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几点思考

2021-11-18 08:55杨雅清贾君君宋德正
教育实践与研究·理论版 2021年10期
关键词:立法普惠学前教育

杨雅清 贾君君 宋德正

摘   要:当下学前教育迈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在取得一些优异成绩的同时,许多机制体制中的问题也亟待立法保障,进一步明确、解决。现有的学前教育法律环境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需求。为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亟需加强学前教育立法,提高立法位阶,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地位;以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为原则,扩充学前教育资源,努力维护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科学保教,杜绝幼儿园“小学化”现象的出现,推进学前教育事业长久科学的发展。

关键词:学前教育;立法;普惠;培训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21)30-0018-03

作为国民教育的起始阶段,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奠基性作用,也是国民素质整体提升的重要环节。梁启超先生曾这样评价学前教育:“人生百年,立于幼学”。由此可见其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春秋战国时期,孔夫子便许下“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的美好期待。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幼有所育”已经成为人们拥有幸福感、获得归属感的必要需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相继出台了各种政策法规,努力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迈上新台阶。

回顾过去,学前教育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困惑和挑战,特别是长期存在的一些难点和痛点,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无法妥善解决。2020年9月,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开始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建国以来学前教育最高位阶的法律文件,回应了幼教从业人员的殷切期待。

结合《草案》精神,以及党和国家对未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精准谋划和部署,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单位,在今后一个时期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谋思路、出方法。

一、坚持各级政府在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世界发达国家学前教育的科学稳定发展,都离不开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在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历程中,本级政府职能缺位是各地学前教育发展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较早通过立法落实了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并且相继出台了众多学前教育的法律文件,具有代表性的是《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该法律把发展学前教育、使所有适龄儿童做好入园准备,放在了全美八大教育目标首位,并且通过联邦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由此可见,美国联邦政府极为重视该国的学前教育发展。

许多发达国家还专门就财政投入做了明确规定,例如欧洲一些国家逐步形成了以本国财政投入为主的学前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家庭对儿童学前教育的投入比例较低;在丹麦,政府财政投入占到了托幼机构运营费用的四分之三以上;英国规定用学前教育的预算要在中央财政预算中支出单列;芬兰的《基础教育法》、法国的《教育法典》等都规定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推进学前教育免费入园;美国的《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设置了专门的拨款法,对拨款额度、流程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在亚洲,韩國《幼儿教育法案》规定对幼儿的教育责任,需要国家、地方政府及父母的共同参与,并特别明确了中央政府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发展的职责。

当前,我国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方面存在着一些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无法发挥其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主导作用。为了弥补这些短板,《草案》着重明确了中央和各地方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责任,梳理了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能,理清了各方在筹建幼儿园、配备师资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行稳致远,让每个儿童不仅“有园上”还要“上得好”,以促进学前教育公平的实现。

经济水平和地理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前教育的发展形式和发展程度。《草案》强化了各级政府统筹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努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作为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实事,纳入城乡公共管理设施统一规划,减少因教育不公造成的代际贫困。

二、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

公益性、基础性、保教性是学前教育的基本属性,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接受公平而优质的学前教育,一方面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能提升家庭生活的幸福感。发展公平而普惠的学前教育,积极化解积累多年的“入园难”和“入园贵”难题,让每一个适龄儿童不仅有园上,还要上得好,是对人民“幼有所育”这一期盼的热情回应。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目标提出,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以上。此次意见稿同样明确了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立场,内容涵盖幼儿园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投入、经费、保障、扶持等。如第六十三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民办幼儿园是我国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力量之一,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为扩充公共学前教育资源提供帮助,可以缓解公共财政支出的压力,可以让更多以适龄幼儿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办普惠性幼儿园的积极性,引导民办幼儿园更多转向普惠性幼儿园并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草案》提出“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三、保障教师权益增强职业吸引力

幼儿教师是学前教育最核心的从业人员,作为第一启蒙教师,幼儿教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对幼儿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构建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高水平的幼儿教师队伍是保障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力量。

幼儿园教师,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教师收入较低、待遇较差、从业门槛较低,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幼儿园师资队伍素质良莠不齐、流动性较大。而且教师职称评定指标有限、教师缺乏对职业的认同感、职业发展空间不足及社会地位低等问题,这就造成幼儿教师职业吸引力低,很难留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甚至出现了幼儿园教师虐童等触目惊心的恶性事件。

为解决学前教师队伍存在的问题,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和科学保教能力,《草案》对现存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明确教师资格证准入原则,提高入行门槛的同时将师德师风建设提上了新的高度,对不具有教师职业道德或者职业道德沦丧的教师“一票否决”,永不再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地方各级编制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和配备标准核定本地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此缓解幼儿园教师编制紧缺的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上所受的限制,赋予幼儿园教师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明确了培训对教师专业提升的积极作用,提出对园长和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满足教师的自我发展需求,专业发展成为法律赋予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幼儿园科学保教拒绝“小学化”

幼儿园“小学化”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幼儿园迎合家长需求的产物。现实中,幼小衔接确实是困扰很多父母的难题,这些家长一方面想让孩子享受美好童年,另一方面担忧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作为学前教育从业人员,我们应该积极思考如何让孩子科学度过幼小衔接阶段,减少家长的焦虑。但是,一些幼儿园为了短期利益,采用了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学习内容,这一短线策略。幼儿园这样做,迎合了一些对幼儿成长特点了解较少的家长需求,可以留住甚至吸引更多生源,赢得家长的认可。但是幼儿园教学小学化容易使孩子錯失培养浓厚学习兴趣、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最佳时期,更可能使孩子产生厌学情绪。超前教学超越了幼儿身心发展进程,扰乱了幼儿的认知发展顺序和过程,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展。跨越学前教育阶段,直接学习小学阶段的内容,只会让孩子“先行一时”,对个人整体发展并无助益。

2011年,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提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禁止超前教学。2018年再次发布《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幼儿园教学应避免“小学化”。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这些文件明令禁止学前教育小学化,但收效甚微。此次《草案》“去小学化”内容一经发布,就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国家首次用法律形式规定学前教育“去小学化”,必将为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合理保障。

参考文献:

[1]OECD.Education at a glance 2017[R].Paris:OECD Publishing,2017:271.

[2]刘   焱,武   欣.欧洲国家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路径选择[J].比较教育研究,2019,41,(01).

[3]夏   婧,张   霞.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免费政策:特点及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10,32,(10).

【责任编辑 刘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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