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师 谢连福 谢松伶
[提 要]作为实现乡村振兴重要抓手的乡村民宿旅游,对赣州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的意义重大。《民法典》为赣州的乡村民宿旅游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发展乡村民宿旅游应坚持“绿色原则”,加强其与相关农副产品产业的关联性,从而化解旅游资源分散、季节性突出的问题。通过引入居住权制度,既可避免因购买或征迁他人房屋产生的高昂成本,亦可化解因租赁他人房屋带来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房屋市场价值的同时也满足了民宿经营者对房屋权益的稳定预期。
[关键词]乡村民宿旅游;赣州;《民法典》;“绿色原则”;居住权
[作者简介]罗 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级主任科员,清华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北京 100084)谢连福,赣州旅游投资有限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组织人事部)部长,研究方向为旅游与乡村振兴;谢松伶,赣州旅游投资有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研究方向为旅游与乡村振兴。(江西赣州 341000)
[基金项目]赣州市社科基金项目“关于将赣州打造成粤港澳大湾区主要旅游目的地的研究”(1856-2021-0015-1)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立足全局和长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下推进全面开放新格局形成的关键举措。主动对接并融入大湾区的国家战略,是赣州抢抓机遇、实现高水平现代化发展的使命和担当所在。融入大湾区建设的关键在于产业承接,其中旅游业的重要性不可小觑。赣州作为江西省的南大门,在地理位置上与大湾区毗邻;而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绿色生态资源早已使之成为许多大湾区居民休闲度假的目的地之一。[1]较之周边发达省市,赣州的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旅游业存在底子好服务配套却跟不上的问题;同时,由于赣州承担着华南地区重要生态屏障之功能,许多区域的开发建设受到限制,依然保持着较为原始自然的面貌,成为吸引和留住更多大湾区游客的结构性障碍。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赣州有大量的乡村资源,尤其是乡村旅游资源有待发掘,而这对赣州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出,发展乡村旅游业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重大,而《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乡村旅游等乡村产业以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作为乡村旅游重要组成部分的乡村民宿旅游,是对传统旅游产业链的延伸,不仅有助于盘活乡村闲置资源、提升相关农副产业的附加值,还可助推现代元素融入乡村,吸引更多的人财物涌向乡村。而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把“以莫干山为代表的民宿发展模式”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经典案例,乡村民宿旅游的地位和意义可见一斑。
乡村民宿旅游之于赣州,虽然仍属于“新硎初试”的状态,但由于自身特点突出、优势明显,加上有大量先进经验可资借鉴,其发展前景非常广阔。与此同时,《民法典》对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改革也为乡村民宿旅游的发展与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本文立足于对赣州乡村民宿旅游特点和优势的分析,并结合《民法典》的制度创新,就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赣州乡村民宿旅游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一、赣州乡村民宿旅游的特点分析
乡村民宿旅游是乡村旅游发展的高级阶段,具有空间广泛性和功能综合性的特点。[2]赣州的乡村民宿旅游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非常快,目前全市已有各类民宿280余家,其中乡村民宿超过180家,占据了“半壁江山”。各大旅行社和平台推出的赣州旅游路线中,同时涉及乡村、民宿等关键词的超过60%,其中不少是加星推荐的“精品路线”。可以说,乡村民宿旅游已经成为赣州旅游的一大名片。概括而言,赣州的乡村民宿旅游的特点包括两大方面。
(一)“个性”突出
1.红。赣州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所在地,留存有大量具有极高历史价值的革命遗址和遗迹,具备多条全国知名的红色旅游精品路线。据统计,赣州市已经开发的红色旅游景点多达200余处,保存之完整、品味之高均居于全国前列,其作为一个地级市的红色旅游综合收入对全国红色旅游综合收入的贡献度已接近一成。[3]许多独具时代特色的乡村民宿就是依托红色景点而建,配之以红色研学、红色餐饮和红色文创产品等,成为不少大湾区游客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打卡”必经之地。
2.古。赣州古称“虔州”,是一座有两千多年历史的“江南宋城”。与大湾区高度现代化的城市集群相比,赣州的“古味”尤为突出,除了久负盛名的诸多宋代遗迹以外,还有大量散落于城郊和乡村的各种院落和楼台,其中已有不少被作为开发乡村民宿旅游的载体。曾有报道指出,不少从大湾区来赣州的游客会选择主打“宋城”“大院”等特色的乡村民宿,而不是市区内的高档酒店或宾馆,为的就是从格式化的都市生活中抽离出来,感受“时空的落差”。
3.客。赣州是客家先祖南迁的首站,是客家民系的发祥地和客家人的主要聚居地之一,有“客家摇篮”之美誉。[4]比如龙南的客家酒堡,赣县的客家文化城,以及分布在多县区的客家围屋和客家古村落等。赣州市在推进乡村民宿旅游的提质升级上也充分借助了客家文化的元素,比如龙南的“围屋民宿小镇项目”就是以客家围屋为依托,以关西新围为中心,在深度挖掘客家文化元素的基础上形成的体验式、沉浸式乡村民宿旅游项目。
