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建 锋
当代社会,厘清技术风险治理的有效伦理机制及其协同问题,不仅可以为生态文明建构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而且也可以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道德担保和伦理智慧。在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期,从生态文明建构的视野深入探讨技术风险治理双重伦理机制及其协同,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工业文明以降,在科学、技术等工具理性的涌动及功利主义影响下,人在改善自身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也引发了危及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和风险问题。“我们时代的问题正在深化和积累,愈来愈难以忽视。经济增长即使是过去两个世纪最主要和最有希望的发展引擎,正在造成众多的失业,扩大的收入差距,贸易争端,环境退化,以及从乡村到城市,从穷国到富国的移民浪潮。”①由此可见,生态文明正是在反思工业文明发展方式及其可怕后果基础上形成的,以凸显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具有明显的时代和问题意识。“生态文明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它以生态平衡为核心,以代际公正为原则,反对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积极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②这就是说,与工业文明“见物不见人”的单向性发展观相比较而言,生态文明恰恰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演进”,具有明显的“人为性”及解决生存困境的现实性、迫切性特点。当代社会,建立在人类理性高度自觉基础上的“高层次生态价值观,内在地要求人口、社会、经济与环境、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可持续发展观显然是以生态文化为合理内核的”③。即以“生态文化”为合理内核的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发展方式的积极扬弃,它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生存状况的伦理关怀,具有明显的“历史经验性”和深刻的哲学批判性。从人类文明应当保持必要的连续性来看,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现实中的个人在生存困境面前只能以独特伦理智慧来合理安排自己的生存与生活。这是因为,在理性主义伦理学看来,道德主体“作为一个被创造物的全部自然禀赋都注定了终究是要充分地并且合目的地发展出来”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普遍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道德努力和步履艰难的伦理行动。
技术风险问题之所以凸显为一个时代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尤其是生态文明建构的核心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人借助技术改造自然的活动及其“恶果”,远超出了人们的“概括承受能力”且已严重威胁到了人类当下和未来的生存与发展。在技术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人类持续生存境况的当代,一方面,技术风险给人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另一方面,它也给人的持续生存与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从历史哲学的视角看,现实个人正是以自身特有的智慧,历史地化解了制约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风险,并积极应对制约自身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时代难题。现实生活面前,“这些困难的排除往往会受到种种前提条件的制约,这些前提条件在这里是根本不可能提供出来的,而只能从对每个时代的、个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和活动的研究中产生”⑤。马克思的历史交替思想启迪人们,当代社会,要合理规避“人为性”的技术风险,现实个人也只能以“为人性”的伦理智慧来为自身的持续生存与发展提供新的路向。“为存在者提供形而上学思想的特性乃在于,形而上学从在场者出发去表象在其在场状态中的在场者,并因此从其根据而来把它展示为有根据的在场者。”⑥海德格尔这一洞见的思想感悟就是,当代要合理规避“人为性”的技术风险及“技术恐惧”现象,现实个人只能以自身特有的“在场者”身份,重新谋划自身持续生存与发展的方向,以一种新的伦理智慧,引导人类文明继续前行在富有希望的路上。
