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平 安徽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随财务报告中表外信息披露日渐增加,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针对表外信息披露出现优劣,进一步引发人们深思,传统会计模式下表内信息难以满足会计信息利用者需求。因此,为保证决策者正确决策,要求企业加大表外信息披露,以及市场监管对其信息披露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社会责任、前瞻性信息等。上市公司希望以资本市场信息披露途径,适当加大财务信息之外信息披露力度,有助于凸显自身核心竞争力,以此吸引更多投资者,降低资金成本。然而,企业披露表外信息难以满足使用者需求,从理论及实践方面均存在不足,有必要加强披露问题研究,采取针对性改善措施。
会计报表表外信息披露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补充会计报表信息。会计是一项管理活动,依托披露会计信息为决策者提供参考,最终影响管理人员决策正确性。若仅依附于报表内部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加大表外信息披露可有效解决此类问题,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呈现,如附注、旁注等形式进行表外披露,如此有助于决策者联合表内外信息披露,提高决策正确性。2.正确解读会计信息。会计报表中多以总和计为主,所以依托报表中信息披露,仅从宏观掌握相关经营状况,难以正确解读实际项目、金额构成,不利于决策者掌握企业经营薄弱点。譬如,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仅与之对应的是合计金额,若想获知各存货中“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项目及金额,必须依靠表外信息披露。表外信息将表内信息难以表达的信息说明,将浓缩数据实现精细化、模块化,有助于正确解读信息。3.吸引投资。随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吸引投资者难度日渐增大,为增强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需通过各类方式吸引投资者。表外披露便为企业提供向外展示平台,企业通过披露信息展示自身综合实力,吸引更多投资者。4.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企业通过表外披露各类信息,促使获取信息主体公平、公正获取相关信息,以免受利益驱动通过不良途径造成信息垄断,不利于证券市场有序、健康运行。因此,规范表外信息披露促使投资者合法权益、公众权益等具有保证,为其决策提供参考,公平获取自身所需信息[1]。
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对表外信息愈发重视,特别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表外信息种类及范围不断扩大。为进一步促进表外信息披露,我国财政部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条例,如财资[2020]130 号,助力表外信息质与量均具有质的飞跃。但在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表外信息披露现状仍不容乐观,需加强表外披露分析,掌握其存在薄弱点,利于后续针对性改善。
多数会计学者将焦点放置于研究表外披露方面,认为需积极提倡表外披露,要求在表外披露更多的信息,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信息,助力决策正确性。殊不知,处于复杂经济环境中,表外披露内容处于过载状态,促使人们对其表外信息披露核心价值认知定位错失。由于企业交易和经济活动趋于复杂化,部分难以确认或企业为规避确定,过度强调表外披露,形成“头重脚轻”局面,远突破信息补充及说明的价值,逐步倾向于与表内信息处于同等位置。部分上市公司对自身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还有部分企业对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充分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关联企业间交易信息披露缺乏充分性;非财务信息披露缺乏全面性;企业实际偿债能力缺乏充分;无形资产披露较为简易等。
表外信息全面性、真实性,均影响决策者、投资者正确决策,部分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报表之外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会利用各类会计处理方式,如转移利润、高估收益等,以此对企业实际运行财务报表进行“润色”,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此类缺失可靠性数据信息,影响投资者正确决策。部分企业利用表外信息,削弱财务报表自身价值,亦或通过表外附注信息造假。表外信息多数为掩盖表内虚假信息,部分企业在附注中对于应披露信息说明缺乏明晰性,亦或直接取消信息披露。譬如,部分企业有意披露有利信息,对部分事项需及时公布的内容,延长信息披露时间节点,以此掩盖企业实际负债状况;部分企业由于生产工艺滞后,或新型技术兴起导致企业亏损等信息未披露,以此隐瞒重要事项等,均造成表外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投资者难以掌握企业实际运营状况,进而干扰投资者决策。
