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宁,谢相和
随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与提升,人们的体育意识也得到了空前提高,群众对体育知识的需求开始急剧扩大,各种形式的健身运动开始全面展开。但是,由于健身群众在实际的健身运动中,存在着罔顾法律、社会公德与其他的公共秩序的行为,导致一些围绕全民健身活动的冲突、违法甚至犯罪的极端案例时有发生。为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发展,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各职能部门授权,使群众与政府部门有法可依,加强群众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制强制力引导,使全民健身活动得以健康发展。
全民健身活动,作为一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其受到了来自于宪法、刑法、民法、教育法与体育法的保护和指导。这些法律运用法条的形式,从宏观到微观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硬件建设、维护、使用与升级作出指导性或细则性的规定,对全民健身的项目、器材、教育组织、秩序维护与日常的管理有着职责明确地规定,为全民在健身活动中遵纪守法地追求个人健康和高雅兴趣提供了法律支持,也为相关部门的执法管理作出了法律的授权。
由于当前全民健身活动的随意性、广泛性及参与健身群众的法不压众的潜存意识,导致一些地区的健身群众,为了个人健身的需要不遵守公共道德行为,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更加激化了与周边群众之间的矛盾。现实中常见的违反法律道德现象主要有两种:一是,健身群众之间的矛盾。典型表现为争健身场地与音响音量造成的冲突,既有一般的争执,也有大打出手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现象。甚至升级为刑事案件。二是,健身群众与周边居民的矛盾。主要是由于噪音和场地的占用造成居民生活的干扰,致使极个别群众作出过激行为,如放狗咬、开枪与打架现象。
由于全民健身的群体性、低组织性与潜在利益性,导致健身活动群众在健身时与非健身时的认识割裂与双重标准,出现一些有违社会公德损人利己的现象高发。较为典型的现象有三种:第一种,扰民型。主要是噪音扰民与阻碍交通,这也是当前引发的道德争议甚至法律争议最多最强烈的现象。第二种,破坏型。是指为了健身活动的场地与其他需要,不惜破坏所在地的环境、设施与良好秩序等。这是在一些城市小区公共场所常见且引发强烈反感的现象之一。第三种,企图型。既包括极个别的组织者,也有少数的健身参与者。如组织者借此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以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不良商家借此展开推销活动欺骗健身群众,甚至极少数邪教成员趁机开展宣传活动等。当这些负面的现象,被媒体放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一叶障目”的片面认识,甚至形成健身群体与其他群众的对立,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也不利于继续培育与提升群众的体育意识。
造成全民健身活动中不遵守道德、无视法律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的不健全、政府部门的缺位,也有群众自律的不足。在全民健身且不断提升的时代,需要在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为主导,推动广大群众开展利己不违法、健身不违反社会公德的科学健身活动。
作为全民健身活动的基本依托,在城镇化、城市化、新农村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有关全民健身活动法律和道德冲突现象,都和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的滞后与缺乏有着直接关系。为解决这种供求紧张的矛盾,需要从三个方面加强:一是,强化前瞻规划。即在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中,按照特定区域的人口与面积,纳入到整个地方建设的规划,使其作为地方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建设与发展思路的保障。二是,保障公共体育供地。在地方发展的规划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在特定的位置预留足够面积的场地,或直接开展公共体育建设,或等待其他健身完成后再开展建设。三是,强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政府考核。为了强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把公共体育场地与设施的建设纳入施政考核指标内,是有效的激励与保障办法。当然,在实际的建设实施中,政府可以多种方式来发挥自身的作用,如规划、指导、主导与运用其他社会力量等,尽可能地提高全民健身需要的人均用地面积与人均器材覆盖率,使公共体育的建设以百花齐放的形式展开,为广大群众的健康和健身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支持。
