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马斯行动元模式与理论基础质疑
——兼论行动元的三元鼎立结构及其理论基础

2021-11-19 03:43张开焱
关键词:马斯符号学格雷

张开焱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人文与传播学院,福建 厦门 363105)

A·J·格雷马斯是被国际学术界公认为最严谨的结构叙事学家,他有关民间故事行动元和功能的研究成果,作为标志性成果被国内外学术界递相转述并获得广泛好评。罗兰·巴尔特在《叙事作品结构分析导论》一文中说:“格雷马斯提出的(托多罗夫从另一个角度重新阐述的)行动元模式似乎成功地经受了大量叙事作品的检验,……可望使人产生一个行动元类型学。”①尽管结构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已成过去,但其叙事学成果仍然构成了后经典叙事学基础和反思的参照性对象。国内叙事学界,尤其是神话学和民间文学叙事研究领域,仍时见以格雷马斯行动元模式分析文学作品人物构成的论文。 因此,对这一成果进行检讨,仍然有理论价值。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讲,格氏的行动元模式都存在明显的困难和不足。因为中国学界缺乏对它们的检讨和反思,所以,这种困难和不足并未被学者们强烈意识到。本文将对这一模式及其理论基础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解决方案,交代笔者解决方案的理论基础。

一、格雷马斯叙事作品三层次结构中的行动元模式

格雷马斯《结构语义学》的多个章节中都涉及行动元问题,其中,《对行动元类型的思考》一章有专题探讨,《论意义:符号学论文集》(上、下)一书收入的大部分论文也都涉及到对叙事作品行动元问题的讨论和运用,可见,这是格雷马斯叙事学成果的核心之一。格雷马斯是在一个更大的文本符号学框架中给行动元和功能问题定位的,他提出了叙事文本三层次结构的重要理论。这三层次分别是:深层结构、表层结构、显层结构。他对三者分别进行了讨论。

什么是深层结构?他说:“深层结构:它定义了个体和社会的存在本质,从而也就定义了符号性产品的生存条件。所以我们说深层结构的基本组件具有逻辑地位,是可以被定义的。”②他所说的深层结构,指的是一切文本意义生成的文化价值与规则,它是所有表层结构的依据和本义素的构成角度看,语言的意义是在一种二元对立的语义轴上生成的,其基本模式就是由两组二元对立义素构成语义方阵。这个方阵中四个义素之间存在三种关系,即反义关系、矛盾关系、蕴含关系③。这个矩阵是文本深层文化价值生成的基础性图式,格雷马斯称之为符号活动的“深层语义学”规则。这种深层规则,在叙事作品中转化出了叙事的表层结构,即表层语法。

什么是叙事作品的表层结构?在格雷马斯那里,它指的是深层文化价值与规则转化在表层层次的规则与结构,即表层故事语法。“一切语法都或隐或显地呈现出两个组成部分:形态和句法,形态具有分类学特征,其中的各项相互定义;句法是一系列可操作规则的集合,或者说这些规则对形态的各项进行操作。”④故事的行动元模式和功能模式,在格雷马斯那里,正是属于表层叙事语法层面的内容。

表层结构之上还有一个表达层面,格雷马斯称之为“外显结构”,或“表达层”。他说:“表层结构:这是一套符号的‘语法’,它把有可能出现在外显层面上的内容组织成有次序的叙述形式。该语法的产品独立于那个外显它的‘表达层’;从理论上讲,任何表达层的实体(构成能指的物质材料——译者)都可以成为这些产品的载体,具体到语言,也就是说任何语言都可以被用来表达它们。”⑤那么叙事作品的“外显结构”即“表达层”主要包括哪些东西呢?主要是由话语组织形态、人物、形象、故事、场景等构成:“外显结构:由它生成并组织能指。虽说它也会含有某些类似于普遍现象(quasi-universaux)的东西,但它主要还是依附于某一种个别的语言(准确说,它定义了各语言的个性),某一种特别材料的。对它的研究局限在表层的色彩、形式和词素等修辞领域。”⑥外显结构或曰显示层,它是叙事表层结构获得具体化和外显的一个层次,也是叙事作品最外在的能指层。

格雷马斯上面这个叙事作品三层次的划分及其各层次内容和特征的规定,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三点:一是深层结构是由文化价值和规则构成,这是表层故事结构的依据和基础。深层文化价值生成的基本模式是符号矩阵。这个符号矩阵是由两组二元对立的义素图式组合而成的,这意味着,二元对立规则是符号矩阵的基础,因此,也是一切文化价值和规则生成的基础。二是表层叙事结构的组织规则也必然以二元对立为基础,它是行动元模式和功能模式组织的基本原则。三是显层结构是表层结构的体现和外显层面,外显层的话语组织及其所创造的人物、故事情节、场景、形象等,都会指向表层结构,与其有内在关联。

在这个文本结构大框架中,格雷马斯对故事结构层的行动元结构进行了提取和组配。

他对普罗普的七个角色类型和苏瑞奥的五种人物类型划分的成果检讨,对其不合理或不清晰之处分析,然后按照二元对立原则,将行动元简化为三组六个范畴,即:主体/客体,发送者/接受者,辅助者/反对者 。⑦这每一组中的两个行动元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确实是更加突出地获得了表达,简洁清晰,故而被国际学术界认为是结构叙事学在这个问题上“最严谨的成果”递相述介。但即使如此,批评者也不乏其人。美国结构主义文论家罗伯特·肖尔斯的批评就极其尖锐。他在对格氏“行动元模式”的诸多方面提出批评后,作了一个严峻的结论性判断:“格雷马斯丝毫未使苏瑞奥的体系得到发展。……他的努力与其说令人满意,不如说令人感到滑稽可笑。”⑧

