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凯
2019 年6 月7 日,在广州天河体育场,中国男子国家足球队与菲律宾队进行了一场友谊赛,这场比赛最为关注的焦点就是,归化进入中国国籍的运动员李可首发出场,他成为了中国男足历史上首位归化球员,这也标志着国足进入归化球员时代。同年8 月16 日,在新西兰皇后镇举行的2019—2020 赛季自由式滑雪新西兰公开赛坡面障碍比赛中,中国归化运动员谷爱凌获得冠军,她也成为在国际大赛中为中国获得金牌的首位归化运动员。可以说,归化运动员正在中国体育领域快速发生,而且,这些归化运动员在不同竞技运动项目领域为新时代中国体育“争金夺银”贡献力量。近年来,随着世界竞技体育领域归化运动员现象普遍发生,我国学者逐渐开始关注这一社会现象。学者们从民族主义[1]、义利主义[2]、法律困境[3]以及归化运动员现象的中国策略[4]等方面进行学术争鸣。而从总体的研究结果上看,学者的争鸣关注结论是在较长的时间内,由于法律、文化等原因,我国不适宜归化运动员。但是,随着体育全球化以及部分项目的金元进程加快,我国部分职业化开展较好、国际赛事成绩相对较弱的体育项目已具备归化运动员的现实基础。以中国足球为例,随着里皮团队进入国家男足教练组,归化优秀足球运动员成为团队主要工作任务,该任务目标在2019 年里皮团队第2 个聘期得到中国足协的充分认可[5]。
面对体育领域的归化问题现状,需重新审视归化运动员代表我国相对弱势体育项目参与国际比赛的优劣,需结合我国文化背景以及行为情境特点,来理性探索运动员的归化行为过程对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项目发展过程上的总体价值趋向影响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国男足而言,职业领域的金元快速推动了积弱的国家队进行运动员归化,这种类似的行为是否会出现我国其他项目协会以及其他项目的国家队中?同时,我国的文化土壤在民族情感上是否能够接受归化运动员带来的国家队成绩的快速提升?以上一系列关于运动员归化的问题,都是新时代我国体制改革与国家体育事业发展战略转型过程中亟需解决与面临的代表性问题,更是我国体育强国建设背景下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这一重点战略任务完成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结构功能理论、社会冲突理论与符号互动理论并称为现代社会学三大基础理论,近年来学者对于体育领域发生的热点社会现象,多由以上主流理论进行讨论。对于新时代我国的运动员归化问题,研究拟使用社会冲突理论进行分析。
对现代冲突理论的形成产生巨大影响的主要是马克思、韦伯和西美尔3位社会学者。马克思的冲突思想主要集中于社会生活领域的阶级斗争;韦伯的冲突思想是在传统权威社会向法理权威社会过渡过程中来阐述阶级、冲突和社会变迁的关系;西美尔则致力于“基本社会过程形式”的研究,社会冲突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过程形式存在于社会行为过程中。随着西方社会学的进步,德国学者拉尔夫·达伦多夫在其经典著作《现代社会冲突》中明确阐述了其辩证冲突的理论思想。本研究所选用的社会冲突理论即为达伦多夫的思想,这种思想从社会静态平衡角度来进行基本阐述。首先,社会发展应服从变迁,社会变迁(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其次,社会发展每一时刻都经历着社会冲突,社会冲突普遍存在;再次,社会的每一要素都对社会变迁发生积极作用;最后,每一社会都建立在某些成员被另一些成员压制的基础之上[6]。达伦多夫的辩证冲突理论认为,社会冲突的形成是在社会团体中同质群体的利益表现为一种价值,而正是这种价值构成了一种有关阶级统治合法性的关键,这也是社会冲突的形成原因。同时,社会冲突是具有一定强烈程度的,其中,强度的影响有团队的重叠程度、权威关系与其他报酬分配的相关程度、社会流动性的程度;烈度的影响因素有社会经济的剥夺情况与冲突的控制方式。
新时代我国运动员归化问题,在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特别是在足球上,归化外国运动员代表中国队来进行国际比赛在民族情感上难以让部分民众接受,但是,从体育国际化进程以及欧洲国家足球运动员的成功归化案例来看,体育运动员的归化问题似乎在体育社会发展中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如意大利队2006 年世界杯夺冠功臣拉莫拉内西是阿根廷人,德国队世界杯历史进球最多的克洛泽曾是波兰籍,2018 年足球世界杯冠军——法国队中纯正法国血统的仅有3 人,非洲血统的则有18人之多[7]。从社会现象上看,一方面国际体育事业发展的多元化导致运动员的归化现象出现,特别是某些体育大国也通过归化运动员来加快体育强国进程;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对民族情感的高度认同,导致国人难以接受通过运动员归化来提升我国某些积弱体育项目的快速发展。因此,这种现象的冲突主要集中在新时代我国社会快速变化的行为过程中,而归化现象所带来的冲突对体育事业发展既存在积极影响也存在着消极效果。所以,从理论上,本研究较为适用达伦多夫的辩证社会冲突理论。
