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合理性分析

2021-11-24 12:27翟书一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刑法年龄犯罪

翟书一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下调的问题在社会上和学理界争论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对刑事责任年龄采取个别下调的方式,是对民意与法益的综合考量,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教育引导的大的范围之下对不法行为采取惩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新的方案。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

1979年刑法制定以来,我国一直采取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阶段来认定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并针对不同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相对应的刑罚,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不需负任何刑事责任,针对此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由政府收容教育。

1997年刑法也就是我国现行刑法中进一步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何种罪名应承担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十四周岁作为中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保持至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实际情况的改变,在我国刑法修订的过程中,不乏有人提出向下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

但是基于从1979年中共中央转批文件中一直在强调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到20世纪90年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其完善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有很多学者提出单纯一味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难以解决问题。

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的讨论

那么中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下调,下调后能否切实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呢,近些年来在社会公众和学理界同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具体观点可以总的概括为以下两点。

(一)肯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人主要从国内外立法角度以及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已经达到了能够认知自己所实施行为所会造成的恶劣后果两个角度而言的。

首先,从国内外立法上来看,部分人认为英美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能够为我国立法提供合理借鉴,并实现本土化的应用。此外,我国2017年《民法总则》生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也为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上的划分提供了参照。

第二,从当今未成年人的发育程度和认知水平上来看,未成年人的生理上、心理上都呈现出早熟的趋势,并且很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能够清晰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恶性,将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法律应当保护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对那些施暴者也要有相应的制裁,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少年施暴者进行刑法制裁。”还有人大代表提出,若是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能受到惩治,那么这些孩子未来在社会上带来更大危害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以此来说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二)否定说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罪责问题,近百年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都表明“十座监狱不如一所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以教育为主,而非刑罚。

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先生、周光权先生在接受采访时都曾谈到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二人均持谨慎的保留意见,表示在没有数据能够显示目前存在大量的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下,仅凭个案而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恰当的。

部分人认为,单纯一味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理由可总结为: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网络世界的刺激和迷惑,因此这些未成年人本身并没有表现出来的那么成熟,而若是依靠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这种刑罚手段来试图抑制犯罪,是很难达到目的的。

同时,持否定说的这一部分人认为十四周岁的年龄下限,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和极端暴力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三、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一)是新时代新背景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趋于恶性化、低龄化现状,校园霸凌以及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故意杀人的新闻报道频频出现,大众对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底线的关注并不单单出于单纯朴素的法感,而是在如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广大人民对于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追求。[1]《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做的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十二周岁既回应了民意,并且达到了相对保护的效果,在惩罚施暴者的同时,也一定意义上弥补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害。

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并不是说年满十二周岁即需要负全部刑事责任,而是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产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必须情节恶劣;必须经最高检核准。以上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承担刑事责任。[2]

本次刑法修改草案的出台,既是对法理的保护,亦是对情理的照顾,既维护了人民的意志,也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能够切实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能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切实作用,我们综合考虑现在未成年人大多早熟的社会现状,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十四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时成了未成年人“恶的保护伞”。

2019年10月20日辽宁大连沙河口区13岁蔡某某企图强奸10岁女孩琪琪,在遭到激烈反抗和拒绝后将琪琪残忍杀害,13岁的蔡某某捅了琪琪7刀,并凭借一人之力清理现场,抛尸灌木丛中,但是依据刑法规定,蔡某某因不满十四周岁而不必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我们深思,13岁的蔡某某作案后曾经通过微信群和同学们说起此事,表示“我虚岁14”,这也就从侧面反映出,蔡某某清楚地知道自己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更加肆意妄为,十四周岁在实施暴行的孩子眼里只是一个“只要没有达到这个年龄,那么我就可以犯下恶行而不必被追究”的简单的数字。

这也同样证明在当今时代发展的情况下,不光是生理上,未成年人的心理上和主观认知层面是能够对自身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相当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产生正确认知的,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具有判断故意杀人将会给被害人带来严重法益危害性的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主观免责事由便不再合理,而采取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十二周岁,就体现出相当的现实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下调,是对未成年人进一步作出的警醒,能够起到一定的预防犯罪作用。

(三)对专门针对少年犯罪立法、审判、刑罚等方面的补充完善

《刑法修正案(十一)》展现的“两条腿走路”方式是对公平正义的负责,即将惩戒与矫治相互结合。

草案二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用刑法手段惩治低龄作恶者,关注未成年人仍旧具有较强可塑性的特点,建立工读学校专门矫治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将着重教育教育、保护和惩戒进行有机结合,协调配合,让宽容真正成为给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的机会。[3]

四、结语

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立法做出的改变和进步仅仅是第一步,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等多方努力。在敏感的年龄正确引导,培养正直、善良、健康、品行端正的孩子,这样的孩子犯罪率一定是比较低的,因为在身心上他会理解和学着回馈这个社会,而不是伤害或以暴力对抗社会。这种教育使得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从小逐渐建立起责任感。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和生效,是立法层面对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而做出的努力,未来还需要相应的政策提供补充,也许现在很多人仍旧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存在争议,但想要共同做出努力总要有率先领起的带头人,刑事责任年龄采取个别下调至十二周岁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和法治的价值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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