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盛 天津体育学院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体育事业也取得了巨大成绩。其中体育赛事转播权不仅作为体育产业链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其蓬勃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开发过程中经历了封闭化、市场化与开放化三个发展阶段。体育赛事版权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核心资源,因此,体育赛事版权资源的合理使用已经成为我国体育产业价值链整合的一个主要趋势。为此,本文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对其发展对策进行了探讨。
国务院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推进“体育赛事制播分离,体育赛事播放收益由赛事主办方或组委会与转播机构分享,大力支持体育新媒体平台发展。”[1]至此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市场从一极转为多极,改变了央视多年垄断顶尖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局面。随着新媒介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运动爱好者选择互联网平台去观看体育赛事。其中腾讯体育、爱奇艺体育和PP体育这三家互联网平台投入资本较大,获取了多项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且所购赛事的知名度、关注度、群众参与度较高。例如,腾讯体育将NBA的转播权作为其核心资源,利用自己的全媒体平台,在NBA的各个领域中占据一席之地,开发全新的“矩阵战术”;又推出了部分赛事免费观看与“试看5分钟”等服务,进一步加深免费模式与付费模式的关联程度。然而在新媒体时代下,我国互联网平台体育赛事转播还尚不完善,面临着很多挑战亟待解决。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肆虐,诸多行业和领域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其中体育赛事也未能幸免。2020年是体育大年,但在新冠疫情的严重影响下,全球的体育赛事都相继停摆,并且随着疫情蔓延导致全球的体育产业遭受重创。赛事转播权作为其产业链的关键一环,赛事停摆对购买版权方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以腾讯体育为例,在花费15亿美元签下NBA长达5年的独家数字版权后,并进一步加大投入,为NBA赛事转播建立了更加专业的运营团队,优化完善宽带、演播室、网络环境等基础设施。而NBA赛事延期,不仅意味着腾讯体育要继续支付巨额的转播费用,而且还要承担转播场地、转播设备等器材的保养与维护的成本,进一步加重版权购买方的负担。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末-1999年的初步发展阶段,基本上由政府安排官方电视媒体进行体育赛事转播,不涉及体育比赛转播权;从2000-2014年曲折发展阶段,在科技、新媒介发展的今天,国内有关企业认识到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巨大经济效益,并开始考虑通过收购体育赛事的转播权来牟利;从2015年至今,随着“互联网+体育”的蓬勃发展,网络媒体在体育赛事中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而社会资本的投入,致使转播权的价格突飞猛进,竞争异常激烈。[2]
部分企业因资金、信任、品牌等多重危机濒临破产而无法支付“天价”的赛事转播费用,相继与赛事举办方取消合约。因此属于自己的赛事转播权接连失去,用户也随之流失。同时,一方面对于先前已经购买会员的用户而言,赛事转播权的频繁变更致使广大用户的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对互联网平台的信任度、满意度下降,用户不愿意再为拥有赛事版权的企业买单;另一方面,赛事转播权频繁更迭也使得大量从业人员频繁变换工作环境,无法安心稳定地投入到工作中,导致他们无法提供专业、详细的赛事内容,极大的影响了用户的赛事观感。
随着全球范围内各大顶级体育赛事的崛起,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体育赛事转播早已拥有一套成熟稳定的转播体系。而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依旧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非法转播方受到以极低成本获取丰厚回报的诱惑,使得市场上存在的转播、盗播等非法行为愈发猖獗且未受到有效约束。如腾讯体育作为NBA赛事版权的独家拥有者,其在当天转播的比赛可以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免费观看,且大量的视频集锦和精彩回放均来自腾讯体育的转播。此外,抖音与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也是赛事转播、盗播的主要集中地,此外部分用户会利用自身所处的便利环境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此类行为严重影响了赛事转播商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方的切身利益,甚至对赛事举办方造成负面影响,更危害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由于我国在赛事转播初期,国家政府部门为了限制恶劣竞争、违法交易等影响转播市场稳定运行的不法行为,逐步形成央视在大型体育比赛中的垄断地位。直到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出台使得垄断现象有所缓解。然而只有少数企业具备雄厚的资本参与赛事转播权的竞争,大部分企业因不具备与其对抗的实力,选择退出竞争。这导致少数企业为追逐赛事转播的巨额利润,想方设法运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赛事转播权,使垄断局面进一步加深。