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蓉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在众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其中的一种并且是重中之重,是赋予贫困的农村村民在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之上向国家申请,通过物资供给、粮食分发、金钱补助等方式给予其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种权利。目前。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行业和公民也缺乏必要的引导,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学研究,在平衡中保护、促进和引导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性发展。
正义是什么?罗尔斯对其做了一定的分析和阐述。正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只有大多数人心中都充满着正义并且匡扶正义,那么整个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和谐。不可否认的是,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城乡差距越来越明显,由此就会滋生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从而加剧了社会矛盾。因此,如何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给予社会底层人民或者是那些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人一些帮助,积极地与他们进行沟通,及时疏通情感机制,不至于对社会、对国家产生不满的情绪,让他们拥有向上的希望。只有这样,社会的公平正义才会得到更好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是通过国家对居民收入的再分配进行一定的调节,从而减少国民收入的差距,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使公平正义成为每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真正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1]。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义务是指一个人对于他人或社会应该做的事。国家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等一些基本权利的体现,同时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国家必须要承担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但国家的财政也有限,因此公民在享有这些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一些基本的义务。历史上,农村的农民,日复一日地耕作,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勤勤恳恳,然而还是要受到其他阶级的压榨,农民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权利与义务就成为一种失衡的状态,城市发展得越来越快,相反,农村由于受到了压榨反而迟迟没有进步。因此,为了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为了使权利与义务从失衡的状态慢慢走向平衡,我们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目前,首先,我国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2],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如今我国是法治社会,要想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推行法治化。只有坚持法治,才能够具体地明确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和资金[3],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与保障标准,从而更好地落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农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必须稳步推进。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想得到长足稳定的发展,必须首先把握资金这个核心问题,只有资金投入到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有发展进步的前提,其次,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不足,财政支持的力度也不够大,从而导致统计工作难以开展,一些信息的加工与合成也很难得出科学的结果,最终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比较狭窄。再次,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财政投入,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的能力不够高,现如今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很多农村的农民都选择进城务工来增加自己的收入,然而,这些外出务工的人员要想参加城市社会保障,要求又比较高,从而会陷入城市与农村社会保障都难以满足的尴尬局面。
法律需要道德的奠基和撑持,法律的实施不仅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且要靠群众在舆论上的支持。道德的实施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相关法律的制定也越来越具有滞后性,尤其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尚处于一个逐渐完善发展的阶段,所以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制定完备的法律,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所以当一些行为未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时,公众难以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所以当农村的一些特殊群体在基本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没有合理的监督平台,相关的执法不力行为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在阳光下暴露自己应有的问题,正所谓,只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够更好地进步。所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亟须一定的监督机制。
由于现有法律尚未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5],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的标准不齐,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制度缺乏明确而合理的标准。所以农村居民很难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的物质帮助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居然还不知道具体的侵权人是谁,也不知道该通过何种方式去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需要加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将物质帮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加以保护,同时引出其保护的专门条款,这样公民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可救济。才能更好地促进人们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促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一定要进行经济的转型升级,加快实行三去一补经济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由过去的粗放型转变成现在的集约型,改革开放,学习西方先进的经验,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6]。其次,要加强乡村建设,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振兴农业经济,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融合,让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最后,要实现农民富裕的目标,就要提升农民的生产技能,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只有不断地发展经济,增加工作机会,增加农民的收入,这样农民才有资金去缴纳农村社会保险或者是农村合作医疗,同时政府通过发展经济也不断地增加了财政收入,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也不断扩大,这样在农民与政府财政收入都增加的情况下,双管齐下,定能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强大而有力的经济支撑。
追溯历史,商鞅立法,已知道把法律公布于众,使众人皆知,现今社会更应如此,俗话说,没人遵守、没人信奉的法律不是一部好的法律,若颁布的法律没有人知道,又怎么可能号召人们去遵守,从而用法律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呢,因此,一旦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必须加强宣传,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对于相对闭塞的农村地区,更应该采取实地走访的形式,加深人们对社会保障的认识,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与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