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的心理作用分析及预防机制探讨

2021-11-13 03:28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动机腐败

于 跃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00)

一、腐败犯罪的研究现状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必然存在物,我国的腐败问题也长期存在。党的十八大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历史节点与分水岭,会议明确提出要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可见,我国的反腐新局势业已形成,腐败犯罪再次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

通常认为,腐败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受贿行为。目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原因分析和刑事法律分析两个方面,后者主要包括犯罪的刑罚处罚以及境外追逃追赃。在犯罪原因层面,政治经济学强调,机会和约束结构是导致腐败的基本决定因素。中国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体系为腐败行为提供了许多激励机制和机会,寻租成为了当代中国腐败最常见的根源之一。社会学研究认为,激励与机会的文化导向影响着一个国家的腐败水平。我国以儒家思想为文化传统,人情关系支撑着整个社会规范,使得中国社会关系呈现家族主义的特点,家族掌权者利用家族观念形成“政治关系网”,使关系腐败、政治腐败成为可能。犯罪学的紧张理论也提出了腐败犯罪产生的另一原因,即不轨行为或犯罪来源于社会所赞许的目标与实现这些目标的制度手段之间的脱节。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各阶层之间的平均国家收入格局被打破,私营部门兴起,公共部门财政约束增加,因此较低的物质回报导致了他们行为的失范,出现了“小腐败格局”。可以发现,目前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多集中在国家、社会、群体等宏观层面,较少关注个体腐败犯罪产生的心理机制。心理学是专门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研究个体的心理,可以掌握其行为规律,控制人的行为甚至预测人的行为。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从微观层面研究腐败犯罪产生的动态心理机制,对于深层剖析腐败动机从无到有、付诸实践的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法律层面,《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贪污受贿定罪处罚删除了量刑单纯的数额标准,以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有效处罚不同案件的犯罪人;增加了“终身监禁”这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具体措施,与以往的死缓减刑最终出狱相比,终身监禁无疑更好的实现了对严重腐败犯罪的有效打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确立了新的调查腐败案件机关,形成了独立、完整的腐败犯罪惩处体系。在国际方面,我国积极同各国签订引渡等协议,推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运作,加强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但是,以上各方面的措施多集中于腐败犯罪的事后调查、处罚追缴,忽视了腐败犯罪产生的源头治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从宏观上建构了我国预防腐败犯罪的结构模型,从加强事后打击到重视预防治理,遏制腐败问题的产生,不仅能够有效减少犯罪带来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节省打击犯罪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腐败预防需要落实到微观操作层面,不是简单提出加强党员官员道德素养、构建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等空洞话语。一个犯罪的产生可以分为犯罪动机形成和犯罪行为实施两个环节,犯罪动机的形成取决于心理机制的作用,因而有必要对腐败犯罪进行心理学分析,探索腐败心理的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犯罪动机的产生,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腐败犯罪的心理作用机制

德国心理学家温勒认为,人的心理、人的行为决定于人的内在需要和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内因和外因,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外因的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腐败犯罪分子的心理机制是内因,也是促成犯罪行为发生和发展的最基本原因,犯罪分子所处的外部社会物质、制度环境则是外因,为腐败犯罪的产生提供的条件。