我国的体育文化特征是以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为理论基础。同时,中国体育文化又体现为儒学特征:刚健尤为、自强不息、生生不已的奋斗价值观;修道以仁、厚德载物、亲民至善的精神价值观;动静相宜、刚柔相济、取法中正的中庸之道;天人合一、内外兼习、道法自然的修炼观[8]。在这种体育文化情境中,我国运动员逐渐形成顽强拼搏、为国争光的中华体育精神,也是这种精神从行为内涵上引导中国的运动健儿在国际赛场上争金夺银,屡创佳绩。也是在这一行为过程中,我国公众也从社会行为角度对我国运动员产生了极强的民族认同感。从社会发展层面来说,体育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体现民族情感、提升民族自豪感的重要领域,特别是代表中国登上领奖台时,升国旗、奏国歌的文化仪式能够极大地增进民族情感。
运动成绩一直是竞技体育的追求目标,因此,国际体育赛场的领奖台(特别是冠军领奖台)成为国家体育项目发展的重要战略要地。但是,竞技运动制胜规律是在于体育技术与心境状态在同场域下的优势发挥,争金夺银是不能绕开这种行为规律的。一方面,竞技体育赛场中优异的技术表现与成熟的心理状态,是需要长时间具有强度的训练而达到的程度;另一方面,对于我国某些积弱项目而言,受限于青少年选材与项目开展整体环境,体育技术是很难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如我国部分雪上项目、部分田径项目、足球、水球等。加之,现代竞技体育国际化发展,使得归化运动员的途径逐渐成为某些国家在弱势项目上取得快速突破的有效手段,如菲律宾的篮球,卡塔尔的足球,新加坡的乒乓球,日本的田径和意大利的足球等。而在这些体育项目中,尤以足球项目的归化现象最为引人注目,也最为普遍,这即得益于足球项目在全球化的普及,同时也得益于核心运动员与足球项目团队绩效的直接关系。
那么,从我国现有的足球项目归化运动员的既成事实来看,这一现象在民族情感的认同上是存在典型的关系冲突。(1)归化现象形成的条件群体已经存在(李可已经归化完成,且进入国家队并代表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这种与我国传统的民族情感与民族认同感产生了情感关系上的典型冲突。(2)运动员归化群体的利益,构成了对我国主流运动员的利益影响。(3)从冲突的强度来看,由于归化运动员进入国家队就剥夺了一定数量我国运动员代表国家队比赛的可能,同时其合法性存在也阻止了冲突性利益群体的有效对抗,因此冲突强度较大。(4)从冲突的烈度来看,归化运动员的存在不会引起体育运动队结构的变迁,特别是权威结构的变迁。也就是说,归化运动员的存在不会改变中国情境下体育团队以教练员为主的技术权威和以领队为主的行政权威的二元权威结构,因此冲突强度较小。
体育运动队的激励与其他任务型团队激励形式是同质的:过程导向性激励和结果导向性激励。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体育产业职业化开展,以及我国职业足球领域的金元时代到来,物质条件逐渐成为过程导向性激励的主要影响因素。基于体育运动队团队任务的过程导向性激励,是通过对体育任务完成来引发的激励来满足行为过程的内在需要。这种激励不但与内在性与外源性的诱激物有关,同时也与体育团队任务完成绩效有关。从竞技体育的发展而言,有针对性的青少年选材体系与科学合理的训练方式是体育团队获取高绩效表现的基本规律。而体育运动队在完成团队任务的过程中,随着团队任务的解构以及团队内结构的变迁,过程导向性激励就成为有效的激励手段。
归化运动员是一种类似于技术移民的方式,使具有更高技术水平的他国运动员加入归化国国籍。从现有的形式来看,归化分为3 类[4]。(1)第1 类:血缘型。这类归化运动员在其家族最近两代家人中,祖父或者祖母,亦或是父亲、母亲其中一个是拥有归化国国籍的公民。(2)第2 类:“小树苗”型。这类归化主要是指归化国去其他国家挑选身体素质优异、拥有良好运动特质的少年进行观察培养,然后对成绩出色的青少年在16岁之前引进,给予其该国国籍。等到运动员成年之后,便可代表该国国家队参加国际性体育赛事。(3)第3 类:“雇佣兵”型。这类归化主要是指归化国利用诸如“金元”手段来吸引优秀运动员,通过改变国籍来代表本国参赛。但是,这种“雇佣”是有时间条件的,如《奥林匹克宪章》规定,改变自己国籍或者取得新国籍并在最后一次代表前国家参赛之日起3年期限后,可以代表新的国家再次参赛;而国际足联则规定,在该国连续生活2年以上可代表该国参加国际比赛。