肖尔斯的评价太过严苛,笔者认为格氏的“行动元模式”比普洛普和苏瑞奥等人的有关成果相比,确实是一个进步。他克服了普罗普角色模式中一些尚未完全按照功能归类划分出的角色(如普罗普的“公主及其国王”,应该分属两个不同的行动元范畴,而“坏人”和“假英雄”则应该同属“敌手”的范畴,等等),也对苏瑞奥模式中过于感性的命名有了更抽象和更有概括力的处理,并且将几个(主要是前面四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二元对立式组配有了更清晰的揭示。所以,肖尔斯那样完全否定并不足取。同时,肖尔斯也没有提出更好的替代方案,这就使其批评缺乏建设性。

当然格雷马斯这个行动元模式的不足也显而易见。格氏自己对它也不甚满意,后来,曾对之作过局部性增删修改,但仍未有满意结果,他在叙事学界具有国际性影响的,还是这“行动元模式”和另一成果“语义矩阵”。关于语义矩阵,它既为格雷马斯赢得了很高的学术声誉,但也仍然和他的行动元结构一样招致不少批评。法国著名学者弗朗索瓦·多斯在介绍格雷马斯符号矩阵时说,“符号学矩阵不过是对亚里士多德的对应和对立矩阵的重新铸造,现在却成了解释无数叙事结构的解释性母体。正像波普尔所说,它是不可证伪理论最为明目张胆的个案。符号学矩阵通常把一个原初结构强加于叙事之上,无论那叙事是影视性的还是文本性的,都会让它安然脱险,因为任何事物都可以被置于矩阵的四角,而无须任何证明。”⑨这个带有批评性的说法还不太激烈,最为激烈的是布雷蒙。据多斯介绍,“布雷蒙把矩阵斥为‘彻头彻尾的欺人之谈’,是‘比超验原则还要离奇的观念’。他认为从格雷马斯的模型向外推理,这一作法没有得到丝毫合理的辩护。对于任何文本而言,特别是对于任何书面和非书面文本而言,普罗普的模型都是模型中的模型。‘最后,这个简单的假设就像一个针头,整个宇宙的丰富多样性都被一笔勾销了’。”⑩对格雷马斯的语义矩阵作这样激烈的否定,可能也不合适。语义矩阵对于解释意义的生成仍有一定效度。

既然格雷马斯的成果被不少评论家誉为是结构主义“最为全面而严谨的理论建设,在叙事理论中有突出贡献”,那么,对之检讨就格外有意义。

二、格雷马斯行动元模式存在的困难

但我们发现,格雷马斯的行动元范畴与组织模式,若从深层结构与表层结构的对应性角度考察,两者并不统一。而从民间故事本身考察,则又不合理,因为表层行动元范畴和组合的编配本身存在明显问题。这些却不仅被格雷马斯忽略了,也被格氏理论的研究者们忽略了。而这种忽略恰恰是不应该的,因为它们涉及到格雷马斯符号学和叙事学模式理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也涉及到行动元范畴和模式产生的历史基础的认定,兹事体大,不能不加以讨论。

首先,我们知道,格雷马斯的理论中,符号深层意义是由一个符号矩阵生发出来的,这个矩阵由两组具有二元对立特征的义素(A-B;B1-A1)构成,如他所说,这两组义素构成的矩阵,存在三种关系,即对立关系、矛盾关系、包容关系。他认为人类文化与社会中所有观念都是在这三种关系中生成和存在的。逻辑上讲,如果说表层结构是由深层结构转换而来的,应该对应于深层结构,那么,叙事结构层的行动元结构应该也是这样一个矩阵,四个行动元之间也应该具有这三种关系。我们确实看到,格雷马斯描述行动元范畴时,将“主体/客体”“发送者/接受者”作为最主要的四个行动元提取和组配,但这四个行动元如何能组配成一个矩阵,并且它们之间如何可能形成对立、矛盾、包容三种关系呢?如无法做到,就意味着他的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不对应问题。

格雷马斯曾在《行动元、扮演者与形象》一文中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他从纵聚合轴角度对这四个行动元进行重取二分,“在所有案例中区分正指示轴(S1+ S2)与负指示轴(-S2+-S1)。于是行动元结构就产生重影,每个以二指示轴之一为参照的行动元都发生了下述的重体现象:正主体 VS负主体(或曰反主体),正客体VS负客体,正发送者VS负发送者,正接受者VS负接受者”。如果对前四个行动元范畴中的每一组进行这样的重取区分,确实可以形成两组矩形图式,其与深层结构中意义生成的符号矩阵就能建立这样的对应。但如果这样处理,则故事结构层的行动元范畴就不是六个而是十二个,而且其对立项的组织配置也不是原先的“主体/客体”“发送者/接受者”“辅助者/反对者”,而是“正主体/负主体”“正客体/负客体”“正发送者/负发送者”“正接受者/负接受者”“正辅助者/负辅助者”“正反对者/负反对者”。但这样的行动元编配,就不仅使得格雷马斯的行动元范畴划分比苏瑞奥和普罗普的划分要繁复累赘得多,而且会在分析作品时造成困难,比如“反对者”这个范畴,再重取划分成“正反对者”和“负反对者”,不仅对分析故事中的行动者毫无用处,而且会造成混乱。作为“主体”的对手,再分出正负两类有意义吗?而且如何区别呢?并不只是这一个行动元范畴的重取二分存在着这样的困难,六个行动元范畴中的任何一个重取二分都会存在这样的困难和问题。大约格雷马斯也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他并未将这种对六个行动元重取二分形成十二个行动元的办法在更多地方反复提出,并用之于自己的案例分析中。

