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共青团长沙市律师行业委员会 李璐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会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受到深刻的影响。家庭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面对的关系之一,同时遗嘱也是我们将来不得不处理的问题,对此,《民法典》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本文将着重介绍《民法典》的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遗嘱的形式和打印遗嘱生效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是因男女双方结婚而产生的亲属,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亲属,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与自己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及堂兄弟姐妹和姑表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姨及姨表兄弟姐妹和舅表兄弟姐妹等。从两个旁系血亲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
《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
亲属和家庭成员有何区别呢?我国古代提倡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家庭成员往往由血缘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及其配偶组成,而我国现代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近亲属组成。随着社会发展,家庭规模日益缩小,由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日趋增多。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举例:《红楼梦》里,贾宝玉和林黛玉青梅竹马、情投意合,按照《民法典》规定,贾宝玉和林黛玉可以结婚吗?
贾宝玉的父亲贾政与林黛玉的母亲贾敏是亲兄妹,从贾宝玉和林黛玉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可知他们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民法典》规定,他们禁止结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免除。从子女出生开始直到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父母都必须承担抚养义务,即使离婚后也不能免除。抚养义务是亲权的主要内容,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义务主体是亲权人。亲权的抚养义务必须以直接养育为原则,即让未成年子女与亲权人共同生活,直接养育。众所周知,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但目前我国已满18 岁的成年子女,一部分已经就业,一部分正在求学。对于后一部分及有相似情形的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对于没有生活来源的大学生,父母应继续提供抚养费和教育费。
另外,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学业繁忙程度,选择利用节假日打工或平时做兼职赚取收入,这样既能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也能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步入社会做好充足的准备。
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通常称为管教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必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是权利。管教权是基于教养、保护的人身照顾权,特别是教育权而产生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因为未成年人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处在未完全成熟的时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很弱。在这个时期,他们极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养成不良习惯,实施不良行为。因此,父母应加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的良好品行,增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的责任,亲权人不得推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子女尊重父母婚姻权利的义务,是亲属权的内容,对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负有尊重义务,不得干涉。其理由是,父母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包括离婚自由和再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子女干涉父母的婚姻权利,也构成侵权行为。
亲属身份权也包括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亲属权的法定内容。父母选择离婚和再婚,并不是成年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改变。父母离异后,或者父母再婚后,子女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提起赡养费给付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的权利给予保护。
例如,小张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在小张3 岁时离婚,小张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在小张12 岁时其母亲欲再婚,小张不同意。每个人都有婚姻自由,小张应该尊重母亲。再婚是母亲的自由选择,作为子女不能干涉,但可以向母亲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想法。
又如,老李在老伴去世后一直由王阿姨照顾,两人日久生情,老李欲迎娶王阿姨。老李的子女均表示反对,老李的子女能否以老李再婚为由拒绝对老李履行赡养义务?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也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尊重父母的离婚、再婚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老李的子女无权因老李选择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在保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更贴近居民生活具体情况。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计算机制作,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在计算机应用普及之后,通过计算机写作和打印,已经是书写的常态。近年来,很多人制作遗嘱都是用计算机写作,之后用打印机打印出来,形成打印遗嘱。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存在较多争议,有的认为是自书遗嘱,有的认为是代书遗嘱,其实都不准确。鉴于打印遗嘱应用的普遍性,《民法典》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新增了打印遗嘱的形式。
打印遗嘱的生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第一,遗嘱为计算机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打印遗嘱突破了遗嘱主要以手写形态出现的局限,允许遗嘱人以计算机制作并以文本形式打印出来。第二,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实为电子打印制作出来的书面文本,因其缺乏特性而较易复制改动,故其是否为遗嘱人本人制作并反映其真实遗愿,相较自书遗嘱而言,实难证明。因此,当遗嘱人以打印形式设立遗嘱时,要求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该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遗愿,而非他人伪造。第三,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应签名。为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除需有两名见证人依法见证签名外,还需保证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有遗嘱人的签名,以防止打印遗嘱伪造的可能。第四,最后注明年、月、日。在打印遗嘱的末页,应以签字的形式注明遗嘱设立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