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平,梅春英
人类基因增强是一项具有颠覆性、试图改变人自身的现代生命技术。因为基因增强技术既可以带来巨大的积极效应,也可能导致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8 年11 月贺建奎事件的发生,更是将基因增强技术推上了风口浪尖,相关的讨论成果虽蔚为壮观,但社会各界却莫衷一是。如果将贺建奎事件作为个案来看,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相关政策、法规,定性并无难度。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人类基因增强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错误的,是否应该被“一禁了之”?实际上,在质疑贺建奎行为的声音中,很多针对的都是技术的安全性问题。那么,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如果基本解决了安全性问题,是否仍然有理由反对基因增强?我们是否需要拓宽视野,开展更深层次的反思?在上述背景下,从价值论视角探讨人类基因增强可能导致的价值冲突和深层次挑战,尝试提出人类基因增强研究和应用的价值原则和具体对策,就是一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基因增强属于基因干预的一种形式,“是指意在修改人类非病理特性的基因转移,其意图在于增加或强化非病理人的某些性状或素质”[1](P10)。依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基因增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根据作用的靶细胞不同,可以划分为体细胞基因增强和生殖系基因增强。由于体细胞基因增强只涉及被增强的个体,产生的价值矛盾和冲突相对较小;而生殖系基因增强由于涉及遗传问题,涉及与父母、家庭以及社会的关系,引发的价值矛盾和冲突就严重得多。
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分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和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是指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对人类进行的基因干预,是基因治疗常用的一种方式。例如,通过基因干预增强肌肉,达到治疗肌肉萎缩症的目的。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目的在于使人的各项能力达到正常水平之上。显然,这在医疗上不是必需的。例如,通过基因干预使人获得超出自然人的性状和能力,甚至向后人类迈进。典型的像通过把乌龟的长寿基因转移到人类基因组内,令人类的生命超过自然寿命。
应该看到,目前对于医学目的和非医学目的基因增强的划分是存在争议的,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截然清晰的界限。因为何谓疾病、何谓健康比较复杂,我们并非单纯从生物学意义上来理解它们。在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疾病和健康的认知往往并不相同。疾病和健康并不是“价值中立”的,实际上蕴含着人们相应的价值判断,人们对于疾病和健康的认识也一直处在变化之中。不过,我们仍然可以在两者之间做出相对的区分: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旨在保持或恢复人体的正常功能,从而使其在社会中能够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而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是为了让人的功能超出正常的水平,使人变得更加完美,具有逾越性特征。这种区分对我们从价值论视角探讨基因增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科技活动是人类的一种本质性活动。任何科技的发展都有其价值动因,都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人类的利益。但科技的双刃剑效应一直如影随形,即它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往往也会伴随相应的风险和代价。基因增强技术同样如此。作为一种万众瞩目的新兴技术,它可以给人类健康带来巨大的利益,这也是科学家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其中的理由。但是,由于基因增强改造的是人类自身,而且是面向未来的主体性技术,结果难以预测,其滥用可能导致的危害更加令人生畏。因此,我们有必要运用价值论的理论和方法,全面、客观地评估其可能产生的效益和风险。首先,我们不妨立足长远,系统考察一下人类基因增强技术的合理应用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效应。
健康的身心状态是一个人正常生活的基础,是获得其他福利的前提。而疾病不仅给人带来痛苦,甚至严重影响人类的生活,是一种“恶”。虽然人们对健康、疾病的理解包含着价值因素,但健康一直是人类理性欲望的对象;健康本身就是一种“善”,而且是一种基本的“善”。因为健康如此重要,所以我们可以证成后代拥有潜在的恢复未来健康的权利[2](P81)。如姚大志就声称,健康是一种重要的善,健康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3](P157-158)。预防和治疗疾病、追求健康,始终是医学发展的内在驱动力,正因如此,才推动了医学不断发展。为了实现医学的宗旨,人类一直在进行各种尝试,巫术、中医、西医等都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现代医学的发展让人们拥有了更多预防和治疗疾病的手段,包括基因增强在内的基因技术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种。目前来看,有些疾病或许只能通过基因增强,才能进行预防和治疗。因为与普通的医疗手段相比,基因增强技术可以从根源上预防和治疗各种疾病,使人远离长期困扰自己的各种疑难杂症,如遗传性疾病、传染病、肿瘤、艾滋病等。例如,人类本来不能抵御艾滋病病毒的侵袭,通过基因修饰,就可以使人获得预防艾滋病病毒的能力[4](P3)。
