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探讨

2021-11-23 05:26张元欣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31期
关键词:公平性税制税率

张元欣 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开始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税收收入在不断增加,但是社会贫富差距并没有因此而缩小,保证社会公平,实现稳定运转,是国家政府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税法中有众多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在经过不断的修订后,针对个人所得税,将传统的分类征收模式变为了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并加入了专项扣除费用。这一制度的实施,促进着税收向公平又迈进了一步。但是即便如此,目前税收公平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急需解决。因此,在税收公平原则下,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和意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

税收公平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被给予同等对待,也即是所谓的同等税收待遇问题,又可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经济条件相同的人交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则是根据支付能力或获得的收入对经济条件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对待。但想要做到完全公平十分困难,因此,在制定制度体系时,要尽可能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横向公平。只要具备纳税能力的纳税人,都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责任。其次,纵向公平。经济能力、收入等存在差异的人群,其纳税金额也存在区别,收入越高,所要缴纳的税额就越多;收入越低,所要负担税收越少。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意义

公平原则对个人所得税所体现平等的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公平原则能够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和应能负担的客观要求,在公平原则下,税法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可以合理地进行税收分配,尽可能缩小贫富差距,可有效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覆盖范围,并将不同地区的差异化因素考虑在内。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改革背景

1.当前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虽然国家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但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进行调控,促进社会公平;2.社会公平正义应得到体现。个税的改革和纳税人收入有着直接联系,除了能够从宏观层面调节贫富差距之外,对于个人而言,能够减少其缴纳的税额,对提升其生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个税改革的作用比较突出,起征点的提升,能够让这部分人群的生活得到改善。个税改革可让中等收入的群体,在满足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能更好的追求生活品质。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收入越多,所缴纳的个税金额也就越多,有助于其履行自身纳税的职责,也能够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情况。

(二)个税改革内容分析

1.确定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使用同一种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其对于其他类型的收入,按照不同税率征收,和以往的税法相比更具有公平性,同等收入的人在税负方面也基本相同;2.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了5 000元,这对低收入人群而言是福音,少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可以用来提升生活质量。在个税法修改和完善之后,中低收入人群是最大的受益者,减少了低等收入人群的比例,扩大中层群众的比例,公平原则能够更好地落实;3.增加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多种专项附加扣除,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4.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中低收入人群的税率级别得到了降低,降低了其纳税负担。可将这部分金额用于投资、消费等,能够促进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第四大税种,占据的比例并不大,即便经过了税法的改革,个人所得税依然无法从源头上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并且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优势也并不突出;2.以日本为例,遗产税、房产税是征收数额比较多的税种,而且这些都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是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如果间接税的比例过高,那么税收公平也就无法得到保障;3.结合我国的国情,纳税人除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也需要承担着很多看不见的税。例如在消费过程中,人们会缴纳过多的消费税,一方面是由纳税人税收意识不强引起的,而另一方面和我国税制本身的结构存在着密切联系。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平性的缺失

(一)税制不科学

1994年改革工商税制时,当时个人所得税沿用了分类征收的模式,就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这和当时国情相符合。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这种模式并不能缓解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且在分配形式、分配渠道日益多样化的基础上,越来越多人都会不惜铤而走险,利用法律漏洞来偷税漏税,导致税负不公平。

(二)定额定律扣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的规定不够严谨,存在着较大漏洞,在必要费用、生计费用等方面的划分不够清晰,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没有以纳税人实际家庭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即便部分纳税人的经济收入相同,纳税额相同,但部分居民家庭负担较重,在统一的收费标准下纳税之后的收入较少,加大了其经济负担。

(三)综合征收税改不够彻底

从分类征收转变为以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相关的特权使用费用,都是采用综合税收统计的方式进行计算的,其他项目仍然沿用分类征收的方法。在分类征收模式下,由于不同项目的税率表不同,对于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群而言,缴纳的税额可能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便工资相差不大,但有可能出现缴纳税额严重不平衡的情况。虽然综合征税模式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对监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且更多的只关注到了个人,并未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

(四)征收对象界定的公平性有所欠缺

每个家庭都是小的单位,个人在这个单位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家庭作为消费的主体,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需要统一支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了全新阶段,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口老龄化加剧,且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很多家庭在子女教育、养老方面的支出非常大。但是就目前税法中的内容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个人,而并非家庭,这严重增加了部分家庭的经济负担,且由于税收和家庭支出并不对应,很容易出现税负不公平的情况。

(五)收税区域公平性欠缺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资源分配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生活成本和经济收入都比较高;而西北部地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还有待提升,生活成本和经济收入也都不高。人们很容易将我国的城市划分为一线、二线、三线城市,例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居民的租房、饮食等基本消费在收入中占较大比例;在安阳、济宁等三线城市,经济发展缓慢,人们生活成本比较低。在税法改革中,应关注个人所得税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等方面的联系,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免征额度得到了提升,但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差异。

