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杰 李瑛琦
社会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某件事情的看法、建议等,往往以拥护或反对、称赞或谴责来对热点社会事件进行评价。一般来说,当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越高,所表达的看法越合理;当人民群众主要为情感支配时,所表达的看法越不合理。当今的社会已经被大数据和云空间所充斥着,生活的处处都可见探头的出现,互联网的高度发展为群众提供了更多的了解的渠道,人们通过一些平台对热点社会事件的讨论前所未有,比如说常见的一些舆论讨论平台:微博、微信、论坛、报刊等,而且通过各个社交软件,用户所掌握的信息会很快的被传播开来。
由于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体制下,法官的判决一定要应对社会群众的习惯性质疑,在民意和法意二者之间要进行严格的把控。区别于行政活动的倾向性,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是司法活动的特征,法院的象征就是天平,要是司法活动也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那么这杆天平就会失衡,如果法官更倾向于法意,并且说不出具体的判决理由,人们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会更加怀疑,如果法官不顾法律的规定而倾向于社会舆论的话,那么法律至上的理念又如何谈起呢?法律的主要的价值中包含着秩序、正义,因此在进行司法活动时要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判断。
社会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而社会监督包括社会舆论监督、社会组织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我国现行宪法在第二章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汇集民意、收集民智,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这个角度说社会舆论监督的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我国现行宪法第三章第八节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鼓励社会舆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又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两点是否互相矛盾呢?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在河南玉米种子案中就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在案件发生之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要求洛阳中院对李慧娟法官严肃处理,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监督法院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为工作监督而非个案的审判监督,人大不是无权监督人民法院,而是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的程序监督,尤其是不能在法律之外进行错案纠正。笔者认为独立司法也是更加强调审判独立,而公民的监督权也仅仅局限于工作监督而非审判监督。我国对错判与误判提供的救济包括:上诉、申诉、抗诉。
舆论的产生大概经历下面几个过程:话题的产生、公众获取信息并且发表各自的意见、对程序或者结果不满公众的意见产生趋同化。公众既然在某个问题上达到了一致的看法,那么法官此时应该就主流的观点进行探讨,毕竟,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也有其知识盲点,当热点社会事件被裸露在大众的面前,一些学者以及各方面的人员都会从他的经验以及学识里发表一些观点,法官可以从中筛选一些有利的观点为自己所用,因此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汇集民意、收集民智,从而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这个角度说社会舆论监督的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另外,法官的日常的生活都受到当地政府的管控,在审判案件时多少会受到地方行政势力的影响,社会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上的一些暗箱操作。
另一方面,司法的主体是由国家通过正当程序选出的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具有独立性,而且社会群众总是被一些自己的主观因素所影响,容易跟随大众的潮流,随着自己的同情心去判断正确与否,这在一定情况下冲击了法律之上的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毕竟司法工作人员有其固定的生活圈和社会关系,不免受到身边人的影响,而且有的网友会进行人肉搜索,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我们目前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减少消极作用的案件的发生,让舆论朝着理性的方向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进一步构建司法和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媒体要尊重司法规律,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中,对舆论既不能无动于衷,也不能不为舆论所动。”
民主立法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时应该考虑到民意,增加群众的参与度。社会舆论的产生有时候是对某条法律本身的不满,而这种立法活动又让民众觉得与自己无关,民众觉得是强加在自己身上的法律,对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没有进行检验。只有在立法时,广泛听取民众的诉求,才能使得法律本身变得科学,减少了法律本身与民众的冲突。民众会增加对法律的信服,并觉得法律本身也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更加具有法律精神和权威性的法律判决,民众也自然对法律更加信服,正确的社会舆论也就自然而然得以形成。
群众对司法的习惯性质疑,有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司法过程的不公开。群众始终觉得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因此对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会产生抵触。而且司法机关对一定信息的封闭有可能会对舆论造成误导。从药家鑫被认为是富二代到刘海龙被认为是黑社会组织的舆论,都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一些关键信息不公开的恶果。司法公开并不会减弱司法独立性,相反会增加公众对信息的把握程度,从而增强对司法的信心。
不理性的社会舆论就好比洪水猛兽,给司法机关造成了无尽的压力,从而左右了司法机关的判决。人们应该平常多观看一些法制节目,阅读一定的法学书籍,在遇到社会热点案件时,自己学会搜索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自己心里有一定的判断,不要盲目的听从网络上的一些主流观点。作为社会舆论的各方,首先应该保证思维的思维的理性,客观陈述和报道司法过程,将社会舆论的关注点放在寻找司法程序漏洞和法律推理的逻辑瑕疵上面,应该将社会上的各种声音转变为法律范畴里的辩论和探讨,而不是简单的情感宣泄。而作为司法部门的各方,在司法案件刚开始时就应该主动掌握舆情,并和相关媒体进行积极的沟通、澄清,利用自媒体引导社会舆论以理性表达代替非理性言论。
加强对媒体的监控,并不是减弱新闻自由度,在社会热点事件出现之后,一些无良媒体会使用一些敏感字眼去博得群众的眼球,博取群众的同情心。比如在于欢案出现后,就有网友在网上发表“辱母案”这样的字眼,大家由此产生了对于欢的同情,对死者的死亡觉得理所当然,可是法律的正当性并不是因为理由正当进行批判,刑法的违法性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正是由于这种同情心为主导的舆论才促进了于欢正当防卫的认定;再如药家鑫案中,由于一些媒体猜测药家鑫的家庭背景,并给药家鑫冠上了富二代的头衔,这种官欺民、富欺穷的事件最为公众所不能忍受,因此在药家父母给张妙家进行经济补偿时受到很大的阻挠;以及在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一些媒体就造谣刘海龙是当地一个黑社会社团的成员,因此群众对于海明的防卫行为觉得更有正当性,毕竟群众对以弱反强是有普遍同情心。针对社会舆论这一洪水猛兽,如何对其加以控制是十分重要的,坚决不能让一些无良媒体或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利用媒体引导舆论以博眼球甚至是迫使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裁判。在当今信息时代,要加强融媒体的建设,要将普法性和新闻性做到更好的结合,这样才能起到宣传效果。一方面,新闻媒体必须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这样才会对司法审判有理性认识,避免产生误导的报道,另一方面,法院策划提供选题也要注重新闻性。
为了应对人们普遍的司法质疑的情形,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当今的司法任务之一。一是要积极面对社会舆论,不应该回避、压制舆情的发生;二是认真、严格、诚实地依照事实和法律回应。尽管存在舆情事件,只要事实经得起考验,法律适用不存在问题,司法公信力不仅不会受损反而还会得到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不断提升的;三是诚实对待自己的错误,出了问题不应该护短,严格处理存在问题的司法工作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