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村规民约的定位思考

2021-11-21 19:41戴杨艳
市场周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场域农村居民

林 洁,戴杨艳

(河池学院,广西 宜州546300)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之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不断深入实施为我国“三农”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乡村振兴是一项浩大的长期工程和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农村居民自身努力奋斗,而且需要全民参与,各部门协调,上下齐动。2018年1月,《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2018年12月,《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由此可见,村规民约有助于提升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对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村规民约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

(一)村规民约的内涵

村规民约是由当地农村居民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当地的村风民俗、传统文化习惯、经济基础等因素而制定出来的自治性行为规范。同时还应该指出,村规民约不是法,但可以认为是当地农村居民之间的契约,是村域内大多数农村居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村规民约只在某一村域内有效,主要通过道德、舆论等压力促使该村域内农村居民自觉遵守,对违反村规民约者以批评教育为主,以适当的经济制裁为辅。

(二)村规民约的起源与发展

村规民约起源于特定地域内经过较为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不成文的习俗和习惯,这些习惯或习俗对该地域内的居民起到规范性作用。特别是在异姓家族加入特定地域内与原居民共同生产和生活的时候,即在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化的时候,该地域内的社会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不成文的习俗和习惯便成为族规的重要补充,可以约束该地域内居民的行为。

当前,学者们普遍认为,成文的村规民约可以追溯到北宋的《吕氏乡约》。《吕氏乡约》规定:“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 这些规定是在当地百姓的生产和生活中产生,并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规定下来。因此,在当地实施后,得到了“关中风俗,为之一变” 的良好效果。此外,《吕氏乡约》对后世乡村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比如,在明成祖时期,村规民约被赋予了法律地位;在清朝,村规民约褪去了自治内涵,成为封建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的重要工具。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发轫于宋,推行于明清,清朝中期渐趋成熟,清末民初曾在一些地区盛极一时。

新中国成立后,村规民约经历了“从有到废” ,又“从废到兴”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政府进行土地改革,乡村社会中的乡绅势力被摧毁;1958年兴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国家政权直达基层,“皇权不下县” 的惯例被彻底打破。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一方面国家在广大农村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权退至乡镇一级,逐渐减少对农村的权力干预,形成了“乡政村治”新格局;另一方面,农村经济体制采取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农村居民对土地拥有了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利,农村社会进入村民自治阶段。如此一来,国家权力在广大农村地区便出现了“真空带” ,但是农村社会还需运转,特别是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矛盾需要自我化解,这为找回村规民约创造了契机。1998年11月,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立即开始施行,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村规民约在农村治理中的合法地位,村规民约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得到了复兴,并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如今,我国依然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处在改革过程之中,村规民约自然也在其中。从实际情况来看,改革后的大部分村规民约既契合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又保持着某农村场域内的乡土特色,并且涉及本村场域内的各方面秩序维护、公德建设、经济发展、利益分配等诸多方面,这使得村规民约的内容日益丰富。同时还必须重点指出,新时代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重新正确定位村规民约和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定位价值已经逐渐成为促进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村规民约的新定位

在《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 也就是说,乡村振兴要注重村域内居民的内因驱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切实发挥农村居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因此,正确定位当下的村规民约是十分有必要的,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乡村振兴意义重大。

(一)村规民约是维系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

农村社会秩序是指在农村场域内进行的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而达到正常开展生产生活的动态、有序、相对平衡的社会状态。良好的农村社会秩序是开展农村其他各项事业和农村居民生活有序进行的关键前提,更是农村社会得到存续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建立和维系良好的农村社会秩序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出发点和归宿,需要国家法的支撑,更需要“民间法” 的支持。从我国历史来看,在传统农村社会中,国家法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操作意义,农村社会秩序维持和农村居民关系协调更多是由“民间法”发挥作用。这样的现象不仅仅存在于传统农村社会,在当今的现代农村社会依旧普遍存在。在风俗习惯仍然起作用的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这种“民间法”更容易得到农村居民的认可和遵守,经过由村规民约调解的农村居民纠纷也更容易得到修复。因为,村规民约来源于农村社会,运行于农村社会,是指引农村居民行为的规范。这一规范在村域范围内以风俗、传统、习惯、舆论等为主要准则,通过农村居民之间相互提醒、示范、监督、批评和教育对农村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发挥作用。

当下,在“民间法” 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的时期,深入实施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村规民约是维系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在维护我国农村社会正常秩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村规民约是重塑农村公共精神的重要载体

