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研究

2021-11-24 20:45:30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权利

张 顺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主体的诉讼权利较为广泛,但在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应用怎样的方式保护其权力,寻找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的平衡点,这是和刑事诉讼法立法相关的问题。刑事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人,身体与精神上遭受伤害,有被保护的权利,法理上来看,这是法的价值追求,也是对公民尊严和价值的保护体现。

一、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系十分重视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并将如何对待被告人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忽视了对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将其放置刑事司法范围以外。刑事司法机制的制定宗旨是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因为被害人不仅身体上受到了侵害,精神上也遭受损失。如今国家设立了用于查办和惩罚犯罪行为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对抗转化为公诉机关和犯罪者间的对抗。社会主义制度下,虽然个人利益需要与国家利益保持高度一致,但不能无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他们更应该被保护。

二、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侦查中被害人参与难度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侦查中如果被害人存在异议可提出复议,但相关法律内没有规定哪个单位有该权利[1]。案件的知情权对于被害人来说范围比较小,所以被害人诉讼处理难度很大,且被害人无法直接参与诉讼和侦查全过程。法律中关于被害人的条文很少,侦查工作主要由侦查机关负责,法律制度不能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且刑事诉讼在法律条文上存在缺陷,比如违法者在首次调查中可申请法律援助,而被害人只能一直等待,只有在案件被审查起诉时自己才能介入。

(二)对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不到位

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不足时,法律的公正性会受到人们质疑。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指出了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应具有告知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多数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被害人得到的信息有限,对审判流程无法有效掌握[2]。此外,被害人缺少案件的独立上诉权,作为当事人,被害人就是受害者,应当具有独立上诉权,向检察机关抗诉时,被害人需要在对方不同意抗诉的情况下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该程序实际上很少启动,甚至形同虚设。

(三)参与诉讼时对被害人有所限制

诉讼中被害人面对着不公正的刑事诉讼地位。比如刑事诉讼法对嫌疑人的权利十分宽泛,常见的有调查取证时辩护人拥有阅卷权,但被害人却没有相应的权利。再比如诉讼起诉书方面,当前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义务向案件的被害人送达诉讼起诉书,被告人在审判结果得出前拥有辩论陈述的机会。启动二审诉讼程序的时候,双方对比来看,被害人的权利面临更多的限制。

被害人诉讼保护很少,诉讼中还需要举证。诉讼案件给予被害人的自诉权限十分有限,被害人申请私下处理的可能很小。多数被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受案件带来的心理创伤,不愿意配合举证,由于法律对其上诉权限作出了严格控制,规定被害人只能通过检察院才能上诉。

(四)赔偿权缺乏实质性保护

实际上,被害人的身体与精神同时受到伤害,他们向案件被告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无法被有效落实,也就是赔偿权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有时被害人也会因为得不到案件的赔偿而因案致贫,例如马某某杀人案中,被害人虽然得到了赔偿判决,但由于被告人没有财产,被害人得不到赔偿,一旦其赔偿权无法被保障,被害人就会降低对法律的信任感,间接影响了司法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3]。关于被害人的赔偿,曾经有过一个专门的数据统计,有接近百分之五十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抓获,再加之已经被侦破的刑事案件中犯罪的行为人因为无财产或无力赔偿抑或无法全部赔偿的情形,在我国现有的一个偌大的被害人群体没有获得足额的赔偿,这并不利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合理权益的保护,也隐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项因素。如何才能够保障被害人的获赔权利,这也是我们刑事诉讼法需要去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同时也是未来刑事诉讼法在关于被害人赔偿方面的立法研究目标之一。

三、加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有效途径

(一)增设专章保护被害人的上诉权利

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增设专章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为适应国际立法,满足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保护的需求,有必要实现被害人保护的制度化,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入专门章节阐述有关内容[4]。应进一步完善受害人代理系统,确保对受害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加强被害人上诉权利。在了解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意义的同时,应确保被害人享有和被告人一样的案件基本上诉权。司法实践当中,被害人往往因为得不到检察机关的支持而无法上诉,只能选择信访或走访等其他合法方式,但这样会浪费时间。因此,有必要提高司法队伍综合素质,赋予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独立的上诉权,约束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扩大抗议权范围并确立审查制度

如果无法给予被害人一定的上诉权,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刑事被害人仅有权在一审判决中提出抗诉,但不包含裁定,而部分裁定和实质性问题有关联,实质性裁定又和判决性质基本相同,因此刑事被害人应和被告人拥有相同的权利,即反对该判决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上诉过程十分漫长,被害者为了维护权益,必须在一审判决结果出现后立即提出抗诉的请求,这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可能在这之前放弃抗诉,导致被害人抗诉请求难以被采纳。因此,有必要扩大被害人的抗议权范围,同时确立严明的审查制度,上级检察院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可通知下级检察院提出,且下级检察院必须贯彻执行,从而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

(三)引导被害人参与侦查全过程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申诉机构和相应规范。为了体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价值,为其争取更多权利,有必要针对法律和人们的需求做出调整,完善诉讼法相关内容,构建申诉审查机构,推进案件的进程,加强对案件的有效监督,使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落实。应给予申诉审查机构足够的权力,对法律规定中符合立案要求却没立案的案件,有必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监督审批不公平或者申诉处理案件不规范的现象,一律采取法律处理。

其次,确保刑事被害人拥有一定的知情权,使其能够以平常的心态参与刑事侦查全过程,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侦查机关应让被害人了解所有信息,听取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建议,从被害人角度出发进行案件侦查的监控,规避任何包庇性情况。

最后,明确被害人委托代理权利。在立案初期体现被害人告知权利,为其提供诉讼机会,发挥代理人的作用,为被害人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争取更多条件,并保证被害人享有阅卷的权利。

(四)构建详细的被害人精神损失赔偿机制[5]

完善国家补偿制度,在刑事案件补偿制度中加入一定内容,以国家的名义向被害人提出补偿。与其他案件不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容易对社会产生不满,为了减少矛盾,应完善被害人补偿制度,加大对其的法律援助,保障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得到法律保护,从而维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总而言之,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讲,刑事被害人应和其他人一样享有诉讼权利,为了突出我国司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有必要提高被害人在刑事侦查中的诉讼参与权和知情权,通过完善补偿制度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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