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令非
(中央宣传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北京 100086)
2020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订,并定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从新著作权法修订部分我们可以发现,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分别从兼顾新的著作权形式;明确侵权认定条件;降低权利人及执法部门维权成本从而提高著作权人维权积极性;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等几方面进行了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我国在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领域的高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是现阶段最重要的国家战略之一。
电影,作为拥有最高级视听体验的文化创新产品,是一种内容重资产。电影的拍摄、制作成本高,制作精良,一部90分钟的电影往往是几百人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创作结晶。随着我国电影质量不断提高,电影市场的规模也飞速增长,2020年我国电影总票房204.17亿元,在全球新冠病毒疫情席卷之下强劲复苏,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影市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产电影内容、质量的不断提高,2020年国产电影总票房170.93亿元,占总票房的83.72%,票房前10名全部为国产影片,国产电影已经成为我国电影市场的绝对主力,我国已经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出了一大步。但随之而来的电影侵权现象也越来越不容忽视,从2015年电影文化市场爆发增长以来,盗版电影的数量和质量也随之大幅提高,几乎每部电影从上映伊始就会饱受侵权盗版的困扰。院线电影的生命周期很短,只有几周到几个月,电影在上映期间出现侵权盗版会对电影市场造成致命的影响。另一方面,电影的生命周期又很长,一部电影从院线上映到下线,到新媒体上线,再到发行录像制品,可以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但在它的整个生命周期里,无时无刻都摆脱不了侵权盗版的困扰。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和“汇编权”。如在影院盗录影片,即侵犯了影片的“复制权”;给盗录的影片贴上广告更进一步侵犯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将盗录的影片发到网上大肆传播侵犯了影片的“发行权”;如果是在非法网站供人点播则侵犯了影片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是以直播、录播等观众无法自选时间的形式播放则侵犯了影片的“广播权”;如果供给非法小影院进行放映则侵犯了影片的“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可见,在电影作品线上线下的非法盗版盗录制作发行活动中,几乎会侵犯著作权人所有的权利,是一种非常严重且复杂的侵权行为,因此保护电影知识产权是保护知识产权、治理侵权违法的重中之重。
关于点播影院点播放映内容的著作权利归属理解:放映权的最新修订内容为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新修订内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过著作权法对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点播影院所放映的内容,其著作权利定义如果从放映方式进行区分,技术上离线存储放映内容的点播影院放映活动应该属于“放映权”,而通过网络在线播放流媒体内容的放映形式则应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从作品的获取形式上区分,点播影院提供内容的主要形式是由观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点播作品,应归属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通常点播影院在影片开始播放后,观众无法对播放进行控制,又与“放映权”相近;此外,点播影院的直播放映属于公众不能自选播放时间的内容,则应归属“广播权”。由此,点播影院的放映著作权界定尚有争议,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应归属“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等待出台专属的著作权分类或参考关于点播影院放映内容著作权的司法判例。
电影的版权归属相对于图书等其他作品而言更复杂,首先在电影诞生之后的院线上映阶段,当下很多高成本影片都是多家机构共同出品,以至于影片被侵权后出现 “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现象。机构之间多互相观望,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的维权意愿不强烈。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维权动作本身会增加影片的发行成本,在影片上映期间进行盗录传播的侵权的主体往往是个人或受雇于非法网站的“枪手”,维权很难获得应有的赔偿,是个赔钱买卖。其次,电影在影院下线之后,维权的权力往往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力一起打包出售给新媒体发行方,维权的权力被中断。而获得权力的新媒体发行方是否会对之前的侵犯“放映权”行为继续追溯,以及如何面对电影在新媒体上线后即将到来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又变成了一个全新的话题。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是由几个正版视频网站共同出资向新媒体发行方购买的非独占授权,影片在不同视频网站上线后,被不法分子从这些网站截流复制出盗版。这些 “高质量”的盗版影片被打上各种“黄赌”广告在互联网大肆传播,此时实际损失最大的是购买了影片 “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进行收费点播的正版视频网站,但影片的维权权利通常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新媒体发行方手里。新媒体发行方已经完成了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买卖,获得了预期的利润,面对可能无力赔偿的个体侵权者,新媒体发行方通常不会有维权的动力。因此,我国电影版权保护司法实践中打击侵权源头的诉讼几乎都以公诉为主。
2021年初,“人人影视”网站被上海公安立案调查并最终查处。一时间,网络舆论哗然,百姓的舆情几乎一边倒的为“人人影视”的覆灭扼腕叹息,“英雄” “烈士”“感谢”之声不绝于耳。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这几乎是个铁案。首先,未经授权翻译并制作字幕本身就侵害了作品的“翻译权”,搭建服务器于互联网发行、点播、下载进而侵害了作品的“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 “复制权”,出售装满侵权作品的硬盘同样侵犯作品的 “复制权”,在作品添加商业广告和翻译署名则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权”和“署名权”,人人影视的商业模式几乎侵害了作品的全部权利。经查,“人人影视”共获利1600万元,共有收费/免费会员800万人 (账号)。有一种声音说:平均每人才2元,真是太少了。但在案件审理和量刑时,其800万会员 (账号)的巨大影响才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关键。即使全部都是免费会员,其800 万会员也远超法发 〔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三条(四)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 人以上的;且属于5 倍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已经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一种说法说:如果“人人”有罪,那么人人有罪。意味如果人人影视翻译制作盗版影视作品有罪,那么800万观看、下载盗版影视作品的人也有罪,颇有一番法不责众的无知无畏。殊不知,观看、下载盗版影视作品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确实“有罪”,在美国下载一首未授权的MP3数字音乐都会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牢狱之灾;英国等国家的网络运营商则会在用户下载非授权视听内容时在屏幕弹出强制断网警示;土耳其会对下载非授权视听内容的网络用户进行网络降速6 个月的惩罚;新加坡则会对下载、观看非授权视听内容的用户处以巨额罚款。