表外披露内容缺乏规范性,使表外信息披露存在重要瓶颈,其内容缺乏规范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报表信息缺乏正确认识,片面认为过多信息披露会造成信息泄露风险,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未认识表外信息披露重要性;(2)部分上市公司依托财务报表附注掩盖会计报表,进而藏匿对自身不利信息;(3)市场不良竞争促使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备受考验,未严格依照相关审计准则实施操作。上述因素均造成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出现避重就轻,未严格依照相关要求落实,对核心事项忽视。按照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应在公司年报上纳入多项信息,不仅包含产业政策、行业数据,而且涉及业务发展规划、经营业务等,此类信息分析对客观评价企业经营、发展能力十分关键,而现阶段企业实际披露过程中包含此类信息较少[2]。
信息披露滞后造成严重影响,通常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存在有意滞后倾向,此类状况是上市企业签订相关投资协议之后,但并未在当期进行公布,而是有意延迟公布;二是对其边界缺乏明晰性,如重大损失界定不清晰,影响信息真实性。譬如ST 合金事件,在中领投资、余志林分别受让辽机集团18.9%股权、15.1%股权过程中,ST 合金董事长亲自参与过一场交易,将其所持有的8.6%股权转交至余志林,但未及时将相关事项告知,导致ST 合金约1 月之后进行披露信息。
为进一步促使表外披露规范性及完善性,以免企业依靠表外披露信息,装饰财务报表中信息,相关部门需通过多种形式,规范报表表外信息内容及方式,促使其具有统一披露标准。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准则时,明确表外披露标准时,需综合性考量,不仅需考虑重要程度及成本效益,而且需考量充分性及相关性。同时,应系统性考量披露体系,保证表外披露信息具有协调性,尽量规避出现重复性披露要求,保证披露要求全面性及针对性。
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需规定表外披露信息内容及方式,为企业表外信息披露提供导向,如规定各类信息披露内容,促使其具备良好的可行性,以举例方式对披露方式进行演示,针对重要事项需采取强制性披露准则。应从本质规避企业仅披露对自身有利信息,消除企业表外信息披露难以抓住重点瓶颈,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可靠性高的信息,保证其决策准确性提高。
我国企业财务报表表外信息披露失真,是目前存在重要问题,特别是上市企业中,若想从本质杜绝此类问题,需明确披露虚假信息相关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承担审计、审核等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需自行承担由于自身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机构因自身原因,对虚假会计信息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上述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披露误导表外信息承担责任,此类法律缺乏完善条款,促使表外披露信息真实度丧失速率加快,最终多由最有能力主体方承担,且多以经济赔偿形式承担责任。披露虚假信息和误导表外信息责任大小与实际承担责任比重未明晰,造成信息提供人员披露信息过程中着重考量对自身有利的数据。若想从本质改善上述问题,需以明确披露信息法律责任为切入点,如虚假或误导表外信息通过企业管理人员、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等主体方,需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责任精细化划分,并将连续环节中断,减少表外信息虚假现象[3]。
通过进一步加强表外披露信息审计,是保证信息质量有效措施。改善表外信息披露质量,不仅需加强监督、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增强审计人员专业素养及道德素养,严格依照相关要求实施审计操作。审计主要包含两种形式,即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前者主要是采取相关措施,完善公司治理整体架构;后者是保证审计机构独立性,以免审计过程中受内部因素影响,无法客观开展审计工作。
会计准则制定时,需立足市场战略发展层面,不断完善及调整会计准则内容,采取行之有效方式,并针对级别较高的重要信息,对缺乏成熟性信息优先在表外披露,重要程度较高且发展成熟信息体现在表内确认。表外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其中披露交易金额或比例在报表利润表中进行确认,将实际交易金额纳入营业收入下级科目中,且单独标识关联方实际交易。譬如,某企业关联方交易金额是100 万,将其纳入关联交易收入,如此规避表外信息披露过载,而且促使报表内容丰富,凸显会计报表核心价值。
会计报表表外信息披露,不仅是表内信息补充、解释,而且是表内信息扩展及延伸,助力信息使用人员正确解读数据内容,掌握企业实际运营状况。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表外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部分问题,影响使用者正确决策,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因此,需掌握表外信息披露薄弱点,有针对性、有目的性改善表外信息披露,保证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可靠性较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