但如果只将故事作品行动者区分为上面介绍的六个行动元范畴,那它们如何形成一种对应于深层意义结构中的矩阵图式呢?前文提及的这个困难却无法解决。为何会出现这种两个层面无法对应的困难呢?这要么是他设计的深层符号意义生成的矩阵不合适,要么是表层的行动元结构编配不正确,或者两个问题都存在。此外,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深层矩阵结构与表层行动元结构都不合乎故事作品构成实际。

一般而言,深层结构与表层结构应该是对应的,如果不对应,那一定是某一层面或两个层面的模式存在问题。

而且,格雷马斯的理论不仅深层结构与表层结构存在不对应的问题,表层结构行动元的编配也存在明显问题。例如,他说“主体/客体”“发送者/接受者”四个行动元是主要的,在它们之外,他还提取了一组行动元,即“辅助者/反对者”,他认为这一组行动元是次要的:“它们是两个状语性的‘参与者’,并不能算剧中的正牌‘行动元’。”但这一认识和组配恰恰是有问题的。像“主体/客体”这样的组配,突出地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内在共生性和封闭性:客体是主体欲望的目标,主体是客体的合法所有者,它们是同一行为的主客双方。但这种组配忽视了如下重要的事实:在“恶魔劫走了国王的女儿”这样具有普泛性的民间故事类型中(普罗普选择的100个俄罗斯民间故事大都属于这种类型,他概括出的民间故事七个角色类型和31种功能也是按照这个故事类型提取的),“公主”(客体)不仅是“英雄”(主体)欲求的对象,而且还是“恶魔”(敌手)的欲求对象。“反对者”何以会成为“主体”的敌手?是因为“反对者”与“主体”一样,都对“客体”有共同的欲望。正因为如此,“恶魔”才成为“主体”的反对者(敌手),如果没有共同欲求对象,则“恶魔”也就不成为“主体”的敌手了。这意味着,在“恶魔劫走了国王的女儿”这样冲突性的故事中,最基本的行动元必有三个,而且它们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内在的共生性。这三个行动元是:作为欲望对象和冲突原因的价值锦标“客体”,为实现欲望而行动的两个竞争者(主体与敌手)。但格雷马斯的二元对立式组配显然无法容纳这具有同等地位的三个行动元,他不得不把非常重要的“反对者”贬到第三组,与较不重要的“辅助者”组配到一块,这就无法反映民间故事作品中行动元结构的实际情况。

必须看到,最简单的故事几乎都有上述三个行动元。如果一个故事只有主体和客体而无反对者,这这个故事几乎无法展开,或者开始即结束。举例:

大洪水后伏羲兄妹存活下来。伏羲希望和妹妹女娲结为夫妻。女娲同意后他们结成了夫妻。

这个故事只有这三句就讲完了。为何如此简单?就是因为主体追求客体没有任何阻碍,所以欲望可以立即获得实现。但这几乎不算一个故事,并且也几乎没有任何意义。民间故事都不是这样讲述的。民间故事实际是这样讲述的:

大洪水过后,只剩下伏羲女娲兄妹。伏羲希望和妹妹女娲结为夫妻,但是女娲反对。伏羲说上天留下我们兄妹就是要我们结婚将人类传下去,这是天意。女娲说如果真是天意就验证看看。她绕着大山跑,要伏羲在后面追,说追上就是天意要我们结为夫妻,追不上就休提此事。……经过多种方式验证之后,女娲知道这是天意,于是和伏羲结为夫妻。

在这个最简单的欲望型故事中,尽管人物只有两个,但行动元却最少有三个,即欲望客体(兄妹结为夫妻)、欲望主体伏羲(追求和妹妹结为夫妻)、欲望阻碍者(反对者)女娲(不愿和哥哥结为夫妻)。在这里,女娲分别介入了客体和反对者两个行动元。

在现代心理小说中,某些具有独立性的局部片段,甚至只有一个人物,但仍然有三个行动元。例如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中那些二重或多重人格的人物是最典型的。在《卡拉马佐夫兄弟》中,伊万在父亲死后陷入内心挣扎之中,他要证明自己不是杀父凶手(客体),他内心的两种人格、两个声音为此发生激烈冲突,一种声音证明他不是杀父凶手,但另一种声音说他是杀父凶手。这两种声音分别指向了主体和反对者两个行动元。因此,不管是在民间故事中,还是现代小说中,最小的故事,最少有三个行动元,它们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和共生性。

