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6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17日线上举行,工信部国际造船新公约规范标准工作机制办公室派员全程参会。会议通过了降低国际航运碳强度的技术和营运措施(EEXI、CII和SEEMP)、禁止船舶在北极水域使用和运输重油的禁令以及禁止防污系统使用环丁腈,并成立降低碳强度通信组。会议主要结果如下:
会议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VI的修正案,引入了降低国际航运碳强度的强制性技术和营运措施,包括:
1)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后首次年度、中期或IAPP更新验证。
2)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2023年1月1日起需在船上保存经批准的SEEMP。
3)营运碳强度指标(CII)评级机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会议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禁止船舶在北极水域使用或运输重质燃油,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会议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I和附则IV修正案,将UNSP驳船排除在防止石油和污水污染的调查和认证要求之外,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
会议通过了对环丁腈管控以及新的国际防污系统证书的《AFS公约》修正案,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所有船舶应在2023年1月1日后的下一次防污系统更新时拆除或封存此类防污系统,但不得迟于2023年1月1日前最后一次使用此类防污系统后的60个月。
会议同意了推进轴/发动机功率限制概念的工作,以便同样适用于新船的EEDI框架,以期在MEPC 7 7次会议上最终确定;批准了对确定在不利海况下保持船舶操纵性的最小推进功率导则的修正案,包括对不利海况条件定义的修改和新的最小功率评估方法;更新了统一解释,澄清了“新船”的EEDI第2和第3阶段的相关日期,作为对MEPC.1/Circ.795/Rev.4通函的修正。
会议批准了对2008年NOX技术规则的统一解释,明确了带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的发动机的测试和认证要求。
此前进行的ISWG-GHG 8会议已完成了相关技术导则的文本,本次会议以此为基础,通过了EEXI、CII和SEEMP技术导则。
确定CII的折减率是本议题的争议焦点之一。会议最终确定:采用非线性分阶段的折减率曲线,以2019年作为基准年,2020—2022年的CII折减率设定为每年增加1%,2023—2026年为每年增加2%,2027—2030年的折减率将在2026年1月1日结束的短期措施审查后予以确定。
会议通过了:
1)已达到EEXI计算方法导则。
2)已达到EEXI的检验和认证导则。
3)符合EEXI要求和功率储备使用的轴/发动机功率限制系统导则。
这些导则包括如下关键要点:
1)对于安装轴/发动机功率限制(EPL)的船舶,EEXI计算中的发动机功率应为最大限制功率(MCRlim)的83%或初始装机功率(MCR)的75%,以较低者为准。
2)EEXI计算中的速度,可使用数值计算作为水池试验的替代方法。
3)将进一步讨论使用航行中速度测量值计算的其他选项。
4)推迟审议风能推进系统等能效技术。
5)商定了滚装船的额外容量修正系数。
会议通过了:
1)营运碳强度指标和计算方法导则(CII导则,G1)。
2)与营运碳强度指标联合使用的参考基线导则(CII参考基线导则,G2)。
3)与参考基线相关的营运碳强度折减系数导则(CII折减系数导则,G3)。
4)船舶营运碳强度评级导则(CII评级导则,G4)。
这些导则包括如下关键要点:
1)新的修正系数导则(G5)将在通信组进行讨论。
2)折减系数导则(G3)采用非线性分阶段方法确定折减率。
3)允许船旗国主管机关查阅所报告的数据,以便船舶所属公司或船旗国发生变化时进行年度CII计算。
由于时间限制,SEEMP草案并未最终定稿,将由通信组继续审议完成,并最迟于2022年在MEPC 7 8次会议上通过。
本次会议之前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影响评估,并不影响现行条款的通过。会议否决了豁免特定国家、行业或船舶的提议,但将在2026年重新审议。
会议商定了中长期措施的工作计划,包括对促进新燃料的措施及潜在温室气体排放要求,以期在 2023年春季之前商定进一步发展的措施,并及时审议IMO温室气体战略。会议并未就设立国际海事研究与发展委员会(IMRB)及碳排放税市场机制形成结论。
会议批准了2份关于海洋塑料垃圾的通函:
1)在港口及码头提供足够设施以接收船舶产生的塑料废弃物。
2)分享海洋垃圾研究成果及鼓励研究如何更好地了解船源微塑料。
海洋塑料垃圾的进一步工作推迟到MEPC 77次会议。
由于本次会议时间限制,压载水有害水生生物等议题推迟到MEPC 77次会议。
会议同意“减少航运产生的水下噪声”的新产出,目标完成时间为2023年。
1)开展我国现有船队年度折减率评估,分析分阶段折减率要求对我国航运企业现有船舶的经济效益和营运管理产生的影响。
2)关注IMO下一步温室气体减排中长期措施进程,形成我国参与可能的未来全球碳排放市场机制及技术委员会的符合行业利益的统一立场。
3)关注商船水下噪声议题,开展我国商船水下噪声水平及降低措施技术的基础研究,为我国在该议题争取行业话语权。
来源:IMO工作机制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