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静
(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河北 保定 071000)
实际上,预重整制度最先在美国的企业破产实践中产生,但是美国针对这一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预重整制度可以理解为“预先的包裹式重整”[1]。这种制度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正视提出重整申请之前,在法庭外进行谈判,并达成重整事项的规划。根据这一概念分析,可以看出,申请重整是时间分界点,可以将其分为重整申请前和重整申请后。申请前是当事人申请重整前,进行协商,制定相应的重整计划,即庭外重整部分;申请后则是司法的公权力在之前的重整计划中,介入进行,保证庭外协商的法律效应,保证相关协商计划执行的强制性[2]。这样才能达到对于协商中相关债权人的法律约束和执行效果。预重整制度比以往的司法重整更为有效,优势更加显著。
1.单轨制预重整
这是一种比较多见的预重整机制。单轨实际上指的是破产重组的程序上的单轨制。具体来看,是在重整过程中,债务人谈判目的是提起重组程序,制定重组方案并获得债权人认可。
2.双轨制预重整
双轨是指资源重组和重整相结合。这一重整过程中,债务人谈判的目的是自愿重组,成功达成协议后,不会申请破产。要是重组协议不通过,债务人谈判目的即和单轨制预重整的目的一致。
3.部分预重整
在开展重整申请前,只要求部分债权人对重整方案投票,在申请后,再向剩余债权人提出重整投票请求的重整机制[3]。举例说明,在债务人申请重整前,他向担保和银行债权人进行投票请求,完成申请后,再向贸易债权人提出重整投票请求。一般情况中,很少出现这样的预重整模式。
4.完全预重整
这种预重整模式指的是在申请重整前,债务人对所有债权人进行预重整方案的投票请求。在日常的企业重整申请中,多使用完全预重整模式[4]。这样在进行重整申请之前,每一个债权人都有机会对于预重整方案进行投票,在达到规定的人数要求后,向法院申请重整。
在以往的破产重整程序中,为挽救那些有价值的困境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协商,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理和重组,避免公司直接破产清算。这种程序实际上目的很明确,对于公司而言也是有积极影响的[5]。预重整制度和传统重整制度相比,其优势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意识整体重整的成本和时间更少。在此前的重整流程中,双方要保障各自利益,需要组织开展债权会议,组成债权人委员会,这样参与的人数往往比较多,耗时长,还需要聘请律师、会计等人员,进一步增加成本。但是预重整程序中,虽然也组织委员会,但是这种组织在破产前就已经存在了,他们可以承担债权会议的组织任务,这样进一步缩减了成本,简化了程序,提升了重整的效益和效率。在这一制度中,双方可以在重组申请前达成一致,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这样重组后的谈判和充足方案中可以节约时间,确保方案尽快落实,这样对于债务人诉讼负担有一定的减轻,对于诉讼费用也能够起到降低的效果。
其次,这种预重整制度的负面影响更低。预重整制度实施中,对于相关困境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得到控制[6]。
此外,预重整制度对于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会降低。因为这种预重整过程中,时间消耗少,效率低,成本低,能够有效降低社会负面影响作用于债务人公司。这时候,困境中的公司在重组时期还可以正常运营,公司不用担心员工因为破产危机懈怠工作,降低失业率。
在预重整制度实施中,包含庭外协商环节,庭外重整是在没有法院参与的前提下,困境工作进行自救的一种途径。这一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开展庭外谈判,对公司的资产结构以及债务情况进行调节,签订契约,产生民事法律效应。这时候,公司收到的法律约束是民事法律而不是破产法律,所以对于困境公司而言是有优势的。使用预重整制度,不同债权人有不同的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他们进行庭外谈判,追求的利益目标往往也不一样。他们要形成对重整草案的统一意见,因为谈判中选择的类型不一样,可能有部分债权人参与,还有部分在申请前没有参与,这里涉及的利益关系就会产生差异,进而产生钳制效应。这样少数服从多数,可以产生法律效应,实现对于重组计划草案债权人的约束,也能够对于不认同该组织计划的人进行约束。
庭外重组计划在获得法院的批准后,就会对于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在预重整流程中,庭外重整是私人协商的行为,所以只会对于参与协商的人产生法律约束效应,但是预重整中,当事人的意见是基础,在法院批准后,重组计划就会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
破产和解是一种庭内和解制度,即债务人在破产中,通过申请和解,这样可以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达成和解,和解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获得法院的支持,进行谈判,达成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通过会议对于草案进行表决,协议在通过法院认可后生效,债务人需要按协议内容来执行,避免破产。和解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人的压力,让他们能够获得喘息之机,但是程序在法律上已经产生约束力。在我国破产法中,指出企业在经营中,很多为了融资需要,对公司财产实施担保,这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需要对债权优势兑现,这对于处于发展艰难时期的困境公司经营而言是巨大的阻碍,对于债务人公司挽救也会产生一些约束。而预重整制度是一种困境公司新的拯救制度,这种制度和传统重组制度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在重组过程中,无论债权人是不是有财产担保,都不能有限兑现债权,防止债务人因为提前偿债导致回公司运营面临困难,保证债务人公司正常运作。所以,可以看出,相对于破产和解制度,预重整制度能够更大限度地保护困境公司的利益,让他们可以获得一些转机,这对于部分困境公司而言,可能可以让他们免于破产清算。
就破产预重整制度来看,这是目前我国在破产制度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型制度,这一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有众多优势,在程序简化、效率提升、成本降低方面有突出效应,在庭外重组中可以产生全面的法律效应,相对于破产和解,这种制度更能保障困境公司的正常运行,避免公司因为提前偿债导致的运营困难问题。当然,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预重整阶段债务人是不是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的对外债务在预重整期间是否要停止计息等。基于这一制度还处于探索实践阶段,所以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层面来进行分析,确保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