归化运动员作为一种提升国家运动项目成绩的有效手段,是典型的结果导向。因为归化的运动员基本是通过国籍与物质来交换运动员的技术能力,这一过程是完全跳过了竞技运动人才的基本培养过程。因此,从团队任务角度来看,归化运动员能够提升团队绩效,但是这与需要过程导向激励的竞技运动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任务冲突。就我国足球领域归化运动员的既成事实来看,也是必然存在追求现阶段世界杯“出线”任务与忽视青少年足球发展人才任务的冲突。首先,归化的足球运动员会形成排他性,这种排他并不是指国家文化以及民族心理认同上的排他,而是阻止相关运动员的流动可能。其次,归化运动员本身存在竞技体育行为上的“投机”。如通过改变国籍归化成为我国公民,来提升我国男子足球水平,这种手段本身并未触犯任何法律,但是却与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本质有所背离。最后,从冲突的强烈程度来看,归化足球运动员不会改变运动队内的权威关系与利益分配关系的相关程度,更不会出现团队成员之间以及团队总体利益被剥夺的现象。
体育运动队中的运动员,是以执行并完成团队任务为角色身份认同,这种角色认同的过程是在不断的团队行为过程中,与不同的团队结构行为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对个人自我价值的形成。就运动员个人行为过程发展而言,训练使得运动员个人本身获取个体的社会认同,而比赛能够实现运动员个人的自我利益与团队绩效提升的契合。从另一个层面说,训练给予运动员个体身份认同,竞赛给予运动员集体身份认同。现代社会给予运动员更多的行为情境,如国家队的训练与比赛赋予运动员国家代表的身份,这种身份的形成是建立在区别于其他层次训练体系的群体行为;职业俱乐部的训练与比赛赋予运动员个体职业身份,这种身份与国家队的角色身份截然不同,这种身份是建立在完全的契约基础上。以我国运动员为例,若一名体制内的运动员能够代表国家队参加比赛属于角色内行为,代表职业俱乐部比赛则属于角色外行为,而无论运动员是否进行角色外行为,就其个体发展而言,是需要不断创造优异的体育成绩来完成自身利益的提升。如姚明在运动员时期,其在各种场合表示能够代表国家参加比赛要比参与职业比赛更能够实现个人的价值,也正是姚明个人在篮球世界极强的集体认同感,促使其创造国内及世界篮球历史上我国运动员的新高度。
归化运动员就行为选择而言,其选择转换国籍本身就是在体育领域的自我利益价值实现的再造过程。如李可,其个人在英国很难进入国家队,但是,随着其归化进入中国国籍,李可本人可以继续在国际赛场有效实现个人在足球领域的价值,同时能够帮助我国提升运动成绩。像李可这种血缘型归化运动员,能够有效实现个人在国家队内的身份认同与自我价值提升之间的契合。但是,后期归化的部分球员由于中超近年来的“金元政策”进入中国职业足球联赛,满足“雇佣兵”型的基本条件,而这类运动员在国家队的身份认同上则与国内运动员和血缘型归化运动员有着明显的区别。由于意识形态以及文化的差异,这部分运动员很难通过训练行为真正意义上完成“中国化”的身份认同,但是,从实现其个人利益角度来说,参与中国男足无论从经济利益还是个人职业价值提升的自我利益都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需要注意的是,从行为过程来看,“雇佣兵”型归化运动员从其个人的自我认同程度与其个人利益契合程度上是存在冲突的。而这种冲突的强烈程度在行为表现上是比较强烈的。首先,对于冲突的强度而言,由于归化运动员的存在必然形成了足球团队结构上的位置重叠,并且存在结构上的角色利益对立,同时归化运动员存在为我国足球项目整体的人才垂直流动形成阻碍,并且“雇佣兵”型归化运动员直接进入国家队后,与通过刻苦训练等待进入国家队的运动员(由于归化运动员无法进入国家队)会在行为上产生刚性的状态。其次,就冲突的强度而言,归化运动员存在对其他足球运动员团队结构剥夺的情况,既存在影响同位置国内年轻垂直流动的“绝对剥削”,又存在对我国足球整体青训体系“相对剥削”的情况。因此,从运动员的行为过程的身份认同以及自我利益的契合程度的冲突来看,冲突强烈程度较高。
对于竞技体育领域归化运动员现象而言,一方面来自于运动员本人对国籍变更过程的理性选择程度;另一方面,对于引进运动员的国家而言,要在新时代全球化的背景下理性认识体育项目的本质价值。
