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融资风险与法律防范

2021-11-23 16:17王小丽
时代经贸 2021年3期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融资

王小丽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蚌埠 233030)

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内涵,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一般认为是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邢程,2019)。本文认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公司的主要员工为科技密集型人员,从事的业务为新兴科技型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新兴科技型商品主要涉及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陈淼,2016)。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需要不断进行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生产,这一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受自身规模和实力的限制,科技型小微企业内源资金有限,因此外源融资成为解决其资金问题的关键。受银行信贷制度以及企业自身信息透明度的限制,网络融资获取外源资金成为小微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陈加奎、徐宁,2017)。现行网络融资模式主要有众筹网络融资、电商网络融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融资等(桂玉敏,2020)。我国网络融资发展处于萌芽时期,尽管能为融资困难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带来巨大机遇,但同时也伴随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融资风险进行深入剖析,提出防范化解融资风险的法律对策,以净化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违约风险。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其发展运营存在不确定性,科技研发耗时较长,短期实现盈利目标并不容易。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并不能确保顺利实现还本付息,其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彭进、杨峥嵘,2014)。二是来自网络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近些年,网络融资平台“跑路”事件层出不穷,其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还使进行网络融资的小微企业陷入风险。

(二)技术风险

一方面,数据信息易泄露。网络融资模式具有高效便捷,且程序简化透明的优势,但同时也带来了传统借贷方式所未有的新风险。当前网络融资模式信用认证需要借款人即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实名认证,并按照要求提供企业的资金账户、财产状况等诸多重要信息,如果网络融资平台缺乏能力不能保护好这些信息,如遭遇黑客、病毒侵袭,这些重要信息就有可能泄露,不仅小微企业的权益和隐私将受到威胁,而且企业的财产安全也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数据信息不真实。小微企业在网络融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信息较多,而这些信息杂乱无章,真假难辨。因此,在种种因素干扰和制约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的交易数据不准确已是常态(许慧、席津津,2020)。

(三)道德风险

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网络融资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主要缘于信息不对称。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为了能够顺利融资,其可能对财务报表进行虚报。虽然网络融资平台拥有自身的审核机制和网络技术测试系统,但面对海量的资金需求者,平台自身资源就显得略有不足,其很难监测融资者的所有信息,尤其是融资者的信誉。另外,广大投资者只能通过网络融资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因此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状况下,网络融资平台和投资者并不能真正分辨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信息的真假,这就极易导致融资者借钱不还的道德风险。

(四)法律风险

我国网络融资平台市场准入门槛不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进行运营。因此,网络融资平台在运营中由于良莠不齐、经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法律风险频出,整个网络融资的市场秩序亟须规范。同时,在网络融资平台上进行投资的门槛较低,网络融资平台作为融资者和投资者的中介,其资金基本上来源于广大投资者,而这些资金是否合法,来源途径是否正规,网络融资平台自身不能进行有效地判断,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网络融资平台可能就成为一些投资者进行洗钱的工具。另外,网络融资平台自身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在外部缺乏监管、网络融资平台自身不理性运营状况下,平台自身可能演变成一个非法金融机构,以低息吸收投资者闲散资金,高额向融资者发放贷款,甚至利用造假信息进行非法集资(高莉,2018)。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融资风险的成因

(一)网络融资立法的缺失

网络融资近些年发展飞跃,但问题也层出不穷。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网络融资监管的法律,由于缺乏法律的监管,我国网络融资平台与市场中其他普通公司相比,特殊性并不明显,在市场准入方面门槛较低,对于从业标准也缺乏统一的制度。因此,注册后的网络融资平台资质良莠不齐,其极易出现“跑路”“非法集资”的现象。

(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网络融资的问题不断涌现,原因在于网络融资运营行为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网络融资监管主体不仅涉及到国家层面的银保监会、工信部、市场监管部,还应具体到地方政府及网络融资平台行业协会,同时网络融资平台自身也需要加强风险防控机制。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融资平台的法律性质并未明确,因此也缺乏对其监管的法律依据,不同层面的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时会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这就导致了网络融资风险的出现。

