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情境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政策背景、国际比较及模式探究

2021-11-18 08:30鲍新中陈柏彤
中国科技论坛 2021年11期
关键词:证券化专利知识产权

鲍新中,陈柏彤,徐 鲲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101)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 40 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凭借其在经营模式、创新能力和成长性等方面的优势,已经成为区域乃至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拓展新兴产业、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1]。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融资政策支持,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2]。多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政策,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府直接作用的金融支持政策,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或者由政府出资提供担保;另一类是政府通过影响社会力量间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包括促进银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民间担保机构和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等。据统计,第一类政策数量约占39%,第二类政策数量约占61%[3]。可以看到,政府直接作用的金融支持政策占比近40%,这对政府财政还是形成了一定的压力,因而要更进一步发挥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的作用。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其主要障碍来自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由于缺乏历史信用记录和有形资产的抵押,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也不够完善,无法调动起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和参与性。

为了深入挖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模式得到很多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利用知识产权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两种最基本的形式[4-6]。自2006年以来,学者们和实务界都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模式[7-8]、多方合作机制[9-10]、风险管理[11-12]和政策措施[13-14]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实践中,通过政府政策支持,促进银行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银行在多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客户群体和经营模式,在开拓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进一步挖掘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中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知识产权融资的一种创新模式,一般是由科创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转移到特设载体,再由特设载体以该资产作担保,经过信用增级后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证券,来实现科创企业融资。与传统知识产权融资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借助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杠杆效应,实现企业融通资金的目标。近年来,学者们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也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是大都还在模式探索[15-18]和国外经验借鉴[19]方面,少数学者开始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机制问题[20-22]。国外一些学者针对不同行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进行了研究[23-24]。从国内实践看,早期我国进行了一些以版权为底层资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2016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多个政策文件中倡导探索和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在2018年和2019年国内也出现了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金支持专项计划三项成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总结国内外经验,探索中国情境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对后续业务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对我国2016年以来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并对国内外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种面向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典型模式,并对其关键要素和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后续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1 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背景梳理

自2015年以来,国家层面的政策中相继出现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描述,也标志着国家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模式的重视。本文对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总结如下。

1.1 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文本统计方法

本研究的数据收集对象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各项政策中包含知识产权证券化词条的文本,运用 《中国法律检索系统》 (北大法宝),通过设定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关键词对政策法规进行全文检索。通过检索发现,在2014年之前,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中从专业角度用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词汇外,其他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中很少提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因此,本文检索的时间跨度为2015年1月至2020年2月。

1.2 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文本分析

以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关键词,对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进行全文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和剔除,得到2015年以来国家层面跟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政策文本26项。其中,党内法规6项、行政法规10项、部门规章8项、行业规定和司法解释各1项,具体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文本统计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随后的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支持海南、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都提到要鼓励探索或者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2015年12月,国务院 《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随后,在国务院陆续发布的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文件中都用到了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提法,而在国务院推进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中,也都明确提到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信托业务”。在相关的党内法规中,也都提到了探索和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要求。

为了适应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等部门也都陆续出台了相关部门规章,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在2017年11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和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规定也为业务的推广创造了很好的环境条件。

1.3 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文本分析

以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关键词,对2015年以来地方层面的政策法规进行全文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和剔除,得到25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出台的188项文件,其中省、市、经济特区地方性法规10项、地方规范性文件71项、地方工作文件107项。按省域统计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文本数量,结果见表2。

表2 地方层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文本统计

1.4 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评述

从以上分析可见,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很多关于地方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知识产权规划等方面的政策中都提到探索和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以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1)国家层面的相关党内法规大都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印发,主要是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国家层面的相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印发,涉及支持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以及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方面的通知。部门规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颁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提到了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

(2)政策导向从 “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到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的变化。2018年之前,大部分政策都是提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而2019年开始的政策导向大都是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或者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的方式提出的,也体现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发展的政策导向性。

