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科 陕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完善的治理体系以及良好的治理能力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发展能力集中体现。坚强有力的政府治理,是促进国家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正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善治”已经成为政府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其主要目的是推动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发展。基于当前新时代的背景下,监督机制逐渐成为政府内部制衡体系得以有序运转的主要环节,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二者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促进作用。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无论是价值取向还是发展目标,都与政府善治的核心理念相符合。因此,只有不断提高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连接性,有效促进二者关系协调,才能使二者优势互补,从而强化协调监督的实效性。与此同时,良好的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还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不断优化、夯实现代化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财会监督的性质,相较于审计监督而言,虽有不同,但二者最终监督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经济活动有序运转。同时,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都与组织经济活动有着密切的关联。虽然财政部门与审计机关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但在审计监督工作中,通常涵盖了财务工作的内容。其次,财会监督是推动审计监督的关键元素,其能有效凸显审计监督职能,另外审计监督也是推动财会监督凸显职能的主要元素。由此可见,无论是财会监督,还是审计监督,二者在监督职能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财会监督的任务,虽然与审计监督有所不同,但它们都属于经济监督的范畴。其次,二者都是通过对经济政策、财务预算、组织目标、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执行或检查为主要内容,以此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效益增长、夯实经济基础。由此可见,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二者的监督任务,存在一定关联性。
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在监督对象上,也存在一定关联性,均涉及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另外,二者在监督方法上,也有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如审核法、对比法、审阅法等。
财会监督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只针对组织的经济活动为主要监督范围。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明确会计监督的范围包括会计账簿设置,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等方面内容。而相较于财会监督的范围而言,审计监督的范围则较为广泛,其审计内容涵盖了组织的各项活动,不仅有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还有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日常运营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等方面内容。
首先,财会监督是财务人员立足于财务业务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的经济监督工作,以此充分保障财务信息输出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财会监督具备了一定独立性与客观性。而审计监督主要是监督组织在进行有关活动时,是否合规合法以及监督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在进行审计监督时,基本不会受到经济业务活动的影响。由此可见,审计监督相较于财会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
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二者在监督方法上虽有交集,但也有不同。在审计监督过程中,还会涉及相对独特的手段,如抽样法、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等。
在目前政府善治背景下,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主要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首先,现阶段,由于我国管理体制的影响,以上两个部门都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的体制。因此,一方面导致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会因为管理体制原因而影响协调监督的范围,降低了监督效率。其次,也会造成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沟通联系渠道不畅通,形成重复监督问题出现。最后,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数据还仍然存在“信息孤岛”的现象。因此,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必须实现协调监督,形成有机整体,充分发挥协调效应,以促进政府治理“善治”目标的实现。
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是加强党和国家监督的有效手段,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调发展,要以政治为统领,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始终,以此营造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二者合作的监督体系。首先,应深入剖析合作主体驱动力的作用功能。其次,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各自行为。再次,还应针对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内容,积极完善违规惩处体系建设。最后,要加大现代科技手段应用,努力推动协调监督方式方法创新。
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开展合作监督时,应重点关注合作监督的互通性与全面性。首先,为了避免因为监督主体不明确,而造成的“多手多眼”等消极现象,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应充分发挥共同上级的力量,创设专门的合作监督体系,通过行政指令的约束,以此实现合理分配人力、物力等资源。其次,在创设合作监督体系时,应重点打造常设性专门协调机构,以此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协调发展给予组织上的保障。再次,常设监督部门应掌握资源配置权力,保障监督工作的统一性与系统性,最终建设出执行有序、明确分工、职权统一的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合作监督体系,有效减少交叉监督的可能性。最后,还可通过定期开展合作双方联席会议等方式,邀请财会与审计等监督人员共同参与,营造良好、融洽的沟通氛围,以便于在出现问题时,合作双方能进行面对面的深入探究。
目前,在我国关于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调发展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相较于其他领域的指导性条款而言相对较少。我们要在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实践中,积极探索二者协调发展模式并建立良性互动机制。鉴于此,其中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建设规范化、法治化的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制度。财政部门与审计机关应认真、详尽的优化或补齐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实用性,确保合作监督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在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调发展中,首先,监督协调主体应引导监督人员更好地履行自身岗位职责,认真落实信息共享制度,打造符合各自发展趋势的绩效考评、干部考核等制度体系。其次,监督人员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应始终报以实事求是的监督原则,确保监督信息的准确性。监督协调主体还应重点落实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将监督职责落实到个人,监督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应做到有规可循。再次,针对屡查屡犯的人员与部门,应采取严格的问责机制。同时,在处理重大违规时,监督人员应抱以严格对待的监督态度,对涉及违规环节的人员、部门进行问责,并采取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等手段。最后,监督人员应深入剖析形成违规问题的潜在原因,在对违规活动经办人员、操作人员进行严格问责的同时,还应深刻分析审批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的动因,真正地做到“一视同仁”。
在“大、智、移、云、物”以及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日益成熟和发达的大背景下,要不断开拓创新,积极开发二者协调监督软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推动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在人力、技术、成果等方面的监督资源整合,建立协调发展数据中心,强化数据分析和应用,努力提升协调监督的效率、效果。
综上所述,健全、有效、严谨的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于维护政府善治理念而言,具有深远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大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工作力度,为经济活动保驾护航,而且要不断夯实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任务,积极推动二者协调发展,为我国政府治理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而不断努力。这也是助力我国全面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之一。笔者相信,经过广大同仁的共同努力,一定会推进政府善治理念不断走上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