技术风险伦理治理体现了人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的积极防范和鲜明的生活态度,具有明显的“人为性”与新的“为人性”相统一的特征。作为人对自身生存和生活状况改变的一种“人为性”活动,技术是人特有的生存和生活方式,技术与人的发展状况是一致的。历史地看,现实个人既然可以借助技术解决“过去”制约自身生存的困境问题,那么他也有可能在当下的风险治理活动中以自身特有的智慧,继续化解制约自身当下及未来生存与发展的问题。“现代科学、技术进步本打算解放人类自身,结果却危险地失去了它的地球之根、人类社区之根,以及它的传统之根,它的能量从创造转向了破坏,进步的神话引发了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这些危机归根结底是来自新的、现代技术无方向性的文化环境。”⑦这就是说,当代社会,技术风险伦理治理的实质,就是要给现代技术及其活动重新嵌入一种道德调节和伦理制约的正义机制,进而使技术朝着“善的”和新的“为人性”方向发展。在文化多样性的时代,虽然找到一种可普遍化的伦理平衡机制是相当困难的,但在人类必须存在的境况下,人还是有可能运用自身的智慧为自身的持续生存找到一种可普遍化的伦理共识。“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中,纯粹冲动在所有这些条件下要求的东西都是已经确定的。尽管这种序列本身现在尚未被认识,但事实已经证明,这种序列必然会出现。”⑧由此观之,作为人类追求自身持续生存与发展的道德使命和伦理行动,技术风险治理体现了现实个人以自身有限性的道德努力,积极实现“人与自然协同演进”的伦理企图。
作为生态文明建构的重要内容,技术风险伦理治理并非否定技术对人生存的正向价值及积极作用,而是要合理利用技术,使技术更好地为人类生存、生活及精神状况的提升提供可能。“西方精神危机的实质在于,人类的创造性能量——上帝赋予人们的这些力量,为的是让人们成为不断发展中的生态——历史创造进程中的共同创造者——如今正被滥用于破坏性的方面。”⑨这就是说,现代技术面临的危机恰恰就是现实个人在追求“生态——历史共同创造”的过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斩断了人与自然之间客观存在着的伦理关系。技术风险伦理治理体现了人对自身发展方式的哲学反思和实践中的道德补救,是现实个人“自我拯救”的重要伦理活动。“技术革新的重新设计不是在参与和效率、环境主义和生产力这些目标之间寻求代价昂贵的交换,而是必须把这些目标协调起来。没有考虑到这些变化,就会将当前的社会状态具体化为历史的虚假的终结。”⑩这就是说,技术风险伦理治理就是要在技术、环境、风险之间寻求一种新的平衡,进而使技术的革新、运用、发展与环境的修复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技术风险伦理治理不仅是人类寻求自身持续生存、发展的道德努力和新的伦理筹划,更是生态文明合理建构的重要内容和时代命题。
作为人特有的活动方式,技术及其风险是人类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自古以来,化解自然对人生存和生活的威胁,追求安全、自由、幸福的生活,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一直孜孜以求的梦想。“征服自然是人类自古以来的梦想。人类历史上每个重大时刻,只要这种征服的愿望有表露的机会,就意味着人类文化上了一个台阶,对人类的安全和福利做出了永久性的贡献。”这就是说,在人表现自身活动能力的过程中,技术发展不仅促进了人的发展;反过来,人的发展也促进了技术的发展,人的活动能力与技术的发展水平逻辑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我们的文化完全依赖于技术的方方面面。没有技术我们难以度日:从钟表到微波炉,再到交通系统和盒式磁带录音机,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娱乐与技术有着内在的关联。”换言之,作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物化形态,技术蕴含着人类认识、改造自然和成就自己、他者、社会、自然的重要内容,是人身体的延展与技术具身。从技术正向价值视角看,技术的发明和使用是现实个人改变自身生存条件和生活状况的重要活动,本身就蕴含着风险。