(3)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专门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政策文件出现。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对应,关于知识产权融资的另一种主要形式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3项针对性政策,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很多项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支持和优惠政策,正是这些政策的推动,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全国各地得到一定推广。从这个角度看,在国家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开展的形势下,在国内已有几桩成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案例的背景下,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从资金支持、信用担保、鼓励民间资金等方面积极探索直接面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支持和激励政策,也是当务之急的事情。

2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内外典型案例比较分析

2.1 国内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的总体情况

(1)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情况。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美国、欧洲和日本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尝试都较早。1997年,摇滚歌星大卫·鲍伊发行了以音乐作品版权为基础资产的债券,学术界普遍认为美国的 “鲍伊债券”拉开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序幕。之后美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得到一定的发展。到了2010年,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成交金额累计超过400亿美元[2]。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给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但是并没有发生任何一起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违约的情况,说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和风险抵御能力已经具有较为成熟的保障。2010年以来,随着各种高智发明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和运营机构的涌现,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底层资产、运作模式和经验支持。2013年6月,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公司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change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IPXI公司)创新性地以专利许可未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同年又陆续发布了另外两个同类产品,成为全球首家以专利许可使用权为标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开创者[25]。虽然IPXI公司在2015年3月被迫宣布破产,但是以IPXI公司为代表的美国企业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创新、产品创新提供了新思路,也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未来发展具有更广阔的前景。

欧洲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涵盖了专利权、特许经营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特别表现在电影版权、音乐作品和体育产业上。1999年,一家意大利电影公司将影片所有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了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2001年英国的蚕蛹音乐公司以4万多首歌曲版权为基础资产发行了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额6000万英镑。欧洲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最独有的特点是面向体育产业特别是足球产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西班牙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英国利兹联足球俱乐部和意大利帕尔玛足球俱乐部等都曾经以赞助商的未来赞助费收入、未来联赛门票收入、未来电视转播权收入等为基础资产发行了证券化产品。

与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化运营相比,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01年,知识产权研究会从成立的开始就在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日本的实施。2002年,以政府为主导、以生物和信息技术行业企业拥有的专利为基础资产发行了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2003年,日本Scalar公司将4项专利的未来许可收益权转让给一家信托银行,并以此为基础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完成了一笔20亿日元的小规模融资,开创了日本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先河[26]。美国、欧洲和日本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过程代表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三者在模式选择、服务对象、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同,如表3所示。

表3 美国、欧洲和日本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的比较

(2)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情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尝试最先在电影版权证券化方面开始。2007年,华谊兄弟首先尝试以电影版权作为底层资产,面向市场发行证券,融资5亿元。2011年,电影 《大唐玄机图》发行方在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出售证券化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8000万元。2014年5月,11位资深影视制作人将影视作品版权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天德文化产权交易所,并以此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2015年8月,星美控股以电影版权票房收入作为基础资产并成功发行13.5 亿元的证券化产品,以支持其影院建设。其他还有一些以电影版权为基础设计的融资活动,但是以众筹模式为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证券化。

2016年以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推动,在前期电影版权或票房收入证券化实践的基础上,国内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成功发行了三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进入新的蓬勃发展阶段。2018年12月,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为服务对象,以多家影视内容制作企业转让给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影视类知识产权的未来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天津聚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了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简称 “奇艺世纪ABS”),获得融资额4.7亿元。2019年3月,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多家文化科技企业的51项著作权、专利权为底层资产,以售后回租形成的未来租金收入为基础资产,发行了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简称 “文科一期ABS”),获得融资7.33亿元。2019年9月,广州凯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以11家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的核心专利为标的物,成功发行 “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金支持专项计划” (简称 “凯得租赁ABS”),获得融资3.01亿元,作为一桩纯专利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为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探索了一条有益的途径。

通过对国内外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到,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很多不同的种类。按照底层资产的种类来分,包括版权资产证券化、专利资产证券化、商标资产证券化等;按照政府参与的程度,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类模式;按照特殊目的主体 (SPV)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托形式、公司形式和合伙形式等。本文按照融资服务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面向单一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和面向多企业组合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两种类型。面向单一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企业主体,而面向多企业组合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对象定位于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从一定角度来说,大型企业主体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选择较多,而面向多企业组合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则是为了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因此在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中更值得研究和推广。

