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晶 杨 晓
(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8)
体罚及变相体罚都是当下中小学教育管理工作中常见的惩罚手段,由于有相当效果,部分教师乐于采用,也善于采用。体罚粗暴简单,直接造成学生身体伤害,行为构成侵权或者触犯刑法,影响恶劣,社会关注较多[1]。变相体罚行为一般未对学生的肉体直接造成伤害,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短时间不易发现,对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法治观形成机制的破坏更不易发觉,相比较体罚,变相体罚是学生身心健康的第一大杀手,其对学生身心的危害是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因此,在探寻变相体罚治理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化解困境、解决问题的治本之道,意义重大。
对于变相体罚的危害,不管是理论界还是教育实务界都有深入的认识与研究,对于变相体罚的违法性更是不言自明,基于此学者们就如何减少变相体罚的发生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方法与措施,研究成果颇多。现实的残酷在于,即便法律明令禁止、即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严厉规制体罚及变相体罚行为,但时至今日变相体罚仍屡禁不止,不得不让人反思:是什么困扰了我们治理变相体罚?治理变相体罚有哪些现实的困境?
1.教师教育中法治教育缺乏独立性
高师院校承担着为各类学校培养人民教师的神圣使命,随着就业竞争压力的增大,学校日益注重对师范生学科知识的传授和教学技能的训练,而忽略了法律知识的传授,虽然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授课重点以德育、时政为主,法治教育沦为附庸。即便部分高师院校针对师范专业开设了专门的《教育法规与政策》课程,但教学学时严重偏少,无法保障课程知识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学生也未重视,学习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应付期末考试或教师资格考试,没有做到学以致用,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无法通过法制课程的学习形成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
2.相关法律不完善,规则操作性差,影响法律适用
相关法律条文可操作性差是导致变相体罚等行为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由于学术界理论研究的滞后及立法技术不高,相关法律法规对变相体罚行为缺乏具体明确规定,变相体罚的内涵、外延,类型、法律责任、追责程序、受害者的维权路径,变相体罚与教师批评教育权、管理权的界限,变相体罚与教师惩戒权的区别等相关立法都没有界定清楚。由于法律规则操作性差,致使实施了变相体罚的教师无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侵害的学生也无法得到救济,自然导致了变相体罚行为的长期存在[2]。
1.传统教育思想的桎梏
我国自古就推崇严师出高徒的教育理念,传统观念里“戒尺责罚、面壁思过”是维护师道尊严的神器,老师认为学生的行为“越矩”时,通过强制手段把学生带回他们所认为的正道是教师的职责所在。教育的“教”字在甲骨文中被形象地表达为“儿童在棍棒下被教导如何尽孝”。由此可见,体罚或变相体罚历史悠久,影响深远,已然成了传统教育思想、教育文化和教育手段的一部分,而且针对某些特殊的教育群体,体罚、变相体罚还具有一定的教育效果。打破延续千年传统思想与文化的禁锢,要求教师摒弃根深蒂固的管教手段,探索新的教育理念、教育技巧与方法难度很大。
2.家庭不科学的成才观
传统观念里,教育培养孩子的目的就是让其考上好大学,大部分家庭过分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注重孩子良好品行的养成与综合素质的发展,在不当育人观的影响下,有些家长容忍、支持老师对孩子进行变相体罚,认为“玉不琢不成器”,对任性的孩子就应该好好管教。部分家长明知孩子在校遭受教师变相体罚,权益受到侵犯,仍不予理会,不主动采取维权手段,甚至对教师的行为给予明确支持,无疑助长了教师的行为,让老师实施变相体罚更加的理直气壮、肆无忌惮。
3.教师管理能力欠缺
年轻教师教学经验不太丰富,教育观念、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能力与教师职业标准有一定差距;他们的知识结构不完整,部分教师不太了解中小学生身心发育的顺序性、阶段性特点,对中小学生表露的好奇好动、调皮捣乱、叛逆性强、情绪冲动等特点不能理性、客观的看待;在教学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对方法简单、心理承受能力弱,很难理性、辩证的思考问题,容易采用简单粗暴的手段解决问题,出现体罚及变相体罚在所难免[3]。
4.学校因素
(1)学校对变相体罚行为的纵容。大部分变相体罚的实施源于学生违纪违规在先,教师的行为具有情理上的正当性,更被视为工作认真负责的体现。基于此,很多学校对教师的变相体罚行为只要没有出现大问题,不影响学校的稳定,都假装无视。即使教师变相体罚学生出现较严重事故,被媒体曝光或引发家校纠纷,学校基于自己的利益以所谓“稳定大局”为由,也会给学生家长施压,尽量将问题解决在校园内,即便被迫处理个别影响较恶劣的案例也是“雷声大、雨点小”,“重重拿起、轻轻放下”。因为教师不存在担心被学校处罚的顾虑,自然愿意采用此类简单易行的管教方式。
(2)学校对教师不合理的业绩考评机制。在应试教育大行其道,在片面强调升学率的错误观念指引下,教育管理部门及学校常用学生成绩来评价老师是否合格或优秀。老师的工资绩效、奖金福利、职务升迁等都与学生的考试成绩挂钩。考上知名院校的学生及他们的任课教师被视为英雄享受无尽的荣誉,成绩不好的学生及其任课教师则黯然失色。在残酷的社会舆论面前和现实的利益冲击下,老师们为了营造健康的学习环境、提升学生成绩和升学率采用各种管教惩戒手段在所难免,出现变相体罚就不难理解了。
1.完善与变相体罚相关的法规制度,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
需要及时修改《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体罚、变相体罚的含义,表现形式、责任主体、责任类型、追责程序、维权路径等,让法律规则具有可操作性,让变相体罚真正受到法律的规制,让变相体罚的实施者真正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针对出现变相体罚事例学校不想管、无法管的客观情况,教育部应结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时修改完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申诉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师的变相体罚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学校的不作为、慢作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2.构建教育惩戒权制度,让教师行使惩戒权有法可依