技术及其风险作为人类改善自身生存、生活的活动,为人类生存和生活状况改善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从技术负向价值的视角看,技术风险作为人类改善自身生存和生活状况的重要活动,并不意味着这种活动就不会产生负面的可怕后果。尤其是当人类借助技术改变自然的能力一旦超出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的时候,技术风险及其可怕后果极有可能引发人类生存状况的危机,甚至使人类走向毁灭。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应对人类生存状况的不安全感便成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文化资格。“在旧的工业社会中生存,与物质贫困的斗争和规避社会萧条的能力是必要的。在风险社会中,预期和承受风险的能力,以及在个人生涯和政治上处置危险的能力则拥有了更重要的意义。”这就是说,技术风险伦理治理就是要平衡风险生产者与其后果实际承担者之间不对称的伦理关系,使风险的生产与规避尽可能保持在人类可接受、可控制的范围内。进而,使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活动与自然恢复之间保持一种共同进化的可能。
技术风险伦理治理的实质,就是要生活在风险境遇下的人们必须以一种新的伦理态度和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谨慎应对人与环境之间“紧张而乐观”的伦理关系。公平正义制度是人类理性认识和保障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框架,具有历史继承性。在人类文明史上,正义与作为思想体系的真理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东西。“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有条理,只要它不是正义的,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这就是说,作为对技术风险治理的重要手段,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也是人类“过去”的经验之一,是人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社会治理方案。也许任何一种治理方案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制约人类生存困境的难题,但是,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现实个人也只能以一种积极的伦理姿态,为自身持续生存和发展进行不懈的道德努力。“技术的进步并不必然创造一个完善的世界,而是在每一阶段都可能引起新的困难,并为一个不完善的世界带来新的任务。”由此可见,正义制度设计的风险治理,既是化解技术风险及其可怕后果的时代要求,也是人们以正义制度设计为自身持续生存提供的新发展框架。当代社会,要改变“人为性”的生存困境,现实个人也只能以新的“为人性”的正义制度设计来规避技术风险产生的可怕后果。“为了努力应付生存,我必须认识总体,通过对总体的认识我就知道我们今天所在之地。当代赋予我们的任务,应该作为我们在当代的无条件的义务而被热情地接受下来。”这就是说,公平正义制度设计的风险治理,不仅应当是人类应对自身生存困境的时代命题,更应当是人类生态道德认知与伦理行动的内在契合。
技术风险伦理治理活动中,公平正义制度设计,就是要给现代技术发展的无方向性重新嵌入善的伦理维度,使技术和人的发展与自然承载能力之间达成一种新的平衡,是制度之善的重要表现。作为人确证自身存在和实现生命意义的活动,技术风险伦理治理本身就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的,是“人为性”与“为人性”相统一的伦理活动。作为人实现自身生存意义及其能力的重要体现,技术的发明和使用,无疑也是在人与自然互动的实践中被现实个人以社会建制的方式建构出来的。“技术为现代性提供了一个物质框架,这个框架不是一个以人们追求自身美好生活概念的中性目标为背景,而是自始至终影响着这种生活概念。”这就是说,从技术价值中立的视角看,风险及其可怕后果产生的根本原因不在技术本身,而在于利用技术、参与改造自然活动的人及其单向性的活动。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安全本身是由恐惧所激发的一种消极目的,令人满意的生活却必须有一个希望所激发的积极目的。这种冒险的希望内在地包含了风险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恐惧”。这就是说,在人类追求自身幸福生活的重要活动中,风险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这种“人为性”风险,在促进人类自由、安全、幸福生活实现的同时,总是伴随着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