无论在任何时代,理性的基因延续都是全人类的共识。在基因技术不发达的时代,科学家只能检测到胚胎有遗传基因缺陷,如通过唐氏筛查检测到胎儿患有唐氏综合征时,为了避免孩子出生后的痛苦,堕胎就成为唯一的选择。而基因增强可以满足父母生育一个健康孩子的愿望。随着基因增强技术逐步成熟,人类可以通过对有缺陷的胚胎基因进行干预,降低出生缺陷率,保障后代的未来健康权利,避免孩子出生后受到歧视,从而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又满足了父母的生育意愿,保障了父母的生育权;还节约了大量的医药卫生资源,为患者和社会减轻了经济负担。
王凌皞认为,“成为更好的人”这一“致善主义”的理由为基因增强提供了合理的辩护[5](P31)。英国生命伦理学家约翰·哈里斯认为,增强是一种绝对的善,因为它可以使人变得更加完善[6](P11)。“超人类主义认为生命本质是一种未完成的进程,即一种有待完善与进化的过程。”[7](P71)人们负责任地利用科技来增强自身,从而使自己变得更完美,是对生命的本性和潜力的肯定。人们一直以来也在采取各种措施使自己及后代变得更加完善。在过去,我们通过体育锻炼和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使自己的身体更加健康,通过不断接受教育和培训使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变得更强,这样的事迹往往会被奉为楷模而广为流传。在当今高科技时代,人们发现了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新途径,例如开始运用基因增强之类的生物医学技术来提升人的机能,促进人的健康与完善。
基因增强对人的身体和心灵都能够带来明显的提升。从身体方面来讲,通过基因增强,人们可以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从而抵御疾病的侵袭,使自己变得更加健康,身体能力更强,寿命更长等。身体方面的提升还包括人的样貌的改变,如增大眼睛、增白皮肤等。从心灵方面来讲,在智力上,可以使人拥有更强的记忆能力和认知能力;在心理上,可以提高人的情商和社会交往能力等;在道德情感上,可以使人更加通情达理,更富有同情心等。人可以通过基因增强,更加全面地发展自己,使自己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激进主义者甚至相信,基因增强可以修复人性中不好的方面,解决人类面临的很多困境。例如,通过基因干预对犯罪分子进行道德方面的修正,可以使其具有较好的道德动机[8](P152)。
完整性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否有利于维护人的完整性是基因增强技术能否得到价值辩护的重要依据之一。完整性(Integrity)“意味着整体,是一种整全性的、纯洁的状态或品质,一种未受损伤、损毁的状态”[9](P85)。在哲学本体论意义上,完整性是指一事物成为自身的内在界限[10](P94)。人的完整性包含两个维度。一是人的个体生命的完整性,是身体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的统一。身体完整性是指人的身体未受到损害;精神完整性是指人的尊严等未受到损害。二是人类作为一个物种的完整性,也就是人类作为一个物种的限度,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的内在规定性。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但是事物的部分改变并不必然导致整体性的改变,只有超出了一定的度,一事物才会成为他事物。因此,对人体的基因干预只有突破了一定的界限才会破坏人的完整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健康状态指的是人的心理、生理、社会适应能力和道德等方面的一种和谐状态。克里斯托弗·布尔斯认为,除了普遍存在的环境伤害之外,疾病是一种内在的状态,它使人体的功能下降到低于物种典型水平[11](P542)。也就是说,在布尔斯看来,疾病是对人体正常功能的损害。马克思也认为,疾病是一种非正常状态,需要接受治疗。马克思曾经以反问的形式道出了疾病的真谛:“疾病不是生命的自由受到限制又是什么呢?”[12](P177)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通过预防和治疗疾病使人回归健康状态,虽然也可能导致人的自然本性的局部变化,但对人的自然本性的“这种改造与批判的本质,却是对人之自然价值的提升与超越”[13](P73),有利于实现人的内在目的,维护人的身体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如果某些人的基因存在严重缺陷,或者产生了对人类不利的变异,将会给后代带来严重疾病甚至死亡。因此,基因增强通过对缺陷基因进行修复,可使人类基因组变得更加完整,有利于维护人类物种的本质。
