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西,付丽茹
(信阳师范学院商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2015《政府工作报告》缩略词注释中对普惠金融给出了明确定义: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并确定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残疾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
第一,改善农村的金融服务环境。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农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一般的金融服务则需要大额的流动资金。农村地区金融业发展水平较为缓慢,部分地区存在“金融贫困恶性循环”的现象,从而制约了农村地区经济及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主要是以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比一般的金融服务更具包容性,农村居民对普惠金融的可接受性较强,在普惠金融不断发展过程中能够改善农村的金融环境。第二,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普惠金融的提出覆盖面积广,能够大力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第三,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可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发展普惠金融的原则是立足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发展,对河南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尤其是对脱贫攻坚、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河南省普惠金融近几年发展迅速,在服务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截止到2019 年底河南贫困人数为70 万,已有360 万贫困人口实现脱贫。2019 年河南省农村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5 163.75 元,增长率9.6%,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 902.68 元,增长率8.8%,农村地区人居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已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其次,2019 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 163.75 元,较2018 年同比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水平支出较2018 年同比增长11.1%,近年来河南省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最后,普惠金融在河南省农村地区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两大主体。一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在初创期需要的资金成本较高,融资困难成为小微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2017 年河南省新增小微企业贷款625 亿元,截至2019 年3 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8 605.28 亿元,其中,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 355.67 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62.24%。在农村发展的小微企业规模较小,资金不足,往往需要向金融机构进行大额资金借贷。二是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面临生产生活的主要问题。农户对金融的需求主要表现在生产消费和家庭消费。例如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种子、化肥、农药、机器设备等费用,以及在种植业及养殖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土地流转费用、建设费用、购买生产资料费用等或者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支出。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有限,这些费用的产生加大了居民对金融的需求,所以河南省普惠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对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河南省农村地区发展普惠金融过程中存在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由于大部分的商业银行等营业网点设立在城镇,乡村的金融机构数量少,农村居民难以获得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河南省一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仍然存在金融机构规模较小、营业网点数量少、网点覆盖率低、缺少专业的服务人员等问题。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减缓了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速度。二是信用体系不完善。目前河南省农村地区还未建立完善的包括农村居民个人及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而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需要对金融产品需求者进行风险评估,但是农村居民及小微企业的信用难以评估,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会加大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信用体系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虽然目前河南省农村部分金融机构结合农村居民的需求创新设计出了一些新型的涉农金融产品及服务,如建行河南省分行推出了“供销支农贷”等产品,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推出了“金燕扶贫小额贷”。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农民需要更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在其他金融产品方面创新性不足。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数量众多,“三农”经济发展水平较为滞后,政府关注度不足。目前农村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只有基本的存贷款业务,缺乏对农业及真正符合农村居民需求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另一方面,在农业保险上河南省针对农村居民虽然已经推出“甘蔗火灾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等业务,但河南省的涉农保险的种类仍然较少,不足以满足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并且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利润较低但风险较高,现有的保险种类也在不断减少,真正适用于农业生产的保险种类及服务较少,农户得不到有效支持,影响农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普惠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随着河南省普惠金融的发展,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增加,但是在小额信贷及民间借贷方面依然空白,由于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发展时间短,政府对普惠金融的关注少,还没有形成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目前我国的相关金融监管体系中还未涉及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制度条文监督,很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行为。由于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农村居民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风险意识较弱,无法识别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是否规范容易出现资金安全问题,低收入人群、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经济主体权益得不到保障。部分监管人员还存在对金融知识缺乏,素质低下的问题。
河南省农村经济体对金融的有效需求主要包括农村经济体的贷款意愿及农村经济体的还款能力。一是资金需求较小。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农户贷款的资金在使用上主要用于住房、医疗、教育、婚丧嫁娶等,对资金的使用较为频繁但是使用量不多,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借贷服务后的管理成本较高,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小额借贷服务的意愿不高。二是还款能力有限,国家政策规定,农户的土地、农具等生产材料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活动,大部分农户及在农村从事农产品生产及经营的小微企业缺少符合正规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物。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向对抵押物的要求较低且借贷手续便利,农村经济体更倾向于非正规金融机构等民间借贷。
第一,扩大传统金融机构营业规模。农村传统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村镇金融服务的网点覆盖率,扩大营业网点规模。在村镇增设营业网点,加大ATM等金融自助服务设备的投放力度,并且增加相关的金融服务人员,增加金融服务的供给,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普及宣传网上银行业务,线上线下相结合。第二,金融机构应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采集的信息并将信用信息进行等级划分,适当加入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客户提供补贴。第三,金融机构及政府加大对金融知识的宣传,加强对农户的信用教育,不断强化金融需求者的信用意识。
第一,各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丰富产品的种类及服务。金融机构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创新开发新产品及服务,创新风险共担、产品共享,合作创新开发新产品减少了创新成本,降低了创新风险,可以实现互利共赢。第二,加强产品创新,金融机构应注重改进传统金融产品的业务流程,优化线上线下业务,扩大金融相关产品的覆盖率。针对贫困农户、维持型农户及其他农户不同的金融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开发真正可以满足本地居民需求,适合“三农”发展的金融产品。第三,政府应当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进行产品创新,对积极进行产品创新的金融机构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及政策优惠。向金融机构提供创新型人才,对积极参与创新金融产品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及荣誉等奖励。
第一,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适量增加相关的法律法规,河南省农村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规章制度。限制非正规金融机构对金融需求者提供的资金额度,对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等民间金融组织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监督管理,如在资金的来源、使用及资金的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第二,政府可以鼓励金融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对积极合作的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提供减免税收或者提供补贴等支持。对不良借贷的金融机构加强政府监管,树立灵活的监管原则,对金融机构和普惠金融特定群体进行分层次、多元化监管。促进普惠金融体系在河南省内健康持续发展。第三,加大对金融借贷方面的法律基础知识普及,可以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大会、广播等方式进行相关的知识普及,也可以在村镇地区设立专门的服务站点,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态度培训。不断强化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避免出现资金被非法机构利用用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情况,避免资金遭受损失。
第一,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促进农业生产产业化。农业逐渐朝着农业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河南省目前的农业发展离农业现代化还有一段差距。首先,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可以使用更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完成农产品的种植、施肥等农业生产活动,使生产活动更加便捷,且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及提高农作物生产率。其次,农户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承包流转,逐渐集中土地的使用权,成立新型的经营机构对土地进行集中生产经营管理,农户以入股的方式取得股权。最后,将龙头企业、经销商、物流、运输、科技研发等环节连接起来,形成农业产业链。第二,在法律和制度层面适度放宽农村地区的抵押物政策,解决农村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借贷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允许土地承包权的抵押、流转、继承,对农户的大型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进行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