风险双重存在特性使生活在技术风险时代的人们,必须重新设计自己当下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在制度层面做好新的准备。“在过去150年间,人类已经耗尽了各种工业原料以及农业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对自然资本的这种消耗正以日益增长的速度进行着。既然当前工业的存在主要取决于自然资本的消耗,那么它就不可能以目前这种挥霍无度的方式持续进行下去。”这就是说,在技术风险已成为影响人们生活重要因素的境况下,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现实个人必须用一种新的智慧来合理解决制约自身持续生存和发展的生态问题。“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一种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对其他目标的追逐。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公开的正义观,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由此可见,关涉人与自然和谐的公平正义制度设计,有可能使生活在技术风险境遇下的人们,从维持自身生存的根本利益出发,对不合理的欲望进行必要的道德调整,并在民主商谈基础上,对关涉自身生存的根本问题达成一种适宜的风险治理方案。
公平正义制度设计,为合理规避技术风险及可怕后果提供了制度层面的道德担保和制度之善的可能性。但是,把制度之善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生态德性行为及责任能力,还必须造就有生态德性认知、品质和行为的道德个体。风险社会境遇下形成的“责任意识模糊”和“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现象,一方面,固然表明了现代技术风险的“全球性、结构性、不易控制性”;另一方面,也恰如其分地表明了有效责任能力、行为及真实道德主体的缺场。作为生态文明建构的重要内容与时代精神,技术风险伦理治理的实质就是要重塑认同生态理念的道德个体及其德性品质。这是因为,“认同所提供的是另一种价值的源泉,它帮助我们在这些选项中进行选择。采取一种认同,让它成为我的,就是让认同去构造我的生活方式,并成为我进行某种活动的价值选项”。这就是说,技术风险治理在道德哲学意义上,就是要道德个体在实现自我生存、生活意义的活动中,形成具有共同行动选项的生态道德意识、能力和行为。从德性作为道德主体最稳定的品质而言,德性总是和道德自我的认识、活动能力相一致,具有明显的内生性、自律性、主体性。换言之,技术风险治理在德性伦理的意义上,就是要造就具有生态德性意识、能力、行为的道德个体,并使这些道德个体在认同生态文明理念的实践中生成有生态德性的行为,养成有德性的品质,承担起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责任。“一个人能为他的行为负起道德上的责任。道德责任,无论人们对它怎样理解,似乎都要求要有某种控制。而且,我们都自然而然地预先假设了我们具有这种控制的能力。”这就是说,在技术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境况下,敢于承担责任且能够承担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责任的道德主体的生成,才有可能使风险及其可怕后果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作为道德自我在成就自身、社会、他者的实践中生成的道德品质,德性伦理调节着道德个体与自身及与其他存在者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一种内在于道德主体自身的、积极向善的道德活动,具有内生性、稳定性和“自成目的性”。“作为存在着的一种统一形态,德性有其自身的结构。就德性与道德实践的关系而言,德性首先表现为一种为善的意向,且这种为善的意向不同于偶然的意念,而是一种精神定势。”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认为,在生态文明建构活动中,个体生态德性品质的生成有可能使生活在风险境遇下的道德个体自觉担负起与自身活动能力相宜的伦理责任。当然,作为人特有的活动,人的伦理活动是积极和消极生活的一体两面。积极的人类生活在改变自身生存境况的同时,也给其积极生活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难以避免的消极因素。“人是被处境规定的存在者,任何东西一经他们接触,就变成了他们下一步存在的处境。积极生活投入于其中的世界是由人的活动所造成的物组成的,但这些完全由于人而存在的物,常常反过来又限制了它们的人类创造者。”由此观之,作为人对自身生存、生活的伦理筹划,生态文明本身就蕴含着哲学反思和历史建构性,是人类解决自身生存困境的伦理认识和实践双重活动的协同与展开。“在没有绝对答案的情况下,我们能希望的最佳状态就是去参与依然未完成的历史,从反思这一历史的道路和方向中去得出进步的标准。”这就是说,作为人类依然未完成的历史,生态文明建构过程就是道德个体德性认知、品质和行为生成并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去的一个动态历史过程。
