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仁木
韩国快递、外卖等行业发达,从业人员过度劳动现象突出,职业伤害事故发生率较高。尤其是2020年,韩国共有14 名快递员发生“过劳死”,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韩国,快递、外卖等部分从业人员被称为是“特殊雇佣劳动者”(以下简称“特雇人员”),其工伤保险适用问题在韩国《工伤赔偿保险法》中有专门的规定。过去20 年,韩国一直在探讨特雇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尤其是平台经济的兴起,使问题解决更加迫切,同时也更加复杂。
韩国存在很多当初处于直接雇佣形态,后来转变为委托合同或承包业务合同的劳动者。这部分群体为其他人或企业工作,但不是正式雇员,其中一些劳动者实际上和一般雇员一样呈现出人格从属性或经济从属性,韩国称这部分人群为“特殊雇佣劳动者(特雇人员)”。就合同形式而言,他们签订的是委托合同,而不是雇佣合同,并归类为个体经营者,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他们被纳入特定雇主的业务中或为常规工作提供劳务,接受劳动过程的控制,呈现出从属劳动状态。由于工作主要来自一两个雇主的委托,经济从属性较大。其法律地位介于“雇员”和真正的“自雇者”之间。
比如,韩国国内快递产业形成的初期,快递公司还将快递员聘用为雇员。但1997 年发生金融危机以后,快递公司为追求企业效率与雇佣灵活性,大举将快递员转换为特雇人员。快递员不是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是以个体经营者的身份与企业签订手续费合同,快递员不是根据工作时长拿工资的工人,而是根据配送件数赚取收入。快递员花在货物分流和集中货物作业上的时间占总工作时间的42.8%和11.1%,但这部分劳动根本没有薪酬。
根据韩国雇佣劳动部和韩国劳动研究院最新调查数据,韩国特雇人员规模约为166 万人,另外不具有很强的从属性且不好归为自由职业者的特雇人员约为55 万人,因此广义上的特雇人员大约有221 万人。韩国与特殊雇佣形态相关的职业已超40 余种,并随着产业结构变化呈增加趋势。
韩国工伤保险覆盖对象以用人单位规模和行业为中心,分阶段扩大。1964 年,韩国制定《工伤赔偿保险法》,初期以矿业和制造业等500 人以上的大企业为主要覆盖对象,之后适用行业扩大到了电气、煤气业和运输业等,阶段性地实现了“不同营业场所规模”和“不同行业”的扩大适用。特别是从2000年7 月1 日起,韩国工伤保险全面适用于1 人以上的所有用人单位。但上述扩大过程主要针对有劳动关系的雇员。韩国仍然存在着许多从事较高风险工作、工作条件较差、需要社会保护的个体经营者。
2000 年以后,韩国工伤保险以特例方式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比如,未满50 人的中小企业的企业主、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加入工伤保险(《工伤赔偿保险法》第124 条)。2008 年7 月,韩国通过制定《工伤赔偿保险法》第125 条(特殊雇佣劳动者)条款,解决了特雇人员工伤保险适用问题。
特雇人员工伤保险总体上与一般雇员规定一样,在不适应之处进行了调整。
1.覆盖人群
适用《工伤赔偿保险法》第125条条款的人群,是由韩国总统令规定的职业人群,同时还需要满足2 个条件:一是主要为一家企业提供日常经营所需的劳务,并收取劳务费,并以此报酬为生;二是不使用其他人提供这种劳动服务。经过多次增加,目前韩国总统令规定了14 种职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包括保险设计师、建筑机械从业人员、上门课外习题辅导人员、高尔夫球场球童、快递员、快速服务人员(类似闪送员)、贷款募集人员、信用卡会员募集人员、代驾人员、访问销售人员、租赁产品访问检验员、上门教师、家电安装人员,以及依据货车运输事业法的货车车主。上述14 种职业的特雇人员数量大约有76 万人,占韩国特雇人员总人数的34.4%左右。
但是,其中一个重要规定是工伤保险适用的特雇人员可以申请不参加。因此,特雇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不是强制的,而是自愿的,选择权在特雇人员。这与雇员强制参加工伤保险是完全不一样的。
2.参保缴费
与雇员工伤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承担不同,特雇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和特雇人员各负担二分之一。考虑到从属关系程度,韩国总统令规定了职业的特雇人员保费完全由业主负担,但韩国一直未甄别出哪些属于从属性特别强、需要由雇主完全承担工伤保险费的职业。比如,一般来说,考虑到高尔夫球童等特雇人员最接近于雇员,他们的工伤保险费应当100%由企业负担,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总统令。因此,目前所有参保的特雇人员缴费由企业和特雇人员各自分摊一半。
特雇人员没有工资收入,其缴费基数采取的形式是以该行业的平均收入为标准,由雇佣劳动部单方面告示作为保险费和待遇标准的报酬水平。
3.工伤认定
韩国工伤认定情形包括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其中,事故伤害包括了6 种情形:一是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而发生的任何事故;二是使用雇主提供的设施等发生的任何事故,此类设施因为缺陷或粗心管理;三是在使用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或在雇主控制和管理下的其他类似方式上下班时发生的任何事故;四是参加由雇主赞助或在雇主指导下的活动,以及为该活动做准备时发生的任何事故;五是因被视为在其雇主的控制和管理之下的行为而在休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六是与职责有关的任何其他事故。
韩国特雇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率并不高。比如,截至2013 年,符合参保条件人数为43 万8 307 人,其 中89.63%(39 万2 835 人)申请了工伤保险适用除外。实际参保者只有4 万5 472 人,参保率仅为10.37%。而根据2017 年至2020 年7 月20 日的数据,在53 万2 797 名特雇人员中,共有42 万4 765 人提出了豁免工伤保险的申请,参保率为20.3%。虽然参保率比2013 年有所上升,但仍处于较低水平。
