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域的生态文明理念生成的逻辑理路

2021-11-24 10:29蒋娇娇
现代交际 2021年3期
关键词:文明理念绿色

蒋娇娇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0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立足于中国国情,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和历史高度。现代国家治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为前提和依据,多元治理主体就共同关心的社会公共事务在协商与合作中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集合和过程。生态问题是人类最大的公共性问题,“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1]30。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以往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模式遵循经济发展至上逻辑,迎合资本逐利的贪婪本性使人与自然处在长期割裂“分居”状态。面对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促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要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构建人类与自然生态共生共荣的生态命运共同体。生态文明理念在中国生成并不断深入人心已是不争的事实,绿色发展实践为其生成提供坚实基础,完善生态治理体系为其生成提供制度保障,培育生态文化是促成生态文明理念生成的重要路径。

一、生态文明理念生成的实践基础:坚持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契合生态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诉求,追求人类利益与生态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是中国治国理政方略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习近平强调,要“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绝不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2]。国家治理由统治向管理再到治理的图景变换,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和实践的不断深化,也正是绿色发展的不断向前推进为生态文明理念在中国的生成提供了实践基础。

在中国传统封建社会,落后的生产方式导致国家与社会高度合一,人民受村民型政治文化和村民—臣民混合型政治文化影响,处于蒙昧和半蒙昧状态,国家以强制性手段支配社会和人民,统治特征凸显。从先秦到明清晚期,我国国家统治以皇权统治为主导,辅以伦理规范约束。“统治”的前提在于社会上存在着不平等的人人关系,这种不平等的人人关系归根结底还是源于不平等的人与自然关系。国家统治视域的国家对社会的支配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人类在生产力不足的时代对自然的统治和征服欲。不可否认,“天人合一”等思想包含了绿色发展理念和实践的最初形式,为生态文明理念的中国生成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之路开启,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人的价值确认和自主性提升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力量的成长,国家统治开始转向国家管理。一方面,国家管理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承认社会和个体的价值,社会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国家管理职能部分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国家管理遵循国家管理社会的单线运行逻辑,由政府统一调配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易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和偏位使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带来物质财富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环境危机。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演化成极端的唯GDP主义,然而“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3]。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瓶颈,危害着人类可持续性生存。各种环境保护法、污染治理法和环境工程迫于压力相继出台和开启。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会议,1978年环境保护章程首次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环境治理、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的初步确定。但总体说来,这一时期,在主客二分的逻辑思维指导下,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对立状态,生态文明理念是在应对生态危机的过程中被动生成的,国家管理生态环境走的仍是“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和“局部治理,整体污染”的老路子。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接踵而至,资源环境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心头之患”。正如习近平指出:“现在,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难以承载高消耗、粗放型的发展了。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清澈水质、清洁环境等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生态环境越来越珍贵。我们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并从中创造新的增长点。”[4]基于此,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使国家以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起点,坚持以绿色发展为导向,发展绿色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现代农业,为生态文明理念的生成和彰显夯实了基础。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5]确定为发展目标之一。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6],初步拟定“绿色发展”新路线。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1]32。将生态治理纳入严格的制度约束下。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包括“绿色”在内的五大发展理念,提供了坚持绿色发展的新型发展思路。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7],意味着生态需要成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一环。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8],强调将生态文明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党对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视达到新高度。此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生态治理现代化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在推进“一带一路”发展倡议的过程中,党提出共建“绿色丝绸之路”,将追求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实践推广到沿线周边国家,极具生态自觉。正是我们党坚持破旧立新、坚持创新思维、坚持绿色发展的生动实践促成了生态文明理念在中国的不断生成和日益彰显。

二、生态文明理念生成的制度保障:完善生态治理体系

国家是当代政治政权的核心,治理国家是一项系统、全方位且复杂的过程,作为治国理政新范式的国家治理自然也就囊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多个领域和层次。生态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环境支撑。生态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生态治理体系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完善国家中与生态治理相关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包括一系列紧密衔接、相互配合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从而为生态文明理念的中国生成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1.完善生态治理法律体系

习近平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9]建立健全全方位、多维度、宽领域的生态治理法律体系是完善生态治理体系的基础和根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多部环境保护法相继出台,但环境立法工作仍无法达成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望。完善生态治理法律体系,为生态文明理念的生成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势在必行。一是要加强人大生态立法工作,健全从中央到地方全面系统的法律体系。法律是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覆盖面广的法律体系,完善从环境危机预防、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到生态治理追责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建设,才能编织好制度的笼子,不给生态违法者和环境污染者任何可乘之机。二是法律修订工作要实现生态法律和生态制度的时代化、现代化。我国一些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法、环境治理法早已过时,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亟须校正,因而必须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变化推进法律修订工作。三是在法律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引入民主机制,拓展环境立法的民主范围,在立法工作中反映人民最迫切、最困惑、亟须解决的环境问题,解决人民面临的“生态困境”和“环境威胁”,真正使法律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利器。