4.绿。赣州拥有10个国家级森林公园、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3个国家级湿地公园、4个国家级风景名勝区,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6%以上,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绿色生态资源的丰富程度是不言而喻的。生态休闲、康疗保健和田园度假等已逐渐成为外地游客,尤其是来自大湾区的游客到赣州旅游的主要目的之一,“后花园”式乡村民宿旅游成为热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在2023年之前要推出一批“有故事、有体验、有品味、有乡愁的精品民宿”,尤其要“凸显民宿地域文化特色”。而赣州旅游业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只有“做自己”,才能成为“唯一”。因此,赣州的乡村民宿旅游要实现特色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就必须把这些“个性”纳入考量。
(二)国企主导的市场化运作
乡村作为发展最不充分的地区,在资源配给、基础设施和人才技术供给等方面先天不足,难以为乡村民宿旅游的发展和壮大提供足够而持续的支持。与周边发达省市相比,赣州乡村民宿旅游存在底子偏薄、基础较差问题,想要实现赣州乡村民宿旅游业的“异军突起”,必须依靠有实力、可信赖、可依靠的国有企业。
在過去,赣州的乡村民宿旅游主要表现为家庭小作坊式的个体经营,在资金投入、服务水平和品质内涵上的短板明显,不仅难以抵御市场风险,也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从大湾区来赣的游客数锐减,而因经营和履约等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却大幅激增,让许多经营者打起了“退堂鼓”。且后疫情时代的防控常态化导致经营成本增加和获利减少,亦使不少个体乡村民宿的经营难以为继。这反映出上述经营模式难以成为赣州发展乡村民宿旅游的主流。
《“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推动传统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转型升级、实现文化和旅游业态的规范发展,需要更具活力、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随着旅游事业被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相关发展规划,以旅游投资集团为代表的国企已经成为促进各地旅游业态的“新标配”。[5]相较于家庭小作坊,国企在资金实力、战略布局和旅游资源整合上的优势自不待言,在提升公共文化效能,增强文化产业活力,保持公共产品的公益属性和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无可取代的。[6]仅就投入资金一项,赣州市内上亿规模的乡村民宿旅游项目无一例外都是由赣州旅投集团投资建设的,在规划范围、建设用地规模上远超其他个体和私营企业。
《规划》要求,应大力发展红色旅游、推出一批红色旅游示范区。这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和旅游事业、落实“十四五”规划和文化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延续红色血脉和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红色旅游开发的单一化和同质化导致其对游客的吸引力不足,许多红色旅游景点门可罗雀、常年亏损,红色旅游的学习和教育的主体功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7]如学者指出,市场化运作是红色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8]只有从产业化的角度去深挖红色旅游的市场价值,才能避免这些宝贵的资源被错置、被浪费。[9]把红色资源交由国企开发,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发掘出红色资源的市场价值,还能避免庸俗化、娱乐化和套路化,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红旅姓红”、不偏离航向。就赣州而言,对红色资源的开发可以借助于乡村民宿旅游这一重要抓手。比如,赣州旅投集团与瑞金市共同打造的“红色故都”项目就是以乡村民宿旅游为主线,在实现红色资 源市场价值的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把红色研学引向纵深。
二、赣州乡村民宿旅游存在的问题
短短数年间,赣州的乡村民宿旅游从“无”到“有”,而在赣州旅投集团的引领带动下,更是实现了从“有”到“优”。但与此同时,一些影响赣州乡村民宿旅游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亟须得到解决。
(一)旅游资源的空间分布较为零散
赣州作为华南地区最大的地级市,拥有极为丰富的山体、水体、生物和其他生态资源,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作为旅游景点被开发。[10]从空间分布来看,这些旅游景点之间大多呈点状分散分布,而且多数之间有一定的距离。比如,从瑞金的叶坪革命旧址到于都的长征第一渡相距90多公里,其间尚未覆盖公共交通线路网。尽管大湾区的游客多以自驾或乘车来赣,但动辄一两小时甚至半天的路途,着实过于“漫长”。加上很多景点处于生态保护区内,不但不允许配给餐饮住宿服务,甚至连现代交通工具也不能进入。而且,虽然赣州毗邻大湾区,但所辖19个县市区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大湾区之间超出了所谓“半小时生活圈”的范围。以上都决定了从大湾区来赣州旅游的时间成本较高,如若不能使景点之间串联成片,恐将逐渐失掉对大湾区游客的吸引力。这从另一个角度也凸显出发展乡村民宿旅游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乡村民宿旅游的季节性突出
