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分析及问题完善

2021-11-24 22:00曾奕茗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关键词:调解员医患纠纷

杨 华 曾奕茗

(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当今医患关系备受关注,医疗纠纷的新闻频繁出现在媒体报纸上,医患间隔阂加深,医患双方的不信任,已然成了恶性循环。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存在诉讼时间长、程序繁杂、效率低等问题,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收效甚微。因此以非诉讼方式来处理医患之间的各种矛盾已变得尤为重要。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影响深远,而国际上对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更是赞誉有加,称之为“东方经验”。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研究才刚刚起步,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分析人民调解制度应用在医疗纠纷中的优缺点,以及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人民调解制度化解医疗纠纷的优势

(一)人民调解制度拥有群众基础,人民信赖度高

我国古代便存在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这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1]在我国素来就有“止讼息争”的传统。发展至今,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体制完备、机制成熟的法律制度,因此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的接受度和认可度较高,具有社会公信力,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于纠纷的解决。

(二)人民调解制度气氛和谐,平等交流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对温和的调解氛围,从而避免了双方矛盾的激化。调解纠纷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同时避免了医疗机构担心纠纷对社会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虽然通过诉讼判决得出结果,纠纷暂时解决,但过程中大家针锋相对,气氛紧张,很有可能造成一方不满意或多方不满意,从而增加潜在的双方矛盾,不利于社会医患关系的改善。而在人民调解中大家可以互相体谅,换位思考,平等协商,不仅解决了纠纷,还有助于缓解社会医患关系,使医患关系良性发展。在医调委的协助下双方平等协商,更有利于最大限度满足双方的诉求,这也是大家希望解决纠纷的方式。

(三)人民调解制度效率高,节约成本

发生医疗纠纷时,以一种耗时短、成本低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双方的共同诉求。然而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不仅成本高,程序繁杂,而且往往从一审打到二审再到再审,矛盾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大,投入了时间、精力,但是纠纷反而更难解决。相比之下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开放性和客观性,选择人民调解制度并没有复杂的程序,相比诉讼节约了大量程序上消耗的时间,解决问题更加直接,双方的纠纷能够较短时间内解决。并且《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具有公益性质,是不收取费用的,这一规定减少了双方解决纠纷的经济压力,也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缺乏监督指导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自治性较强,医调委是群众自治组织,目前各地各层级医调委在调解程序、责任划分、专家评估上都有不同的规定,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标准。[2]这也造成了当患者对具体问题提出质疑时,调解人员无法做出明确的解释,究其根本原因是医调委缺少指导和监管,在《人民调解法》中规定,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对医调委进行指导。但目前来看实践中各机构没有明确的分工配合,协调工作。并且由于医调委具有医学专业性也离不开卫生部门的指导,因此医调委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协同管理和监督,但具体工作分配,如何协调工作缺少明确的规定。

(二)调解人员能力参差不齐

由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同于调解家长里短、邻里纠纷,其需要跨学科专业知识做支撑,对于调解员有很高的专业要求,需要兼具法学和医学相关经验的人才组成,而医学、法学又是难度极高的两大学科,所以双向人才不足,据调查人民调解员的学历整体偏低,高中以上学历只占60%。[3]目前我国对于医调委中调解员资质的标准还缺少法律的规定,退休的医生以及兼职的律师居多,没有系统专业的培训体系,导致调解人员调解能力以及调解水平存在差异。

(三)人民调解经费补贴难以落实

虽然人民调解是公益性质,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但是医调委的正常运营需要资金的支持。我国多数地区的医调委主要经济来源依靠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维持,这样的经费来源过于单一,经费少导致调解员的收入十分有限,就很难招募到专业知识强的调解员,而且报酬过低会影响调解员的调解热情,不利于高效地解决纠纷。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监管

目前多数地区是由行政部门对医调委进行监督和管理,但仅仅只靠行政部门效果并不明显,往往出现重视形式、难以落实、深度不足等问题。对于加强对医调委的监管应当做出调整。

第一,我认为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管理机构一方面对医调委内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医调委通常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卫生部门协同配合,就可以由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沟通协调,从而使医调委在多方监督管理下有条不紊地运行。

第二,加快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制定出相对明确的规章制度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科学性与合法性,通过法律对医调委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调解队伍专业化

人民调解能够高效、和谐地解决纠纷,跟调解员的专业知识、调解技巧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拥有一支专业性强、调解态度好的调解团队是非常重要的。加强调解队伍专业化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调解队伍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员,仅仅依靠兼职调解员是不够的,专职调解员是队伍的中坚力量,能够指导、配合、协调兼职调解员,在面对医疗纠纷调解时要成立调解小组,每个调解小组由3-5人组成,且至少有1名专职调解员负责,各小组成员专业互补,发挥各自所长,最高效率地解决纠纷。

其次,明确规定医调委调解员的资质标准,增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考试资格证制度,每年进行准入资格考试,统一进行调解员的资质认可。同时积极与各地高校进行合作,为相关专业开设选修课程,积极鼓励参加准入资格考试,大规模地培养基础性人才。[4]

最后,由司法行政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法院定期组织对调解队伍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并且每年根据调解员的专业知识、调解能力、调解纠纷数量等指标进行考核,将调解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薪资待遇,调动调解员的调解热情。

(三)拓宽调解的经费保障

在经费的保障方面,我国在2014年由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将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中的一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但是目前实践中经费的问题仍然是人民调解中的一大难题,根据各地的模式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拓宽调解的经费保障。

第一,医调委可以与社会公益组织进行合作,可以通过公益捐赠、公益基金、公益赞助的形式为人民调解的工作减轻资金上的压力。

第二,医调委还可以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进一步针对购买者的实际需求完善商业保险模式,推进多元化主体共同分担风险。

四、结语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拥有深远历史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近些年运用于医疗纠纷并且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具有成本低、氛围和谐等固有优势,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同时仍然存在着不足和弊端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总结经验,针对不足制定明确有效的完善策略,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价值,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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