(三)互联网征信体系的不健全

在当前互联网科技发展态势下,不排除一些硬件和软件及运行网络存在缺陷,加之一些系统管理人员自身信息安全意识薄弱,在网络融资业务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信息泄露,这就导致了系统安全的风险(韩平、张冲亚,2016)。整体而言,我国当前的征信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其中传统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相对健全,新生的网络融资模式征信系统则发展薄弱。目前网络融资平台并没有查询客户征信信息的权力,只是通过借款人和投资者自行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判断。如果融资者和投资者提供的信用信息虚假,就会严重影响客户的信用评级,从而导致一些违约风险的产生。

三、防范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融资风险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网络融资法律法规

在网络融资业务发展迅速的情形下,网络融资平台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其不能直接接触客户的资金,在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借贷交易中始终保持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身份,这种新型网络融资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互联网媒介实现了投融资者之间的直接融资。有的网络融资平台除了提供直接融资外,还从事一些融资指导、借贷款咨询以及审核融资者资质进行信用评估的业务。因此,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网络融资平台的法律性质,可将其定位为“民间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对于网络融资平台频现的风险,我国在立法层面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制,因此需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层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并完善系列规制网络融资的配套法规。通过系列配套法规的完善,能明确网络融资平台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以及行业标准等问题。针对网络融资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打击和取缔从事非法诈骗行为的网络融资平台,以净化科技型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网络融资模式对现有国家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

(二)健全多层次监管体系

第一,加强银保监会监管机构对网络融资的集中统一监管。作为全国金融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机构,银保监会应将网络融资平台近些年频现的危机事件纳入监管的重点,强化对网络融资的政府监管,对网络融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从而有效防范网络融资运营中出现的风险。

第二,强化地方政府对网络融资平台的监管。我国网络融资平台数量较多,遍布范围广,大多数属于小微型企业,由于不同区域、不同地方的特点,网络融资平台的业务也具有差异性,对于造成风险的影响也同样具有地域差别性(郭田勇,2011)。因此,在银保监会对全国网络融资平台进行统一监管的基础上,各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特点,出台适应本地区网络融资平台规范运营的政策,并健全与监管机构的互联互通机制,保持信息畅通,从而促进本地区网络融资的规范发展。

第三,发挥网络融资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目前,我国一些城市为更好的规范网络借贷的发展,相继成立了行业协会组织,如鄂尔多斯和长沙等地成立了民间借贷协会或商会,上海则成立了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的行业协会具有更强的监管灵活性,能够更好地约束协会成员的运营行为,其不仅可以实现网络融资行业的自我保护,还会通过行业规范来约束网络融资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三)健全互联网征信体系

第一,加强对网络融资征信行业的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和互联网征信的特性,应积极探索符合网络融资征信行业的监管方式。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区块链、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日益先进,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融资征信行业予以技术升级,提高网络融资征信行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加强征信信息与隐私的安全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最为权威,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央行征信系统中能够较全面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其借贷行为的风险相对较小。而新生的网络融资平台并未接入此系统,实践中风险事件的频发也就不足为奇。因此,为更好防范网络融资风险,可以使网络融资平台接入此类征信系统,客观真实地对融资者进行信用评级,进而推动网络融资平台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强化互联网征信数据的真实性与安全性。互联网征信体系主要来源于大数据技术对用户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归纳以及提炼总结的。因此,为确保互联网征信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就必须注重其基础性来源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当前,这些基础性来源的数据信息分布于各个不同部门的信息系统,而这些部门各自为政,互联网征信行业很难获得第一手的基础性数据。因此,为推动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健全发展,政府应推动相关部门内部基础性数据资料的共享,这有利于确保互联网征信系统基础性来源数据的准确性(黄国平,2020)。同时,在如今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征信行业和网络融资平台应该健全客户信息数据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客户的隐私和权益,以便有利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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