(六)扣除标准单一

就目前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比较单一,没有从纳税人的实际角度出发思考问题,缺乏弹性。以专项扣除费用为例,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1 000元的标准扣除,且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支出远远高于义务教育阶段,但是这一差异并未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体现出来。除了子女教育之外,老人赡养也是如此,有些老人身体状况不佳,医疗支出方面负担比较重,独生子女可直接免除2 000元,而非独生子女则要自行分摊,缺乏科学性。

四、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策略

(一)建立全面综合征收模式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已经从原有的分类征收,转变为了混合征收,并且专项扣除费用的加入,能够使其朝着更公平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税法在实践中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全面综合征收模式,具体来说,可在缴税之后再进行清算清缴,对每一项扣除的税费预缴之后,再定期进行税费免除的申报。如此一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可得到有效保障。

(二)将家庭纳入征收对象范围

目前我国人民的消费都是以家庭为主,但是在税收方面,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模式会导致更多不公平问题的出现。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可以将整个家庭的收入纳入到征收对象范围之中,或是将个人和家庭申报相结合。对于未组建家庭,且有工作、有收入的成年人而言,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对于组建了家庭,且有工作、有收入的人群而言,可利用家庭申报法。如此一来,可根据家庭的整体收入情况进行纳税申报,可保证税负的一致性,加强了个人所得税和家庭消费之间的联系,这是基于个人所得税结构的优化,能够在实施过程中更加合理。

(三)改革完善税率层级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了比例税率和累计税率这两种主要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税收,但是也存在着收入相差不大,实际纳税金额却千差万别的情况,因此,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平原则,可以从减少税率层级、扩大税率级距方面入手。如果边际税率越高、税率层级越多,那么就会加大人民群众的纳税负担,严重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可以通过增加中低档的税率级距,目的是为了让高收入人群缴纳更多所得税,尽可能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提升税收的公平性。

(四)建立弹性税收制度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等有着明显差距,城市、农村家庭支出差异较大,但是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却采用了全国统一的标准,如此一来会加大部分地区人群的税务负担,降低其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弹性的税收制度,将地区、家庭、城乡等各方面因素充分考虑在内,这既是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体现,同时也能够促进提升税收的公平性。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尤其是在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在应收税额的基础上乘以一定系数,减少其纳税金额,从而和较高的生活成本相适应,避免带来较重的税务负担。也可以了解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对于经济收入较低,或是有老人要赡养,或是有多个子女上学的家庭,也可采取同样的方式,降低纳税金额,尽可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公平性。

(五)建立税收征管机制

首先,要对个税的综合所得采取预扣预缴,与年终申报相结合的制度。在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加强对个人工资、劳务报酬、经营性收入、财产转让等各方面的管理,可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年终汇算清缴的模式,或是每一期收入先进行预缴,在年终进行多退少补。其次,将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传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注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多半由居民工作单位进行缴纳。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的公平性,强化居民的自主纳税意识,就要对纳税人进行正确引导,将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结合起来。第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要全面提升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为了保证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还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以及配套的稽查监控机制。税务部门、银行、司法部门等要加强联系,利用先进技术打造信息化监控网络,将纳税人个人信息录入到系统中,大力推广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系。要将纳税号码和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绑定,保证一人一号,便于各部门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完善诚信纳税档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国家也要从法律层面对该工作进行严格监管,对个人纳税情况进行记录,加强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披露。

(六)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部分纳税人为了降低自身纳税负担,会选择利用法律漏洞来偷税漏税,这种行为破坏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公平性,需要进行严肃处理。1.税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全面提升部门人员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打造高素质的监察队伍,合理应用监察手段,对当前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2.税务部门要加强和银行、审计、工商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利用信息系统,打造信息化监管网络,实现数据共享,扩大信息来源,充分发挥协税、护税机制的应用价值;3.要改变传统的代扣代缴模式,在其基础上不断进行创新,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进行跟踪管理;4.加大对重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档案系统,及时对其纳税信息进行更新;5.要定期、不定期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要纠正纳税人在纳税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可从制度层面进行管理,制定明确的指标;6.从法律层面对非法所得税进行管理,明确灰色所得、非法所得的标准和范围,当出现类似情况时,要加大惩处力度;7.严厉禁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出现,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坚持依法办税、依法治税,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纳税公平。

(七)实现综合分类的混合税制

目前世界上各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主要采用了三种方法,即分项税制、综合税制以及混合税制,从我国国情来看,混合税制最能够体现出公平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再慢慢过渡到综合税制。混合税制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将工资、薪酬、劳务报酬等归为综合所得,在汇总之后扣除项目的数额,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实行综合申报征税。混合税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能够稳固税源,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现税收征收失控的情况;2.能够将各类型的劳动所得税负都纳入其中,统一进行管理;3.可有效提升资本所得的比例税率,扩大了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税法全面推行,并得到落实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平性原则,要将地区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等各方面因素都考虑在内,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要深入分析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制定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可建立全面综合征收模式;将家庭纳入征收对象范围;改革完善税率层级;建立弹性税收制度;建立税收征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综合分类的混合税制,全面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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