就运动员归化现象而言,运动员的理性程度与国家公民对体育项目认知之间存在着价值冲突。首先,运动员本人选择改变国籍是一种典型的去个体化过程,也是体育价值重塑过程。自我觉知理论认为,去个体化源自自我管理在层次上的转变,即从有意识的、相对抽象的层次转向更低一级的层次。以李可归化进入中国国籍后代表中国男足参加国际比赛为例,对于其个体发展而言,其就足球技能在原国籍国家已近成熟,且有意识的认识到无法代表英国进行国际比赛,在此情境下李可选择加入中国国籍,同时,李可本人要在足球文化的理解上去个体化并逐渐融入中国足球文化,如2019年6月7日,李可作为历史首位归化球员代表中国国家队首发参加国际比赛前高唱国歌受到了公众的一致认可。其次,归化国家公民对于项目认知产生的群体行为是由于对于归化行为的认同缺失造成的。社会认知理论认为,群体行为源于“集体个体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指一个人在群体中如丢失了自我,同时将获得一个新的根植于新群体的自我和一个新的认同。归化运动员作为体育国际化的标志,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国际赛场,特别是近年来亚洲国家通过归化取得了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尚未得到该国公民的认可。这些均是源于项目认可上的价值差异,同时也是归化运动员的价值提升与该项目的整体持续发展之间冲突的价值根源。最后,作为价值链接共性,归化运动员的行动存在规范的可能,但是价值共性存在冲突。归化运动员作为社会变迁与社会发展的体育发展手段,其本身就是受到规则和规范的约束。国家的相关法律、《奥林匹克宪章》均对归化运动员具有约束,但同时,这种行为本身在现代社会存在合理的一致性,且具有行为统一的群体动力。尽管归化运动员在价值观念以及体育技术理解价值体系上存在异质性问题,但是,从群体行为过程的凝聚力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归化运动员在行为过程中是具有规范的可能的,如归化运动员唱国歌,对国旗行注目礼等。
辩证的社会冲突理论表明,冲突能够为社会变迁带来2方面的影响,即具有建设性的积极性影响和具有破坏性的消极影响。结合李可事件,研究对于我国体育领域归化运动员这一社会现象也进行2方面的讨论。
4.1.1 提升我国积弱项目的运动成绩,助力我国体育强国建设 新时代我国归化运动员首先在男足项目进行,这与足球在我国体育项目群体发展中的积弱程度有关,也与中国足协的新时代改革魄力有关。随着我国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竞技体育不断深化改革,各个项目协会进入到真正意义上的管办分离阶段,这也促使中国足协从现代足球发展的国际化角度首先来进行运动员归化的尝试。因此,在新时代我国归化运动员最直接的积极影响就是能够为我国积弱项目带来明显的成绩提升。从竞技体育项目的均衡发展而言,积弱项目通过归化运动员来提升成绩,可以较快提升运动成绩,这也将为我国新时代的体育强国之路做出应有贡献。
归化运动员作为一种竞技体育人才横向选拔的国际通用手段,是提升竞技运动成绩的重要形式。就我国足球项目而言,归化是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足球项目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中的手段;就我国冰雪项目而言,归化某些积弱项目的运功员更是我国2022年北京冬奥运全项目参赛的人才保证。而这些由归化运动员带给项目发展的变化,不仅能够提升项目成绩,也能够调试并转化运动员归化现象的社会冲突有效手段,更是我国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保证。
4.1.2 为体育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方案 现代体育领域发生的运动员归化现象,是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我国归化(通过更改国籍)运动员将为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操作性案例。世界上目前一共有225 个国家及地区,拥有主权的国家和地区有195 个,其中192 个国家和地区是联合国会员国,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仅有27 个(亚洲14个,欧洲1 个,大洋洲3 个,非洲7 个,美洲2 个)。我国能够突破40 年(从1979 年重回国际奥委会至今)竞技体育发展的组织束缚,通过归化运动员来更加广泛地体现国家民主主义精神,同时为国际体育人才流动打开了我国的法律与制度屏障,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上的包容性增长手段。其本质,从价值观的角度来看,为体育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出体育领域的中国方案。
