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晓宁
(武警警官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自1997 年9 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这一方略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基本共识。要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之上细致稳妥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要落到实处,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律制度等的建设,最终还是必须落脚到每个个体对待法律的态度。只有每位公民都深深以法治为信仰,以法律作为安排自己言行的最终判准,依法治国才能够真正推进,法治社会才能从一种理想状态转化为一种现实状态。
法律态度,指个体对与法律相关的行为的评价及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时的行为倾向。笔者从这一界定出发设计了调查问卷(共计10 个题目),而后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发放问卷共计370 份,回收问卷328 份,其中有效问卷328。下面采取逐题分析、边析边评的方式展示本次调查的成果。
本次调查的所有对象均为男性,这也符合笔者所属院校的实际情况。入校前学历情况这一项上,以高中学历为主,其次是本科,再次是大专,有极少数为初中(见下图一),反映我院学生入校时文化基础较好。
家庭居住地分布上,来自农村家庭的学生最多,其次是城市,最后是小城镇,这提示我们一大部分学生的法律素养基础可能较差,因为相较于城市地区的陌生人社会,农村和小城镇地区的熟人社会较多的以乡土伦理作为基本社会规范,学生接触法律的机会也较少。年级分布上,最多的是三年级学生,其次为一年级学生,再次为二年级学生,最后为四年级学生。
法律态度调查的是学生思考法律问题时思维倾向和处理法律事务时的行为倾向。也就说,对法律态度的考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预测学生在遇到相应的法律问题时可能采取的应对行为。本次调查共设置法律态度问题七个,下面将根据问卷逐一进行分析解读。
当问及对“邻居晚上在其家中大声播放音乐影响到您休息”这一事件的反应时,8名被调查对象选择了“没错,那是他/她的自由”,36人选择了“不道德,但是我无法干涉”,39 人选择了“侵害了我的权利,但我无权干涉”,245 人选择了“侵害了我的权利,我有权干涉”。
邻居晚上在其家中大声播放音乐并影响到自己休息这一行为并不是如一般人认为的社会道德问题,而是民法上的相邻权问题。相邻权是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拥有的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他们行使权利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危害,可以要求他们停止侵害。
有75%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侵害了我的权利,我有权干涉”,反映了学生总体上很强的维护个人权利的意愿。有总共14%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没错,那是他/她的自由”或“侵害了我的权利,但我无权干涉”,表明学生中有部分仍不清楚权利与道德的界限,也就无从采取行动来维护权益。最后,还有11%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侵害了我的权利,我有权干涉”,表明仍有部分学生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意愿较弱。
当问及对丈夫在家打骂妻子这一行为的态度时,278人选择了“不合法”,21 人选择了“有合理性但不合法”,8 人选择了“合法”,21 人选择了“说不清楚”。
丈夫在家打骂妻子这一行为是一个明显的违法行为,被调查对象作为有判断能力的高校学生应该能够认识到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而不是将其视为道德伦理问题。但是,共有12%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有合理性但不合法”或“说不清楚”,说明他们对这一违法行为有同情心理,这部分被调查对象在此违法行为发生时,很可能采取一种容忍的态度。有6%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合法”,说明他们试图用否定这一行为的违法性的方式来为自己的态度进行正当化辩护,这部分被调查对象很可能会对法律抱持一种消极的态度,甚至会在类似的事件中有违法的行为。总共有18%的被调查对象对违法行为持有容忍甚至是赞同态度,提示我们法律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问及对家长不准出嫁的女儿继承财产这一行为的态度时,213 人选择了“不合法”,47 人选择了“有合理性但不合法”,45 人选择了“合法”,23 人选择了“说不清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种继承权并不因女儿的出嫁而有所变化,这是男女平等的要求,也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表现。出嫁女儿不能继承财产是传统社会家长制和长子继承制的一部分,是儒家伦理道德的要求;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是为了维持一个家族的财产聚集,避免因家庭成员离开而削弱家族财力。虽然社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仍然赞同这种观念,但是这种传统伦理要求已不适应现代法律追求平等的趋势,应当有意识的剔除。
共有35%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有合理性但不合法”、“合法”、“说不清楚”,反映了还有较大一部分学生在伦理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仍然选择了将道德要求置于法律之上。与法律相冲突的传统伦理对当代大学生的强大影响,需要我们通过传播现代法律理念来清除。