(一)精神分析理论对腐败犯罪的分析

精神分析理论关注无意识的心理过程,认为腐败犯罪动机是由人的内心冲动、欲望和本能推动而产生。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结构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构成,本我即原始的自己,包含个体基本的欲望及冲动,本我无视任何道德法律规范,其目标是追求个体的生存、享乐及繁衍;自我是自己可意识到的部分,个体的思考、记忆、感觉、决策都由自我控制,其目标是寻求“本我”冲动的满足,但又保护自身在现实的世界中免受伤害;超我是最高层次的人格结构,它代表着道德规范的内化和自我价值观的约束,主要作用是压抑本我的冲动,管束自我的行为,按照社会认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个体的需求。腐败犯罪是由本我的过度放纵,自我保护的不良运用以及超我的无效管控所致。对于腐败犯罪分子来说,其本我追求享乐,希望有花不完的金钱和万人瞩目的崇高地位;自我没有为本我设置好正确的追求目标的途径,反而认为手中的权利是满足欲望最好的方式;过度的松懈未能约束腐败官员正确履行职能,坚守职业道德及社会价值规范,最终走上了腐败犯罪的道路。弗洛伊德强调生理的本能,体现为一定程度上的消极人性观。新精神分析学派的霍妮对弗洛伊德理论进行了改进,重视社会环境与个体心理的相互作用,主张“不适当行为”不完全受本能驱使,而是个体在本我的推动下,应对困难环境、缓解“基本焦虑”的方式。她提出,神经症倾向与解决冲突的方式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部分腐败犯罪分子由于儿童期的不幸经历,安全感受到干扰或破坏,长期处于充满敌意的孤独、恐惧与无助的“基本焦虑”状态。如幼年时的贫穷导致其对金钱产生强烈的渴望,在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权力的神经症倾向、获得个人成就的神经症倾向成为了他们缓解焦虑的方式。具有权利的神经症倾向的人崇拜权力,希望在他人面前表现出自己的力量,多存在于受贿类犯罪中;具有获得个人成就的神经症倾向的人对名望、财富或者举足轻重的地位怀有强烈的兴趣,常迫使自己寻求更高的成就而不顾后果,多表现于贪污类犯罪中。这些对权力、名望、财富的畸形倾向,将国家公职人员引入腐败犯罪的深渊。

(二)需要理论对腐败犯罪的分析

需要是有机体内部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种匮乏而产生的不平衡状态,腐败犯罪产生于不合理的需要。合理的需要应当是健康的、积极的,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一致;腐败犯罪主体受钱、权、色等错误认识的影响,不断追求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的需要。行为的动机来源于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需求满足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这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腐败犯罪可以在需要—动机的模型中得到很好的解释,对钱财、权势的不良需要是犯罪者心理需求的原动力,驱使他们不停地实施腐败行为而不知满足。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将个体的需要划分为生理、安全、归属和爱、自尊以及自我实现五种需要。在人的心理发展过程中,五个层次的需要逐步上升,当低级的需要获得满足后,就失去了对行为的刺激作用,追求更高一级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腐败犯罪分子一般有比较优厚的生活条件,基本的生存和安全方面不存在问题,但他们仍然选择贪污受贿,与他们错误认识的高级需要密切相关,表现为情感需求型腐败、尊重需求型腐败以及自我实现需求型腐败。处于情感需求型层次的腐败分子多表现为理性被情感左右,经受不住亲友的劝说收钱为其办事,或者为孩子的升学、就业等问题谋划而与行贿人交易,或者纵容亲人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收受钱财。处于尊重需求型层次的公职人员有的手握重要权力,觉得他人的“请客送礼”是对自己必要的“尊重”,因此索贿求财,维系自身的尊严感、虚荣感;有的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权力地位,获得他人更多的追捧,采取违法违纪手段谋取职务晋升,导致“卖官鬻爵”现象的产生。处于自我实现需求型层次的部分官员好大喜功,渴望做出一番惊天伟业,经受不住他人的诱惑,企图通过非常规的捷径迅速实现自己的目标,如贪污国家钱财投入非法经营等,最终“人财两空”。

