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永为己任

2021-11-23 03:04包冬冬
劳动保护 2021年6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生命安全劳动者

文/包冬冬

从1921年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走过了整整一百年。回首百年,筚路蓝缕,披荆斩棘。无论前途多么艰险,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的主题和主线。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作为这一主题、主线中的重要内容,始终贯穿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百年来从未改变。

十月革命的炮声为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也将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认可的共产主义原则——组织劳动、保护劳动传向了中国。成立之初的中国共产党将劳动保护视为工人阶级经济斗争的迫切要求之一,是在工厂内设置完备的卫生、清洁、防险的设备,尽力保持工人健康、预防不幸事件发生的具体工作要求,更是体现在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中的重要原则,是写进哈尔滨等大城市安全与卫生法规上的关键内容,为新中国成立后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奠定了基础。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也迎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52年12月末,毛泽东同志在对劳动部《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上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面对增产节约与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关系,必须理清楚并贯穿于全党上下,即安全与生产是统一的,也必须统一;管生产的要管安全,安全与生产要同时搞好。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从方针政策、工作路线、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等方面已经摸索出一套‘中国型’的劳动保护工作来。”可惜,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以及后来的“文化大革命”,让劳动保护工作被迫停下了脚步。期间,新中国出现了成立以来的首个事故高峰期,也为劳动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978年12月,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号角吹响。发展是硬道理,但不能忽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1979年,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修订,将“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写入其中,从法律层面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康,更为后续多项法律如《劳动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的制定实施,指明了方向。尽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机构几经变革,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渐确定下来,并一步步深入企业、深入基层。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从“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到今天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民安居乐业、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始终履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的誓言,只为当初“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与使命……

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而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共产党人仍需怀揣初心,砥砺前行,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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