2.2 面向单一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典型案例分析

面向单一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底层资产由同一企业 (或机构)的知识产权构成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早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大都属于这种类型。由于底层资产来源单一,风险控制相对简单,这里以日本的Scalar专利权证券化交易和美国耶鲁大学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为例进行描述。

(1)案例1:Scalar专利权证券化。日本的Scalar公司是一家主营光学镜头业务的中小企业,当时尚处于公司初创阶段,拥有多项光学技术专利,但也急需发展资金。2003年3月,Scalar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证券化完成了一笔小规模融资。Scalar专利证券化交易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具体流程为:Scalar公司将其拥有的4项光学技术专利以许可合同形式授权给另一家初创企业PinChange公司使用,按照合同约定,PinChange公司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定期支付许可费用。Scalar公司为了在短期内尽快获得发展资金,于是将这些许可使用合同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一家信托银行,由信托银行设立特殊目的主体,以许可使用合同的未来收益为基础资产发行了债券、优先证券和受益凭证,Scalar公司一次性获得融资额20亿日元[27]。Scalar专利证券化交易虽然规模较小,但开创了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河,帮助Scalar公司获得了融资,对日本以后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案例2:耶鲁大学知识产权证券化。耶鲁大学作为美国顶尖高校拥有大量专利,2000年耶鲁大学需要为校内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于是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解决了一定的资金需求。耶鲁大学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的运作流程如图2所示,具体流程为:耶鲁大学首先将当时成功开发的艾滋病新药Zerit的药品专利许可给Bristol公司,但按照惯例耶鲁大学要获得专利许可资金需要很长时间,并不能解决耶鲁大学的燃眉之急。因此,耶鲁大学将Zeirt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未来收益权卖给Royalty Pharma公司。Royalty Pharma为此专门设立了特殊目的公司BioPharma Royalty信托公司,并将专利许可使用收益的70%证券化,发行了价值7915万美元的浮动利率债券和2790万美元的股票,耶鲁大学收到了1亿美元的对价[27]。需要说明的是,该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初见成效,后来由于Bristol公司经营策略的问题导致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没有达到预期,使得相应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收入大幅度减少,最终导致项目以失败告终。耶鲁大学的其他关联方承担了相应责任,而耶鲁大学已在此前将收益权转让给Royalty Pharma公司,且无追索权。

图1 Scalar专利权证券化交易运作流程

图2 耶鲁大学专利权证券化交易运作流程

2.3 面向多企业组合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典型案例分析

面向多企业组合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底层资产由多家企业 (或机构)的知识产权组合构成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这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直接面向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可以给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也是未来我国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开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这里以我国的文科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和美国IPXI公司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为例进行描述。

(1)案例3: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文科租赁”)是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文投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主要为广大科技类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等综合性融资业务服务。2015年开始,文科租赁在国内首创面向文化产业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盘活企业知识产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为了保持面向中小企业的持续资金支持能力,文科租赁也需要开拓融资渠道。2018年12月,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文科一期ABS”)作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行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批,2019年成功发行。

文科一期ABS的运作流程如图3所示,具体流程为:文科一期ABS以服务对象中小型文化科技企业为起点,由多家企业将51项著作权、专利权构成知识产权资产池,其中著作权主要集中在影视剧、舞台剧、美术作品、动漫、网络游戏等领域,专利权则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等。文化科技企业首先将资产池转让给原始权益人文科租赁,文科租赁一次性支付转让费用,文化科技企业获得融资。然后,文科租赁又将资产池中的知识产权以售后回租的形式租给文化科技企业使用,并在未来定期支付租金。文科租赁以资产池中知识产权的未来租金现金流发行ABS,投资者购买后专项计划取得的发行收入将流回专项计划,继续为文化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租赁期满后,文科租赁以名义价格向原文化科技企业转让知识产权,此次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成功融资7.33亿元。

