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荪惠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违约是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极容易产生信用危机。基于此,从金融法的视角,对违约预防制度的内容、制度搭建等方面进行完善与优化,这对实现违约预防制度的现实意义提升方面有积极作用。预防违约,可通过金融法应对金融风险,在进行违约调整与控制的基础上,可实现违约预防制度的搭建与应用效果提升[1]。
金融法是金融保护、金融维权、违约风险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金融风险的视角下,可对金融风险中的违约过程进行控制,仍然需要对金融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金融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在具体分析中,可对违约预防制度的违约行为、问题等方面进行分解与处理,在假定条件限制的视角下,仍然需要对金融法进行评估与分析。金融法以《银行法》《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为重要组成成分,从动态分析的角度,在对金融行为、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的视角下,有助于落实金融保护、金融违约防控等相关工作[2]。
金融法中的违约预防制度搭建,则需要从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细则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从现实分析的角度进行研究,合同法约束下,违约行为可以进行追责,所以,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因此而进行完善。从传统思维的角度进行研究,违约则需要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进行具体的问题分析,违约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可以对其进行分解,并对单个违约行为进行处理。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违约处理中,则需要考虑违约责任制度的处理条件。在此基础上,金融法违约处理中,则需要利用公法,对金融法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约束与控制,这对违约预防制度的发展与应用等会产生直接的影响[3]。
违约责任制度在金融法中的应用,之所以其落实会出现被冷遇的情况,则需要对违约预防制度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在违约责任制度中,需要保证四个前提,这一前提不能经常性被满足,所以,对违约预防制度的搭建与应用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从金融领域的角度进行分析,违约具有系统性,所以,违约预防制度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系统性违约对违约责任制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违约责任制度无法全面、有效地满足违约的调整需要,所以,违约责任制度的适用性被压缩,影响违约责任制度的发展以及实际应用。
违约预防制度的实际应用中,其类型不同,功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强调违约预防制度功能实际作用的视角下,可通过金融法,对违约预防制度进行归纳与总结,这对实现违约预防制度的实际应用效果提升方面有积极作用。首先,履约准备金规则、资本充足率要求、债务比率限制等类型。履约准备金强制交易者可留存一部分资金,避免违约的情况出现,存款准备金以及保险法准备金则是通过准备金的形式,实现违约预防制度管理与控制。违约预防制度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还可以通过资本充足性比率进行违约预防,根据股本的金额与债务比率进行违约预防控制。其类型以及功能不同,违约预防制度的本质以及性质等基本相同。在建立违约预防制度的视角下,可防止金融资本对社会、经济、违约行为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降低第三方自主权的影响,对实现违约过程、违约责任追究等有积极作用。
违约预防制度的价值在于与其他金融法律之间有比较高的契合度,以金融效率原则、金融公平原则、金融自治的要求交易等为依据。在金融违约活动中,出资人破产或者受到刑事诉讼,系统性违约对基础信用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事前违约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在进行预防的过程中,则需要从责任预防的角度进行控制,提高违约预防制度的实际应用效果。金融公平原则方面,则需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对合同权利以及义务的一致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控制的基础上,需要对违约责任、合同履约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控制,从而达到违约预防控制的目的。金融自治则是交易双方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出现系统性违约的情况,则需要在自愿自主的基本原则视角下,达到金融自治的目的。
从违约预防制度价值的角度进行分析,则需要考虑金融公平性、违约预防控制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将违约预防制度纳入合同制度中,则需要在金融自治的视角下,承认违约预防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及严谨性,在这一视角下,对违约预防制度的金融自治、内容完善性等方面进行完善,可实现违约预防制度的综合应用价值提升。
违约预防制度的搭建与完善,需要考虑违约预防制度的全面性,并对违约责任制度、违约预防制度、公法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在对系统性违约进行调整与分析中,可利用违约预防制度的完善,引入公法制度,从而构建多元化的违约预防应对制度。单一违约应对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有限,所以,在对违约预防制度进行搭建与分析中,可从各个方面进行调整,这对预防违约、达到金融风险规避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在违约预防与控制的基础上,可通过金融违约行为分析与控制,实现违约预防制度的搭建与完善。在金融法违约应对制度管理与控制的视角下,可对违约应对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这对实现违约管理与控制等方面有现实意义。在特定违约情况下,可利用公法制度,完善与优化违约预防制度,从而实现违约预防控制效果提升。违约预防制度的完善需要对金融违约行为进行针对性的制度搭建,在金融违约责任判定与分析的视角下,对故意违约方面加大惩罚力度,对其他违约行为进行针对性监管,这对违约预防制度的实际应用效果提升方面有积极作用。
在对违约预防制度进行研究与分析中,可以将违约预防制度纳入合同制度中,针对违约预防制度的理论缺位情况进行综合控制,并理顺违约预防制度与合同制度之间的关系,在对违约预防制度进行完善的视角下,可对违约预防制度的完善、融资风险、金融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控制,这对资本充足率、金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法律监管有积极作用。在提高金融法全面性、显著性的过程中,可对违约预防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完善,提高违约预防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
在对违约预防制度进行完善与分析中,则需要强调金融法的同时性原则,在重视违约预防管理与控制的基础上,可对融资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控制。在金融发展的阶段,则需要在违约同时性欲望的角度进行控制,在对违约预防制度的搭建与完善等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中,需要逐步启动已经被禁止的融资合同,拓展融资合同的类型,并通过融资合同帮助企业获得相关的资金。此外,还需要增加新的法律渠道,在扩大领域的前提下,对预防违约制度进行管理与控制,并在坚持同时性原则的视角下,实现融资效率的进一步提升。违约预防制度在进行监督与管理中,可对违约预防制度的规范性、融合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控制,在强化违约预防制度民事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可实现违约预防制度的综合发展水平提升。违约预防制度的同时性原则是在制度建立、制度完善、制度落实的角度,对金融违约行为进行综合监管,从而满足违约管理与控制需求。
在违约应对与预防中,考虑违约预防制度时,可对公法制度、违约预防等方面进行完善。例如,加强违约的民事追究,对违约预防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这对实现违约预防制度的现实价值提升方面有积极作用。在构建多样化应对体系的视角下,可对违约预防制度的应用领域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坚持自愿自主原则的视角下,利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违约预防制度的综合应用效率与价值。主动引入违约预防制度的视角下,可对违约行为进行判定与评估,并通过违约行为分析与检验分析,实现违约预防控制效果提升。
金融法视角下,违约预防制度的完善需要以同时性原则为依据,通过加强违反违约预防制度的民事责任追究,完善责任分析体系,有助于对违约预防制度进行完善。违约预防制度是以违约责任制度、违约预防制度、公法制度等为中心,通过金融自治与监管,提高违约预防制度的实际应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