农村公共精神是指在农村场域内的居民在有效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为追求公共利益而积极参与和维护农村场域内的公共生活、公共事务,高度认同和遵守农村场域内的公共规范所体现出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理念和行为取向。比如,对村庄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对村庄公共责任的担当、对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村庄公共利益的维护。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想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除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还包括农村居民精神道德的发展。农村公共精神既是乡村振兴的应然要求,也是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乡村振兴需要这样一个环境,即村域内的居民关心和积极参与村庄内部公共事务、勇于承担村庄公共责任、认同和维护村庄公共利益、主动关爱他人和互助合作的环境氛围。事实上,重塑农村公共精神与乡村振兴战略是相辅相成的整体,重塑农村公共精神需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支持,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又离不开农村公共精神的支撑。

改革开放之后,在现代化、市场化、城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冲击和影响下,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集体经济式微、公共生活萎缩、社会流动性强、个体化加剧、利己主义明显、意见表达不畅、公共利益受损等现象,这些现象长时间得不到改变,最终造成了农村居民对村庄认同感和归属感下降、农村居民社会责任感和公正感以及公信力弱化、村庄公共事务参与冷漠、公共舆论和道德约束力降低等公共精神缺失的现实。如今,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应该想方设法去改善。村规民约能够培育农村公共精神,因为它已经整合了现代法律与传统文化,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大力倡导农村居民相互帮助、实现合作共赢。的确,现代村规民约不仅融合了法律元素,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而且沿承了乡土良俗,得到农村居民的认同。因此,现代村规民约是重塑农村公共精神的重要载体。

(三)村规民约是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

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之义,运转有效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可以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当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运行着“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乡政村治”治理体系,乡镇是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基础性单位,乡镇以下实行以村委会为基础的自治,村民小组直接面对村民群众。这一体系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人民公社—生产队”转化而来,最开始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大多数是自然村,但在1998年之后,原来的村民委员会的“村”不再是自然村,而是建制村。村民委员会因此具有二元属性,一是国家管理的建制单位,一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单位。前者担负着国家下派的任务,后者担负着村民参与的责任。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既具备承担国家各项任务的行政功能,又有组织村民开展村内各项事务自治的功能。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该体系更多的是发挥其行政功能,自治功能发挥甚微。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村干部整天忙碌于乡镇政府或者更高级别政府部门下派的各项行政事务和任务,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去组织村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的效果堪忧,农村居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各方面服务也得不到满足,这势必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

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应该充分发挥农村居民的主体作用,让农村居民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主力。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关系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既然基层政府和村干部更多的是关注行政职能,那就需要农村其他居民自己动起来,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农村居民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主力并发挥主体作用的过程需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这样才能保证内生动力和积极性,而进行自我管理、教育、约束最直接、最合实际、最接近农村居民的便是村规民约。因此,村规民约可以并且应该成为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通过这一途径切实为乡村全面振兴“铺好路” 。

(四)村规民约是整合村域社会群体利益的重要平台

在城镇化、农民非农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因素影响下,我国传统农村居民的身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农村场域内的农民阶层也逐渐分化成不同的社会群体。当前,农村场域内除了本土的农村居民外,还有务工的农民工人、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村社会管理者和服务者、技术和智能型职业者等多元化社会群体。由于多元化社会群体的出现,农村社会由利益相对平均转为利益快速分化的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场域已经变成了多元社会群体博弈的利益共同体。阶层的分化伴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利益分化是矛盾、冲突、危机的主要根源。所以,如何整合农村场域内各社会群体的利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对乡村振兴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村规民约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对整合机制需求的契约性规范。在当前农村亟须加强利益整合的现实中,村规民约理应发挥自身特有的整合功能。一方面,村规民约内生于村庄生产生活实践,是村域内居民根据实际需要而共商、共订、共信、共守的行为规范,符合村域内多数居民的利益。实际上,制订村规民约的过程即为村域内各群体表达其利益诉求或者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所以最后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也是各群体利益均衡的体现。另一方面,村规民约具有历史传承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它会结合时代的要求和农村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即村规民约可以将历史沿承的乡土性与由外部植入的现代性融为一体。这样既可以保留具有村域特色的规定内容,得到居民的认同,又可以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保持一致,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因此,村规民约具备整合村域内各社会群体利益的功能,是整合村域内各社会群体利益的重要机制和平台,对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入推进的同时,我国农村社会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对村规民约提出了价值新定位和实践新要求: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发展理念融合到村规民约中,发展和壮大农村经济,为“产业兴旺” “生活富裕”保驾护航;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于村规民约,使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成为农村居民的自觉行为,共建“生态宜居” 新农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融入村规民约,激发内生动力,提升“乡风文明” 程度;将服务理念列入村规民约,提高自我服务意识和能力,实现“治理有效”目标。总而言之,乡村振兴战略赋予了村规民约新的定位,而村规民约的新定位将会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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