图3 文科一期ABS运作流程

(2)案例4:IPXI公司无线通信网络技术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芝加哥知识产权金融交易所上市的IPXI公司是全球首家以专利许可使用权为标的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公司,专利权人以独占许可方式将专利权许可给IPXI公司设立的特殊目的主体IPXI电子交易平台 (简称IPXI平台),IPXI平台将专利资产以非独占许可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售,并以非独占许可的未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IPXI公司运营期间官网披露的在售产品包含有机发光二极管技术、预付储值卡和IPXP-IEEE802.1标准相关的无线通信网络技术三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这里以IPXP-IEEE802.1标准相关的无线通信网络技术ABS为例进行说明。

IPXI公司无线通信网络技术ABS运作流程如图4所示,具体流程为:IPXP-IEEE802.1标准相关的无线通信网络技术的专利权人包括哥伦比亚大学、德国工研院、日本索尼公司等20个国家和地区的单位。专利权人以194项专利构成资产池,并在IPXI公司将专利挂牌,通过ULR合同 (Unit License Right Contract)的独占许可方式将专利权许可给IPXI公司设立的特殊目的主体IPXI电子交易平台 (IPXI平台),最后一级市场购买者通过购买IPXI平台发售的ULR合同非独占许可使用专利,同时一级市场购买者也可将其再出售赚取收益[25]。

2.4 知识产权证券化典型案例的国际比较分析

经过对单一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和多企业组合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的梳理,本文从底层资产标的物、底层资产所有者涉及的行业和企业主体、底层资产规模或融资规模、原始权益人、SPV形式、政府参与度、差额支付承诺或担保实施成果等方面对各个案例进行差异比较分析,如表4所示。在比较过程中,为了探索我国的有效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除了以上分析的四个案例之外,表4中还列示了我国在2018年和2019年发行成功的奇艺世纪ABS和凯得租赁ABS两个案例。

3 中国情境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探究

3.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中国情境分析

在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积极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背景下,积极探索适合当前中国情境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是非常必要的。与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相比,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面临以下要求与困难。

图4 IPXI公司无线通信网络技术ABS运作流程

类别面向单个企业面向多企业组合案例名称Scalar专利权证券化耶鲁大学知识产权证券化文科一期ABS凯得租赁ABS奇艺世纪ABSIPXI无线通信网络技术ABS国家日本美国中国中国中国美国底层资产标的物4项光学技术专利Zeirt艾滋病药物专利51项专利、著作的组合140件核心专利组合影视版权若干194项专利组合底层资产涉及的行业、企业主体高新技术领域的Scalar公司耶鲁大学的医药研制领域文化科技领域的多个细分行业的中小型企业11家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文娱、高新技术领域的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哥伦比亚大学、德国工研院、日本索尼公司等20个单位底层资产规模或融资规模20亿日元7915万美元7.33亿元3.01亿元4.7亿元—原始权益人ScalarRoyalty Pharma北京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凯得融资租赁公司天津聚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IPXI原始权益人获得底层资产的方式专利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售后回租专利许可供应链融资专利独占许可基础资产以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未来收益为基础资产以专利许可使用费未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以知识产权售后回租的租金为基础形成的应收债权以知识产权二次许可给原专利权人为基础形成的应收债券以内容制作公司向奇艺世纪提供影视版权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以知识产权非独占许可给其他一级市场购买者形成的专利许可费SPV形式由信托银行控股的SPVBioPharma Royalty信托公司为SPV以租赁合同替代SPV以二次许可合同替代SPV以应收账款代替SPVIPXI电子交易平台为SPV政府参与程度高新技术企业主导,政府参与市场主导,政府创建法律环境国企主导,政府参与国企主导,政府参与高新技术企业主导,政府参与市场主导,政府创建法律环境差额支付承诺或担保—ZC Specialty保险公司为次级债券做了市值2116万美元的股权担保文科租赁第一差额支付承诺,文投集团第二差额支付承诺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差额支付人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差额支付人—实施成果发行ABS,实现小规模融资因专利使用方折价出售导致交易失败,除了耶鲁大学外其他关联方承担相应责任发行ABS,并实现较大规模融资发行ABS,并实现较大规模融资发行ABS,并实现较大规模融资该项目成功发行ABS并获融资,但IPXI公司成立两年后停运

