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锋
(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河南 漯河 462600)
众所周知,民事强制执行主要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遵循高效的原则,对执法机关采取执行措施,要推动执行担保的开展,解决强制执行程序中所遇到的问题,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要对被执行人的基本利益和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保障,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与正义,但是,在当前执行担保研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在立法方面规定较为模糊,司法方面缺乏实践性。所以,对民事担保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推动执行担保相关立法的完善,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视。除此之外,对于担保人的救济机制要进行完善,确保担保人的权利,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要引导担保人主动参与民事执行担保,履行担保义务,从而申请执行权利。
对民事执行担保制度进行深入探讨,要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在获得批准后,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具体期限,对于暂缓执行的担保进行说明,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民事执行担保须由最高的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给予司法解释,对于所涉及到的担保形态和定义进行全面的适用[1]。
在现行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探索过程中,从法律层面进行司法实践,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要对民事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展,但是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立法结构不完整,导致在操作的过程中实践性不强。比如,法院对民事执行担保制度规定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担保,可以停止民事执行程序,依法对立法条件的把握,没有明确充分的担保和有效的担保,在司法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阻碍。
对于民事执行担保的标准和审查范围进行明确,要加强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在实践过程中,民事执行担保标准要进行实体审查,避免权力的滥用。然而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担保范围不统一,采用第三人担保或一般责任人担保,担保责任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法律责任不明确。
民事执行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优化,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由于在执行担保达成的过程中,体现执行法院的意志,忽略民事执行担保的公法性质,与执行担保立法现状存在一定的不符合担保人,将法院置于担保权人的地位,忽略担保人前提条件的明确。同时,我国执行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执行当事人对私权处分的尊重,但是对于私权与公权的行使权限没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法院的决定权,体现了过于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可以造成公权的滥用[2]。
民事执行担保适用程序应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首先,在执行担保的设立程序方面存在问题,法院在召集当事人进行担保事宜组织协商的过程中,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担保进行审查,没有告知担保人和被执行人设立担保的后果和风险。在设立程序方面对边界较为模糊,使得当事人对程序实体的处分没有形成认可;其次,执行担保成立后对于担保物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不同,往往对担保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缺乏执行的依据;最后,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程序存在不同担保人的担保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上的问题,导致在进行裁定的过程中,各地法院做法不统一。
民事执行担保额度的设立主要是对民事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和立法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发展阻碍因素,要对民事执行担保的功能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更好地提出应用策略。首先,有利于债权保护强制执行程序的优化,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实现,可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利益。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符合设立这些担保的过程中,对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利益进行获得,推动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其次,有利于案件的终结,法院在听取执行人的意见后,对于案件进行执行,要加强对其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完善,从而更好地对被执行人的履行债务进行准备,减少财产担保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进一步推动案件的终结;最后,有利于对矛盾进行化解,针对债权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缓和,避免矛盾的激化,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在现阶段对于民事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要了解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暂缓执行,对于执行和解和救济过程中的民事执行担保事项进行了解。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一方担保的前提是当事人同意放弃权利或者是对于执行进行停止,对于这类问题无法避免。要加强法律理论依据的明确,对于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要考虑担保适用的作用,规定强制执行的暂缓执行、执行和解和执行救济等不同方面[3]。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于民事执行担保的条件进行明确,要了解被执行人对于履行的义务无力承担,缺乏一定的偿付能力,限制手段的进一步实施。因此,在早期执行的过程中,要实现债权的一致法律,对于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有效的权益保障,实现执行人的债权,适度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使得各方利益得到有效的平衡,才能更好地对暂缓执行、执行救济、执行和解等方面的任务进行落实。但是,民事执行适用条件比较严格,要对其适用的条件进行进一步扩展,从第三人自身权益维护等方面进行民事执行担保,使法律行为更加规范,保护各方的利益,使得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执行方和被执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在当前的民事诉讼法深入了解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担保,要给予充分的权益保障,在法律保护的条件下对民事执行担保的适用主体进行扩大,使得各权利主体的利益得到均衡。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当适用的主体进行扩大,民事执行担保的申请人可以是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第三方[4]。
在民事执行担保生效后,法院要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来进行执行,明确民事执行担保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停止执行。当执行人申请担保后,发生的民事执行受到阻碍,要采取停止的措施;其次,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当申请担保后,执行机关对于已经执行的措施进行解除;最后继续以执行的操作,提出有效的充分担保,请求可以对于民事担保程序进行执行,保障权利和义务,对于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进一步的赔偿。
总而言之,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在民事案件中属于较为特殊的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受到不同权力主体之间、权益程序主体之间的权利平衡。所以,对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概念进行深入的阐述,分析当前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所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对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解决,明确其适用的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主体,推动担保机制的有效介入,有利于使法院更好地履行审核与监督的义务。同时,引导担保人主动参与民事执行担保,可以对于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