美国耶鲁大学的克雷顿·奥尔德弗在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ERG理论,即生存的需要、相互关系的需要和成长发展的需要。除了将马斯洛的五种层次的需要综合以外,该理论认为,人在同一时间可能有不止一种需要起作用,某种需要在得到基本满足后,其强烈程度不仅不会减弱,还可能会增强;如果较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受到抑制,那么人们对较低层次的需要的渴望会变得更加强烈,表现出“受挫—回归”现象。这一理论很好地解释了“高官巨腐”与“小官巨腐”并存的现象。高层官员身居高位虽然权力、金钱都已满足基本需要,但是前一个欲望的成功会促使后面欲望的递增,贪婪的心理以及腐败的“成就感”推动着他们产生更大、更多、更强的欲望需求,腐败行为一发不可收拾。基层官员部分身居偏远城镇,创造性地发展个人的潜力和才能、完成挑战性的工作的个人自我发展完善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因此退而求其次利用分管具体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及监管漏洞,相互勾结实施犯罪行为,聚敛巨额财富。

(三)行为理论对腐败犯罪的分析

行为理论认为个体的行为是后天习得的,客观环境对于腐败犯罪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按照行为理论,腐败犯罪产生于后天学习,可以从操作性学习理论以及社会学习理论中获得解释。操作性条件反射是斯金纳在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的基础上提出的,他认为个体随意产生的行为会根据行为的结果进行反复的尝试、纠正,在正负强化物的作用下不断强化、巩固,最终形成一套固有的行为模式。腐败行为的反复实施与腐败结果的强化有关,金钱、地位、权力带来的虚荣感与愉悦感发挥正强化作用,腐败犯罪未被及时发现、查处、惩办发挥着负强化作用,二者配合作用导致腐败的恶性循环。

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行为的发展不仅仅通过个人直接的操作性学习,还是通过观察和模仿习得的。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将社会学习理论引入犯罪学领域,提出了不同交往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在交流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腐败犯罪者结交的群体之间互相作用,学习与腐败有关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或表现为彼此间的相互模仿,通过腐败行为的趋同性将犯罪合理化;或表现为形成巨大的腐败犯罪团体,出现个人责任转移与扩散,如以单位机关名义集体谋私、集体挥霍;或表现为腐败亚文化的盛行,如山西省“窝案型”的腐败犯罪通常是特定职权群体之间的授受与学习,形成权力群体之间共同的腐败文化。

结合操作性学习理论及社会学习理论,可以分析出腐败犯罪的完整心理机制与行为模式,个体在模仿学习或者自我尝试中实施腐败行为,经过腐败结果的正负强化作用得以巩固维持,进而实施下一次的腐败犯罪。个体腐败反作用于环境时,逐渐形成了腐败成风的官场文化氛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将腐败官员们紧紧联系到一起,行贿者又是受贿者,庇护人又是被庇护人,每个人都无法独善其身地跳出腐败的樊笼,在相互的心理牵制与行为压力中迷失自我,直至被绳之以法。

三、腐败犯罪的心理预防机制

要根治社会腐败弊病,关键是要依靠个体心理活动的调节与心理品质的健全。腐败犯罪由腐败动机产生和腐败行为实施两个环节构成,精神分析理论强调了个体不良的生理本能、早期经验促使腐败动机产生,需要理论分析了错误认知引发的不合理需要推动腐败动机发展,行为理论阐述了模仿学习环境与强化导致腐败行为反复实施。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心理预防机制,关注个体的心理品质,利用心理评估遏制犯罪动机形成,加强教育化解犯罪动机,优化职业环境防止犯罪行为的实施。

(一)动态心理评估

动态心理评估帮助遏制腐败犯罪动机的产生。腐败行为是外显的,但形成机制却是内隐的,借助心理学量表间接测量腐败个体的内在心理过程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将人格量表引入国家公职人员的选拔考核。如运用明尼苏达多项人格调查表,测量公职人员的个人心理健康水平、心理障碍程度及心理素质,分析其面对诱惑,面临压力的心理承受能力;童年生活的物质资源匮乏可能导致当下生活中对金钱的过度占有,可以运用标准化心理贫穷感量表测量个体的心理贫穷程度,预测个体腐败犯罪动机产生的可能性;也可引入罗夏墨迹测验将被试潜意识的内容投射出来,测量深层次的人格状态,避免选任被本能欲望控制的本我强大的个体。