虽然关于体育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已经形成了相对周全与科学的体系,但面对全民健身中出现的一些极端事件甚至案件,相关部门委屈又无奈,群众着急甚至愤怒又无措,则直接暴露了法律不健全与缺乏操作性的问题。根据当前全民健身的实践,需要从三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一是,强化对全民健身组织形式的法制引导。即运用法律的手段为全民健身实施发展引导,如城市、社区与农村公共公益性全民健身、健身企业的全民健身、学校核心辐射性的全民健身,以及社会体育兴趣团体等组织的全民健身等,以法律的方式确定其载体与形式,并指导他们在法律的范围内发展。二是,对全民健身过程中涉及到的职能部门法制授权。在充分研究全民健身过程各种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运用法律的形式科学界定与明确职责部门,减少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与执法无权现象。其中既要有法律标准,也要有技术标准,如针对噪音的科技指数标准等。三是,运用法律明确全民健身过程中的各类活动底线和处罚措施。实践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性与自发性并存,有些情况是组织者与其他参与者无法预料的,因此,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去警示和教育全民健身的固定群众与潜在群体,在什么样的时段、地段与什么样的方式是合法的,否则组织者与特定违法现象的直接促成者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为上述的法律授权部门的执法提供具有操作性且能明确直观的指导。
全民健身活动中不断发生的各种不和谐现象,直接地反应了群众思想道德水平与其对健康追求的不一致性。虽然绝大数群众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但在个人健身需求被其他同伴裹挟,甚或是为了个人健康的一己之私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各种意料之外的有违公德现象,由此运用各种时机与地点等加强群众的思想道德建设必要且亟需。首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具体的实施中就是加强国家层面的文明与和谐教育、社会层面的法治教育与个人层面的友善教育。在全民健身活动的公共场地、健身企业或俱乐部与其他的区域等,运用固定的宣传栏、LED流动屏幕与各种标语等,通过创设能发挥教育的氛围,让开展健身活动的群众得到耳濡目染地教育,并转化为自觉地健身行为,追求健康和快乐自己的同时,把全民健身的队伍打造为社会的一道风景。其次,加强地方公序良俗的挖掘与教育。主要是指根据各地风俗、健身地周边群众的职业作息时间与其他的特殊情况等,所作出的教育和健身活动协调工作。如以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作息为主,例如有夜班工作者,早上健身时可以适当地调低音响的音量等;有医院住院部的地方可以在晚上缩短健身时间等;在少数民族特定节日或其他宗教团体特定的活动日,甚至可以暂时取消单日甚或多日的健身活动等,以此实现相互理解下的健身与社会和谐的统一。再次,加强社会美德教育。主要是指公益精神教育、互帮互助精神教育、宽容教育、理解教育、协商教育、娱乐精神教育与学习精神教育等。在全民健身群众与外围群众之间,建立自由沟通、交流与协调的渠道和平台,且能根据轻重缓急适当地作出理解性的让步或改进,确保在不积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达成和谐。
在全民健身的实践中,由于每个人的体质、身体特点不同,需要从体育科学、运动医学与生理学的视角,加强群众科学健身方法的教育,在减少不当健身造成的伤害的同时,指导他们科学健身。首先,加强职业性健身方法教育。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任何一个个体,都是某个行业与职业的从业者,根据不同职业健康需要与职业发生的可能性,加强相关职业性健身方式的研发和推广,具有切实的针对性。不仅可以提高健身群众的职业寿命,尤其可以为他们职业创新奠定坚实的身体物质基础。其次,加强体质吻合性健身方法教育。虽然各种健身运动都具有异曲同工的积极作用,但不当地健身方式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甚至造成身体健康状况的恶性逆转。根据不同的体质及其成因,对群众开展科学健身方式教育,能在其原体质基础上帮助他们循序渐进地提高自己。如健壮者、一般的健康者、体弱者与多病者等,他们的健身方式显然在强度、时间上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再次,加强娱乐性健身方法教育。健身活动自身具有身体机能优化所带来的精神享受,需要加强各种体育游戏的教育活动,使群众能掌握更多的形式与类型,并在自己生活的区域与工作的环境中,能较为自由与便捷地开展健身与娱乐并在的活动以愉悦身心。这些教育工作,需要政府、健身专业的志愿者、健身企业的专职人员与各学段学校的体育教师,积极地发挥主动性、创造性与公益性,以各种可能的方式投身到全民健身的事业中,把相关的知识、技术技能和个人健身方式创新的原理教育给群众,在充分发挥个人核心带动作用的情况下,推动广大群众创新,如当前广场舞大妈戴耳机跳舞等。
全民健身活动,是一个社会性、民族性乃至国家性的活动,不仅关系到国民身体健康,更关系祖国的健康发展和改革的成败。尤其在职业病高发、疾病年轻化与过劳死现象不断出现的时代,需要站在战略地高度去积极认识全民健身的积极意义,并以理性的视角去分析和探索全民健身的科学路径。因此,健全全民健身的相关法律法规,研发与推广更多的群众化体育项目,培养更多的群众体育教育人才,建设更多的公共体育设施,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的动态管理和执法,是解决当前全民健身活动中法律、道德和群众体育需求之间矛盾的治标和治本统一的科学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