公正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公正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意味着给予人们所应得的”[14](P8)。健康、智力、才能、力量和身高等具有遗传基础或遗传成分的因素,并不是均匀分布的。人类的基因分配具有先天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不是个人可以选择的。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由于包括遗传基因在内的自然因素导致了人类的不平等,人类应该消除这种不平等[15](P90-95)。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应该使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处境获得最大程度的改善。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政府应该在促进社会公正中扮演重要角色,即出于公正的原因,只要社会有充分的能力和资源,就有责任改变人们并非由于自身过错而遭受的不平等[16](P10)。人类基因增强技术可以用来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成为实现平等、公正的一种技术手段。库克甚至认为,消除与生俱来的不平等的有效方法,就是通过操纵基因来增强人的性状和能力。朱利安·萨夫列斯库认为,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给尽可能多的人提供过上体面生活的机会。因此公平需要增强,而不是通过增强破坏公平[18](P334)。
在不同的道德设定中,基因增强对于社会公正的影响是不同的。如果我们设定基因增强由政府积极主导,并且所需费用由国家公共财政负担,保障需要者都能够使用这项技术,那么基因增强对社会公正将会发挥促进作用,改善人类由于遗传因素导致的先天不平等。如果我们对基因增强进行严格的伦理和法律规制,就像今天试图通过法律来保障下岗工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得到公平的待遇一样,通过基因增强技术,我们可以干预影响人类美好生活的生物因素,确保人们有能力过上美好的生活。所以,如果基因增强技术能够得到合理的应用,就可以改变弱势群体的境遇,不断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距。
目前,基因增强技术仍然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没有限度,可能导致的影响也不是那么清楚,它可能带来的积极效应也还在不断地呈现出来。如果人类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合理而有节制地应用这项新兴技术,那么就完全有可能兴利除弊,前所未有地造福人类。
相对于基因增强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利益和福祉,社会公众更加关注的是其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基因增强在技术层面诚然是可以实现的,但技术上的“能够”是否意味着价值层面的“应该”?“能够”是对技术功能的事实判断,“应该”是对技术应用及后果的价值判断。一般来讲,人类价值观念的变化往往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以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过程中难免产生价值冲突。目前人们质疑、反对基因增强的理由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技术应用带来的价值挑战。这两个方面的理由可以独立存在。我们在这里主要考虑价值风险,因为技术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技术进步乃至成熟而化解。即是说,我们将在假设技术安全的前提下,系统梳理、讨论基因增强所导致的价值冲突和深层次挑战。
人与人的身体本身是目的,而不是技术改造的手段,不能被随心所欲地进行无限制的改造。无限制的身体改造将会对人的完整性构成挑战,甚至使人不再成其为人。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是通过基因干预的方式提高人类原有的功能,或者赋予人体原先没有的新功能来改变正常人的能力。它在人的生命体内注入“非人”的成分,改变人体的自然秩序,干扰人的自然进化过程。这些“非人”的成分可能导致人的主体性和尊严的丧失,令人的存在变得荒谬化,甚至成为“解构和颠覆现存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因素”[19](P79)。
基因增强可以从身体和心灵两个方面改变人体。当这样的改变发生以后,一个人还是原来的那个“他”吗?无论是与否,都可能造成自我认同危机。所以,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不仅破坏人的身体完整性,而且还损害人的精神完整性。此外,一旦对人类基因的增强超过了“奇点”,就可能改变人类作为一个物种区别于其他物种的典型特征,就可能改变人的本体论身份,使人类从“自然人”转化为“技术人”,最终可能导致“后人类”的出现,如“产生了多于23 对染色体的人,出现新的人种”[20](P35)。甚至可以把动物的基因植入人体形成“人兽嵌合体”,制造出新的物种。所有这些都是对人的生物性极限的挑战,可能严重危及人的本质、生命所固有的价值和意义,不断加剧人的自我认同危机。
基因增强蕴含着一种价值判断,即一些生命比另一些生命更完善、更有价值。而这和人的尊严是相违背的。人的尊严具有先验性,是内在的、固有的、无条件的。维护人的主体性和作为目的而存在,就是在尊重与人性有关的尊严[21](P68)。人的生命存在对于人来说,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不会因为身体残疾或智力障碍等而丧失价值。根据康德的义务论,任何人都应该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仅仅当作手段,当作纯粹的客体来看待。应用基因增强技术出生的孩子,系按照父母等的喜好来增强孩子的能力和性状,其基因组成被父母等人预先决定了;在这一过程中,孩子被当作纯粹的客体来对待,父母等的意志凌驾于孩子的自由意志之上,忽视、践踏了孩子的尊严。应用基因增强设计后代的结果是人之主体客体化,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犹如生产者和产品之间的关系,子女成为满足父母意愿和需要的产物,从根本上消解了孩子的主体性和目的性。哈贝马斯认为,基因增强破坏了亲子之间自由和平等的对称关系,破坏了平等原则,因为“一旦父母成为孩子的设计者,无可避免地也需为孩子的人生负责,这样的关系不可能是平等互惠的”[22](P78)。在这种设计和被设计中的关系中,孩子成为满足父母意愿、需要的手段,这不仅消解了孩子的主体性,损害了孩子的尊严,而且这种被设计的人生可能造成生命意义的失落。
