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秋兰
摘要:2018年8月31日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并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个税法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推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新个税改革与每一位纳税人相关,同时对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等代扣代缴主体影响较深,对于高校而言,新个税法正式实施之后,高校职工的应缴的个税税负有所降低,但是职工个人综合所得税还可以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继续筹划,相对来看筹划空间较大。本文主要围绕新个税改革背景,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纳税筹划展开讨论,首先解析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其次分析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最后提出了综合所得税的具体筹划思路,期望为各单位筹划个税提供有效建议。
关键词:新个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纳税筹划
高校职工中教育教学方向的人才类型较多,会计方面的人才稀少,尤其是缺少能够熟练应用税收政策的会计人员,因此现阶段高校财务人员在纳税筹划活动中的工作量和压力相对较大。从个人综合所得税筹划方面来分析,大多数职工同时兼任教学、社会服务以及科研工作任务,且在教学领域能力突出,收入来源丰富,比如授课教学、指导学生、评审项目等工作,职工收入来源多样,如何准确确认职工收入类型以及预扣个税是个税筹划期间的重点和难点。
一、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解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结合当前的发展趋势对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方式等进行改革,个税政策也经历多次变革,现阶段推行的新个税法与国情匹配,更有助于社会稳定发展。新个税法中部分内容变化明显。首先,新个税中搭建分类与综合结合的税制,并且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类所得归入综合所得税征收范围,每月分次预缴不同项目的职工个税,按年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補;其次,在新个税法中,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升至5000元,部分低收入群众不需要缴纳个税,低收入群体纳税压力显著减少;再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此为新个税法亮点之一[1]。新个税法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进行调整改革,在保留原先扣除项目的前提下,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多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全面开放二胎、三胎政策后,越来越多的家庭支出不断增加,其需要赡养双方老人、教育子女,教育支出和生活支出,生活压力高。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减轻纳税人缴纳个税压力,减少应缴税额,增加其实际收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最后,新个税法中保留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在此基础上继续设定新税率,即将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设定为3%的征税率,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设定为10%税率,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设定为20%税率,这三档低税率级距扩大,而其他每四档中除25%这一档级距缩小外,其他30%、35%、45%三档高税率之间的级距均没有改变,这样就使得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税负降低,同时,又保证了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5]。另外,新个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申报可以采用扣缴主体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缴纳两种方式,以年为单位计算个人综合所得,如果纳税人对政策了解不清,在纳税年度未能及时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则在下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可进行补录,补录之后计算出的应缴税额与上一年度12月预缴的个税进行抵消,然后继续申报本年度应缴个税,若抵消后余额为正,则需要补缴税金,反之则表明预缴税款多出,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二、综合所得纳税筹划思路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
高校职工的基本工资收入有两部分内容,分别是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且每月基本工资收入恒定,在相同单位统一账户下的个人收入除过报销部分外的表内外所有收入,都需要汇总计税,因此基本工资的纳税筹划空间较小,但高校可将职工的部分工资福利化,职工福利不计税,从而减少个税税基。高校职工在工作期间表现优异被评为先进个人或者优秀职工后收到单位发放的奖励,关于奖励高校可以考虑发放实物。借助校内工会组织,增加职工福利费用,结合实际扩大工会活动覆盖范围,增加校内员工可参与的项目,以此为由发放实物奖励。以上所述实物奖励实质上属于职工个人的偶然所得,但是也具有较强的福利性,因此高校税务会计人员可以依据个税政策进行筹划,减少应缴职工个税额[2]。在对员工部分薪资进行福利化处理过程中,高校会计人员应当对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进行解读分析,避免将高校发放的各类福利补贴、餐补房补等全部计入基本工资内。高校会计人员需要深入了解学校发放补助的用意,将福利费用从基本工资中分离单独计算,全面降低职工个税负担,保证职工实际收入受影响少。