2.完善生态治理参与机制和联动机制

生态治理的对象是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因此生态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7],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首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也是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的中坚力量。完善生态治理体系,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的战斗堡垒作用、统一指挥作用、组织领导作用和思想引领作用;以博大的情怀和无畏的创新精神,破旧立新,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和人类生态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高度,将生态治理纳入国家整体规划,为生态理念生成提供政治保障。其次,完善生态治理体系要坚持政府负责,完善生态治理问责机制,发挥政府在自然资源流动和配置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目前,我国生态治理的困境之一在于没有形成完善的生态治理问责机制,再加上过去政府对生态生产力认识不足,导致各管理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环境执法疲软无力,治理效果不佳。因此,政府要加强监管,提高生态公共产品和生态公共服务的能力。一方面,通过最严厉的制度解决自然资源“归属谁”“由谁管”“谁能用”“追谁责”的问题,明责确权。另一方面,政府公权力应该做到在其位,谋其职,杜绝环保空位、生态缺位现象。最后,公众是生态治理的重要力量,完善生态治理参与体系,离不开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环保组织要发挥协调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环保工作、生态维护工作、生态理念宣传工作,主动参与生态治理。企业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又要坚守底线,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标准和环评指标。个人要从点滴做起,保护环境、绿色消费,承担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的责任。总之,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要充分发挥生态治理的合力作用,为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新鲜贡献自己的力量。

3.完善生态治理监督机制

现实地看,虽然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工作已取得较大成绩,但是投机者破坏生态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害着我国生态环境,触碰我国生态红线。建立健全及时、高效的生态监督机制,拓展生态信息沟通渠道,使环境信息透明、公开,是完善生态治理体系的天然屏障。监督的作用在于通过外部的干预调整人们的行为,让人们做该做的事,不触碰不该做的事。过去,由于环境信息闭塞和不透明,一些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不能及时得到关注和曝光,部分政府人员阻碍生态信息流通,故意隐瞒环境问题,使人民环境监督权的发挥大打折扣。在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信息时代,要运用互联网+,云端大数据,推动形成覆盖全国的生态信息网络,建构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既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又要发挥基层人民的监督作用。通过推进电子政务,及时公布生态信息,形成全面的生态环境反馈网和监督网,从而完善生态治理的监督机制。

三、生态文明理念生成的路径选择:培育生态文化

“治天下者,必先立其志。”[10]任何一种国家治理都要以一定的价值理念来引领,价值理念是国家治理的精神之魂,决定国家治理的方向和目标。在多元文化相互激荡,不同社会制度明争暗斗中,西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拜金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乘虚而入,国家治理难度呈现加大态势。

生态治理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环境支撑,同样需要价值理念引领。生态文明理念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本价值遵循,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价值观,为生态治理提供理念指导。然而,不同文化孕育不同价值观和价值理念,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价值观或价值理念。任何一种价值理念都要依靠一定的文化而生,又以一定的文化为支撑。文化的作用,就像春天细雨,润物而无声。文化的熏陶,如同蜜饯,细腻而味久,生态文明理念只有深深植根于生态文化的土壤中,以生态文化为重要支撑,才能汲取养分,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

纵观人类文化和文明发展史,先后产生了农业文化、工业文化和生态文化三大文化系统。中国早期农业文化崇尚顺天而行,不可逆天命的自然观,崇拜自然、敬畏自然、顺应自然的价值理念根植于农业文明生产方式和蒙昧情愫所塑造的农耕情怀。工业文化倡导自由、平等、竞争精神,张扬人的个性和科技的魅力,其进步意义在于工业文化以“法治”文化解构农业文明的“权治”文化,加速了人类社会规则从伦理层面进入制度层面;而其负面效应在于工业文化时代技术的胜利总是以道德败坏为代价,技术武装自然服务于资本追逐利润的贪婪本性,诱发了一系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总之,农业文化和工业文化均指向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生态价值观,工业文化更是在农业文化基础之上使人类掠夺自然的速度和强度成倍数甚至指数级成增长。而生态文化是人类基于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对现代性反思、对工业社会及后工业社会人类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反思的结果,是人类在高度的生态自觉和文化自觉下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本价值诉求的文化形态,包括生态意识、生态关怀、生态责任、生态制度、生态伦理等多方面内容。习近平指出:“生态文化的核心应该是一种行为准则、一种价值理念。我们衡量生态文化是否在全社会扎根,就是要看这种行为准则和价值理念是否自觉体现在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11]生态文化所倡导的首先是一种和谐的文化,不仅追求建立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而且以实现人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和谐共生为价值皈依;其次是一种发展的文化,不是短期发展和个人发展,而是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生态文化还是一种时代文化,其主要内容和价值内涵随时代发展而有所不同。生态文化的包容性和亲和性,成为滋养和润泽生态文明理念生成的肥沃土壤,为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持久发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国家治理中,生态文化为生态文明理念的中国生成提供了重要支撑,可以沿着以下三条路径进行探索:第一加强生态理念培养。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生态理念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载体,包括为什么要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以及如何建设生态文明三个部分,是生态文化的核心要素。首先,要将生态理念贯彻到全方位全过程的育人体系中,以思政教育为依托,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出发,将生态理念的培养融入大中小学教育过程中,树立生态意识;其次要创新社会宣传方式,网络宣传和线下宣传结合,丰富渠道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舆论氛围;再次要扶植一批绿色产业,为生态治理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持。其次,扩大个人生态参与。理念只有外化为行动才能扩大传播,切实形成人人参与的文化环境,进而又影响身处生态文化环境中的个人,实现人与生态文化因素的双向互动。一要畅通渠道,切实维护人民包括监督权、知情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切实保障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二是多途径发力,将号召落到实处,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推行垃圾分类,点滴做起,将个人与生态治理紧密联系起来。最后,重视环保组织的发展。环保组织具有公益性和非政府性,是多元治理主体中的重要一环,成为政府和个人之间的黏合剂和补充。对各种环保组织,政府既要在资源调动和审批上给予充分支持,又要对其进行监督和规范,确保多主体协同发力,共同参与,培育生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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