新著作权法新增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结合第十三条关于“改编”及第十五条关于 “汇编”的定义可知,合理合法的改编、汇编已有作品可以获得新作品的著作权。但关键是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且在汇编作品要体现出独创性。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合理引用有比较明确的定义,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新著作权法修订为“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新著作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作品合法改编和汇编的适用范围,且对于改编作品的独创性价值也予以关切及保护,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也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另外,因为发布 “改编”和 “汇编”作品势必要涉及原作品的“复制权”,但改编和汇编行为涉及的复制行为并不能完全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权衡量,本文不在展开讨论。但显而易见的是,对影视作品进行“提纯”的剧透式短视频势必会对影视作品当前和未来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因此,未经许可的“解说电影”和 “几秒/分钟看完某电影”类短视频/视频在目前阶段仍然面临着极高的侵权法律风险。
在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和文化执法机关往往面临著作权确权认定难、侵权取证难、侵权追查难、立案难、损失认定难等困难。新的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为执法机关认定、查处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以往的打击侵犯电影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就算通过电影数字水印等版权保护技术追查到电影被侵权的时间地点,通过文化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锁定侵权嫌疑人,电影作品因被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极难进行评估和计算。毕竟现在储存、播放侵权电影作品的网站或APP很少还会统计播放次数和下载次数。侵权数额以及损失不能明确的话,往往会导致案件无法立案,也就更谈不上诉讼量刑了,绝大部分案件最后只能对侵权个体施以小金额的行政处罚不了了之。
这种局面即将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发生彻底的改观,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特别修订:“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在电影放映被盗录并非法传播造成侵权时,可以按照放映权的使用费进行赔偿,放映权的使用费可以参照影片票房的权利人分成部分计算;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因盗录并非法传播遭受侵害时,可以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进行赔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则可以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让费或使用费计算。故意盗版盗录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面临天价索赔。而且,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在接受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关于《2021年版权重点工作》的专访中提到:计划在司法机关联合办案中将故意侵权者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如此一来,故意实施电影盗录侵权的廉价“枪手”也将付出昂贵的代价。
另外,新著作权法在第五十九条增订:“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的可以使用的情形”。该法条的颁布可以极大减轻权利人和公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工作量,以往在对侵权盗版实体进行诉讼过程中,如果涉案影视作品数量巨大,有几千上万部,那么公诉机关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辗转全国各地收集权利人的书面“未授权使用”证据,有些年代久远的影视作品被侵权找不到著作权人就只能不了了之。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嫌疑人主动提供作品的使用授权证明。该法条的发布,可以极大减轻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有效提高著作权权利人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
在实际的司法应用中,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件还要考虑侵权数量、非法经营额、其他严重情节、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因素。但结合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十一)》之规定,修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视听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侵权视听作品等的“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刑期从七年增加至十年;修订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最高刑期从三年增加至五年。从而对通过线上、线下非法制作传播发行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形成了极大的震慑。但新著作权法再好、再全面,离开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也难于施展。
按照新著作权法新增第十九条之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新著作权法不但强调了要以技术手段保护著作权,更是对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技术提供了保护。这些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秘钥授权机制、数字水印确权及追溯技术、用户授权机制等。例如,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生产、使用用于绕开HDMI视音频数字链路中HDCP 保护技术的HDMI破解器、绕开试听内容网站的用户授权机制进行盗版盗录、破解复制授权秘钥机制获取加密内容、提供破解技术服务等常见的侵犯视听内容著作权技术手段都依法被禁止。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要研究制定 “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数字电影在系统设计初期就设计了相对完整的版权保护技术规范,即通过秘钥授权机制来控制授权的内容播放以及通过在电影放映时加入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对可能发生的侵权盗录行为进行追溯定位。但遗憾的是,全球电影市场的数字水印技术被瑞士NAGRA 和美国杜比公司所垄断,所有可以放映好莱坞影片的美国DCI认证专业放映设备使用的都是这两种数字水印,严重制约了我国国产专业电影放映设备和包括国产数字水印在内的核心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
为打破这种技术垄断,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前布局,从2015年就开始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影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经过多年的技术迭代,已初步形成了电影映前确权、电影放映定位维权、电影新媒体点播溯源维权、电影发行录像制品确权等全链条电影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方案的储备。其中,映前视音频水印技术可对视听作品制作发行过程中的任意环节添加人眼/人耳不易感知的确权标记,能清晰标记内容的授权链路,一旦在视听内容发行之前发生内容泄露,便可第一时间锁定发生泄露的链路环节;放映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是在视听内容放映的同时,在试听内容的画面和声音中实时添加放映终端的定位信息和放映时间,一旦在放映过程中被盗版盗录,便可通过对侵权视听内容中水印信息的提取锁定发生侵权盗录的设备终端和时间节点,为后续维权提供不可替代的有效证据;面向新媒体的网络点播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则可以根据授权对象的不同,在点播时添加不同的数字水印内容,在授权用户非法复制视听内容后,可通过侵权内容中嵌入的不同数字水印信息对侵权用户进行溯源,为后续维权提供有效的证据依托。
随着我国电影市场国产电影质量和比重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国产放映技术的突飞猛进,随着电影权利人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盼望国产视音频数字水印等版权保护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点播流程中全面应用的日子会更快到来。这次的著作权法修订历时十年,可谓众望所归,新法的到来能让新时期下新的作品形式得到有效保护,让新的版权保护技术蓬勃发展,让新的侵权形式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