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礼法”思想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运用

2021-11-14 01:29余箭
学校教育研究 2021年17期
关键词:礼法私欲荀子

余箭

德育工作是学校实现教书育人目标中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会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更是会严重影响校风校纪;而不同学校所面临的问题又不尽相同,因此,如何做好德育工作成为了一些学校难啃的“硬骨头”。荀子作为中国古代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在广泛吸收各家思想精华的基础上,论述礼与法的关系,主张“礼法并施”,其思想在帮助学生理解礼和法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礼”治

礼是儒家文化的精华所在,在古代维护等级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在教书育人方面,荀子认为,学习的最高目标是掌握“礼“,一个人虽然熟读万卷书,明白儒家文化要义之所在,但是在具体的实际中却无法真正地实现“礼”,也终究没有达到最高目标。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德育工作首先便是如何实现“德”,以礼养德,以德明礼。而在这一层面,能够发挥着重大作用的便是处于教学一线的任课教师。

(一)“言传”

《荀子》这本书开篇便是《劝学》,由此能体现出荀子对于学习的重视。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与此同时,《儒效》篇中记载,“人无师法,则隆性矣;有师法,则隆积矣。”由此可见,荀子认为,教师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教师在培养学生形成“礼治”观念时,要注重讲解礼的内涵,更要通过实际案例使学生感受礼的意义。不仅如此,当学生陷入对礼的误解时,更应该从实际生活入手引导学生走出认知误区,培养良好的认知观念。

(二)“身教”

所谓“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当管理者自身端正,不用下命令,被管理者也就会跟着行动起来;相反,如果管理者自身不端正(而要求被管理者端正),那么,纵然三令五申,被管理者也不会服从的。因此,教师作为教学过程中的第一“见证人”,应当起着良好的示范作用。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教师应该尽量做到以礼待人,保持良好的学者形象,重视诚信作用等等。不仅如此,荀子认为,礼既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目标。在这一精神层面,礼又是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当实现的目标。“身教”,不仅是教师本人以身作则的典范,更是在以实际行动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从而在内心深处引起学生对于德育工作的强烈认同感,达到心灵上的归属感,更有利于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尤其是当学生处于情绪敏感期,自身心理会很容易产生对周边人和事情的抵触感,此时,若是教师平常注重以身作则,那么在教育此类学生的时候,便会更加容易走进学生的内心深处,方便德育工作的进行,甚至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性恶不是真恶

荀子在伦理观上与孟子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孟子认为,“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而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也伪也。”从表面上看,两人的确无一相同。然而,荀子所说的“性恶”并非是真恶,而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形成的。也就是说,这种表面的“恶”其实是后天在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并非无法改变。只要结合学生实际,运用恰当的教育方法,教化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从这一层面看,学校德育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不能因某些学生习惯性犯错而误以为其本性恶;因此,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要首先实现观念上的转变,而后再去寻找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

三、“礼法并施”

(一)先礼后法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是把礼与法典、统类联系起来,指出了礼与法典、统类的关系:礼是法的核心、原则,甚至可以说,礼就是原则性的法,或今日所说的法律原则。[1]荀子作为儒家文化的继承人之一,固然是坚守孔孟之道,认为礼治与德治结合,可以更好地实现天下大同,而法治思想则是对礼的维护;因此,学校德育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将礼放在首位,而法则处于第二位。学生犯错时,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教化,之后若是屡教不改,此时,便可以给予适当的惩罚。除此之外,在日常教学中,一是重视优秀传统文化讲解,特别是对于儒家文化的普及,更加领悟其内涵,而并不是浮于表面,从而给礼披上一层难以琢磨的“外衣”,引起学生不必要的误解。二是发挥榜样教育的力量。从哲学的角度上,事物之间存在着共性,而人亦如此。共性所产生的共鸣效应,是在外部引导与内心反省共同产生的;而榜样教育便是运用共性原理来帮助学生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自我认知层面,在于无声处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三是加强礼在家庭教育中的贯彻和执行力。因此,德育工作者除了在日常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之外,也不能忽视家长在孩子观念与认知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家长宣传教育方法,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出现“5+2=0” 的奇怪现象。

(二)守好“底线”

虽然荀子认为,性恶并非真恶,但是,荀子所论之“性恶”,首先是指人性中的私欲,这种私欲从人的自我感受、自我需求出发,不考虑他人的需求,因此是自私的;不仅如此,荀子所论之“性恶”,还是一种自我放纵意识,人性中有一种顺从自我私欲的选择意识,这种推动力促使人的私欲不断膨胀,使人的需求永远处于无法满足的状态。因此,这种“伪恶”如果不加以控制、教化,任其自由发展,或许,将来有可能变为“真恶”,给自身以及他人甚至社会都会带来无法预计的负面影响。

(三)礼法并施

《荀子·议兵》中记载:“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由此可见,礼是一种阴柔之法,强调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 《荀子·君道》记载: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意思是说,即使有能够使国家安定的人,但也没有使国家自行安定的“法”。“法”本身并不能自己运行,必须依赖于人的自觉遵守和强制执行。法是一种阳刚之性,强调其强制性。这两者看似冲突,实则相辅相成。不仅如此,两者不能脱离,应该结合运用,使学生既注重自身道德修养,又能理解校规校纪在维护校园秩序的作用。

综上所述,荀子“礼法”思想中所具备的逻辑关系,对于目前学校德育工作者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礼为主、法为辅、礼法并施,不仅能维护和谐稳定的校园秩序,而且还可以提高学生自身修养,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圍,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推进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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