与此相关,格雷马斯六个行动元范畴中,“助手”是从“主体”角度定位的,和“敌手”是对头,这就定义了助手都是帮助主体实现目标的行动元。但复杂一些的民间故事中,主体、客体和反对者三个基本行动元往往都会有助手。英雄主体自然有至少一个帮助者,但“恶魔”也往往会有同党相助,客体“公主”在被英雄主角救助之前,也可能有别的力量帮助她度过一些阶段性难关。因此,将帮助者和反对者作为对立的二元编配到一起,就是不合适的。而且,助手在故事中的等级和重要性,也远不能和反对者(敌手)相比较。反对者是和主体与客体是同一个层级的行动元。

另外,“发送者/接受者”这一对行动元范畴可能还不具有格雷马斯认定的那种重要性,如下面这个民间故事梗概中,就没有这一对行动元:

有一对相依为命的小姐弟生活在一起。一次姐姐外出时,弟弟违背了姐姐的禁令,受诱惑走出了家院,被一只邪恶的大灰狼叼走了。姐姐回家后,打听到弟弟的去向,决定追上大灰狼,救回弟弟。一路上她经历许多困难和曲折,得到许多帮助,终于追上大灰狼并打败它,救回弟弟。

在这个故事中,总体结构层面,就没有“发送者/接受者”这一对行动元(局部环节中可能存在)。它们在这个故事中的地位,远不如敌手“大灰狼”重要,前者并非必不可少,但后者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将所有故事作品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行动元(反对者,对手)放到次级位置,这样的编配和处理明显是有问题的。

三、作为行动元模式基础的二元对立原则问题

出现上述问题和困难的原因何在呢?这个追问会将我们引向对贯穿格雷马斯全部符号学和叙事学理论中最核心的一个原则的质疑:二元对立原则,是否是一个描述叙事作品结构乃至语义生成的最合适原则?这也可以看成是对所有结构主义者们理论模式的一种质疑。

在James Phelan等主编的《当代叙事理论指南》中,有学者将“二项对立狂热”作为结构主义叙事学的典型特征,“二项对立结构成了叙事学大厦最基本的建筑材料。”这个判断是准确的。可以说,几乎所有结构主义叙事学家,都特别倚重二元对立原则。格雷马斯的行动元模式和语义方阵就是运用二元对立原则的典型成果,其提取和组配义素或行动元的基本工作原则乃是二元对立原则,这是一目了然的。但正是这一对格氏乃至许多结构主义者具有根本意义的原则,可能是大成问题的。

二元对立原则从索绪尔语言学的差异性原则那里发展而来。结构语言学之父索绪尔有一个重要观点:语言在差异关系中存在,从音位层到语义层,从词法层到句法层,都是如此。正是在与其他语言单位构成的差异关系中,一个语言单位才得以确立自己。而在索绪尔的著作中,构成这种差异关系的因素有许多种,并非只有两种,这一点是很明确的。所以罗兰·巴尔特指出,在谈到天然语言系统时,“二元制原则的普遍性似乎很不明显”,他说:

索绪尔本人似乎从来未把联想层当作二元的,他认为联想层中的词项在数目上是无限的,其秩序也是不确定的。索绪尔说,“一个词就像一个星座的中心,它是其他并列词项的会聚之点,其他词项的总数却是不确定的”。

罗兰·巴尔特在结构主义时期写过一本《符号学原理》,它系统地介绍了结构主义符号学(语言学)的基本观念和方法,因其“论述整齐严密、简洁明了,已成为当前西方文学符号学硏究的必读书和入门书了。” 作者在这本书中,特别介绍了二元对立原则的各个方面和内容,同时也不忘记介绍它碰到的困难和另一些学者对它的驳难。特别重要的是,巴尔特在介绍了语言的各种二元对立情形后,这位视野开阔的学者多次指出:“二元选择结构是最有争议的问题”,二元原则的普遍性是不能肯定的,“二元选择原则的普遍性仍未建立,也谈不到它的‘本性’问题。”巴尔特对格雷马斯(他未直接道及格氏)的“语义方阵”(这是按二元对立模式建构的)也不持明确肯定态度,而认为它与二元对立规则一样,是个尚未证明为具有普遍性的原则。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介绍了语言学二元对立理论运用的各个方面后,他指出一个重要的语言学现象——中性化:

这个词指语言学中这样一种现象,在其中一个适当的对立失去了其适当性,即不再是意指性的了。一般而言,一种系统的对立的中性化是在语境的影响下发生。从某个意义上讲,即组合段取消了系统。例如在音位学中,两个音位的对立可由于一个词项在音语链上的位置的影响而失效。……我们至少可以在符号学假设的范围中说,当两个能指可由同一个所指产生或两个所指可对应于一个能指时会有中性化现象(因为所指也会发生中性化现象)。

巴尔特指出的这种语言的中性化现象是普遍的,并非个别现象。中性化的实质就是在二元之中或之上,增加了第三元,而这第三元又是其它二元的一个共项,这就使简单二元对立关系被弱化或消解了(或者说是复杂化了)。巴尔特说的两个能指指向一个共同所指,或两个所指对应于一个共同能指的情形,用三角图式表示则更清楚了:

这个图式意味着一种远比简单二元对立复杂的语言学现象,它是二元对立原则解释不了的。而这种语言的中性化(三元)结构相当普遍,无论是音位层、语义层,还是词法层和句法层,都广泛存在。如上所述,索绪尔的“差异原则”本来就远非二元性的。

