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刑满释放后佩戴电子脚环的制度

2021-11-12 09:19张美英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23期

张美英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秦皇岛 066000)

1 电子脚环的概念及应用

电子脚环(Electronic Fetters 或E-chains),具有定时自动以无线电等方式回传功能的手环,用意不是刑具那样能像传统的脚环那样限制犯人的迁移自由与行为,而是确保犯人仍在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内。韩国法务部自2008 年9 月1 日开始,将对有强奸犯罪的前科者佩戴“电子脚环”,实施24 小时的定位追踪,最长可以佩戴30 年,以便可以掌握他们的行踪,据韩国法务部统计电子脚环实施前的年复发率为14.1%,在实施第一年就降低到1.7%。电子脚环兴起始于美英等国家,一经面世便受到很多国家的认可,得到较好的发展。其主要适用范围是针对犯罪人群,既能够提高监管力度,抑制、预防犯罪,同时彰显了科学与法治的精神,通过科技手段成为“监管”重新犯罪的有力保障。

2 我国性侵未成年重犯率高

前段时间韩国曝光“N 号房”事件爆发后,国内版“N 号房”也被网友举报,数据显示有800 万人观看过未成年性侵视频,这样的数据令人发指。近些年频发的案例和公开曝光的数据让家长对未成年人性侵案越发地重视起来,据统计,2021 年6 月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下称《白皮书》)披露,《白皮书》指出,2020 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5365 人、猥亵儿童犯罪5880 人、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1461 人,同比分别上升19%、14.75%和12.21%,未成年性侵案件呈高发态势,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重新犯罪率较高。在疫情防控背景下,该类犯罪依然上升,暴露出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特别是一些导致案件发生的普遍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有的旅馆、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有的监护人监护不力、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义务不到位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罪,不仅对其造成生理上的伤害,更严重的是摧毁了未成年被害人从身体到心灵的全部自我,阴影甚至会伴随其一生。因此,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一直是全社会所关注的焦点,现阶段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呈多发、上涨趋势。

以下两个案例实在太让人唏嘘和心痛:

一起是发生在秦皇岛市的一起强奸幼女案,被告人苏某某曾在1991 年9 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 年;1998 年3 月因犯强奸幼女罪被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判处有期徒刑8 年;2009 年7 月因猥亵儿童罪被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 年。2018 年12 月10日至2018 年12 月28 日期间,在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情况下,以购买零食、给予零花钱的方式引诱,在小区楼道及被害人家等多地,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行为。本案中犯罪者曾多次因强奸幼女判刑,通过该案件的折射,反映出我国在性侵未成年犯罪预防方面存在重大缺失。

另一起案件是轰动全国的哈尔滨刘维国案,他曾有两次强奸的前科,在2020 年8 月29 日被告人刘维国将邻居家的4 岁幼女骗至哈尔滨道里的工地西侧在排水沟内对幼女实施奸淫,导致被害人三处重伤,被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通过两件媒体所公开的案件中,不难让人感慨,对于性侵类案件重犯率是极高的特点,实践中存在大量累犯重复作案,未成年身上笼罩着巨大被再次侵害的隐患。

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侵害未成年的违法犯罪具有极高的重犯可能性,笔者认为光靠事后重判刑是远远不足的,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工作。我国现阶段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取得很大的进步,并且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有了更细致的规定,司法机关也是通过各种方式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公安机关通过建立专门少年警务机构;检察机关向教育部发布1 号检察建议并推行法治副校长制度在学校中普法,法院通过从业禁止对性侵未成年人被告人予以规制。法治虽在进步但是我们也看到它现有的缺陷,如何让“前科人员”避免二次实施犯罪,需要事前的预防来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通过规制刑满释放人员,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予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保护。

3 对刑满释放人员管控不足

我国对于性侵未成年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存在从业禁止制度,其时限为三至五年,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因其身份,更容易较长时间单独接触未成年人且不易被发现。刑法上的从业禁止制度在实践中很难满足全方位、最大程度预防侵害未成年犯罪行为的发生。首先从时限角度来说较为短暂,对于性侵未成年的再犯来说短短的几年并不代表他们能够痛改前非。其次我国幅员辽阔,人员流动性强,性侵罪犯刑满释放后,可能会跑到另一个省,存在信息壁垒,产生漏洞和空白。最后从业禁止只针对职业便利实施性侵犯罪的人员,对于其他类型的性犯罪者不具有震慑作用。上面的两个案例中的罪犯均没有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性侵,对于他们而言刑满释放后的从业禁止毫无震慑作用。

监狱改造后释放的罪犯又重新犯罪,说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存在缺失,归根结底是我国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而系统的立法,这是我国首先要解决的问题。2020 年9 月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会上表示全国发生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继续性侵学生案件,表现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成瘾性、重犯率高等特点,想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防止重犯出现,需要关口前移,在刑满释放后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现存在的管理办法只是帮助刑满释放的罪犯尽快适用社会而制定的,基本上都是他们的福利机制,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管制措施。如何更好的限制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上,我国法律仍然存在不足。