作为道德主体积极向善的力量和最稳定的道德品质,德性是道德主体确证自身存在和澄明生命意义的根本性力量。这是因为,在德性伦理看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是目的王国的成员,虽然在这里他是普遍立法者,同时自身也服从这些法律、规律。他是这一王国的首脑,在他立法时是不服从异己意志的”。这就是说,在风险及其可怕后果已成为或极可能成为危及人类持续生存重要因素的境遇下,人也只有依赖自身的理性自觉来对自身生存和持续发展做出合理的伦理筹划,把自身生存与他者生存结合起来考虑。这是因为,“生活秩序的必然性在人那里发现自己的界限:人拒绝被完全同化为一种功能。并且,也绝不可能有唯一的、完善的和最终确定的生活秩序”。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只有个体生态德性品质养成、德性行为有效生成并积极践履,才有可能化解“责任主体意识模糊”和“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责任伦理状况。新道德个体生态德性品质、能力和行为的生成,是技术风险伦理治理得以有效实现的本源性力量。
当代社会,生态文明既是以追求人与自然和谐为伦理目标的新发展理念,也是对现实个人及实践活动提出更高道德要求的新生活方式。当生态危机已成为制约人类持续生存的根本性问题时,对追求自身生活积极意义实现的道德个体来说,“与地球和平相处的目标主要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改变社会关系的问题,并最终指向可持续性和协同进化”。这就是说,当代社会,积极生态危机意识的形成不仅有利于人们把眼前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而且也有利于人们把当下及未来的生存结合起来,是人类自我拯救的伦理力量和积极向善的生态伦理精神。技术风险时代,新个体生态德性品质不仅蕴含着个体对自身的道德要求,而且也蕴含着他对自然、社会、他人及未来人的道德要求。这种伦理责任是以个体道德主体为核心的“五位一体”的新个体伦理责任结构。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全新的个体生态德性认识、品质和行为。“全世界,青年人和敏感的人正在觉悟,认识到为了对付他们共同面临的危险需要变化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一种新的自觉而有益的生活和行动的迫切感同重新唤起的义务感结合在一起。”这就是说,生存困境的实存性,有可能使道德个体重新获得一种生态化的伦理认同,并在彼此认同的道德活动中形成一种具有人与自然和谐的德性认识,养成一种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品质和行为。个体之善的道德努力和生态德性品质的养成,不仅能造就敢于担当责任的道德个体,而且可以形成具有“类聚集性”的责任意识、能力的伦理共同体。“实践保持其整一性的能力,取决于美德在维系社会制度结构形式时得以存在和践履的方式。实践的整一性究其原因就在于美德的践行,至少通过某些在其活动中体现了这种整一性的个人践行美德。”直言之,个体生态德性品质的养成及其能力的“合成”是技术风险治理的关键,是实现人与自然协同演进这一历史进程的伦理“始基”。
技术风险治理双重伦理机制及协同,体现了人追求自身持续生存的道德努力,是制度之善与德性之善的深度耦合。道德哲学史上,作为人活动的目的,善是人特有的道德活动和一个历史生成的概念。无论是作为伦理的还是道德的善,善的概念及其表现都是以不同的样态蕴含在人追求生命意义的活动中,是“实现了的自由”与生命体对自由、幸福伦理实现的统一。“善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相统一的理念,在这个统一体中,抽象法、福利、认识的主观性和外部定在的偶然性,都是作为独立自主的东西被积极地扬弃了,但它们本质上仍然同时在其中被蕴含着和保持着。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黑格尔对善的认识,固然有形而上学的嫌疑,但他把“善”与人追求自由活动统一起来的思想,给人们最深刻的启示就是追求善的伦理活动,就是追求自由的道德活动。从善作为“被实现了的自由”意义上来看,当代社会,生态文明是人类追求自由、实现美好生活的一种文明形态,其核心是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为人对生命自由、美好生活实现的伦理筹划,生态文明不是一种抽象的理论表达,而是通过人的认识及其实践能够被道德主体实现出来的东西,是伦理“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并且表现为客观的东西,必然性的圆圈。这个必然性的圆圈的各个环节,就是调整个人生活的那些伦理力量。”这就是说,正义制度设计与个体德性品质培育双重伦理机制的共振与协同,目的就是要保持和促进人与自然协同演进,是实现“生态之善”多重伦理力量的凝聚与整合。“生态之善”不仅体现着人作为特殊生命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且也体现着他作为普遍生命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自然之善”与“社会之善”的双重统摄。