通过基因增强诚然可以纠正缺陷基因,帮助人们缓解、消除疾病带来的痛苦,但是,却可能有意无意地强化我们对基因缺陷的价值偏见。那些有基因缺陷而没有进行基因增强性治疗的患者可能会受到社会的歧视。更进一步,人们甚至可能歧视那些虽没有进行基因增强但具有正常基因的人。例如,利用基因增强技术,可以提升人类的能力,改变人类的样貌。如果一个社会公认男性最完美的身高是180 厘米,有条件的人就可以通过基因增强来控制身高,而那些身高不到或者超过180 厘米的男性则可能受到歧视,丧失应有的尊严。
这里所谓对人的自主性的挑战,主要是指生殖系基因增强对后代自主性的损害。当然,有学者认为,体细胞基因增强也会违背自主性。因为面对社会同龄人增强的事实,未接受增强的人可能显得“另类”,受到歧视,或者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面临极大的基因增强压力。为了改变这种处境不得不进行增强,于是增强的自由就转化成了从众的压力。然而,有学者并不这样认为,而且反对由国家主导的对人体增强的禁令。因为虽然有人可能由于受到社会压力而被迫使用基因增强,但包括他们在内的所有人实际上依然有拒绝的权利,他们依然可以在接受和拒绝之间进行选择,而这正是自主的体现[23](P118)。
基因增强的代际自主性损害是指对后代自主性的损害。由于接受基因增强的后代并不具备在理性思考之上的自主选择能力,因而这里的自主性是指后代的独立性和拥有开放性未来的权利。对后代进行基因干预,不能让后代在成人之后感到自己遭受了自己无法认同的强制与支配。在运用基因增强技术制造“完美婴儿”的过程中,出生不再是一个偶然的事实,而成为一种技术性选择,孩子成了父母等的意志的产物。生殖系基因增强是依据父母的价值观和需要进行选择的,孩子的能力和性状的选择依据的标准主要不是生物学上的,而是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但价值判断往往存在鲜明的代际差异,成年后的孩子可能会拒绝或排斥父母的偏好。如有的父母对孩子进行基因改造,使之身强体壮适合打篮球,却不考虑孩子可能长大以后更喜欢跳芭蕾舞,但孩子经过基因改造之后,身体过于高大强壮,已经丧失了跳芭蕾舞的身体条件[23](P119)。即使父母为孩子选择增强的能力和性状恰巧是孩子喜欢的,孩子也可能觉得自己成了他人意志的作品,从而感到屈辱和不满。显然,父母打着爱的旗号破坏了孩子的独立性,剥夺了孩子拥有开放性未来的权利,剥夺了后代获得自由发展的可能性。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后代的自主权要让位于生命尊严和生命健康权等更高的生命价值原则。如果经过基因筛查和严格的科学证据表明,一个胚胎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果不加干预、任其发展,他成人之后注定会患有严重疾病,不能保有生命的自主状态,那么经过父母的知情同意后进行基因增强,是能够得到伦理辩护的[24](P37)。所以,只有当基因干预是以治疗严重疾病为目的时,才可以与后代的自主权相抗衡[25](P118-119)。
人类的“血缘关系、人伦秩序是建立在一定的基因结构或基因相似度基础之上的”[26](P5)。父母为了拥有理想的后代,对生殖细胞或胚胎进行多个基因或多次编辑修饰,导致因此而出生的婴儿和父母的基因结构出现重大的差异,更有甚者,制造出事实上的“无父母的婴儿”。这就导致通过基因增强技术出生的婴儿和父母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变得难以确认,传统的以血缘为基本纽带的家庭伦理关系面临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假若这类情形广泛发生,人们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就需要重新塑造,社会既有的伦理和法律框架也需要做出重大调整。这一点因为学界已经有大量讨论了,在此不再赘述。
在资本和市场力量依然强势的当今社会,如果把基因增强推向市场,由私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势必加剧社会不公和分裂。从科学研究的角度看,为了使基因增强技术更加成熟,科学家需要投入大量的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大量的实验,以探索、验证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势必挤占其他疾病的研究投入,令其他本可医治的疾病难题得不到及时攻克。从个人的角度看,由于使用基因增强技术的价格高昂,不是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利用基因增强来预防、治疗疾病以及完善和提高自己的机会。对那些患有由基因缺陷所导致的遗传性疾病的家庭来说,如果能够支付基因增强的费用,就可以使自己和后代免除疾病的痛苦,但如果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则只能无奈地放弃治疗的机会。这对后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会直接加剧本来就存在的社会不公正,扩大社会的两极分化。