在问及与法律的相关程度时,5 人选择了“无关”,38 人选择了“有点关系”,263 人选择了“关系密切”,22 人选择了“说不清楚”。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则,也是公民安排自己的行为的基本守则,更是用于预测他人行为的基本工具,可以说不管是否直接处理法律问题,法律已如细密的蛛网一般编织起规则的网格虽看不见却时时起着作用。
但是,仍总共有20%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自己与法律的关系并不密切,由此可推出,既然他们认为自己与法律的关系并不密切甚至是无关,也就不会自主地去学习法律并运用法律了。
当被问及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时,19 人选择了“政策高于法律”,32 人选择了“两者差不多”,250 人选择了“法律高于政策”,27 人选择了“说不清楚”。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实现一定社会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原则或准则。政策相较于法律来说,优点在于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缺点在于其变动性和较高的模糊性有时会使得公民无所适从。政策包括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等类型,它们都不是靠强制力来落实的,而是依靠宣传、教育、引导来贯彻执行。政策的变动性和模糊性常常使得其执行者拥有了较大裁量权力,有时会阻碍到公民法律权利的行使。法治社会应当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准则,而不能以政策来代替法律。
共有24%的被调查对象并未将法律置于政策之上,在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他们可能会更倾向于利用如信访、越级上访等方式意图获得政策的倾斜或区别对待,而这样的行为对法治的破坏力是极大的。
在被问及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信任程度时,18人选择了“不信任,不会与其打交道”,81 人选择了“除非不得已不会与其打交道”,171 人选择了“比较信任”,58 人选择了“充分信任”。
公安机关是我国处理治安问题、违法犯罪的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我们常常将其连起来简称为“公检法”,是因为它们是我国诉讼过程的主要环节的参与者、我国司法机制的主要行为者。对公检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一方面可以检视我们对政府机关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可以反映司法机关的权威高低。被调查对象中仅有18%表示对其充分信任,52%的本地调查对象仅仅表示对其比较信任,更有30%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了对其的不信任,反映学生对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打交道抱持一种能避免就尽量避免的心理。这虽然可以说是公检法机关的权威不足,更反映出学生不了解我国执法、司法的运作机制,因而在这种神秘感之上生发出不信任感。这也提示我们要在司法实务问题上加强宣传教育。
当问及认为现有的法律是否公正时,40 人选择了“非常不公正”,13人选择了“不公正”,236 人选择了“比较公正”,41 人选择了“非常公正”。
公正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通过谨慎求实的立法、合法合理的执法、不偏不倚的司法,法律系统能够达到符合大多数人的公正追求。而当如果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公民对公正的追求时,公民就会转而去寻求社会中其他起作用的社会规范,甚至是使用不合法的手段去达致他心中所追求的公平感,这是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应该避免出现的情况。共有8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我国的现行法律是“比较公正”或“非常公正”,这反映了大部分学生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本身是比较满意的。
法律态度部分的问题共有七题,其中,问题题四、题五、题六、题七是分阶的量表形式。我们将态度分为积极、中立、消极三个类型,以如下图表形式来反映。
从上图二可以看出,在仅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理性思考的时候(题四、题五),大部分被调查对象还持有积极的态度,但是当涉及到需要采取现实行动时(题六、题七),大部分人采取了一种中立的态度,持消极态度的被调查对象比例也大幅上升。这反映了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实施并不具有充分的信心,对涉法行为有畏惧情绪。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采取警示教育、法律专业人士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来强化学生的守法、维权意识。
调查中我们发现学生进行法律行动的意愿较低,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学生对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不了解,有一种未知带来的神秘感。我们可以邀请法律实务部门的相关人士,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警察等为学生介绍相关部门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学员到法律实务部门去参观见学,让学生在这一过程中体会了解法律的运作方式,消除神秘感,提升行动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