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白鹭 编辑/白琳
开证银行需了解基本的铁矿石定价及价格调整知识,必要时可向开证申请人详细了解基础交易背景和实际需求,以避免因条款设置不合理导致的业务风险。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国和消费国,每年对铁矿石的需求量巨大,80%以上需要进口,且多通过银行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然而铁矿石定价机制复杂,价格调整因素繁多,导致信用证条款复杂多变且涉及较多专业术语,常常使银行感到困惑,较难控制开证风险。本文结合铁矿石定价及价格调整机制与开证业务实例,探讨铁矿石进口信用证的条款设置及风险防范。
鉴于涉及后期结算时的价格调整,铁矿石进口合同一般规定两部分付款:第一部分是临时付款(PROVISIONAL PAYMENT),买卖双方根据起运港的质量、重量检测结果计算铁矿石价格,并以此货值结算款项;第二部分是最终付款(FINAL PAYMENT), 由于铁矿产品在卸货港还需进行二次检测,该结果可能与装货港数据存在偏差,如果据此计算的卸货港货值大于起运港货值,出口方需在信用证下支取该部分差价;反之,进口方将在证外退还多余款项。那么,在此过程中铁矿石究竟是如何进行价格调整的呢?笔者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基础价格调整(BASE PRICE ADJUSTMENT)。关于基础价格,全球铁矿石现货贸易最常用的定价标准是普氏铁矿石指数,由普氏能源资讯(PLATTS)每日进行发布。该指数以矿石含铁量为定价基础,采用CFR报价,因此包含了运输至目的地的海运费。我国进口高品位铁矿石时,较多参考该指数。铁矿石进口合同一般会约定,以某日或某时段普氏指数平均值作为基础价格。
关于基础价格调整,铁矿石价格受供需状况、美元货币政策、资本市场炒作等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我国进口铁矿石的运输时间一般在半个月到一个半月不等,这期间铁矿石基础价格可能有较大波动,且由于铁矿石进口数量一般较为庞大,使得基础价格变动成为影响总货值的主要因素。比如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美联储开启无限量化宽松政策,加之疫情后期我国经济复苏使得铁矿石需求增加,导致铁矿石价格在2020年下半年迅速攀升。这期间,一些铁矿石进口信用证溢装的最大金额甚至低于铁矿石在到货港的货值,申请人只得通过信用证增额来满足铁矿石基础价格的上涨。
第二,运费调整(FREIGHT DIFFERENTIAL/ADJUSTMENT)。铁矿石进口信用证中常见允许运费调整的条款。那么是哪些因素导致运费调整的呢?
(1)铁矿石运输参考的运费标准来源于波罗的海海岬型指数(BCI)。这是一款针对适用铁矿的运输船型发布的运费综合性指数。该指数每日公布。受指数波动影响,到货当日的铁矿运输价与起运时相比可能发生了变化,因此到港后需要对运费进行调整。
(2)国内卸货港口调整产生的费用:普氏铁矿石指数公布的中国北部港口CFR到岸价,是以青岛卸货港为参考标准;如果卸货港更换,则需对运费进行调整。
(3)与装运及卸货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卸货港产生的速遣费(DESPATCH CHARGE)、滞港费(DEMURRAGE CHARGE)、按港口习惯快速卸货(CQD)等常见的费用,需要货物到港后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第三,品质成分的价格调整。铁矿石品质成分主要包括铁和杂质。铁矿石价格与含铁量成正比,与杂质含量成反比。信用证一般对铁含量规定一个标准值,超出或低于该标准值,单价相应增加或减少,如低于某一临界值,还可拒付。对于每种杂质含量均会规定一个最大值,如果超出最大值,双方约定可通过按超出比例扣减价格的方式来予以补偿。此外,含水量会影响铁矿石的干重,进而影响货值。对此,信用证通常会规定含水量的最大值,如果检测值大于该数值,开证行可拒付。最终,铁矿石价格将根据品质成分检测结果在基础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而这类调整可能会基于装卸港的质检报告发生两次。