如果允许基因增强技术用于增强后代的功能和性状,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制造所谓的“完美婴儿”,“那么人类社会分裂的时间界限将提前到受精卵的分裂”[27](P88)。在当今社会,如果允许实施基因增强技术,很可能导致技术和资本结盟,令这项技术变成少数人的专利,甚至导致少数人对社会大众乃至整个人类的控制。富人、特权阶层、技术精英等可以利用基因增强技术改变自身或自己的后代,使自己和后代成为“完美人类”,甚至成为拥有特殊能力的超人,从而在社会上抢占更多的机会、更多的资源。而弱势群体却无法充分利用这项技术,只能使自己和后代变得更加平庸、弱势。最后,势必导致获得基因增强的优势群体和未获得基因增强的劣势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甚至分裂为两个物种。未进行基因增强的群体仍然保留着人类自然进化的基因序列,而进行基因增强的群体则可能因为严格挑选基因从而发展成为“超人类”[28](P123)。如果基因增强技术被别有用心的人操控,用于邪恶的目的,更是可能会带来人对人的统治和奴役,甚至导致现代文明的毁灭。
人类基因增强作为革命性、颠覆性的高新科学技术,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还有许多,例如破坏人类基因池的纯洁性、改变人类进化的方式、消解某些人类活动(如体育竞赛)的意义、不利于人类优良品质的培养、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得超越其他人的优势地位,等等。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更多的问题和挑战还可能源源不断地产生。这一切都要求我们要未雨绸缪,正视问题和挑战的新颖性和严重性,强化社会顶层设计,找到合理、有效的解决之道。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技术研究和应用通常涉及两种基本方略,即“做了再说”和“严密防范”。“做了再说”显然是一种“放任不管”的策略,对于常规技术来说基本是可行的,因为其风险和收益比较容易预测和控制。但包括基因增强在内的高新技术具有颠覆性,既可能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也可能导致巨大风险,其后果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代价可能根本无法承受,因而绝对不能“放任不管”。于是,有人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对于高新技术应该采取“严密防范”的方略,要求对其“一禁了之”,只有在确定了其完全无害后才允许进行研究和应用。“一禁了之”的做法固然简单,却不可避免地阻碍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因为如果不进行研究和试验,往往无法确定相应的技术后果和代价;而且,还可能催生不受监管的地下试验和交易市场,造成的危害反而更大。可见,这种方略也是不明智、不负责任的。
因此,对于基因增强之类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必须否弃“放任不管”和“一禁了之”两种极端方略,而应采取更加积极、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应该坚持“价值或伦理先行”的立场,在借鉴以往对基因增强规制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价值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探索一条既促进技术的发展又切实造福人类的路径。
基因增强是一项先进、复杂的高新技术,它的研究和应用前景并不确定,目前难以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形成细致的规制方案。但我们可以立足哲学价值论的理论和方法,依据现代科技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提出和论证一系列比较宏观的价值原则。扼要言之,这类原则一方面应该具有引导性,另一方面又应该具有规范功能,实现指导性和规范性的统一。
(1)人本原则。科技活动作为人的本质性活动,它产生于人类的动机,它的目标也是人类的目标。即是说,科技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类的需要,帮助人类获得尊严和幸福。亚里士多德认为“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29](P1-2)。面对基因增强技术导致的新问题、新挑战,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是目的的原则,保持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坚持技术的工具性和属人性的统一,始终围绕“人的尺度”,本着对具体的人负责的态度开展研究和应用。一方面,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通过技术的进步增进人类的利益,消除疾病和痛苦,促进人的幸福和自由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将基因增强的研究和应用始终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绝不放任自流并让其不确定性风险危害人类。例如,对于医学目的的体细胞基因增强,应该在严格的监管之下,在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开展研究和应用。而医学目的的生殖系基因增强和非医学目的基因增强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和伦理挑战,在技术不成熟、伦理审查不过关的情况下,绝不允许开展临床应用和推广。
