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21-11-19 13:18魏育红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23期
关键词:征管纳税人纳税

□文/张 缘 魏育红

(徐州工程学院金融学院 江苏·徐州)

[提要]“数字经济”时代,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我国现行税制也面临着冲击和挑战。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问题产生新要求,有针对性的研究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的新路径已迫在眉睫。本文基于当前经济背景,结合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分析我国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数字经济概述

(一)研究背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在科学技术的稳步提升和信息脚步不断加快的同时,数字经济作为新的发展形态开启了经济社会的新篇章。社会经济发展形态演进如图1所示。(图1)

图1 社会经济发展形态演进图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得数字化进程加快,人们愈发倾向于选择“非接触”式交易方式,这给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发展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数字化发展被提升到重要高度。《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深化税制改革,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成智慧税务势在必行。

(二)定义引出。数字经济这个名词最早出现是在1996年Don Tapscott所著《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前景与风险》中,但学术界并末形成一致定义。目前得到广泛认可的是《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给出的定义: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三)特点及分类。数字经济具有虚拟性、高附加性、高渗透性、价值增值性、边际成本递减性和外部经济性等特点。其虚拟性的特点体现在电商平台交易模式和数字化交付服务中,而高附加性表现为技术含量越高则附加价值越高。数字经济已渗透三大产业,其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产业结构的发展并对相应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经济可分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具体分类见图2。(图2)

图2 数字经济分类图

(四)发展前景。数字化发展正深入各行各业,《中国产业数字化报告2020》指出随着全球化进程放缓,整体内需乏力等问题日益凸显,数字科技带来的新机遇将助推实体经济与数字化深度融合。数字经济并非局限于某些特定领域,而是会朝着更广泛深层的方向发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的应用在提高创新成果转化的同时,也将为技术发展与创新应用带来更多机遇。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为实现国家税收征管的有效开展并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历经了一系列变革。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税收征管模式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前提,以促进税法遵从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专业、信息化管理方式,优化服务,加强评估,集约稽查,依法征收。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税收征管工作向更加系统、高效的方向发展,其不断的开发和广泛应用让以往繁琐、机械化的操作成为过去,取而代之的是税收征管各环节有机结合、相互联动的实现。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较好地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税收征管所需公平、公正、公开税收环境的要求,从实际经济背景出发,将《电商法》等新税制的规定考虑在内,在提高税收征管流程规范化、高效化的同时,为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供服务便利。当然,其模式仍有不足之处。税收征管信息化过程中面临的功能不完善、强制力无法保障、准确率仍需提高等问题仍亟待解决。就税收征管来说,依法征税纳税和税务监督管理是征管的两个重要方面。面对数字经济形态对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积极探索实际征税过程所暴露问题的解决措施刻不容缓。

三、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一)纳税登记滞后。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对税务登记的时间和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促进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利,我国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这虽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因互联网自身的自由性和隐蔽性,其可不受工商部门批准的限制,交易范围往往不受限。这对现行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纳税信息造成冲击。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微商、代购、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层出不穷,有大量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经营者存在,而关于具体登记注册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在实践过程中尚缺乏明晰可操作的标准。

(二)课税对象性质模糊。数字经济新业态下,交易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商品实物形态和信息技术服务往往以相融合的形式完成,这给税务机关确定课税对象带来一定难度。而面对一些新业态,如游戏充值、微商、代购、网络货币等,有关规定仍存在一定空缺。税目的具体化和纳税人的具体化与实际情况在某种程度上脱节。以往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方法与标准在数字经济下产生了不适用性。以电子商务为例,商品的售出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实现,对于其适用税目和税率有时会难以界定。

(三)无纸化凭证加大征管难度。就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涉账簿和凭证而言,电子商务往往出具无纸化凭证,这对征税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影响。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存有侥幸心理,通过信息技术隐匿交易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更有甚者借助离岸金融机构支付来逃避监管,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加大。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为纳税人利用加密方式、掩藏交易信息从而偷税漏税提供了便利,而消费者忽略发票凭证的收取更是进一步助长了纳税人利用无纸化凭证逃税的气焰。纳税人为达到自身非法目的往往采取不主动开发票、声称暂无发票、用收款收据偷梁换柱替代发票或送小礼品诱导消费者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来逃避纳税。未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对税收作用的认知不到位、以非法目的利用信息技术隐匿交易信息等,这都是税收征管在无纸化凭证收集和管理过程中遇到困难的诸多诱因。