赣州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受副热带高气压和台风影响较大,加上植被覆盖率高、水体资源丰富,使得当地四季分明且季节感强烈。受此影响,赣州的乡村民宿旅游的季节性尤为突出,故经常出现“一日经济”“等客上门”及“旺季无房,淡季无人”的窘状。一方面,乡村民宿旅游不可能对标酒店或宾馆的规模及其经营模式,否则就会失掉民宿本身的特质;另一方面,无论是过载经营还是空载经营都对乡村民宿旅游的长远发展不利,必须打破季节性的束缚。
以上犹县阳明湖民宿小镇项目为例。从已对外营业的6家乡村民宿的客房使用情况来看,全年平均入住率约为30%,在节假日等旅游旺季则接近80%,附近的餐厅和鱼馆的营业收入单日可达10万元以上。但在旅游淡季期间,客房的空置率则高达90%以上,包括向导、餐饮、交通和其他服务项目所产生的盈利也几乎为零。与此同时,对民宿整体的日常维护却是必要且必需的,由此产生的大量支出显然会对接下来的投入和产出产生直接的影响。[11]因此,部分民宿项目干脆采取“季节性关闭”的应对措施,但由此造成旅游资源的浪费却是更为巨大的。
(三)租赁模式存在潜在的风险
民宿的核心在于“宿”,即作为主体的房屋。既然涉及房屋,就必然涉及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若房屋本就为民宿经营者所有,自然好解决,但若经营者并非房屋所有者,矛盾和纠纷就在所难免了。笔者在“科威先行司法大数据平台”检索关键词发现,2019年赣州市两级法院所受理的1057件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有70余件涉及民宿。而2020年受疫情影响整体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涉及民宿的案件反而“逆市上升”,超过了110件,反映出租赁模式下的民宿经营确实容易产生纠纷矛盾。
赣州旅投集团旗下的乡村民宿旅游项目中,既有以自有闲置资产进行建设改造的,也有租赁第三方所有房屋开展经营的,后者占比超过一半以上。比如,上犹阳明湖民宿小镇项目所依托的房屋就是上犹江电厂和犹江林场所有的闲置厂房和职工宿舍,由赣州旅投集团的子公司承租,租期为10年到20年不等。这一模式与购买或自建房屋相比,具有成本低、灵活性高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和隐患。与所有权相比,租赁合同受市场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对民宿经营者的保障仅限于合同违约金和直接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往往难以抵偿实际损失。而且,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已设定了租赁权的房屋进行买卖和抵押,这固然有利于实现房屋的价值,但对经营者而言显然弊大于利。虽然自《物权法》以来“买卖不破租赁”和“抵押不破租赁”的市场交易原则得以确立,但始终面临着法律制度内部体系解释困难和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规避等问题,尤其是在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的今天。[12]究其根源,盖因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对物的支配力、对权利的排他性远远不及物权和其他准物权。当租赁权受到侵害时,承租人只能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实际损失,却无法保有对租赁物本身的权益。[13]
正在建设中的龙南围屋民宿小镇项目涉及大量属于当地居民所有的房屋,相关征迁工作异常艰巨。据统计,项目内需要征迁的户数为67户,涉及征迁人口300余名,预计征迁费用在7500万元以上。有部分居民基于情感寄托或家族传统等原因,不愿意出让房屋的所有权;也有部分居民虽然同意迁出,但其提出的补偿要求却难以满足。对于前者,項目方逐一沟通协商、签订租赁合同,以承租人的身份取得房屋的使用权。这与上犹阳明湖民宿小镇的模式相近,但在租金、租期等问题上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此外,针对公共区域房屋(如祠堂、祖庙等)和建筑(如公墓和祖坟等)的征迁则更为困难,不仅是因需要交涉的对象众多,补偿标准和数额更难确定,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以上问题都成为推进龙南围屋民宿小镇项目的实质性障碍。即便是龙南围屋民宿小镇最终采取了阳明湖民宿小镇的租赁模式,仍需面对租赁权“先天不足”的问题,加上这些房屋产权状况非常复杂,存在“小产权”和产权不明等问题,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
三、《民法典》视域下解决乡村民宿旅游发展问题的路径分析
就赣州乡村民宿旅游存在的问题而言,既有行业本身特性使然,也有制度供给不足所致。想要使乡村民宿旅游真正发挥其对乡村旅游和乡村经济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就必须利用好“后发优势”,对这些问题加以妥善解决。
(一)坚持“绿色原则”,增强与农副产品产业的关联度
根据《民法典》第9条之规定,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循“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即“绿色原则”。该原则是《民法典》对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重要创新,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入到民事领域。而在发展、建设和经营乡村民宿旅游的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活动,均应以“绿色原则”为遵循。实践证明,乡村民宿旅游是与“绿色原则”最为兼容的产业,发展乡村民宿旅游是在“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和“以高的标准建成美丽中国的赣州样板”[14]背景下实现可持续和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前已述及,赣州的旅游资源在空间分布上较为松散,相互之间缺乏联动性,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也比较低。但这一问题并非不可克服,而在《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引领下,还可能与乡村民宿旅游的发展相得益彰。