其次,将量表评估工作深入公职人员的各个阶层和工作的各个阶段,定期进行动态心理测评与监督。公职人员工作压力大,面临诱惑多,定期的心理咨询可以帮助公职人员正确认识工作中的困难与烦恼,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理性抵制不良诱惑;还可以及时监控部分官员的心理异常情况,遏制贪污、受贿的萌芽心理,通过凯尔曼提出的态度改变三阶段理论,引导官员顺从、同化、内化正确的价值取向,改变腐败态度倾向,遏制腐败犯罪动机的产生。

(二)加强德法教育

加强道德与法治教育有利于化解腐败犯罪动机,个体的道德培养客观上要依靠社会和组织经常性的道德教育。一是倡导,使个体知道“应该做什么”,从而形成和强化道德理想;二是批评,使个体懂得“不应该做什么”,从而形成和强化道德良心。道德理想是高尚完美的状态境界,是个体的终极价值追求,道德良心是个体强烈的道德责任感,是自我评价和自我约束调节的能力和机制。国家公职人员不仅要在宏观上树立远大的道德理想,还应在微观上内化道德良心。在具体的教育层面,首先,借鉴英国公务员制度中的职业道德教育,吸纳高校优秀的教师人才进入机关单位宣讲,从传统文化德育中汲取精华。儒家思想倡导“吾日三省吾身”、“慎独”、“先忧后乐”精神,奉行“为官清廉、两袖清风”、“为民做主”的清官思想,内化传统文化的道德素养,有利于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其次,对政府官员的工作进行群众层面的量化评估,教育培养崇高的道德荣誉感。可以建设公开化的政府网站,详细说明每一位公职人员近期的工作内容与成果情况,让广大人民群众作为“教师”进行量化打分,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通过特殊的方式教育公职人员一切工作的目标都是为人民服务,荣誉感的取得也应来自于人民群众的肯定与支持,正确认识作为公职人员的自我发展、自尊满足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法治教育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加强,首先,通过媒体进行反腐败的法律工作宣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推出的一系列纪录片如《红色通缉》、《永远在路上》,将腐败官员抓捕、审判、服刑的全过程公开,让一些腐败官员以身现法、自我忏述,发挥了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其次,定期开展“法律微课堂”,邀请法院、检察院的实务工作者,以及高校法学教授等理论研究者,为公职人员讲授严厉惩办的腐败犯罪案例以及具体的反腐败法律知识,以法律规范合理需要,化解腐败犯罪动机。

(三)优化职业环境

优化职业环境有助于防止腐败犯罪行为的实施。公职人员的职业待遇得到保障是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的必要措施。“高薪养廉”这一做法一直饱受争议,有学者指出高薪不能使公务员的个人和家庭收入、生活条件、消费支出等有翻天覆的变化,因为其不能超出我们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平衡原则。虽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不是由工资收入决定,关键取决于其道德思想水平及社会制度规范。但是应当认识到,部分公务员的劳动强度较大,如基层人民法院,如果缺少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及福利待遇,出现付出大于收获的心理不平衡感,公务人员利用权力寻租的情况就难免发生。改善公职人员的薪资制度,打破平均主义,使工资与职责而非职级挂钩,建立浮动的薪酬机制,合理、适当的提高公务员的职业待遇是预防腐败行为产生的一项积极举措。

除此之外,推动实现国家工作人员收益状况公开化,实行“家庭财产申报”、“金融实名制”等科学制度。国家机关可以联合金融机构对公职人员及其亲属的财产账户进行定期审查,暴露某些突然产生的巨额不合理收入,使非法所得无处遁形。金融财产的透明化使得每一个公职人员展现出更加真实的自己,也实现了工作环境体制的规范化发展,有利于推动廉政文化蔚然成风。在良好的职业环境中,国家工作人员互相激励、互相借鉴,成为彼此的榜样,定期考核奖励的正向强化,有助于防止腐败犯罪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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