(四)审核稽查难。现行税收征管的审核和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对账簿和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数字经济下商品的采买、订购、销售及货币支付等都可通过电子化形式完成,支付订单、购销合同等各种票据逐步实现无纸化。大多线上经营者在消费者不主张开发票时往往采取规避的方式以调整营业额减少税基。电子信息在技术层面又可以对信息轻易地进行篡改甚至抹除交易痕迹,使凭证失真,这大大加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另一方面个人代购、微店等新型经营者大多未进行工商备案直接经营,使得稽查无从下手,加重了征管成本,税收监管的时效性失去保障。

(五)国际间税收管辖权有争议。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税收的核心,而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利润归属的判定是判断是否课税的重要条件。跨境购物平台的构建和海外代购等方式脱离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交易没有实际固定的经营场所而建立在虚拟市场之上。商品和劳务的消费直接通过电子化方式实现,并无实际外国销售商。这样一来,传统意义上常设机构的概念不再适用,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议也逐步加大,其原有标准形同虚设,易造成双重征税加重纳税人纳税负担。不同国家针对电子商务等新兴数字产业有不同的鼓励政策和不同的税收规定,而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在范围和程度上的差异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新路径探索

(一)纳税服务平台信息化、系统化以强化纳税登记。为应对纳税登记滞后的问题,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平台互通互联,信息一体化、系统化;二是明晰规定,对其做具象要求。就平台互通互联而言,数字经济时代下要合理运用大数据,整合各平台信息,在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同时能快速应对纳税人不办理纳税申报和纳税申报滞后的情况,对其做出处理。而面对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应在不遏制发展的同时合理规范其行为,针对线上经营的特点对有关概念做出界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以防止线上经营者滥用鼓励措施而不办理纳税申报造成的线上线下税收征管不平衡的情况。

(二)加强立法,完善课税范围及对象。作为新生事物,数字经济以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冲击传统经济,这对相应税收政策的制定产生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空缺,但对于更深入和细致的层面仍有待完善。加快法制建设,推进税务改革,既要从整体层面把握方向,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又要关注实际情况所暴露出的问题。首先,进一步完善征税范围,规范纳税行为。其次,明确法律界定,不同纳税人基于不同的标准采取不同税务处理方式。最后,关于数字经济下信息技术的发展需在合理范围内加以引导,减少税收流失。

(三)全方位、深层次推行电子化票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加大了数字货币的推行力度,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高频次使用对税收征管的适配性提出了新要求。合理运用区块链技术、完善大数据云平台是数字经济深度发展这把“双刃剑”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举措。无纸化凭证在降低企业一定成本的同时,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依法处理,根据交易业务主动开具有关电子发票,做到不偷税漏税。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全方位、深层次地大力推行票据电子化,通过加强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开具的电子化票据记录追踪,防止利润转移、隐瞒收入等逃税、避税行为,提高纳税主体的税收遵从度。

(四)建立数字平台,数字治税,实现有效监管。互联网的传递性、自由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为税制改革提供了便利。税务机关在搜集交易信息时对于数据的获取往往需要平台或第三方的同意,建立多方位的数据共享将大大降低税收征管的难度。税务机关可基于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权衡尝试间接收集的方式,使平台和第三方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对必要合理的数据进行让渡,在合理范围内平台报送的约束是有限的。为维护税收公平,防止经济去实向虚,可考虑在平台上实施代扣代缴,使其在交易行为发生时直接对交易收入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起到统筹的作用,在实现税收透明的同时多方位数据共享交易信息,做到有效监管。

(五)加强国际间合作,积极磋商协定标准。数字经济的高便利性和高流动性使得交易不再拘泥于传统经营方式,为应对新业态下税收征管在国际间的争端,加强合作积极磋商协定以形成一致标准成为大势所趋。各国政府应从长远角度出发,谋求双方共同利益,建立全面有效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就规则的制定而言,要结合各国情况和相应税收理论积极探讨制定标准,共同阻滞纳税人偷税、漏税、避税等不法行为,打通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互联,对跨境交易进行有效监管。从另外一种角度来说,协定一致的税收标准将有利于减少国际间贸易摩擦,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五、总结

数字经济以数字的存在为表现形式,针对数据的分析可以反映资金的流向及变动情况,对于税务征管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为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维护税收公平,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积极探索税收征管新路径将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合理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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