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量化投资监管大幕正徐徐拉开

2021-11-13 09:42陆帆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1年44期
关键词:程序化交易监管

陆帆

从境外市场的经验来看,量化交易本质上是信息技术应用于证券交易模式上的一种创新,是近年来证券市场结构变迁与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2010年5月6日,美国股市发生闪崩,道琼斯工业指数当天瞬间暴跌1000多点,市值一度缩水近1万亿美元。此次闪崩事件也成为了境外主要国家对程序化交易监管思路转变的重要窗口。我国相关交易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目前已成为二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化交易的危害主要在于高频,目前对高频交易的限制措施有限,高频交易下的市场操纵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更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并带来严重影响。

国内对于高频交易的认定常用“五五分类”标准进行甄别。11月1日中基协、11月4日中证协分别发出通知,分别对量化信息收集以及监管方面提出要求。中国量化投资监管大幕正在拉开,但从国际监管水平来看,我国尚处起步阶段。

欧美量化投资监管政策差异较大

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虽允许相关机构从事高频交易,但也采取措施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管,限制其过度频繁的交易可能对市场造成的不利冲击。

高频交易最早出现在美国,从出现、兴起、泛滥再到被严格限制,其在美国市场中经历了一个事物从出现到成熟的完整过程。在2010年“闪崩事件”后,美国监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对高频交易进行严厉监管,该监管体系经历了逾十年时间的考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美国对于高频交易的监管,首先是加强了对高频交易行为的信息收集和日常监测。2013年美国证交会(SEC)引入市场信息数据分析系统(MIDAS)分析股票市场产生的大数据。在审计方面,SEC建立综合审计系统(CAT)进行全面综合的审计跟踪,可以追踪包括订单、路演、修改和执行的全过程。2019年9月SEC提议修订全国市场系统规则(NMS),将对证券自律性组织和季度报告提出额外透明度要求。这些机制明显加强了对高频交易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其次,针对高频交易行为可能对市场扰动建立了相应的过滤机制,券商有对客户订单审核和监测的义务,禁止不经过事前审查和过滤而直接将订单接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等。再次,是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包括异常交易的熔断机制、错单取消机制等。最后,为维护市场公平,对高频交易行为进行限制,包括禁止闪电指令、提供公平的主机代管服务、禁止程序化交易操控价格等。

欧洲总体对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采取较严格的监管措施,遵循审慎监管的思路进行严格约束,并较早就推出了监控指导准则,如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协会(ESMA)2012年2月發布的《适用于交易平台、投资公司和主管部门的自动化交易环境下对系统和监控的指导准则》等。在欧盟层面,力图通过执行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MiFID II)对高频交易进行适当监管。MiFID II相比I对程序化交易有了更多强制性实施要求。但欧洲各国对待高频交易立场差异较大,英国、瑞典等国偏“鸽派”,认为限制措施会损害金融业的竞争力。德国与意大利则属于典型的“鹰派”。德国国会于2013年2月通过了《高频交易法案》,使德国成为全球首个出台专门法案规范和限制高频交易的国家。该法案主要由八部分组成,除明确交易所在高频交易监管中的职责和目标外,还对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识别,参与高频交易的资质、风控、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该法案还明确了监管机构获取可疑交易商相关策略算法、代码参数的合理性。该法案的生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德国市场高频交易商的创新和发展,但起到了规范其交易行为的作用。2013年9月,意大利成为全球首个对高频交易和股票衍生品交易征税的国家。金融交易税制约了部分交易者的频繁报撤单行为,可有效地限制幌骗和价格操纵的发生。

经典案例震惊市场

近几年,国内外都出现过一些量化投资触发监管的著名案例,试举两例。

1.光大乌龙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上证综指突然暴涨5.96%。据查,是由于光大证券套利系统出现技术性故障,引发大盘指数短时大幅波动。该事件触发原因是套利策略系统缺陷,深层次原因是多级风控体系都未发生作用。当高频交易出现技术性故障,进而引发蝴蝶效应的时候,对金融市场的扰动是巨大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反映了目前程序化交易监管缺失问题;其次,异常交易处置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投资者民事追责和补偿机制严重缺失。

2.伊世顿事件

“伊世顿事件”发生于2015年。伊世顿的境外团队设计研发出一套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远程操控、管理伊世顿账户组的交易,违规直连交易所,最终实现了月赚5亿,700万变20亿的神话。伊世顿公司通过计算机高频次大批量的申报虚假买单和卖单,当其他投资者根据这些巨量的买单和卖单调整自己的买卖价之时,他们便快速撤单,再以这些投资者的报价成交,从而达到欺骗其他投资者,操纵和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目的。

对量化投资监管政策的建议

国内量化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跨过万亿大关,主流观点认为,整个市场中量化交易的占比在20%~30%之间,换手率通常在70~90倍。量化投资因其速度和技术的颠覆性优势,如不能在法律的规范内使用,约束其“扇动的翅膀”,很可能会“扇开”一个“潘多拉魔盒”。国内相关部门似乎也意识到对量化交易的监管已刻不容缓,继11月1日中基协发出通知,要求量化私募上报月度运行信息之后,11月4日中证协也加强对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覆盖的是券商自营和资管业务。

欧美监管机构均要求量化交易机构进行报备、注册和信息披露。欧洲MIFID II第17章明确要求从事算法交易的投资机构必须进行报备,并向相关监管机构详细描述其算法交易策略、交易参数的设置或系统的相关限制措施等。本次中基协上线的“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表”,分为“管理人基本信息表”和“量化基金统计表”两大板块。私募管理人需要填报管理量化基金数量以及规模,需要说明是否存在境外关联方或子公司,同时还要填写量化产品的主策略和辅策略、当期量化主策略是否发生调整等信息。美国交易信息以日度数据上报,已可以相对及时全面地跟踪分析和监控股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国内以月度数据采集,在时效性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此举意味着监管部门正在全面收集掌握量化投资数据信息,国内量化投资监管大幕正在徐徐拉开。

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妥善合理运用手中的权力,保障普通投资人公平的权利。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量化交易的监管。一方面需完善现有监管体系,尽快出台相关交易(高频交易等)判定标准,完善相关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同时强化对市场参与主体(量化机构、券商、期货公司等)的约束,以及加强监管协作,防范风险溢出;最后还应加强违法者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并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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