以北京城郊的乡村民宿旅游为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北京市在城郊13个涉农区进行乡村旅游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如今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乡村旅游产业。[15]与赣州的情况相似,北京市城区跨度较大,城郊的乡村旅游项目之间也往往距离较远。但密集分布的700多个特色乡村民宿和40余条乡村民宿旅游的精品路线,早已把这些或远或近的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串联成片,成为北京城郊旅游的一大特色。[16]北京城郊的乡村民宿旅游以“生态”和“绿色”为主调,除了必要的建设和改造以外,基本是以“不添一砖一瓦”和“避免大拆大建大搬迁”的方式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乡村生态原貌,既实现了对现有资源的高效利用,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同时,通过与相关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紧密关联,北京城郊的乡村民宿旅游开辟了集约化和可持续化的发展路子,并有效地解决了乡村民宿旅游受季节影响较大的问题,游客数量长年保持稳中有升。[17]此外,由农副产品产业延伸而出的美食节、垂钓节,以及“认领”养殖等产业,亦成为吸引游客的“加分项”。可见,在坚持“绿色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乡村民宿旅游与农副产品产业的关联度,不仅可以提升乡村民宿旅游自身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也是实现产业共赢的有效途径。
(二)引入居住权制度,利用好《民法典》的多层次制度供给
《民法典》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居住利益、实现房屋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在继续注重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性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增设了居住权制度,并为居住权的商业化运营预留空间,形成了多层次的制度供给。[18]首先,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居住权与租赁权有着本质的区别,为解决居住问题提供了在购买和租赁之外的第三条道路。根据《民法典》第366条之规定,居住权指的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之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因此居住权人不仅可以对所居住的房屋享有类似所有权人的权益,还能排除己身以外任何人对居住权的不当干扰和不法侵害。承租人对所租赁的房屋虽然也可享有某种“债权物权化”的利益,但毕竟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生,其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远低于物权。[19]其次,《民法典》第368条和第369条分别以但书形式允许有偿设立居住权和出租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有偿设立和出租的行为往往涉及经营活动,此种情况下的居住权往往难以局限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20]而《民法典》第367条规定居住权合同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或住所”,其中姓名针对的是自然人,而名称和住所则针对的是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等民事主体,而它们并不存在所谓“生活居住”问题。因此,《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实际上包括两类,即生活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前者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后者则是为了实现某种投资或营利目的,是本文所讨论的对象(为求简洁,以下均以“居住权”统一表述之)。再次,以《民法典》各章节的编排来看,居住权被列于所有权之后,在担保物权和占有权能之前,说明居住权的效力低于所有权而高于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能,具有非常强大的权利基础。因此,居住权也被称为“空虚所有权”,即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本身,却具备了最接近于所有权的力量。[21]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具有极高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对融入大湾区背景下赣州的乡村民宿旅游而言。赣州在地缘和历史文化上的独特优势,使之具有成为大湾区主要旅游目的地的潜质。调查显示,大湾区居民的旅游方式以自驾游为主,旅游目的地也逐步由传统旅游景区转向周边的自然和生态景区。[22]若想要吸引更多来自大湾区的游客,就必须要推出一批高品质、有特色的乡村民宿旅游项目。分析可知,赣州旅投集团对乡村民宿旅游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主要以购买和租赁他人所有的房屋的方式进行,但前者成本高昂,后者则保障性不足,且经营自主性受到较多的限制。《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则提供了第三条道路,即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对居住权人而言,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取得与所有权几乎无差的用益物权,还能“绕开”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小产权”等特殊房屋的流转的限制,显然更具吸引力。对房屋所有权人而言,设立居住权所能取得的对价显然要高于租金,而且并不影响所有权本身。同时,对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转让和继承均不受影响,为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交换打通了渠道。随着农用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持续深入,居住权之于乡村民宿旅游的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凸显。