(2)公正原则。基因增强既可能被富人、特权阶层和技术精英用来提升自己和后代的功能,加剧社会的不公正,也可以用来改变社会弱势者的处境,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因此,基因增强技术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分裂,关键在于人类如何看待和使用它,能否建立一套合理的制度体系公正地分配这一稀有资源[30](P25)。在这里,政府无疑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认为基因增强技术必然导致社会不公正的人预设了政府在技术的使用过程中必然扮演消极角色。弗里茨·奥尔霍夫认为,只有按照不公平的模式进行分配,基因增强才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为了避免基因增强技术完全按照支付能力分配导致的不公正,他提出了以“以福利为导向”的分配模式[31](P296-304)。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在基因增强技术的应用过程中,政府发挥再分配功能可以帮助基因增强带来的某些善在社会主体之间扩散与分享[32](P36-38)。通过减少痛苦来获得快乐和在正常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快乐是达到善的两种途径,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属于第一种途径,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则属于第二种途径。在我国目前医疗资源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优先追求前一种善。
(3)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是临床实践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也是患者和受试者的基本权利。知情同意包括四个要素:信息告知、充分理解、同意能力和自愿同意。基因增强作为一项复杂的高新技术,公众并不是很了解,技术的实施者和接受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基因增强技术的风险都是由当事人来承担,所以对于实施基因增强技术的具体方案、预期收益、可能的风险以及预防措施和费用支出等,当事人都应该充分知情,并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自愿做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体细胞基因增强可能会涉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生殖系基因增强会涉及潜在的人,他们都不具备知情同意的能力。这里至少应获得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而且应该经过严格的伦理审查,确保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做出的决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从而防止技术的滥用。
(4)责任原则。汉斯·约纳斯提出了责任伦理,认为技术的发展不仅要关注现在的责任,而且要对未来的人类负责。基因增强技术不仅涉及当代人的利益,而且涉及人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未来。所以我们必须谨慎行事,认真对待技术带来的收益和可能导致的风险,尊重自主和个人权利,同时,必须考虑到当代人对子孙后代的道德责任。对于基因增强这种高新技术,应该负责任地进行研发,尽可能全面地预测可能产生的后果,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以实现兴利除弊之效果。在研究和应用过程中,必须确定科学家等价值主体的责任,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在伦理和法律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一旦对受试者或患者造成损害,必须明确责任之所在,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5)国际合作原则。在全球化背景下,基因增强的研究和应用产生的影响已经超越了个人、民族和国家的范围,关涉到整个人类的利益,全人类已经成为一个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因此,在基因增强问题上,我们应该“在承诺人类共同善的前提下寻求伦理对话”[33](P13),达成基本的价值共识,加强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监管。《人类基因组编辑:科学、伦理学和治理》中提出了人类基因组编辑治理的跨国合作原则,要求尊重不同国家的政策;尽可能协调管理标准和程序;促进不同科学共同体和负责管理机构之间的跨国合作和数据共享。如果各个民族、国家对基因增强技术的监管标准不同,或者为了竞相逐利而降低监管标准,那么就会像器官移植旅游和代孕生殖旅游一样,势必也会产生“基因增强技术旅游”。如此一来,基因增强的不确定性风险必将演变为全人类的代价。
