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合成主播的价值审度与伦理探究

2021-11-13 00:28胡恩红
声屏世界 2021年6期
关键词:工具理性伦理道德主播

□ 胡恩红

科技以人为本,这是人类科学发展的指南针。技术创新内蕴了人文精神的技术创新观,它与人文精神具有价值同一性、伦理道德相融性、终极目标一致性、审美情感互通性,是真、善、美的统一。因此,科技的创新并不会导致某种“善”亦或是某种“恶”,关键在于人类怎样去认识它、使用它。近年来,人工智能在各个行业中飞速发展,人们在共享科技便利的同时,其相关伦理问题也备受关注。我国媒体拥有广泛的受众人群和传播平台,因此人工智能进入媒体行业属于正常现象,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传播伦理思考。

AI合成主播的伦理道德争议

笔者认为,AI合成主播的确能一定程度上提高解放自然人生产力,但人工智能只是对人脑的模拟,是人类智能的外化或物化。它没有自然人的情感、思想和精神,进一步也就没有自然人的实践性、主体性和社会性,更缺乏自然人的三观,自然也就无法传递新闻温度,表达人文精神。这是一种技术伦理失范,基于人工智能的AI合成主播伦理具体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报道缺乏自然人温度,难引情感共鸣。实践性和自主性是自然人的本质刻画,它受情感、环境、教育等方面熏陶影响——这体现了自然人的目的性、能动性以及人对意识活动的管控。AI合成主播只是一个“新闻复读机”,它不能传递新闻温度,更无法与受众产生情感共鸣。用新华社自己的话来说,“AI合成主播根植于人工智能克隆技术。该技术善于捕捉现场主播的声音、表情、语音语调,然后通过交互计算实现人脸识别、语音合成、语调模仿等,这是对现实主播的深度学习,以期达到和真人极为相似的信息传播效果。”

算法技术引发新闻偏见,“价值理性”向“工具理性”偏离。AI合成主播的推广实质上是“价值理性”向“工具理性”偏离的一种体现。AI合成主播根植于算法、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等,但算法偏见和纠偏本身就是一个伦理关注焦点。哈贝马斯指出,人类在科技的发展中,应该追求一种综合理性亦或是价值理性,而不是被科学所奴役,去追求一种工具理性。人们对于技术手段、算法的优势及其带来的高效率和巨大收益,都偏向于对“工具理性”的追求,而忽略了价值、信仰、伦理的理性思考。

行为主体模糊,法律责任难界定。从法律层面来看,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却呈现出滞后状态。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及算法技术应用上,相关法律规范体系还存在许多空白,且亟待解决。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具体到AI合成主播上来看,新闻主播是新闻传播的一种形式,它象征着一种权威解读,是人们接受新闻信息的重要方式。当新闻主播从自然人过渡到AI合成主播时,新闻责任的主体该如何界定。当人工智能出错时,是程序员的责任,还是把关人的责任?因此,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是AI合成主播技术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之一。

AI合成主播的价值审度

在笔者看来,应该用发展批判的眼光审度AI合成主播亦或是人工智能。对于新技术在媒介领域的运用,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排斥科技的辅助,但需要警惕工具理性的肆意入侵。既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技术拒之千里之外;也不能持盲目乐观态度,任其在媒介领域野蛮生长。综合的对策,具体叙述如下。

优化技术,人机共生。判断一项科技是否以人为本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此项科技是否拉近了人与人之前的“距离”,二是此项科技是否延长了人类的寿命,三是此项科技是否违背了伦理道德。如果满足这三个条件,就可以判定此项科技具备“以人为本”的属性;如果不满足,需要对其进行适时纠偏。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尚不成熟,在传播领域尤甚,相关技术部分如何优化是媒介环境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技术优化至少包含三个方向:一是使用范围,二是使用主体,三是技术监管。首先,技术使用范围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应该明确技术使用边界,确定技术应用与内容选取之间的平衡关系。其次,是对技术的使用主体进行明确界定,即确定技术责任人。哲学家芒福德曾言,技术并不会导致某种社会善或社会恶,关键是看人类如何使用它。明确技术责任人,是对技术使用的进一步规范。最后,还应该做到技术的“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技术使用上,确定第三方监管制度,时刻对相关技术使用进行监管,保证技术使用的合理规范。

AI技术不能分析新闻事件背后的因果关系,而真人主播善于宏观把控新闻的深度和逻辑。AI合成主播无法生产出有温度、有故事性的深度报道,相比而言,真人主播更具有人文关怀,能够较好地在宏观层面把控新闻的伦理界限。因此,“人机共生”才是未来新闻业发展的新趋势。

以“道”驭术,以“律”规之。我国古代从一般意义上对技术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可以概括为“以道驭术”,指的是技术行为和技术应用要受伦理道德的驾驭和制约。人工智能亦或是AI合成主播的发展,也应该遵循“以道驭术”的发展原则。这里的“道”,既有法律层面,也有道德层面。

AI技术在新闻传播领域发展迅猛,但相应的市场监管还存在诸多漏洞,急需建立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笔者认为,AI技术一方面应该有效服务于人类生产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也应该在人类伦理边界内,防止技术泛滥对人类造成威胁。新闻传播面向广大受众,自然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公众是新媒体技术的潜在受益或侵权对象,需要及时对AI技术的潜在效果进行及时反馈,以期对人工智能技术起到监督约束作用。相关部门应该在AI技术中担负主要责任人,在技术边界和发展原则问题上当好“把关人”。

敬畏伦理,以人为本。正如诺基亚广告所表达的那样,“科技以人为本”。科技的发展应该以人类进步为第一要务,应该始终以增进人民福祉、社会健康发展为第一要务。和其他技术一样,AI合成主播应该由人来主导控制,也应该由人来控制,而不是技术控制人。AI合成主播产生道德伦理争议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新技术本身,而在于使用技术的人的价值倾向。AI技术的发展不能背离技术发展的最初目标,就现实功能而言,它虽然起到了解放生产力的作用,但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当下受众的情境和需求。

技术应用的目的是服务于人类社会,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基础与精神满足,人工智能技术也不例外,如果得到合理的使用,便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利。概言之,AI技术需要解决“知、理、情”等方面的伦理问题。人的心理活动分为知、理、情三大部分,即认识、感性、道德意志。伦理学的一大要务,就是要解决AI技术隐性存在的伦理压迫,消除其带给社会的最大弊端,努力发挥其积极方面作用。AI技术是一项民心工程,需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促使其良性发展,需要用适宜的伦理道德来规范和引领。

结语

AI合成主播催生出人工智能在新闻行业的新兴应用,也能够给人们带来新奇的体验。技术的进步对现行伦理道德的挑战并不能成为停滞技术的借口,人们应该找寻更多的优化路径来引导技术。若因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而急忙否定新兴技术,那么技术领域的任何一点进步和发展都会成为幻影。技术是把双刃剑,技术的发展会为社会带来新的积极的变革,也会带来隐患与威胁。

因此,AI合成主播的适用性不能被盲目地一刀切,更为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有效制约技术的研发者和使用者。展望未来,AI技术将会是人类历史上有价值的技术开发,其伦理道德探究也将成为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其伦理调适和价值校对将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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