在生存困境已成为制约人类持续发展的状况下,作为关系中的存在者,现实个人不仅要处理关涉自身自由的伦理关系,而且也要处理关涉他人、社会、未来人及环境自由的伦理关系,这种全面自由的伦理关系就是最大的“生态之善”。这是因为,“历史上不可取代的存在的真正性质是同自我克制方面的巨大训练和强有力的意志控制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那种在渴求真正实现之可能性的情感的支撑下运用了坚强自律力的人,才走在一条真正属于他作为人的道路上”。当代社会,生态文明作为道德主体意识到的或正在意识到的“生态之善”,本身就是人自由自觉的选择,是内涵更加丰富、行动更加理性的生态伦理观。技术风险治理双重伦理机制及协同,恰恰是现实个人为促进“生态之善”的生存目的而进行的一场艰难而崇高的伦理行动。其要义就在于通过“制度之善”和“个体之善”双重伦理力量的协同,继续谱写人与自然协同演进的“生态—道德”史。作为一个尚未完成的结构,现实个人及其伦理认识、活动和选择能力都不是先验存在着的,而是在其积极生活深化的过程中生成的。“由于所有的人类思想都属于特定的历史情形,所有的人类思想就都注定了要随着它所属于的历史情形而衰落,被新的、不可预料的思想所取代。”这就是说,历史活动的不可重复性与思想传承性及经验借鉴性之间并不矛盾,而是相得益彰的。虽然,历史事实及经验具有不可复制性,但人依然可以从“活着的历史”中去寻觅解决自身生存困境的智慧。
生态文明建构中,如何把“生态之善”的伦理精神客观化为尚未完成的文明形态,现实个人只有依赖公平正义的“制度之善”和德性品质培育的“个体之善”双重伦理机制及二者的协同来促进“生态之善”的实现。“如果在我们活动的目的中,有的是因其自身之故而被当作目的,我们以别的事物为目的都是为了它的实现,如果我们选择所有的事物,都是为着某一别的事物,那么,显然就存在着某种善或最高的善。”由此可见,当代社会,作为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体现,“生态之善”是以现实个人的生态伦理认知和行动为前提的。作为自然界特殊的存在,自然存在与人的存在是相互规定的。一方面,自然存在为人的存在提供了关涉人类生存所需“物的面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人存在的特殊性也为自身及自然双重存在的意义实现及价值澄明提供了“精神面相”的可能性。技术风险伦理治理中,由于诸多困难条件的存在,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现实个人即使明确意识到了“生态之善”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生态之善”就可以自发地在人与自然的互动中被完整地呈现出来。“生态之善”的实现,是正义的制度之善和个体的德性之善双重力量的共振和协同,在时间之维则表现为面向现实的个人积极生活意义敞开的动态过程。
生态文明时代,合理利用技术、积极应对风险及其可怕后果,是当代人无法逃避的历史责任。既然无法找到一种可以避免人类毁灭的方案,现实个人只能以积极的伦理态度,重新谋划人与自然协同演进的新方案。作为对技术风险伦理治理的正义设计,“制度之善”有利于平衡风险生产与利益分配之间的比例关系,有利于现实个人合理分担风险,自觉担负起与自身能力相宜的伦理责任,尽到与自己身份相符的道德义务。“由双方的和谐所构成的那种整个目的,其自身中就包含着现实本身,这种目的同时也是现实的思想。”这就是说,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之善”思想,本身就包含在人与自然协同演进的活动中,是思想现实性与活动现实性的统一。作为已被意识到的生态必然性,生态文明决不是纯粹的、概念的必然性,而是有可能实现的、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必然性。“制度之善”伦理力量的有效整合,是这一历史必然性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是制度之善的显性样态。较“制度之善”的显性样态而言,德性品质培育的“个体之善”则具有内生性。作为现实个人积极向善的力量,德性不仅表现在公平正义制度设计的普遍性道德实践中,而且也表现在个体德性活动及其精神定势的状态中。“当外在对象与人的活动构成了成己、成物的积极条件时,二者的关系便具有肯定的性质,反之,则具有否定的性质;成己与成物过程的这些特点,规定了道德主体生存意义的不同向度。”由此可见,技术风险治理活动中,个体德性之善伦理力量的形成与实现,不仅可以弥补制度之善的固化与不足,而且也可能使现实道德主体自觉承担起与自身能力相宜的责任。技术风险治理双重伦理机制及协同是“生态之善”伦理目的得以实现的道德担保和根本的伦理保障。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