4 刑满释放再犯人员佩戴脚环的优越性

(1)就强奸未成年的来说,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高,由于未成年人心智没有成熟,极其容易控制,一些小小的诱惑就可以让其让渡自己的性权利,有些案件中被告人给受害者10 元~20 元的零钱,就让对方触摸自己身体,而且犯人在实施一次后将得到满足与成就感,再次触犯法律底线的概率增加,并再次进行作案。从另一个角度说未成年人还对性方面没有足够的认知,很容易被哄骗,发生关系后也不会和其他人述说,导致很多案件并未浮出水面,长期会造成不少部分未成年被性侵无从得知,导致犯罪者存在侥幸心理,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再次走入犯罪的道路。上段提到的案件中不难发现,如果我们采取具体的措施来实时监控刑满释放人员的位置和动态,如发现有可疑之处予以及时制止、预防的话,相信不会再出现强奸犯再次强奸的可能性。

(2)电子脚环可以使服刑释放人员时刻保持警惕,迫使自己努力向好,某种程度上比监狱更严格更有震慑力,它是通过技术远程全天候监管的方式来降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危险性,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二次伤害,从而规范降低重犯率。同时从经济学角度来考虑,使用电子脚环可以使用最少的人力来管控刑满释放人员,在最低的成本中获取了最大的利益。韩国在2010 年修改《电子脚环法》规定多次性侵史和儿童性侵史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佩戴交环的方式对待儿童性侵史的刑满释放者,效果甚好。

(3)我国现存在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刑满释放的罪犯监管力度较弱、教育矫正方面存在不完善等问题,通过电子脚环的定位筑起一道“高墙”,运用科技手段成为“监管”的有力保障。加强源头预防,前移关口,有助于弥补预防性侵未成年犯罪制度的空白。光靠刑罚难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电子脚环制度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和社会机制职能,而且可以惩治预防再次犯罪,实行动态管控,限制刑满释放人员接触未成年人,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防止再次犯罪。

5 电子脚环制度在我国的设计应用

电子脚环制度是一项网络化工程,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国情不同,照抄照搬肯定是不可行的,我们应该拓展思路,在新时代环境下通过技术手段完善我国刑罚的缺陷。电子脚环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不送至监禁场所的情况下,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监控,通过监控掌握电子脚环佩戴者具体情况,让其自律预防再次犯罪,用电子脚环牢牢套住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欲望。

(1)性侵未成年人刑满释放的人员佩戴电子脚环,电子脚环是一套包括位置追踪的电子装置、踏入未成年人聚集区域鸣叫、脚踝压紧功能为一体,除了可以监控所在位置,还能够收集佩戴者体液分泌物、呼吸、心脏搏动、酒精浓度、周围声音。法官拥有决定权,凡是有两次及以上有性暴力犯罪或者性侵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史的刑满释放人员,以及获得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出狱前对罪犯进行人身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后,佩戴电子脚环,加强对释放人员的监督工作。

(2)通过公安监控系统设置专门儿童保护区域,设置专门管理员,由每个社区进行分管。工作原理是利用全球卫星定位性侵未成年史的刑满释放人员具体所在方位。全国设置三个区域:禁止区、危险区和普通区,禁止区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托管班、学习班等未成年聚集场所,一旦在该区域1000m 以内出现,电子脚环红灯闪烁,发出警告与警报;黄色区域是在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的半径3000m 以内,还包括未成年人娱乐场所及活动场所,一旦进入该区域社区电子脚环黄色灯闪烁,发出警告;普通区域时电子脚环的灯为绿色。

(3)每个市、县、区都配备专门的管理员,负责该片区的监控,主要由社区人员和司法局来负责。全面掌握自己片区电子脚环配戴者,如果有人进入禁止区域,管理员对其位置和行踪进行详细确认,立即对其特点进行分析,作出判断,电子脚环会不停地鸣叫,设置语音通讯功能,监控人员可以随时通过系统与佩戴者对话,脚环设有收音和喇叭功能。管理员每日会根据电子脚环佩戴者行程形成电子地图,对其活动规律进行监控分析,实现电子脚环佩戴者全程信息化管理。

(4)佩戴者擅自分离、损坏、拆解电子装置,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果佩戴者对电子脚环进行破坏,未携带专用手机、不接听专用手机,都会接到警报,会派出警员出警。如果佩戴者擅自分离、损坏、拆解电子装备,导致数据无法及时传输,处于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 ~2 万元罚金。

(5)电子脚环设有警报器,可以发出警笛声、led灯、震动。若佩戴者逃跑,发出警笛声,提醒公众有逃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的电子脚环佩戴者,或者多次强奸幼女的,预先设置佩戴者的活动区域,一旦走出指定的范围,管理员立即就知道,并做出下一步行动。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给被害人带来严重伤害,心理阴影将会伴随一生。通过实施电子脚环制度开展我国立体式预防,对性侵未成年犯罪者应严惩不贷,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地成长环境。正因此,更希望我国能够早日实施电子脚环制度,能够更好控制重新犯罪,促进科学技术引入犯罪预防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完善刑罚体系,使令人惋惜的事情不要再次发生,让未成年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