形成,即:样本6《独家委托协议》及检材《附加委托协议条款》符合同一天一次性签署的事实,两份文件中的两处“毕忠伟”签名字迹系毕忠伟本人一次性前后连续书写形成。

因此,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的《附加委托协议条款》中“毕忠伟”签名字迹是毕忠伟本人书写。在证据面前,当事人毕忠伟亦承认了自己书写的事实。

三、应用探讨

本案,由于送检样本1至样本11中毕忠伟签名字迹的特征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且检材中“毕忠伟”签名字迹的书写条件异常,致使两者笔迹中出现了一定的特征差异点,进一步加大了该案的检验鉴定难度。由于该案引入系统鉴定理论,最终合理印证了两者笔迹特征差异点的性质,进一步明确了非本质差异,从而做出统一认定的鉴定意见。实践中,将系统鉴定理论引入签名笔迹检验,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案情分析的利用。这是系统鉴定理论在签名笔迹检验宏观方面的应用。检验过程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特征符合点的数量多、质量也高,而部分特征差异点却难以进行合理解释。

第二,严格遵循检材签名笔迹检验的程序。这是系统鉴定理论在签名笔迹检验中观方面的应用,也是应用系统鉴定理论的前提条件。检材签名笔迹检验过程中,鉴定人要严格遵循检验程序,对签名笔迹的形成方式进行认真审查[3]。

第三,掌握书写人笔迹特征的变化规律。这是系统鉴定理论在签名笔迹检验微观方面的应用。由书写习惯的理论可知,即使书写水平很高的人在正常的书写条件下采用同一书写模式连续书写相同的字迹,其笔迹特征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并不能精准地完全复制,而是在一定的幅度、弧度、角度、位置、方向和力度等范围内进行自然变化[4]。

综上所述,在签名笔迹检验中应用系统鉴定理论时,一定要围绕具体鉴定对象“签名笔迹”有序展开,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进行全方位、深层次地检验鉴定,以提升签名笔迹检验的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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