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和改进途径

2021-11-24 10:07:14黄必良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监督机制刑事诉讼法

黄必良

(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福建 泉州 362000)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必须充分保证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必须要求持续改进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机制,确保有效监督司法违法、保障公民权利。

一、刑事诉讼监督理论

(一)刑事诉讼监督理论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那到底什么是刑事诉讼监督,目前尚无一种定论能获得广泛认可。归纳国内主流观点发现,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基本能够概括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权,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督促纠正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实体合法和结果公正。刑事诉讼监督方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监督泛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但是监督的效果千差万别。狭义的刑事诉讼监督专指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严格的程序、方式实施监督,从监督效果来看,专责机关的监督相比其他主体的监督,具有更强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地位作用[1]。

(二)改进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研究分析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推进监督机制的完善是保障公民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从当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实施情况看,虽然较以前有较大改善和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不尽完美的地方,从而导致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作用被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强制性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面对诸如此类问题,加强和改进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第一,对于不断完善司法体系、调整修正过时机制、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刑事诉讼公平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改进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对于促进国内司法体系、司法体制加快完善,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步伐进程加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意义。第三,改进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最终目的是推进司法公平公正,还人民以正义,完善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对于化解冲突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

检察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履行监督职能,对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和发展进步,现有立法和监督检察机制在实践中逐渐反映出部分问题[2]。

(一)立法技术还不够完善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空白填补不足。根据现有立法,虽然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比较广泛,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也涵盖从立案到审判的各个环节,但是仍然存在个别领域缺少法律规定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立法技术完善,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但是目前却没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监督的法律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在进行审理监督时,存在一定盲区和死角,出现了权力真空[3]。二是法规操作性不强。目前,检察院执法司法监督所依据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条文,大多是属于原则性、基础性的规定,虽然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在逐步出台,但仍然存在操作不便、实践困难等问题,从而造成监督难、力度弱等问题。三是调整范围不宽。虽然检察机关从立案到审判各个环节能够实现监督,但这仅仅是“量”上的提升,对“质”的提升的规定还相对不够,比如虽然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进行了规定,但仅是从应不应当立案方面进行了规定,却没有对立案程序的合法性监督进行明确规定。

(二)监督机制存在不足

一是事后监督占主导地位。由于我国诉讼监督机制是在学习借鉴大陆法系后,按照中国特色途径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事后监督性是其与生俱来的特点。比如,刑事诉讼法多处条文明确规定,在司法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利益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义或监督检察建议书。这种事后监督,虽然能一定程度上达到监督检察的目的,但是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却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二是柔和监督是主要手段。分析研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发现,现存监督方式多是提出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抗议等比较柔和的方式,缺少制裁性、强制性监督手段,导致监督检察意见建议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影响监督检察的实际效果。三是信息流转不顺畅。充分有效的司法监督需要高效顺畅的信息流转机制作保障。司法监督实践发现,信息流转主要存在监督案源来源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不紧密、跟踪问效和监督反馈作用弱等问题。

(三)监督研究层次不深

一方面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意识不强,从而导致对监督的研究积极性主动性不足。从我国刑事诉讼监督实践来看,缺乏统一的、固定的价值观,虽然公、检、法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形成了较强的合力,但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从而对监督研究也不深入;另一方面研究层次还有待提升,主要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监督本身起步较晚,开展监督研究更晚,研究大多停留在实体研究层面,对监督程序方面的研究形成的实用管理成果相对较少,对刑事诉讼监督立法和司法实践指导价值不足。

三、刑事诉讼监督制度改进途径

改进刑事诉讼监督制度,应当积极适应我国立法体系和立法规划,按照最有利于刑事诉讼监督原则研究改进途径。主要包括升级立法技术、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攻关研究三个方面。

(一)升级立法技术

首先,要通过立法,逐步填补实践中的法律空白。正如前面分析,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制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这给刑诉诉讼监督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强立法研究,逐步丰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其次,对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化,加快研究制定细化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比如对检察建议进行细化具体化,需要明确不同情况下适用检察建议的不同规范,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适当扩大刑事诉讼监督适用的实质性范围,改变当前只是笼统规范的现状,要从法律条文适用程序、流程上去扩大监督的范围。

(二)完善监督机制

适当提前刑事诉讼监督阶段。针对事后监督和事中监督存在救济时效性差的问题,适当将刑事诉讼监督时机提前,对还没有发生但是已经有征兆表明极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事后监督产生不利后果。强化提升监督强制性。针对当前更多柔性的监督方式,存在监督作用效果差的问题,要加大制裁性方式在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中所占的比重,使司法机关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的压制感,从而促进司法机关能够公平公正执法。畅通信息沟通联络机制。探索建立相对比较健全的案源交流渠道和监督检察信息反馈渠道,增强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与流转,进而加倍提升检察监督效力。

(三)强化攻关研究

要从意识上提高对刑事诉讼监督必要性认可。主要从强化监督检察人员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上,强化对刑事诉讼监督的认同,从而建立完善监督体制机制的行动自觉。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的研究,充分认清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要在进一步加强检察监督实体法研究基础上,更要增强程序法等刑事诉讼监督理论方面的研究,从而促进刑事诉讼学科领域逐步向更高阶段发展。

四、结语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和有力手段,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的研究,必将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持续深入推进。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研究,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而且有助于为法律监督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也能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步伐的进程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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