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琳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不良信息的传入,使得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受到极大影响。尤其是在缺失家长和学校的正确引导下,部分未成年人踏上了犯罪之路,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增多。因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需要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工作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充分考虑和全面照顾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在最大限度上保证未成年人身心不受到伤害。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应依据其需求指定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比如在判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尽可能地调动资源为未成年人提供保障。比如由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和陪审人员共同处理案件,减少判案过程中给未成年人带来思想和心理上的冲击,以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仅要做好收集证据资料、确认实际情况等工作,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活习惯、学习环境、成长特点、心理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并以相关调查结果为依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合理性、针对性的审讯。[1]这样一来,既能减轻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压力,又能避免出现引导或胁迫回答的情况。
近年来,我国在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旨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各项保护力度出现明显的不足。在处理刑事诉讼问题时,尤其针对未成年人,要始终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保证程序的分离性,区别对待未成年人。对于存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情况,决不能混为一谈,需要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罪犯分离开来。而且在进行审问时,可以采用与未成年人谈心的方式,了解和确认犯罪过程,注重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第二,做好社会调查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要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关键作用,在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同时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充分考虑学习与生活环境,心理素质、情绪变化等因素,在心理学范畴中找寻未成年人的犯罪合理动机和作出相应科学解释。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促进未成年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错误和及时改正错误,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第三,保证程序简化,实现快速结案。通常情况下,完成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工作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时,不仅要尽可能地减少诉讼时间,还要简化每个程序所需要的手续。现阶段,我国开始注重简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时间尚短,仍有很多细节部分有待完善。
受部分案件处理中“打击惩罚”思维的影响,使得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落实不够。再加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审理程序是相同的,这就导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人专办”制度得不到体现。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立案、审查、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几乎是完全成人化的,使得国家所坚持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这些环节中所发挥出的功能和效用几乎为零。此外,长达六个月的法定诉讼时间,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极大。尤其是未落实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开羁押工作,使成年犯罪人员与未成年犯罪人员有进行负面交流的空间和机会,甚至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的情况,这严重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而且也严重影响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日后成长与学习。此外,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方面也存有明显不足。在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会主动对为未成年人进行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全面性的调查,而一般也委托相关矫正部门进行调查。再加上未成年人犯罪审前调查机制不完善,对一些矫正人员缺乏权利上的监督,使得审前调查成为其“送人情”“做交易”的工具。
我国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力度上明显不足,且相关保护也没有针对性。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一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能满足未成年人改过和学习需求的未成年人刑法,而且未成年刑法体系是参照成年人刑法体系构建的,这使得法律法规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权益上过于牵强,难以突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在实际侦查、审判的过程中过多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使得未成年人没有得到法律给予的特殊照顾。此外,缺乏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组织机构。现有的未成年人的审判组织机构匮乏,且不够专业。虽然我国开始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保护,积极要求组建专门的少年法庭,但少年法庭组建成功,且取得良好效果的情况并不多见。
我国相关法律提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这本质上是对未成年轻罪犯罪人员未来求职上岗和学习发展提供的保护,能够促进未成年轻罪犯罪人员快速回归到健康的社会生活。但是记录封存程序、封存启动时间,以及犯罪记录封存范围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该部分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也应尽早出台,以免给对未成年轻罪犯罪人员日后成长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没有良好的法律为依据,人们的行为将得不到规范。没有稳健的诉讼程序为支撑,案件审判工作将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国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审判结果四个阶段。其中立案调查与审查起诉这两个阶段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最大,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以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同时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很大,不可能保证每个案件都能按照完整的程序实施,所以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审前给予相应的处理。
