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一名员工称,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等工作原因,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使其患上精神分裂症而导致其自残烧伤和自伤割腕伤,申请认定为工伤。但是,该员工患精神分裂症之前既未受到事故伤害和意外伤害,也未被诊断为职业病。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其精神分裂症为工伤,认定因精神分裂症而导致的割腕伤及烧伤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公司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首先,要认定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职业病。根据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的职业病为132种,其中并不包含精神分裂症。
其次,要看该员工患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引起。精神分裂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据你介绍,该员工患精神分裂症之前既未受到事故伤害和意外伤害,也未被诊断为职业病,故其所患精神分裂症既不是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也不是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而生。工作环境恶劣可能会影响该员工身心健康,从而诱发精神分裂症,但患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该员工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因此工作环境恶劣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所患精神分裂症系由工作原因引起。所以不能认定其患精神分裂症而导致的自残、自伤是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