案例一:一份铁矿石进口开证申请书的货描部分引述了合同约定的铁矿石标准含铁量、杂质含量最大值以及含水量最大值,并在附加条款规定,“如果化学成分、含水量和物理成分的结果低于或高于货物描述中规定的百分比,均可接受,并按信用证的规定进行价格调整”。开证行审核认为“均可接受”的措辞存在风险,即无论货物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的成分相差多少,只要按照价格调整条款进行价格修正,开证行便不能拒付。同时开证申请书在附加条款中还规定“ISSUING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JECT THE DOCUMENTS IF THE FE IS BELOW 55%”(如果铁含量低于55%,开证行有权拒收单据)。前者“均可接受”与后者“有权拒付”的表述明显矛盾。考虑到铁含量是铁矿石成分的主要指标,若铁含量确实低于指定品质标准,申请人很可能拒收货物;但按照前者附加条款的规定,只要根据信用证要求做出价格调整,开证行便无法在信用证下提出拒付。因此开证行向申请人揭示风险并建议其删除“均可接受”的表述。然而,申请人仍坚持按原条款开立。最终开证行凭申请人出具的风险承诺函开出了信用证。
之后开证行收到交单行来单,显示铁矿石杂质含量严重超标。虽申请人希望开证行找出单据不符点加以拒付,但由于发票已按信用证要求对单价进行了扣减调整,且单据无其他不符点,开证行最终未能拒付,申请人也只得接受单据。
该案例给开证行和铁矿石进口商的启示是,由于铁矿石成分标准较为复杂,为避免潜在纠纷,在设置标准及价格调整规则时应避免“如检测结果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均可接受”此类笼统的说法,而应就每种成分设定临界值,并明确超过临界值即可拒付,切忌出现模糊不清或前后矛盾的表述。
案例二:铁矿石进口信用证申请书规定分两部分结算,且须分别提交临时发票和最终发票,并规定,“临时发票金额根据提单重量、起运港铁含量和水含量计算,对化学成分不进行价格调整。最终发票以装货港结果计算,对化学成分不进行价格调整”。
但在申请书附加条款中却又规定,“最终发票显示价格调整/运费调整/滞港费/速遣费可接受。最终发票显示罚金/奖励可接受”。
上述条款不符合常规铁矿石进口信用证条款设置,存在以下疑点:
疑点一:为什么临时发票和最终发票无需对化学成分进行价格调整?“化学成分”具体包含哪些成分?
疑点二:申请书已规定“最终发票对化学成分不进行调整”,那么附加条款中“最终发票显示价格调整……可接受”中的“价格调整”又针对什么?
疑点三:最终发票根据价格调整可能显示的“PENALTY/BONUS”(罚金/奖励)是什么?
申请人解释如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铁矿石价格在2020年下半年大幅攀升,期间运费也有较大波动,导致铁矿石货值主要依据基础价格和运费的变动而调整,杂质超标对价格的影响可忽略不计。第一,该笔信用证项下的装卸货港货值均以装货港检测的铁含量和水含量进行计算,而“对化学成分不进行价格调整”指的是对检测到的杂质超标不进行价格调整;针对铁含量和水含量的价格调整仅根据装货港检测结果调整一次,尾款支付时不再根据卸货港检测结果调整价格。第二,“最终发票显示价格调整……可接受”中的“价格调整”,仅指针对普氏铁矿石指数变动导致铁矿石基础价格增减而做出的价格调整。第三,最终发票可能显示的“BONUS/PENALTY”就是针对铁矿石基础价格增减而对应的奖励/罚金。
开证行针对申请人解释给出了条款修改建议:第一,在信用证货描中应明确“CHEMICAL SPECIFICATION”(化学成分)具体包括哪些杂质成分,排除铁和水含量;第二,将“PRICE ADJUSTMENT...ACCEPTABLE”(价格调整……可接受)修改为“PRICE ADJUSTMENT FOR BASE PRICE...ACCEPTABLE”(基础价格变动导致的价格调整……可接受);第三,将“PENALTY/BONUS”(罚金/奖励)修改为“PENALTY/BONUS ON BASE PRICE”(基础价格变动产生的罚金/奖励);第四,如果铁矿石价格及运费剧烈变动,最终发票可能显示大幅增额(BONUS或FREIGHT DIFFERENTIAL),导致总索偿金额大于信用证金额,为避免发生此类金额敞口风险,建议附加条款中加入“TOTAL DRAWN AMOUNT UNDER THIS CREDIT MUST NOT EXCEED THE MAXIMUM CREDIT AMOUNT”(总索偿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
该案例的启示在于,铁矿石定价和价格调整因素相对复杂,有时进口商将合同条款生硬写入信用证条款,导致表意不清或前后矛盾。对此,作为开证银行还需了解基本的铁矿石定价及价格调整知识;必要时应向开证申请人详细了解基础交易背景和实际需求,才能恰当地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降低因条款设置不合理导致的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