传统观念认为,体罚及变相体罚是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教育与惩戒对于促进学生的成长意义重大,两者不可偏废。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尚未构建教育惩戒权制度的情况下,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确实就是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手段。此种观点虽然不当,但符合当下教育管理实践。因此尽快通过立法确立教育惩戒制度,厘清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有助于教师摒弃传统的、为社会所诟病、为法律所禁止的体罚及变相体罚手段;有助于鼓励教师依法依规、合理行使惩戒权,这对于提升教师的法律素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为此,需要完善相关教育立法,明确界定变相体罚的性质、内涵、表现形式、法律责任、其与惩戒的边界;需要通过法律规则的形式明确惩戒的主体、惩戒的对象、惩戒的条件、禁止性规定、惩戒的范围与形式等基本内容;需要构建惩戒权实施的监督机制、救济机制、问责机制等法规机制[4]。
1.高师院校应重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增设相关法律课程
变相体罚的治理根本要靠法治,反观我们部分教师的法律意识与法治素养,高师院校教师教育课程设置确实存在诸多不足。因此,要重新设计高师院校师范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对准教师的法治教育,作者建议让师范专业学生在大学四年中系统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教师学法、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依法治教能力。
2.中小学校应探索校园法治教育的新理念与新模式
长期以来中小学校暴露出的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学校违法违规收费等学校治理的乱象反映出我国中小学教师(校领导)法律素养整体上仍处于低层次水平;暴露出当前中小学教师学法用法目标不科学、学习模式落后、学习考核方法较为单一、教师法治实践能力与普法目标与要求相距甚远等问题。切实增强教师法治意识、提升其法律素养、确立法治实践理念、创新中小学教师学法用法教育模式势在必行。
各学校应探索学法用法方式多样化,改变传统“自学+考试”的学习模式,通过定期观看校园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庭审旁听、集体讨论等多渠道、多手段的方法引导教师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精神、反思法律对教学工作的影响,从而提升教师的法治实践能力。唯有将法治观念渗透到教师的大脑中,渗透到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中,才能切实地提升教师法治意识及法律实践能力,达到法治教育的理想效果。
教师在职培训与进修是提升自我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多数承担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任务的地方高师院、教师培训中心在学员选择、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等方面没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基本上都是以学科知识与技能的更新为主,专注传授教学教法,即便有一些教学管理类的培训,参与者也是各学校的中层干部及其他管理人员,而不是普通一线教师。此外,教师培训部门很少开设与法治教育、学校安全教育有关的专题培训。这样的情形显然不适应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对教师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
青年教师是学校的未来,年轻气盛,面对叛逆期的中小学生更容易采用粗暴简单的方式权压学生,因此,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课堂驾驭能力,丰富他们的教学管理经验很重要。学校尤其要注重对年轻教师的培养,努力构建各种机制,鼓励青年教师参与在职培训,尽快提升他们的教学管理水平,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
体罚及变相体罚的产生,表面上是学生违纪违规,实际上是家庭、学校、教师“以成绩论英雄”造成的恶果。扰乱课堂秩序、影响其他同学学习,该罚;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考试错题太多,该罚,都表明唯成绩论是变相体罚产生的重要原因。
为此,各级政府应完善素质教育考评机制与促进机制,通过制度扭转教师、家长固化落后的传统思维,让家长、教师和学生都从“应试教育”中摆脱出来;学校应以人为本,结合素质教育的理念、目标、内容与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师业绩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政府部门、媒体应引导学生树立健康的学习观,引导教师改变教育理念、丰富教学内容,让学生参与各种能改善身心健康、提升自我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活动与课程,摒弃以前的唯成绩论的不正确的教育观与评价观,让家长、学生、全社会认识到除了学习成绩外,健康心智的形成、法律素养的提升、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同样重要[5]。
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方式长期存在于中西方教育实践中,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需要很长过程、需要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需要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需要家长、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后推出了《教育惩戒规则(草案)》。如何完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的禁止体罚、变相体罚规则,让教育惩戒与相关制度有效衔接,仍需要学界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