(二)劳务报酬所得税筹划
劳务报酬是高校职工在其他正规单位从事活动获得的合法收入,也是职工的“阳光收入”,劳务报酬与职工的基本工资存在着明显区别。劳务报酬需要进行个税预扣预缴,新个税规定纳税人的劳务报酬低于4000元,一律扣除800元,劳务报酬高于4000元,则按照实际取得报酬的20%进行扣除,关于劳务报酬筹划可以选择提高纳税人开支费用数额的方式,减少应缴个税额,同时控制不同类型劳务报酬实际所得都处于一定范围的税率内[4]。例如,某高校财务专业职工与Q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并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该职工可以获得70000元的劳务报酬,但是该职工在向Q公司提供财务服务期间,需要自主承担16000元交通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增加该职工的利益,高校税务筹划人员指导该职工与Q公司签订合同时,选择净额签订劳务和报酬合同模式,在此模式下,该职工获得的实际报酬是54000元,但是所有交通费用由Q公司承担,该职工应缴纳的个税是10960元,除税收入43040元。与另一种合同模式相比,即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该职工应缴纳15400元的个税,实际收入远小于净额签订模式,税负明显更高。
(三)稿酬所得税筹划
高校职工的稿酬所得是综合所得税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综合所得税筹划时,高校会计人员需要重点考虑稿酬所得,从而帮助纳税人减少税负。新个税法中明确规定稿酬所得的征税率20%,并且按照应缴纳税减征30%,在实际工作中,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空间较大。例如,高校陈老师出版财务方向书籍,出版社向陈老师支付稿费30000元,若是陈老师独自撰写全书,则陈老师需要缴纳3360元的个人综合所得税,如果陈老师与其他老师或者学生合作撰写全书,则需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若陈老师与9名老师合作撰写,会计人员在纳税筹划期间可以应用著作组筹划方法进行筹划,陈老师需要缴纳3080元个人综合所得。经过比较著作组筹划方式下,计算出的应缴税额低于单独著作方式,原则上可以选择著作组筹划方式筹划稿酬所得,但是此方法也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如著作组内所有成员的实际稿酬收入远低于单独著作收入,所以在实践中,纳税筹划人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择筹划方式。
(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税收筹划
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进一步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个项目。高校会计人员在筹划综合所得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应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围绕其进行筹划。首先,应当指导相关人员学习新个税,准确填写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为了确保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在填写期间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子女教育项目可以选择父母一方全部扣除或者双方各扣除50%;第二,住房贷款利息只可选择一方扣除,除非夫妇双方都有婚前房产,方可以按照双方购房标准的50%分别扣除;第三,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选择一项进行扣除;第四,多子女父母,不同子女可以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第五,纳税人同时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老人,不根据人数加倍扣除。与此同时,税务筹划人员必须保证职工填写真实的信息[3]。
例如,小王月薪32000元,妻子月薪10000元,两人育有一子,小学在读,每月方需要还房贷,小王与哥哥一同赡养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以下分别选择小王和妻子进行扣除,计算最终应缴个税,如上表: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后发现,方法1所缴税额远小于方法2,所以在专项扣除项目筹划过程中应当选择高收入的一方进行扣除,保证最大限度地节税。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个税法改革的背景下,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纳税筹划空间增加,高校作为职工个税代扣代缴主体,需要按照新个税法要求,结合实际筹划个税,减轻职工税负,增加员工收入,提高代扣代缴工作质量,不仅要使高校职工充分享受新个税优惠政策的红利,同时也要规避个税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曉静.新一轮个税改革背景下高校个税筹划研究[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9(02):45-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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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瑞.新个税下年终奖“纳税盲区”的筹划及实务操作——以高校教师为例[J].纳税,2018,12(32):27.
[4]吴舒婷.基于新个税法下的高校个税税收筹划[J].纳税,2018,12(31):41-42.
[5]邓春艳.对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思考[J].纳税,2021,15(06):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