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林斯曾在《叙事学词典》中摘录了两种关于传统叙事学的观点:一种是以托多洛夫为代表,他主要研究的是叙事的普遍特征,尤其是故事的普遍结构;另一种是以热奈特为代表,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以语言为媒介的叙事行为上。以上两种观点虽然都对叙事学做出了不同的定义,但并不矛盾,二者只是在叙事学的不同层面上对其做出的研究,而它们的共性在于都将叙事学的基本范围限定在叙事文学作品中,也就是说,在传统叙事学的研究活动中,公文写作是作为一种缺席姿态存在的,并不进入叙事学研究的视野。
在传统叙事学中,公文写作的缺席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无作者论的误解。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可见,公文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集体意志的体现,于是有部分学者对此产生了误解,认为公文写作中是无作者的,它实质上是一种代国家机关立言、代群体立言的被动书写行为,这种被动性的书写将个人意志排除在外,通过权威性和集体性强行压制作者主体创造性的发挥,这种对公文写作无作者的长期误解,使公文无法进入叙事学的研究范畴。但在实际的写作过程中,公文写作始终存在一个第二自我的,即布斯所提出的“隐含作者”,这个作者介入到文本中,“根据具体作品的需要,用不同的态度表明自己。”二是无叙事性的误解。在叙事学的相关理论中,故事由一系列事件组成,这里的事件是故事从某一状态向另一状态的转化,换言之,事件就是行动,例如:(1)李明打人了;(2)李明没有爸爸和妈妈。在这两个叙事陈述中,前者就属于事件,因为它展示了一个过程,一种变化,而后者只是揭示了李明的某种性质和属性,并没有表示一个行动,因而不属于事件。为了使公文具有严肃性和说明性,尽管大多数公文都是简明扼要地将相关条例和决定列出,并没有展示出一定的过程和变化,但罗刚在《叙事学导论》中也指出:“对‘行动’我们应作宽泛的理解,它不仅包括人物的姿态、动作,也包括人物的言谈、思想、感情和感受。”从这种角度来看,公文在特殊的语言环境中实际上包含了由上级机关、领导等所指派的共同思想行为,这种共同的思想行为在意识形态的领域内构成了事件,这就是公文中的叙事部分。此外,一个故事至少包括两个事件,这些事件构成一个具有某种可续性的序列,所谓可续性就是事件与事件的联接,学者罗刚将它分为四种方式:时间、空间、人物及因果关系,这种可续性在公文写作中也同样存在。三是无审美性的误解。在具体的公文写作中,有着严格的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每一部分都有其相应的格式要求,这种严格的行文规则和格式使公文似乎成了一种简单的结构复制,而在结构的套用中,对个体和思想的压制造成了对公文写作毫无审美性的长期误解。
尽管在传统叙事学中公文写作面临着长期缺席的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文写作就不存在叙事学研究的价值。随着后经典叙事学的发展,公文的叙事学研究在公文研究领域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突破点,为公文写作理论的深入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丰富了叙事学研究的领域范畴。
在叙事情境中,叙事人称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元素,即叙事者以什么身份向读者讲述故事。从叙事学的角度看,叙事人称的主要区分就在于叙述者与作品塑造出的世界的距离,第一人称叙事者置身于故事之内,作为故事中的某一个人物出场,他自身的经验和历史就成为了叙述的基本对象;而第三人称叙事者则是置身于故事之外,以一种旁观者的身份讲述故事,但并不参与故事中的任何行动。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种特殊的叙事者虽然同样置身于故事之内,但叙述对象并不是自身,而是以一种单向性的对话指向故事中的人物,这就是第二人称叙事者,但它在公文写作中基本不出现。