体育,是全世界的体育,是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体育之所以能够为全世界共享是因为具有共通的价值与能够被共享的规则与制度,因此,体育从价值范式上讲,可以被视为是人类命运共同的表现形式。归化运动员能够在现代体育中出现,是国家间在体育命运价值共同的理念下完成了组织边界突破与社会性技术行为的突破。对于像中国这样占据世界1/5 人口的体育大国而言,能够接受归化并将这一手段逐渐在积弱项目不断尝试,就是对世界体育负责任的价值体现,更是消融归化运动员与我国公民民族情感关系冲突的有效手段。
4.1.3 促进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制化建设 归化运动员之所以在这一历史时期才出现,主要由于我国《国籍法》对于归化体育技术人才这一问题的制度束缚。首先,我国《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在申请入籍的同时都必须声明放弃原国籍,这对拟归化为我国的外籍运动员来说,无疑又增加了一重心理与道德上的负担[9]。其次,由于近年来我国职业足球领域的“金元”现象,导致世界现役一流足球职业运动员纷纷来华工作,高额的薪水加之包容的社会环境,使得很多外籍球员可以从心理上接受放弃原国籍,进而加入中国籍。
体育领域的运动员归化案例,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新时代法制(特别是《国籍法》和《体育法》)改革。尽管体育高级技术人才相对于科技、文化、教育、艺术等领域对国家事业发展的贡献力相对较低,但是,体育在国际交往(特别是奥运会)行为中所体现的民族主义精神是其他领域所难以替代的,加之《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10]的发布,极力地推动了体育在我国新时代改革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在举国体制与体育法尚未完成修订与完善的制度断裂区间上,运动员的归化行为出现,更是从制度上有效抑制了行为冲突与价值冲突的基础性保证。归化运动员能有力地推动我国体育法制领域的科学化建设,从法制建设角度调适、消融并转化体育领域归化行为与社会互动的冲突,以达到社会平衡效果,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联动社会和谐进步。
4.2.1 弱化体育项目青训体系,影响项目的生态发展归化运动员作为一种迅速提升国家竞技体育成绩的手段,能够在短时间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过分关注成绩,关注国家竞技运动的精英群体,同时也会对国家整体的竞训体系(特别是青训)造成破坏性影响。首先,归化运动员作为积弱项目的“外延”结构进入到团队中,即打破了原有团队中稳定的团队生态结构,也阻断了部分优秀运动员的正常垂直流动,这对于体育项目的生态发展造成制约。其次,对于我国足球项目而言,职业体育领域的金元带动了国家足球事业的“归化”发展战略,这本身虽符合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地位与产业诉求,但是,这种发展思路从根本上影响了足球运动的发展规律。最后,归化现象一旦在事实层面取得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成功,青训体系将被不断的弱化,这种弱化并不来源于国家层面,而是来源于基层,基层的青训工作者将逐渐失去工作动力,从根基上破坏体育项目的生态发展。
从社会生态视角理性审视我国新时代归化运动员的现象,虽从目标导向的结果上能够解决体育项目的成绩问题,但是并未从项目发展的要素与功能上达到系统最优的社会效果。注重体育项目发展原始生态要素,注重体育项目后备人才培养规律,是体育项目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因此,理性审视归化运动员所造成的对体育项目后备人才培养的弱化,这将从系统角度对体育项目的持续、生态发展带来制约性的影响。
4.2.2 金元体育的国际化趋势,归化运动员溢价现象频发 归化是现代体育国际化表现,随着某些体育项目的职业化发展,部分运动员在归化过程中会由于职业领域由高水平向低水平流动的过程产生职业溢价情况。金元政策能够促进运动员的国际化流动,但是对于拟通过“雇佣军”手段来进行归化的国家而言,首先成为本国职业联赛运动员是归化手段的前提。就中国足球归化运动而言,没有任何中国血统的足球强国运动员是我国足协归化的主要对象,而这部分运动员多在世界一流职业俱乐部效力,若试图有效实现其加入中国国籍,进入中超并至少工作2 年则成为无法逃避的必由之路。因此,来我国踢球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均出现了明显的溢价情况,这不仅破坏了职业足球的正常发展规律,也增加了我国职业足球投资主体的负担。