但索绪尔之后,罗曼·雅各布逊(Roman Jakobson)等对“差异性”原则进行了相对单一化限定,把它限定为对立性原则。他们认为语言各种差异性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二元对立的差异,两者互相对立又互相界定,从音位层到语义层、从词法层到句法层都是如此,其中,音位层具有基础的地位。语言以二元对立的方式存在,这一原则被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接受,运用在自己人类学和神话学研究中,由此对在他影响之下兴起的法国结构主义学者们产生直接影响,但其实列维-斯特劳斯自己对这个原则也不绝对信任。

深受雅各布逊影响,用他的语言学模式创立了结构人类学的列维-斯特劳斯,尽管广泛运用二元对立模式来描述分析人类原始神话、 图腾制度、亲族结构、饮食结构以及其他文化现象,但他对这一模式仍心存疑虑。他所掌握的大量人类学资料使他无法把它们完全纳入二元模式中。所以,他在许多地方反复谈到对象结构是“二元” 或“三元”的。他意识到,即使仅就语言学本身而言——

结构语言学鉴别由音素构成的各对立偶,但每一对立的实质一般来说仍然是假定的。……对同一问题几种可能的解答会长期并存下去。结构语言学至今仍然未能完全予以克服的最大障碍之一在于这样的事实:它借助双项对立 (opposction binaire)概念所实行的简化必定会受自然界多样性状态的抵消,这种多样性被暗中重新建立起来,以供毎一组对立之用:在一个平面上考虑的东西减少了,而导至在其它平面上考虑的方面增加……。

斯特劳斯发现原始部落对实际生活和文化世界的切分,在两极之中,普遍还有过渡项,即中间项,这种状态是二元对立原则无法有效概括和描述的。如果在斯特劳斯这样典型的结构主义人类学家那里尚且意识到二元对立原则的局限性,那就更不要说在那些非结构主义学者那儿,其有效性会受到更多怀疑。曾被误指为结构主义巨头之一的拉康,在运用语言学模式重新描写和阐释精神分析学、从而创立符号学精神分析理论时,其工作的基本模式也不是二元对立,而是三元鼎立。他关于主体成长的理论,就是运用上面那个“所指/能指/能指”的三角图式来描述的。

乔纳森·卡勒在《结构主义诗学》第一章《结构主义语言学基础》中,介绍了罗曼·雅各布逊语言学的二元对立原则时,从另一个角度指出它的问题:“二项对立的优点在于能对任何事物进行分类,然而它的主要危险也正在于此。只要有两件事物,我们总能够找出它们的不同点,从而将它们置于二项对立的关系之中。列维-斯特劳斯发现,运用二项对立原则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这样一种将两件事物置于相互对立位置的简单化的做法,将造成另一层次上的复杂局面,因为决定各种对立关系转化的各种不同的特征,其本身的质地是十分不同的。”这是在批评二元对立原则可能将研究对象进行简化和错位性处理,从而忽略对象本身的质地差异。卡勒并在此基础上还批评了建立在二元对立基础上的四元方阵,即格雷马斯的符号矩阵(此处他未点名)。他说:“我们运用二项对立绝不仅仅是为了编织花里胡哨的结构,如A与B对立,X与Y对立。我们可以将这两组对立组成一个四项同类体,然后说A与B相比等于X与Y相比(……),但这种同类形式上的对称并不能保证它们相互关联。”这个批评对于格雷马斯的符号矩阵,似乎未中肯綮,但仍然值得深思。因为符号矩阵确实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

因此,可以作这样的结论:二元对立原则是差异性原则极度简化的产物,它强调了语言构成的单向对立性而忽视了多向多维的差异性,它把复杂语言现象中最重要的某些因素突出和强化,以便于人们简明扼要地予以认识和把握,这自有一定意义和价值。但这样做时,它必定要排斥、压抑和无视二元之外其他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其成果往往以牺牲语言的自然复杂性为代价。而且,这种对立性简化的成果在处理语言中不能简化到二元存在的现象(如巴尔特所说的中性化状态、索绪尔的多维差异性、乔姆斯基表层与深层结构之间多向转换生成的现象)时,就不能不破坏对象构成的真实状态,而作强迫性处理。在这种时候,其成果的有效性就大成问题。

这一结论也适用于用二元对立观念来建构的各种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体系。格雷马斯“行动元模式”的长处和不足,从根本上讲, 都在这里。它不是完全错误的,也不如肖尔斯所讥笑的那样毫无价值,“滑稽可笑”。它以极简约而规整的形式描述出叙事作品功能的主体系统,这并非无足轻重,而是有一定理论价值的。但其不足已如上述,对此视而不见也不可取。因此,我们要做的工作是, 在格氏以及苏瑞奥、普洛普等有关成果的基础上,寻找一种更切合叙事作品行为主体构成,因而也更有解释力量的描述模式。

四、 行动元三极鼎立模式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因为格雷马斯二元对立模式基础之上提取的行动元范畴和模式存在上面的困难,笔者设想釆用三极鼎立模式取代二元对立模式来描述叙事作品行动元构成,以解决格雷马斯存在的困难,并探讨行动元结构产生的历史与人类学基础。这一选择的理由是:

首先,从语言学上看,三维鼎立模式有着语言学的基础。上面我们已经介绍了索绪尔的差异性概念、巴尔特的“中性化”概念,我认为这些概念很重要,它指示了一种比二元对立更为复杂的语言状态。在二项对立之上或之中,增加一个新的维度,以更合适表达语言和人类社会结构的复杂化状态。应该看到,中性化维度的出现,不是对立的取消,而是将对立复杂化,巴尔特对这一特征注意不够。事实上,由于中性共项而导致的三维鼎立状态,恰是一种充满内在冲突和紧张关系的状态,这一点,应予特别重视。

从语言学角度,必须特别提及的是人称结构构成状态。语言中基本人称代词正是三元性的:我、你、他。这种三极结构具有不可再简约性,无法还原到二极状态。笔者特别提出人称结构,乃在于它与叙事作品主体结构有对应关系。按结构叙事学家们的一个公设,叙事作品的结构与句子结构之间有内在的对应性或者说是同一性,一部叙事作品是一个放大了的句子,一个句子是一部浓缩了的叙事作品,其中,主语由专有名词或人称代词充任。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充任句子主语的基本人称代词有三个(我、你、他)而不是两个,相应地,叙事作品的基本行动元构成也理应是三元而不是二元的。

其次,从现代精神分析学角度看,处于成熟阶段的主体结构是三元而不是二元性。雅克·拉康(Jaques Lacan)用来描述主体形成历程的一个基本模式正是“所指/能指/能指”的三维模式。在他那里,主体的成长正是经历了从混沌状态(实在界)、到镜象式自我(想象界,在其中,儿童错误地把自己和母亲当作一个整体,这种镜象式主体实质上是二元性的:能指/所指——婴儿/母亲)、再到符号化主体(象征界),儿童只有进入象征界,才算真正成为一个主体。使儿童从镜象自我升入符号主体的重要力量是父亲。正是父亲的介入使儿童与母亲分离,自我形成,婴儿意识到自己与母亲和父亲的差异,主体于是形成。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单有“儿/母”二维产生不了主体,这种二维关系在儿童幻觉中被无视而合二为一(形成“自我”的幻象),只有三维才突出了差异性,形成一个具有内在张力的空间,使主体在这一张力空间中被定位。这意味着,主体只存在于三元而不是二元结构中,差异性存在于三元性(二元在儿童幻觉中易被误认为一元)乃至多元性中。

拉康的三元结构主体观也许不是绝对的,但它却有着其他结构主义者不具备的洞见和启示。而且,对于描述叙事作品主体结构尤有启发作用。在相当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叙事作品(尤其是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等叙事作品)的行动元,其基本构成与拉康的主体结构有一种内在的对应性和渊源关系。至于拉康的主体结构观与弗洛伊德“儿-母-父”家庭三角结构关系的渊源,则是众所周知,就不用我们介绍了。

第三,以三元结构模式来描述神话等叙事作品角色系统,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世界是什么和是怎样的,相当意义上,取决于人的切分和组织建构。人类早期文明,总是把世界按当时所崇尚的某个神圣数字进行切分,这个神圣数字就是一种文化元编码数。我们发现,在人类所有用来切分对象世界的圣数中,“二”和“三”两个数概念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是圣数中的圣数,最基本的文化元编码数。一方面,它们被作为神圣数字来切分和组构世界,另一方面,其它更大的圣数又是以之为基础推衍出来的。因此,其他各种圣数都可以某种方式还原到二和三两个数概念,对此,已有学者进行了细致深入而有说服力的研究。限于篇幅,我们不能对这方面的大量资料和学者的研究成果详加罗列介绍,笔者也已经发表多文,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较为深入的研究,现将这些成果中与本文相关的观点简介如下,以作为对行动元模式进行重新探讨的前提:

1.在人类早期某一阶段,“二”曾是一个最大的数概念,也是个原型圣数,先民曾以之作为组构文化世界的元编码数字,这个世界基本是按二元模式组构的。列维-布留尔在《原始思维》一书第五章中,曾专门研究过原始部落的数字概念发育情况,他发现,直到近代,一些原始部落最大的数概念都只有“二”,这些部落的人们就以“二”为元编码数字切分和组织世界。笔者研究,有很多迹象表明,以“二”为圣数切分和组织世界的时代,很可能与母系社会有某种历史关联。母系社会家庭突出了“儿/母”二元关系,且母系社会对女阴的崇拜(“二”在古代社会往往为女性的刻符)也突出了“二”的神圣性。这大约是“二”为文化元编码数字产生的历史文化基础。以“二”为元编码数组构的文化世界,是一个最简单的世界。

2.但在文明生长较快的部落,大于“二”的数概念相继出现,其中,众多数概念之中,“三”是一个最重要的概念。它似乎是一个分水岭,是一个原始部落的社会与文化世界由简单走向复杂丰富的分水岭。以“二”切分和组织世界的元编码数的理念开始弱化,“三”开始成为一个新圣数来切分和组构(自然、社会与文化)世界。“二”的世界中的某些成果被“三”的世界所吸纳涵容,但基本的文化精神却完全改变了。“三极鼎立”代替“二极对立”而成为文化世界的原型模式,大量的文化史资料可佐证这一进程。以“三”为文化元编码数字组构的文化世界,是一个复杂化的世界。从人类文化史角度看,文化元编码数从“二”到“三”,是人类的文化世界由简单到复杂丰富的标志。