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所有权的法律规定,造成当前体育比赛转播权纠纷的诸多争论。同时对于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垄断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部分情况的出现,但仍存在很多棘手的问题,对所发生的争议问题,也不能做出适当的处理或惩罚。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导致国外的顶级体育赛事相继停摆。但同时国外体育赛事相比国内更具观赏性,且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庞大的粉丝基础和市场占有率。因此国际赛事转播权的签订与续约话语权仍掌握在赛事持有者手中,赛事持有者具有很强的议价能力,在转播权到期后便大幅提升转播权价格。基于此类情况,我国体育市场应与互联网平台深度融合,借助现有资源筹办本土赛事IP,提升赛事转播的话语权。如在2016年举办的路人王比赛,经过5年时间运转,全媒体平台官网账号粉丝数超过1800万,已经完成90家联名球馆签约,其中2020年全年官方账号视频播放量超40亿次;2019年浙江卫视播出的《这!就是灌篮》以坚持和秉承推广中国篮球的目标,成功在海外市场输出本土赛事IP,选拔“中国梦之队”出战国际强队。这一系列举措,逐步降低了对国际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依赖程度,提高了我国体育赛事平台的市场竞争力和创作热情。
转播平台不仅要有效保障转播设备的质量、数量及种类,持续提高赛事转播的品质和水平,此外还应重视视频内容的丰富程度。一方面,开发赛事衍生内容。如腾讯体育在转播NBA赛事期间,会在长暂停及中场休息时布置“我要上暂停”“本周十佳球”等球迷参与环节,极大提高了用户在观看比赛之余的趣味性,并且加深了对转播平台的良好印象;另一方面,在遇到关注量较高的场次、国家节日等重要时期,对观看界面进行优化设计,给用户留下良好的观赛感受。同时鼓励更多的用户参与赛事解说,提供相应的政策或者福利,重点发展有潜力的解说员,在自己的平台上建立“明星解说”。借此使广大用户积极参与到体育赛事中去,进一步提高用户对体育赛事转播平台的黏性并加强对转播平台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目前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相关内容仍处在发展时期,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滋生出大量的盗播、转播等危害赛事转播权良性健康发展的恶劣现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体育比赛媒体转播权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不便。同时在新媒体时代的推动下,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市场快速扩张,体育赛事转播权侵权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基于此类现象,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应积极修订、完善《著作权法》,弥补法律层面的不足。在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增添体育赛事转播作品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体育赛事转播作品的所属范围;另一方面,成立相关的协会组织,运用大数据监测、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联合保护版权行动。对于拥有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网络平台,彼此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打击违法盗播等行为。
在2014年前,奥运会、世界杯等大型体育赛事均由CCTV垄断,而其他互联网平台失去了宣传和转播的机会,导致赛事应有的经济功能和产业功能还未得到有效挖掘,其商业价值被严重低估。国务院于 2014 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除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外的其他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各电视台可直接购买或转让。国家政策的支持,改变了央视垄断的局面,让其他互联网平台有机会参与赛事转播权的竞争,体育赛事转播权由计划行为走向市场行为,独家播放转为分销模式。此外在放开约束的过程中,会诱发互联网平台间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国家要进行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管理制度,推动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良性成长。[3]
尽管目前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约束是较为明显的。但转播权的开发依旧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国家和互联网平台不断解决和完善。如央视垄断的限制和盗播、转播等现象,此类问题国家通过出台政策已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培养用户付费习惯,提高用户黏度则需要互联网平台结合实际情况,从内容、运营、营销、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开发,将高质量的体育赛事直播资源和多元化的传播途径有机结合起来[4]。通过不断努力,使赛事举办方、赛事转播权的购买者与用户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促使我国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的开发过程踏入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