第一,对基因增强技术进行分阶段、分类评估。基因增强技术是极其复杂、影响有利有弊的高新技术,简单地“一刀切”是不明智的。哈利·亚当斯认为,应该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基因增强技术。他将基因增强技术的应用分为四个等级:禁止应用风险性太大或者我们对其长期的风险和收益缺乏足够认识的基因增强技术;可以使用会导致社会分化的基因增强技术;有条件的人可以应用发展特殊体质的基因增强技术;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基因增强技术则应该强制使用[34](P166-171)。在现阶段,医学目的的体细胞基因增强作为基因治疗常用的手段,已经应用于临床实践,其治疗结果的影响仅限于患者或受试者本人,不涉及后代,在现有的伦理和法律框架内可以得到有效监管。对于非医学目的的体细胞基因增强,由于人们有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因而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国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有效监管,积极发挥基因增强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35](P12)。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增强应该没有特异性的竞争目的。如果具有竞争性目的,则应考虑是否破坏了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此外,应该避免技术过度使用导致社会问题医学化,加大民众的医疗成本。对于生殖系基因增强,由于涉及未来世代,不确定性和未知因素更多,风险性更大,加之现在争议比较大,基于不伤害原则,应该暂缓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只允许开展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
第二,成立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伦理审查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伦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依法依规开展。目前有些科研机构尚未建立伦理委员会;有些已经成立的伦理委员会结构不尽合理,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甚至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黄金大米”事件、“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都突出反映了现行的伦理审查和监督体系不完善,部分科研人员缺乏伦理意识,只关注科技的发展,“往往忽略对技术是否良善的判断”[36](P557)。因此,为 了 基因 增 强技 术的健 康发展,应该设立伦理委员会,对基因增强技术的目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以及预防措施、风险和收益比,还有研究者的资质、资金来源等进行严格审查。伦理审查和监督应该贯穿研究和应用的整个过程,避免流于形式;伦理委员会应该独立开展工作,切实当好技术研究、应用的“守门员”。
第三,建立健全与基因增强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基因科技的迅猛发展,巨大的社会需求、诱人的商业利润使基因增强的监管面临一系列棘手问题。单纯的伦理审查已经难以有效地规制基因增强产生的负面效应,必须建立健全基因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法律的震慑、规制、惩处作用维护基本的科研秩序。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基因科技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有些可以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主要是行政法和部门法)之中,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等。但上述法律法规的位阶不高,而且比较笼统,针对性不强,对科研人员的约束力不强,因而建立健全与基因增强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这些法律法规的位阶,提高违法的代价,势在必行。
第四,建立透明、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公众的参与是对新技术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环节。现阶段科学家难以明确预测基因增强所带来的收益和风险,在基因增强的目的、功能、伦理等方面也存在大量分歧,因而需要公众参与讨论,集思广益,帮助管理者更好地进行收益和风险分析,了解实际的和可能的社会影响。实际上,政策的制定本来就应该由相关的利益共同体一起讨论、决策,公众作为技术应用的对象理应参与其中。此外,由于人类基因增强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导致的灾难性后果,基因增强的研究和应用必须置于相关的管理机构、伦理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只有做到公开、透明,才能消除社会公众的紧张和恐惧心理,以及对高新技术的抵触情绪,才能确保技术发展的正确方向,避免技术不受节制地滥用。
总之,基因增强是一种面向未来、威力巨大的高新技术,其研究和应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并且它尚不成熟,仍然在快速发展中,其影响还可能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不能只是死板地套用传统的后验式的价值反思方式,等到技术的风险出现后再进行反思,而是应该与时俱进,未雨绸缪,敏锐洞察其可能的发展方向,通过具有前瞻性的引导、规制策略防患于未然。只要我们坚持辩证思维,否弃全盘否定或全盘接受的立场,否弃急功近利或试图一劳永逸的做法,综合平衡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施严格的伦理和法律监控,把技术的发展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基因增强技术就一定可以实现兴利除弊、为人类的福祉服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