未成年人是我国明令规定保护的特殊群体,所以在其犯罪刑事诉讼侦查上要开“绿灯”,允许其监护人以代理人的身份陪在身边。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这种代理人陪在身边的做法,显然能够帮助未成年人稳定情绪,更好地配合诉讼侦查工作。同时在询问环节中要配备相应的辩护律师,以辅助和指导未成年人正确回答问题或是拒绝回答某些有权利不回答的问题。这样一来,既能解决代理人不懂法的问题,又能有效避免出现引导回答和胁迫询问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但部分未成年人也可能会受某些因素影响没有委托辩护人,所以法院和检察院需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对其委派律师进行辩护,同时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提供援助律师。目前我国这一环节的机制尚不完善,或是因为援助律师素质不高,或是因为相关规定限制,致使援助人员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不能给予未成年人提供应有的法律援助。因此,我国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问题,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以保证未成年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此外,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慎重采用强制措施。在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中,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在采取措施时相关人员一定要慎重、仔细。通过坚持“避重就轻”原则,结合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对于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就不采取措施,对于必须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就降低强制力度。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还可以采用其他较为缓和的方式替代拘留等强制措施。比如可以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学校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教化和感化。在审查调查方面,应加快速度完善相关程序。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问题时,司法机关必须要给予重视,并进行切实的调查,以了解实际情况。而对于调查内容存有异议时,也要尊重未成年犯罪被告人的权利,可以视实际情况而定,进行补充调查和委托调查,以防止出现“人情交易”的情况。
基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他们正处于身心素质和智力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他们出现的犯罪思想和行为要予以最大限度上的体谅。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员有改过自新、健康成长的机会,可以从抓捕、起诉两方面着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检察程序。首先,做到不捕、少捕、慎捕。通过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征和身心特点,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与探索,尽早出台完善的不捕条件,以使相关人员有法可依。同时制定相应的抓捕标准,不断减少抓捕范围,尽可能地对未成年人实施感化教育。其次,坚持“能不起诉就不起诉”的原则。受处理成年人犯罪案件方式的影响,相关人员形成了起诉惯性思维,忽视未成年犯罪人员的个人情况。因此,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相关人员应从更多的角度思考起诉问题,并制定明确的起诉标准,以减少对未成年人的打击,给予其提供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比如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没有认罪悔过表现,以及有诸多前科的未成年犯罪人员予以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未成年犯罪人员可以考虑不起诉。同时需要依托暂缓起诉机制,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行为与表现进行考察。暂缓起诉并不意味着不起诉,在这一期间内若未成年犯罪人员有悔过意识和良好表现,可以酌情不起诉。若仍不知悔改,且没有良好表现,可以酌情起诉。[2]此外,要着重处理好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羁押问题,应认识到将成年犯罪人员与未成年犯罪人员羁押在一起,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后果。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尤其是受一些不良成年犯罪人员的教唆与影响,容易扭曲价值观,沦为难以逆转的惯犯。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需要落实“三分开”原则。将未成年犯罪人员与成年犯罪人员进行分开羁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地看守所没有实施“三分开”原则的条件,那么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以调整羁押场所。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不容小觑,它也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所以其惩罚与保护工作需要做到合理科学。现阶段我国新法规定,要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确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模式。[3]在教育方面,注重矫正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员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使其能够幡然悔悟,努力改过自新。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在实际应用刑事法制制度上却与成年人如出一辙,并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良好的管束和教育,所以需要尽早改进现有的工作模式,实现抓捕、诉讼、监管一体化,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在建立司法辅助体系方面,应以国家出台的指导性意见为基准,制定相应的工作范围,以推动司法辅助体系构建,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标准,准确落实相关政策。同时国家要购买相关机构服务,逐步实现资源整合和推动工作开展的多元性。对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设问题,仍需要加以重视。要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封存启动时间。比如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位附加刑的、获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况,符合此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如在实施封存工作时,对内需要向检察、侦查、律师事务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发出通知。对外,需要书面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封存记录。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封存保管和规范查询与解封工作。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而言,不仅要改动许多细节问题,还要尽量充实内容。通过健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检察程序,积极维护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权益,不断提升对其保护力度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感化教育,才能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员改过自新,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