3.导致“三”取代“二”成为更神圣的数字这一文化剧变的确切历史原因尚不能确证,但有较多理由可以推断,这与男权社会的建立这一重大历史进程有渊源关系。作为社会基础和基本模式的“儿/父/母”男权三维式家庭结构得以确立,女阴(二)崇拜转换为男根崇拜(“三”或与“三”有关的刻符在古代多为男根象征符号),这大约是崇“三”心理的历史文化基础。

4.我们现在所见到的各民族古代叙事作品,基本是男权社会的产物,前男权社会的叙事作品已湮没无闻。马克思主义和女权主义理论家们,都确认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的模式和关系,也是社会模式和社会关系的原型,并会深刻而无意识地影响整个社会人们的思维模式和精神世界的组构。男权社会的“儿/母/父”三元三角模式作为男权社会的基础,必然无意识地渗透和影响到包括叙事作品在内的所有人类精神生活中。叙事作品行动元结构的一个基本原型模式和历史基础,我以为正是男性家庭“儿/父/母”结构。对于这种复杂化的家庭结构,“二”和二元模式已经无法完满有效地表达了,“三”和三元模式才能圆满有效表达。因而一分为三、合三为一,有三为大,有三圆满,就成为男权社会的价值取向。对于男权社会叙事作品的行动主体(行动元)模式,也只有“三”和三维结构模式才能有效和准确描述。因此,以三极鼎立取代二极对立作为描述叙事作品行动元构成应该更适宜有效,它对格雷马斯“行动元模式”所遇到的困难和不足,会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

5.三极鼎立模式不是简单地否定二极对立模式,而是将其吸纳到自己的结构之中。三极鼎立模式中的任何二元之间,都构成了一个二极对立组,它们都在三极鼎立模式中获得自己的特殊地位。

如果以三极鼎立模式来描述叙事作品的行动元,我们可以将行动元分为两大类,一类我称之为原生性行动元,其余称之为次生性行动元。本文在此只重点描述前者。所谓原生性行动元,指一个最小的故事性作品必有的行动元,一共有三个,不多不少,它们具有内在的共生性。所谓次生性行动元,指根据故事的丰富复杂程度而在原生性行动元基础上新增加的行动元,它们的数目有限,但有可能超过、也有可能不及格雷马斯所提出的那些行动元数目。三个原生性行动元,我将其命之为“主体/锦标/对手”,它对应于男权家庭“父/母/儿”三元结构,它们的关系图式如下:

这个图式中三个行动元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组:

主角——锦标:具有内在包容性的关系

对手——锦标:具有内在矛盾性的关系

主角——对手:具有内在敌对性的关系

显然,这个三元三维行动元图式,包含了格雷马斯的多组二元对立行动元,但又超越了它们。这个图式将它们提升到一种更复杂更具有内在关联性的关系中。在这个图式中,“主角-锦标”之间是一种具有伦理合法性的包容关系,“对手-锦标”之间是一种不具有伦理合法性的矛盾关系,“主角-对手”之间则是内含伦理善恶对立特征的敌对性的关系。显然,这个行动元图式充满内在紧张性和冲突性。作为欲望对象的“锦标”是“主角”和“对手”共同追求的目标,这必然导致两个行动元之间的敌对性和冲突性。

三元三维行动元结构,可以描述任何故事性作品的基础性行动元构成。在它们之外,随着故事情节的丰富复杂,可能出现一些次要的行动元(我将之统称为次生性行动元),例如派遣者(发送者)、接受者、帮助者、仲裁者、受益者等等,数目多少,以故事情节的复杂性程度而定,但总体看数目是比较有限的,而且他们都是围绕三个原生性行动元而设置的。

笔者的三元鼎立行动元结构,与格氏二极对立式行动元结构的明显区别,不仅在于故事作品行动元提取和划分模式不同,更在于各自对行动元产生基础的认识不同。格氏借助的是语言学、符号学中存疑的二元对立原则,我则借助的是文化人类学、精神分析学、语言学、历史学等多种学科知识的一个汇聚点三极鼎立原则。二极对立模式是以“二”为文化元编码数(原型数)的原则,来自于人类一个简单的世界和时代,三极鼎立模式以“三”为元编码数,来自于人类一个复杂化的世界和时代。格氏将复杂化世界的叙事作品行动元结构,还原到简单化状态,这肯定带来许多问题。它最大的问题是,将三极鼎立的行动主体结构,拆解为多组二元对立的行动主体,这无法合适描述复杂化男权社会结构和故事作品中最基本的共生性主体构成。如格雷马斯《建立一门阐释神话叙事的理论》一文,分析南美印第安卜倮倮部落一个儿子因强暴母亲引发父子冲突,最后儿子杀父的神话,他从二极对立的角度对行动元关系和功能序列进行了相当繁复细致的提取和描述。但这一描述如用三极鼎立行动元模式就清晰简单得多,这个神话中最基本的行动元就是三个,他们在故事发展中先后构成了如下两个三元三角关系:

这是一个典型的恋母情结引发的父子仇杀和权力转移的神话故事。这个神话故事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因为儿子强奸了母亲,从而被父亲以死亡迫害的方式惩罚;后一部分儿子复仇,杀父夺位。尽管有一些次生性行动元如帮助主角的奶奶,但最基本的行动元还是这两个三维结构图式中的三个。

上面的辨析,其实也揭示了二极对立和三极鼎立行动元模式产生的历史基础:前男权社会简单社会关系基础上以“二”为元编码数组构社会和文化世界,是二极对立模式产生的重要历史与文化基础。男权社会复杂化的社会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以“三”为元编码数组构社会和文化世界,则是三极鼎立产生的主要历史与文化基础。这也意味着,男权社会一切以三极鼎立原生性行动元组构的故事作品,在最深层都无意识携带了这样的历史文化信息。

这个讨论必然牵涉到格雷马斯关于叙事作品深层意义结构基础的合适性问题。格雷马斯那个意义生成的深层结构模式是一个符号学矩阵,其基础是语言学、符号学。但按照本文的描述,这个深层结构模式应该是一个三维三角图式,其基础是融合了语言学、符号学、精神分析学、文化人类学的文化历史学。这是笔者与格雷马斯讨论和描述行动元模式在基础上的差别。

格雷马斯并非不知道对于二元对立原则的有关质疑,也并非不知道三元结构可能比二元结构更符合语言与世界的实际存在状态,他在《结构语义学》中,还明确地讨论到这个问题,他说:

一个对应的二元结构,以常态形式运行,以冗余的形式生产着可以用来替换的对称义子:S1,S2,S3,等等。和它们构成析分关系的则是:非S1,非S2,非S3,在一定时候,这个结构所生产的不仅是二元的义子,甚至是三元的义子结构,除了带有两极的义子之外,还拥有第三个衔接符合项的义子。只要这类三项衔接的例子持续表征,就必然会形成一个既含有二元又含有三元结构的交错区域,最后让我们只看见三元结构。这种结构性转换曾被列维-斯特劳斯描述过(《社会人类学》,第28页),他指出,象下面这样的二元对应结构:

S(生)/非S(死)

S1(务农)/非S1(打仗)

就天然具有生成第三个符合项或过渡项的功能:

务农 / 打猎 / 打仗

(正项)/(复合项)/(负项)

这种现象,格雷马斯自己也感到困惑,在列举上面这种三元现象后,他说:“事实上,象前面一样,问题比想象的要复杂:我们不知道为什么对实例变体的替换在一定情况下会影响结构。”事实上,无论是社会生活本身还是文化世界中,这种复杂化三分现象是普遍的。这取决于人类以什么为元编码数字来切分自己的世界。例如我们的时空切分,在以“二”为元编码数字切分世界的时候,一天被切分为白天黑夜,白天被切分为早晚(或上午下午),空间只有前后、上下、左右,等等。但到了以“三”为元编码数字切分世界时,一天时间被切分成了白昼黄昏夜晚、白天被切分成了早中晚三个时段,空间被切分成了上中下、左中右、前中后等三个区间。不仅自然空间如此,人类社会各领域都是如此。这种情形,如果只突出两端简化成二元也不是不可以,但必定简单化了,无法确切表述人类丰富和复杂化了的时空意识与社会生活实际状态。

但格雷马斯在了解这一切的前提下,仍然坚持要用二元对立模式处理行动元问题。他说:“我们认为有必要改造那种不完善的三元关系,用两对行动元的范畴来取代它。”这里体现的是他自己的学术选择,但这种学术选择必定留下问题和遗憾。

笔者与格雷马斯的区别,相当的意义上源自各自所倚重的理论基础。格雷马斯建立行动元模式的基础是语言学与符号学,而笔者建立行动元模式的基础是人类学、语言学、文化学、精神分析学等,这是理论基础的根本差异所在。而且,从两种模式对叙事作品故事主体(行动元)的描述能力而言,三元模式显然比二元模式更有描述能力,也更符号作品实际。

注释:

①(法)罗兰·巴尔特著:《叙事作品结构分析导论》,张寅德译,载张寅德编选:《叙述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

②(法)A·J·格雷马斯著:《符号学约束规则之戏法——与弗朗索瓦.拉斯提耶合写》,载格雷马斯:《论意义:符号学论文集》(上册),吴泓缈、冯学俊译,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③(法)A·J·格雷马斯著:《论意义:符号学论文集》(上册),吴泓缈、冯学俊译,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④(法)格雷马斯著:《叙事语法的成分》,载《论意义:符号学论文集》(上册),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171页。

⑤(法)格雷马斯著:《符号学约束规则之戏法——与弗朗索瓦.拉斯提耶合写》,载《论意义:符号学论文集》(上册),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⑥(法)格雷马斯著:《叙事语法的成分》,载《论意义:符号学论文集》(上册),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⑦(法)A·J·格雷马斯著:《结构语义学》,吴泓缈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51-256页;亦见格雷马斯著:《论意义:符号学论文集》(上册),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

⑧(美)罗伯特·肖尔斯著:《结构主义与文学》,春风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159页。

⑨(法)弗朗索瓦·多斯著:《从结构到解构:法国20世纪思想主潮》(上册),季广茂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页。

⑩(法)弗朗索瓦·多斯著:《从结构到解构:法国20世纪思想主潮》(上册),季广茂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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