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把金钥匙 打开数据孤岛

2021-11-18 22:55陈敏
公民导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孤岛政务草案

陈敏

在数字时代,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各行各业数字化转型,数据的融合应用成为重要趋势。在实际工作中,“数据孤岛”“数据烟囱”等现象,成为数据互联互通、融合共享的障碍。如何破除“数据孤岛”,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这是大数据立法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政务数据堵在“路”上

《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草案)》起草组在听取意见时,一家汽车生产企业说,企业在获取相关数据时很难。比如,企业想通过数据分析来了解当前汽车消费者对配置的需求、哪个年龄段的购车人群多,以便于推出更适合市场的产品,但一些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却很难得到。

作为工业互联网平台,忽米网致力于为中国制造企业提供数字化平台及解决方案,以大数据智能化创新技术消除中国制造企业“数字鸿沟”,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一些部门的业务系统数据完全孤立,轨迹、关系链、资金流等核心数据之间无协同效应。”忽米网公共事务发展总监杨斯雅说,“有企业就希望,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整合部门之间的数据,以此来解决数据质量低下、应用场景复杂等问题,但是目前还存在障碍。”

在杨斯雅看来,政务数据存在分散化和权属不清的问题。目前,很多政务数据分散在各个部门,汇总收集的频率低,汇总后的有效产出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各部门在建立信息化系统时,没能统一规划,系统供应商也没跟上数据时代的需求,搭建起可保证信息互联互通的架构,造成了“数据孤岛”的产生。

无论是发展数字经济、新基建,还是智慧城市建设,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都是基础。具有规模性、权威性、全局性等特点的政务数据,在政府部门之间共享,则是基础中的基础。随着大数据战略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央多次提出加快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在条例草案起草征求意见时,有企业就提出,公共数据资源普遍存在独立规划设计和分散建设的现象和重复投资、共享不充分、业务协同不足、集约化效益不明显等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化建设模式。

“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有的部门会以各种理由不愿意开放数据,部门之间的数据也很难协调、调度,使得具备数据治理及大数据应用能力的企业主体无法接触到相关数据,很难发挥公共数据价值。”有企业建议,可指定市属国有企业开展政务数据运营工作,释放政务数据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破除“数据孤岛”

“大数据的价值在于应用,数据共享开放后,可以把最有价值的数据聚合、融通在一起。”全国人大代表、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副局长杨帆认为,大数据发展的核心就是“聚通用”。构建一体化数据应用公共服务体系,才能真正打破部门信息壁垒,推动数据共享对接更加精准顺畅。

目前,医疗、教育、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掌握了大量高价值、高需求的数据资源,这些单位却不愿把数据“分享”出来,形成“信息孤岛”。此外,部分中央在渝直属机构因自上而下“长出来”的“烟囱”,导致“数据烟囱”难以破除。

政务数据是国家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礎,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深入发掘政务数据价值,有利于全面释放数据红利,引领带动全社会数据流动和大数据创新应用。

长期以来,因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权责关系不清楚,导致有的部门共享积极性不高,还有部门担心不安全,拒绝共享数据。

数据开放共享难,目前是大数据发展管理中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如何在地方立法时予以解决?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杜卫东表示,条例草案来之不易,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可有效解决数据收集难、共享使用难的问题,破除“信息孤岛”“信息烟囱”。他还建议,针对数据的全生命周期,条例草案应该在数据如何销毁、如何分类、如何分级进行审查等方面有所体现。

为了打破“数据孤岛”,消除“数据烟囱”,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构建政务数据按需共享、无偿开放制度,明确共享开放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程序、具体要求,增强共享开放的操作性;建立政务数据运营机制,将政务数据运营权分级分类授予市大数据发展局、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并建立自主运营、授权运营和委托运营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财产权益,并建立数据交易制度,激励全社会对数据的挖掘、利用、流通,最大限度发挥数据价值。

政务数据要最大限度开放

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本次立法在规范传统政务数据的基础上,将公共企事业单位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数据也纳入了政务数据管理范围。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政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无偿的原则,依法最大限度面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政务数据不予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为依据。

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需要开放的,应当依法经过脱敏、清洗、加工或者相关权利人明示同意后实施开放。

考虑到具体范围的确定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需要,又要保障企事业单位自身的数据权益,条例草案对纳入政务数据管理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授权,由市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通过编制目录的方式具体确定。

另外,对于政务部门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采集、管理和使用社会数据,主要属于企业、个人自主经营和活动范畴,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还必须遵守相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和公平竞争等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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