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该员工继续在公司从事工作。不久,其因偷盗被辞退。一个月后,该员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该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请问工伤员工违纪后,是否应当享受相关的待遇?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员工九级伤残,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在今后就业时因伤残造成就业限制的一种补贴;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职工的残疾在今后需医疗方面的补助。这三项权利是工伤职工自工伤发生之日起就已确立,不以其他条件限制。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与职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合同期内,一般如不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因盗窃单位物品被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劳动关系终止条件的出现。因此,该员工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但不享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