同时,这种现象本身对于其他国家(特别是运动员原国籍国家)也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4.2.3 淡化体育精神,影响我国体育文化软实力的构建 随着新中国改革开放,以及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运动员以独特文化精神状态参与国际体育赛事,而在这一过程中也逐渐开始形成了诸如“乒乓精神”“女足精神”“女排精神”等能够彰显体育文化的我国运动员的精神状态。随着我国运动员在国际赛场顽强拼搏、为国争光的精神状态不断展示,以及竞技成绩的不断提升,中华体育精神也不断总结、提炼和形成。而归化运动员,特别是通过金元行为归化的足球运动员,在能够体现国家意志与拼搏过程的国际比赛上无法实现我国体育文化软实力的提升现状。其本质原因就是归化行为本身存在着淡化体育精神的可能,同时也会间接影响体育文化软实力的构建。
作为当今世界体育大国,中国应积极面对并接受运动员归化的既成事实。在新时代,归化运动员已经成为世界体育国际化传播以及运动员国际流动的主要趋势。新时代的国际竞技体育,是更加平等包容、更加全面参与的竞技比拼,同时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国际竞技体育赛场也将不断突破原生国籍运动员参赛的情况。因此,平等、包容、全面、多元和共生将成为新时代国际竞技体育(特别是归化运动员在国际竞技赛场上)所展现的时代价值。在此种背景下,我国应理性认知归化运动的时代价值,以海纳百川的包容态度对待这一不可逆转的时代现象,应理性接受归化运动员对于我国积弱项目的提升作用,更应从我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华体育精神的内生动力角度来自信地对待新时代出现的归化运动员现象,将归化运动员正视为国家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命运共同体”[11]。
归化运动员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将对国家后备人才的培养体系、青少年训练体系产生制约。以现阶段我国足球以及自由式滑雪这2个项目而言,足球运动员归化阻断了部分适龄优秀成年运动员进入国家队,同时也从竞技人才通道的顶端将整个链条部分锁滞;而自由式滑雪空中项目谷爱凌的出现,对本就薄弱的我国雪上项目后备人才培养体系进行了掩盖。从辩证冲突理论视角来看,新时代我国积弱项目运动员的归化冲突现象将从竞技体育人才的顶端来倒逼整个体系的完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坚持开放办体育,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训体制,创新优秀运动员培育和优秀运动队组建模式,建立向全社会开放的国家队运动员选拔制度。因此,在体育强国建设的需求下,以运动员归化来逐步推动我国积弱项目的运动员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运动员的多元培养渠道,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增加对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投入力度并形成鼓励机制,是我国面对新时代运动员归化问题的积极对策。
我国40多年的改革开放,不断推动国家天翻地覆式的变化,也带给我国包括体育领域在内全行业振兴红利、持续改革不断形成新的问题,新的问题也不断促进着深化改革。新时代运动员的归化现象就是我国对外不断开放、对内深化改革产生的新问题,这问题也凸显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与这一问题的不适。在我国文化价值体系中,双重国籍是不被法律承认的,而改变国籍进入我国竞技体育事业中来则是我国《国籍法》所承认的。所以,从正视而非功利地对待归化运动员这一问题的视角来说,不断推进《国籍法》对体育领域优秀人才的适用性是积极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制度对策。首先,结合适用法律规范阶段性推进改革,如逐步完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收养法》《体育法》《国籍法》的适应性修订工作。其次,根据某些项目竞技体育特点与职业体育发展优势现状,结合地方人力资源政策差异性,在部分省份先行开展国际竞技体育高层人才引进工作。逐步完善涉及运动员归化的法律法规,并试点实施政策,是新时代面对这一问题根本而又积极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