在对第一人称的选择和运用中分为两种情况:在场和不在场。所谓“在场”,就是在公文中出现了明显的第一人称叙事标志,常见的标志词有“我省”“本局”“本部门”等等,例如“我站于××××年新建油罐两个,扩建了油库,占用了当地……”以上这则工作报告很明显地采用了第一人称叙事者,即“我站”,其叙述行为本身与自我经验相联系,将本单位某一阶段、某一方面或所完成的某一项具体工作的主要情况向上级机关反映,叙事者置身其内,给人一种真实、恳切的体验,既有利于上级机关掌握主要信息,同时又取得了上级机关的信任和理解。相反,第一人称的“不在场”即公文中没有出现明显的第一人称叙事标志词,但是叙事者仍然是以第一人称出现,例如在《教育部关于XXX等职务任免的通知》中,“2015年12月7日研究决定:任命XXX、XX、XXX为东华大学副校长,XXX、XX为东华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XXX、XXX、XXX的东华大学副校长职务。”在这则通知中,没有明显的第一人称标志词出现,但是叙事者仍然是第一人称,即撰写公文的单位。这种第一人称标志词的隐退较之“在场”而言,有其特殊的叙事效果,例如可以扩大叙事者与文本的距离,使读者的聚焦点完全锁定在公文传达的具体决策或内容上,而回避对叙事者本身经验和历史的过分关注,保证其内容的严肃性,同时又不至于让叙事者与文本的距离过分偏离,叙述仍然是从自我经验出发,有着高度的真实感和可靠性。在公文写作中拉开叙事者和文本之间的距离,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强公文的权威性,同样,采用第三人称叙事者进行叙述,也是公文写作中常见的叙事人称之一。例如“5月28日16时05分,由XX开往XX的XXX次旅客快车,行驶至XX车站时,发生重大颠覆事故……”这里的叙事者就是典型的第三人称叙事者,较第一人称叙事者而言,他更多地回避了自己的感情倾向,使公文写作显得更加客观,从而增强了公文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接受美学认为文本是一个开放的未完成式的意义系统,在这里,意义的建构是由读者的参与所共同完成的,事实上,对公文的研究也同样离不开读者的接受,这主要体现在公文写作中不同叙事人称所产生的读者接受体验的差异上。
这里有一个概念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即叙述接受者。“叙述接受者”一词由法国叙事学家热拉尔·普兰斯提出,“是与叙述者相对应的概念,是叙述者的交流对象,文本里的听众。”在对文学作品的叙事学研究中,它并不等同于读者,尽管有时它与读者确实处于同一位置上,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叙事文本内的具体接受者形象,是虚构的,而读者则是文本外的真实存在。但在公文的写作中,由于公文本身是具有准确对象指向性的写作行为,文本里的叙述接受者就是现实中的接受主体,如“你所上报的‘关于筹建生物工程实验室项目缺口资金的请示’已收悉,同意拨付资金100万元,请你所按要求使用好该项资金,项目完成后,提交资金用途报告,我厅将进行审核。”此处的“你所”是文本内一个具体的叙述接受者形象,但同时也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读者,所以公文中所谈及的叙述接受者和读者是统一的,它之所以与文学作品中二者的关系不一致,原因就在于叙述接受者和读者的对等实现了读者在阅读接受过程中的真实体验,强化了在接受效应上的执行力。
在具体的读者接受体验上,第一人称叙事和第二人称叙事各有不同。在第一人称叙事的公文写作中,对于读者而言,他们直接面对叙述者本身,“叙述接受者就像陪伴在这个‘我’旁边,与‘我’并肩而行,倾听‘我’的故事,尝试去理解‘我’的所作所为。”这种面对面的对话使读者获得了在接受位置上的更多感情认同,叙述者的态度往往更能引起读者的共鸣,并且在无形中引导读者的判断和价值倾向;而在采用第三人称叙事的公文写作中,叙述者本身不介入事件,并且尽可能地减弱主观色彩,这种远距离的接受位置有利于读者快速准确地找到自己的态度位置,做出自己的判断。但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接受位置,都体现出公文写作正面对话的意义,较文学作品而言,公文大大提高了读者的地位,开启了叙述者和读者进行正面交流的可能,使之成为一种开放的文本意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