特雇人员参保率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担心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来特雇人员权益保障的适用范围会不断扩大,甚至适用劳动法,因此出于从根本上限制其适用范围的意图,提出了排除适用的申请。同时,从具体操作来看,如果特雇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后受伤,则处理程序将变得复杂,并可能被纳入雇佣劳动部的劳动监督中。二是从特雇人员角度来看。在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特雇人员担心如果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会打破与企业保持良好的合同关系。同时工人必须承担每月工伤保险费的一半。因此,在特雇人员非强制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多数人申请不参加。比如,根据韩国雇佣劳动部向国会提交的资料,截至2020 年8 月,2 万4 845名快递员中有1万4 991万名(60.3%)申请不加入工伤保险,以减少保险费用的支出或减少来自公司方面的压力。
平台经济兴起后,韩国也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平台劳动者。比如,截至2019 年底,韩国共有约13 万名外卖骑手,其中以“配送的民族”为首的在线外卖平台的骑手约8.3 万名,餐饮企业直接雇佣的骑手约4.7 万名。
2018 年4 月,韩国最高法院正式将在线外卖平台的送餐骑手认定为快递员,从而有可能作为14 个职业之一参加工伤保险并获得赔偿。但并非所有平台劳动者都是特雇人员,因为特雇人员有专属性标准,而有些平台劳动者无法达到。《工伤赔偿保险法》对特雇人员有“排他性”要求:特殊雇佣劳动者需要主要为一家企业提供经营必需的劳动力,并从该企业获得报酬。换句话说,特雇人员至少一半的收入必须来自一个企业,才能被确认为“排他性”。
平台劳动者的增加很可能导致工资劳动者和自营的中间地带雇佣类型增加,特雇人员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只有满足通过劳动过程控制的从属性,仅与一两个雇主交易的专属性(或是经济依赖性)才能被归类为特雇人员(或从属性自营业者)。在平台劳动时代,专属性必将逐渐褪色,因此需要删除专属性标准,否则部分平台劳动者难以纳入现有工伤保险制度。
一是从广义范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2018 年,韩国对《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A)进行了重大修订,这是管理韩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主要法规。韩国的新立法把雇主的健康和安全义务扩大到承包商的雇员和非雇员的工人。一方面,扩大雇主对承包商和加盟商健康与安全的责任,雇主将对外部承包商员工的安全承担更多责任。另一方面,更多工人受到保护。OSHA 现在把保护从“雇员”扩展到更大范围的“工人”,其中就包括特雇人员。运营在线交付服务平台的公司将被要求对通过自行车、踏板车和摩托车收集和交付货物的独立承包商采取健康和安全措施,尤其是规定交付时间不应限制在可能引起事故范围内。违法处罚也得到了加强。
二是对《工伤赔偿保险法》进行修订,收紧了特雇人员豁免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进一步提升了参保强制性。2020 年12 月8 日,韩国国会通过《工伤赔偿保险法》修订案,规定如果确认由于疾病或育儿假等法律原因导致该人没有实际工作,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批准将其排除在参保范围外,否则必须参保。同时,考虑到许多特雇人员和企业由于工伤保险的负担而不愿参加,计划在执行法令中确定需要降低保费和降低费率的特定职业。
针对快递、外卖等部分行业,韩国也在考虑按单收取保费。与此同时,在工会长期呼吁以及社会压力下,部分韩国在线外卖公司已经逐渐用实际行动打破“排他性”原则,纷纷表态让旗下外卖骑手加入工伤保险。
我国目前平台劳动者的情况与韩国有相似性,因此韩国解决工伤保险适用问题的做法对我国有一定启发意义。
一是优先解决职业伤害风险的迫切需要。韩国从2000 年以后就一直在讨论特雇人员的性质和权益保障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认识,但职业伤害保障的社会共识逐步达成,《工伤赔偿保险法》第125 条特例条款旨在劳工法和经济法适用的双元论方法相互之间激烈争论的格局下,实现优先的社会保护。我国目前的思路与韩国基本一致,也是在劳动关系认定争议较大情况下,优先实现从业人员的最基本、最迫切的职业伤害保障。
二是增强工伤保障的强制性。韩国特雇人员适用工伤保险制度后,由于可以申请豁免,企业和特雇人员均存在诸多顾虑,实际参保率较低,工伤权益保障没有得到落实。平台经济兴起后,部分平台劳动者难以认定为特雇人员,也难以适用工伤保险,不得不在2020 年底进一步修法。我国研究建立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必须在明确规定平台和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强制参保,可借鉴韩国以不同职业方式逐步纳入。
三是创新参保缴费方式。韩国特雇人员有专属性标准,但平台就业挑战了专属性标准,在劳动者为多个平台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企业的缴费责任变得不容易确定。为了明确缴费责任,解决思路是完全由从业人员个人按月承担缴费责任,或者采取按单缴纳保费的方式(可以实现保费由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承担),但韩国在这方面还没有破题。我国平台劳动者数量较多,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前提下,针对不同从业人员的特点,有更好的条件去研究创新参保缴费方式。
四是减轻平台企业的顾虑。韩国2020 年修法前,工伤保险缴费成本对企业来说并不是较大的负担。我国平台企业存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劳动者反推劳动关系的担忧,以及承担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的经济责任,因此,优先实现职业伤害保障应当尽量减轻平台企业这方面的忧虑,增强其配合度。
五是多部门、多举措保障职业安全和健康。在用工方式日益灵活情况下,韩国法律从更广义角度来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而不是仅限于工伤赔偿。我国研究建立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除了事后补偿,也应加强部门联动,增强事故预防的功能,更全面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