(1)推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探索全球科创中心建设的中国之路。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是科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结果,需要发挥金融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重要推动作用,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重要手段。

(2)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实施科技兴国战略的主力军,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需要更多地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面对中小企业信用记录缺失问题,需要精心设计征信体系,这是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和产品设计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4)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不很完善,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初期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中国情境下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设计的关键要素分析

(1)服务对象的确定。美国和欧洲开展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大都是面向单一大规模企业设计产品,日本则在政府引导下积极探索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从融资的角度看,大规模企业由于自身信用等级高、拥有一定数量的实物资产等特征,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有很多种选择,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可能也就是 “锦上添花”。创新型中小企业由于前期信用记录相对较少、信用评级等级相对较低,且有形实物资产少等特征,传统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有限。知识产权可能是其最核心的资产,利用知识产权开展融资是其最可能的融资方式选择,也是解决其资金困难的 “雪中送炭”之举。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面向单一大规模企业设计相关产品,更要积极鼓励面向创新型中小企业来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由于单一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有限,因此可以考虑面向多个中小企业的组合来设计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这也与当前我国积极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思路相吻合。

(2)底层资产池的构建。从前面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到,以音乐、影视版权为底层资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在国内外取得了一定的经验,而利用专利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在国内外都在探索之中。在当前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行创新创业的背景下,以专利资产组合作为底层资产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设计是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行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不断涌现,知识产权运营环境不断改善,为专利资产池的构建创造了很好的条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行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园区等服务机构合作,找到合适的专利 (知识产权)资产池,确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组合,开展相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

(3)原始权益人和特殊目的主体确定。在过去的知识产权融资实践中,以银行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要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拓展知识产权融资方式。根据国内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信托公司、科技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为原始权益人来主导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由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特殊目的主体来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具体运行,其中国有或者具有国资背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为先行先试者,也可以由政府鼓励支持民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4)基础资产和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设计。未来稳定现金流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得以开发和顺利运行的最关键因素。从国内外实践看,日本Scalar公司、美国IPXI公司以及我国凯得租赁ABS项目都涉及知识产权的再许可收入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设计的基础资产,文科一期ABS运用知识产权的售后回租租金设计了基础资产来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奇艺世纪ABS则以内容制作公司向奇艺世纪提供影视版权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以供应链核心企业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信用保障未来现金流的稳定。因此,知识产权的许可收入、售后回租的租金收入以及面向供应链的知识产权未来收益都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设计的基础资产,来保障未来现金流收入的稳定,控制产品风险。

(5)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由于知识产权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从而会加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通过基础资产和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设计是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最重要途径。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始权益人通过设计特殊目的主体SPV来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选择有效的第三方担保或者国资背景的投资人作为差额支付人,或者购买次级债券,降低社会投资者风险;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或者信用担保支持,在降低融资者资本成本的同时,也增加债券信用等级。多种措施并举,来进行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有效风险管理。

3.3 中国情境下知识产权证券化典型模式设计

为了适应我国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要求,基于前面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的比较分析,基于关键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一种中国情境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考虑到我国近期推出的两项以专利权为底层资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文科一期ABS和凯得租赁ABS都是以科技租赁公司为原始权益人进行运作,因此本模式中的金融机构以租赁公司为例,且是以知识产权售后回租给原所有权人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资产设计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这里设计的中国情境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是适应2016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要求,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在2018年和2019年国内三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炼而成。其主要流程为:多个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构成资产池,并将知识产权组合转让给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一次性付给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让收入;同时,中小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知识产权使用权,并定期支付租金。原始权益人以未来的知识产权租金收入为基础资产设计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通过增信后在市场上优先级和次级债券实现融资,原始权益人在收到知识产权租金收入后用于偿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这种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的主要特征如下:

(1)以多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合为资金需求方,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服务对象,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2)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 (特别是专利)组合为底层资产来设计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计划,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3)以国资背景或者政府扶持的科技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或信托公司为原始权益人,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营主体,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营环境,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特别是专利证券化发展的初始阶段,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率先进行尝试,对推进该业务的未来发展十分有意义。

(4)在广泛吸引社会投资者购买知识产权证券化债券产品的同时,有国资背景的企业投资方购买次级债券,并作为差额支付人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这样可以营造更好的产品投资环境,促进社会资本的融入。

(5)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政策支持和财政资金支持,包括对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支持、对运营主体金融机构的支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帮助分散风险。

3.4 中国情境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施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的推广还面临一些困难,包括高质量知识产权的识别、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缺乏、技术变更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能力、配套政策的完善性等。从参与主体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开展涉及的主体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池的运营主体、中介服务机构、投资者以及政府部门等。这里从运营主体的视角,说明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要提高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解决运营主体问题。国资背景或有政府支持的科技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作为先行先试者,各级政府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同时也鼓励民营金融机构适时开拓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

(2)要与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紧密合作,解决知识产权池的组建问题。高质量知识产权池的建立是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实施的基础,只有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才拥有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和运营能力,因此,金融机构要与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借助对方的资源和运营能力来解决知识产权池的组建问题。现在全国各地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很多,包括知识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类民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些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器公司也可以建立本园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池,这些机构将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要选择具有丰富知识产权服务经验的中介机构来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解决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专业人才需求问题。这类中介机构包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服务机构等。

(4)做好产品设计和投资者组合,解决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增信问题。可以引入有国资背景的企业投资方购买次级债券,并作为差额支付人,也可以引入担保机制,增加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降低社会投资者风险提供良好的保障。

(5)政府参与多方合作,解决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风险分担问题。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较低或信用评级难度大,加大了面向多企业组合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风险,且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更大,也增加了风险管理的难度,参与各方要正确认识和对待风险。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广发展的初期,有国资背景或政府支持的企业在其中要勇于承担风险,为项目实施和风险管理创造良好的氛围,政府部门和财政资金支持也可以在各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4.1 结论

(1)国家层面和各级政府层面在很多政策中都提到探索和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要求,但是目前尚没有专门的针对性文件出台,这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需求和实践活动是不匹配的。因此,急需专门的针对性文件出台来指导和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2)以版权为底层资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内外已经有了很多经验,但是针对专利权开展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我国可以积极探索专利权证券化的模式。

(3)与大规模企业相比,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中国情境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的探索更应该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开发面向多个中小企业组合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4)借鉴国内外面向多个企业组合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在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有经验的中介机构、广大社会资金的积极参与下,我国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提高知识产权利用效率、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4.2 政策建议

(1)权威机构组织指导,编制并颁布 《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指南》。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编制并颁布 《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指南》,为各单位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提供有益的、可操作的指导意见,特别是保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管控做得更加合理。

(2)出台专门的激励政策,扩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社会影响和实施规模。尽管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多个政策文件都提到探索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条款,但是没有专门的文件出台。因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推进出台专门的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文件,一方面可以扩大社会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认知,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业务发展。

(3)激发金融机构积极性,扩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营主体队伍。目前,以国有科技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运作主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规模的扩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各级政府部门,通过相关措施来引导和激励信托机构、其他民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使得更多的运营主体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推广。

(4)扶持重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丰富知识产权底层资产池的构建。需要鼓励和扶持重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来开拓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这样可以很好地弥补当前以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经济开发区为主导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构建知识产权池的局限性。

(5)组织相关培训,提高社会和专业人员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认知。由于专业性的限制,目前人们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了解还不够。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以及各科技园区为主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信托公司、科技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贷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广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潜在投资者,为业务的开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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