实际上,无论是概念还是性质上,居住权制度都与赣州的乡村民宿旅游高度契合,尤其是涉及农村房屋的部分。[23]以龙南围屋民宿小镇项目为例。影响项目推进的最大障碍在于征迁工作的困难,包括高昂的征迁成本,以及相当一部分农户对房屋所有权的“执念”。而这种耗资巨大、涉及人口户数较多的征迁活动本身也不符合前述“绿色原则”的要求,与发展乡村民宿旅游的初衷亦相去甚远。但若借助于居住权制度,问题便可得到较好的解决。对作为居住权人的项目方而言,虽然支付的对价可能高于租金,但权利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无疑最有利于经营。对作为所有权人的房主而言,既保留了对房屋最终的权利——所有权,又更高程度地实现了房屋的市场价值。同时,由于居住权的设立是有限的,居住权人不得再对房屋向他人设立居住权,所有权人无须担心其权利被分化和弱化。而且,《民法典》对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的出租问题采取了比对出租房的转租问题更为开放的立场,即当事人可根据居住权合同的约定对房屋进行出租,且出租人既可是所有权人,也可是居住权人。故居住权人完全可以将房屋租给具体的经营者,“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此外,对乡村民宿旅游的经营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而实现更大的盈利。有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大湾区游客每年定期前往赣州的乡村民宿休闲度假。他们一方面希望在当地有相对固定的居所,一方面又出于各种原则并不会考虑购置房屋。这实际上是一种分时度假的居住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居住权的引入得到满足。乡村民宿的所有者可以与游客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游客可在每年特定的时间段内排他地使用相应的房屋部分,而在约定时间之外则由民宿的所有人或经营者自由经营。毫无疑问,把居住权引入乡村民宿旅游之中,可使房屋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有助于双赢乃至多赢的实现。
《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是对我国物权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最大程度缓解居住困境的同时,也为房屋所有权人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途径与财产利用手段。[24]作为介于所有权和租赁权之间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兼具二者之优点,又回避了各自的不足,极大地缓和了购买和租赁两种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随着资源有限性的加剧导致各项成本的增加,居住权的优势也会愈发彰显。对融入大湾区背景下的赣州而言,若能进行这方面探索和实践,对乡村民宿旅游的发展将会大有裨益。
四、余论
“十四五”期间,国家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加上中央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持续推进,省委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赣州的发展优势将会更加明显。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是赣州的一面旗帜,也是发展乡村民宿旅游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赣州在融入大湾区的征途上,必须要把利用好、发展好这些宝贵资源作为重要考量,大力发展乡村民宿旅游,为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发展乡村旅游产业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主要途径,而作为乡村旅游产业重要抓手的乡村民宿旅游必须得到重视。[25]乡村旅游不同于传统旅游,是全域式、无边界的,应遵循“客之所至,礼之所及”理念,只要是游客所至之处,就是乡村旅游所及之处,也同时是建设和发展乡村民宿旅游之处。应坚持“绿色原则”,始终把“生态”作为第一要求,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唯有如此,才能使赣州在以“文旅融合”助推乡村振兴的道路上稳步向前、走得更远。
乡村民宿旅游之于赣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可用于规范和调整乡村民宿旅游的法律法规并不多,且散见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在制度供给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民法典》所提供的多层次制度供给,不仅为满足和保障多元化的居住需求提供了多层次的制度供给,也为解决乡村民宿旅游的现实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路径,有助于实现乡村民宿旅游更高水平的发展。利用好《民法典》提供的多层次制度供给,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诸多显在或潜在的问题和矛盾,也可以为乡村民宿旅游提供具体的规范指引,具有极高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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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